一 : “毛巾哥”控诉网易严选侵权 “G20专供同款”或涉不正当竞争
5月23日晚间,一个自称为“毛巾哥”的80后创业者、最生活毛巾创始人朱志军,发表了一篇名为《致丁磊:请给创业者一条活路》的文章,该文章控诉网易严选所销售的“阿瓦提长绒棉毛巾”侵犯了最生活毛巾的权益。
朱志军在文中认为,除包装外,这款毛巾的风格与描述和最生活品牌十分雷同,有“山寨”最生活的嫌疑。对于该商品在描述中所带有的“G20专供同款”标签,朱志军表示,最生活在2016年获得G20唯一指定品牌,所以网易严选打出此类标签为产品做宣传属侵权行为。但是网易严选认为,“由孚日生产的这款毛巾在 2016 年成为 G20 峰会专供毛巾,网易严选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关于‘G20 专供同款’的表述符合事实,并未对其他品牌造成侵权。”
对此,赵占领律师向媒体表示,即使网易严选与最生活G20专供毛巾是同一家供应商,但不能证明就是“同款”。同一个厂家生产的不一定是同一个批次,生产型号、规格、检验标准都可能不一样。即使外貌相似、用料相同,使用“G20专供同款”这种说法也涉及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而在“毛巾哥”事件前,网易严选在售卖同款商品时,就多次打出Coach制造商、MUJI制造商、CK制造商等大品牌制造商的概念,这让外界质疑该做法是一种“山寨”行为,如今这个问题被朱志军再次提及。
而网易严选之所以会多次卷入“山寨”的问题旋涡,问题归结于网易严选的ODM模式。
根据网易官方给出的解释,ODM直译为“原始设计制造商”,是指某制造商设计出某产品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外一些企业看中,要求配上后者的品牌名称来进行生产,或者稍微修改一下设计来生产。承接设计制造业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DM厂商,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ODM产品。
但事实上,ODM模式在国内还存在一定问题。据一家接近制造商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国内,真正有设计能力的制造商非常匮乏。能做出设计方案给品牌贴牌的ODM厂商非常少。基本上都是品牌方将设计方案给到厂商,厂商只是代工生产。
这也是网易严选的ODM模式一上线起就很大争议的原因。自从一名微博大V点名批评网易严选有侵权之嫌开始,对网易严选的各种批评纷至沓来,争论的核心在于网易严选从大品牌的制造商拿货后不贴牌售卖。
并在宣传中突出与知名品牌采用相同制造商和材质,有山寨嫌疑。
对于此次“毛巾哥”与网易严选间因是否侵权产生的冲突,有媒体在24日致电网易严选,对方称正在核实是否涉及侵权。目前,网易严选公众号发表的《我有一个创业者的故事,你想听吗?》已经撤下,”G20专供同款”也已经替换成“优质长绒棉”。对此,蓝鲸TMT试图向朱志军了解情况,朱志军以G20专供同款的标签已经撤销,暂不追究网易严选为由,拒绝透露相关信息。
二 : 不一样的知识产权
不一样的知识产权
若干年前我在某大学讲座:题目叫《不一样的知识产权》,提出要多维度看知识产权,不要局限于法律。
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岗位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在他们眼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在法律界知识产权归结为一个“权”字,界定为“权利”。这个权利实在不令人喜欢,要先交“保护费”,要交诸如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等才能获得持续的保护,发生了侵权还要自己掏钱去维权。如果没有创新知识产权就是无源之水,所以创新是基础。一个国家的技术实力体现在创新力上,创新力与知识产权的数量并不能划等号。行业内一直在纠结专利质量,本人始终认为所谓专利质量评判的是专利技术水准的高低而不是专利文件写得好坏,提升专利质量需要着眼整体提升我国综合创新能力,而这不是现有知识产权服务系统能做到的,更需要技术研发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知识产权是“知识”。创新不是目的,国家创新是要提升综合国力,企业创新是通过新技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提升企业的盈利水平,最终把知识产权变成企业的财产,所以知识产权是“产”。知识产权有三个:法律的、技术的、商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是个系列的过程,先要有创新成果,然后把创新的成果变成法律上的权利,再转化为企业的财产,为企业带来盈利。知识产权是个复杂的综合系统,三个知识产权是三个子系统,需要三种专业技能,需要相互协同才发挥最终的效用。
不一样的知识产权必然造成不一样的认识。微信上流传着一个段子:说女妖精慕唐僧的美色,把唐僧抓到洞府,带进自己的卧室里,脱光了衣服对唐僧说:“现在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于是唐僧拿着妖精的Iphone6手机就走了。猪八戒一个劲责怪师傅错过了一次艳遇,孙悟空则认为妖精抓走了师傅应该一棍子打死,只有沙僧认同唐僧的做法,沙僧说:师傅做得对,拿女妖精的衣服也没法穿啊,拿Iphone6还可以在危难的时候给观音姐姐打电话。同一件事情,四个人有三种看法,对于不一样的知识产权,谁能肯定芸芸众生的认识就一样呢?
某教授对《不一样的知识产权》题目很不满,说知识产权就是一样的。“一样的知识产权”是一样的概念?还是一样的认识?概念可以统一,认识却不一定能够统一。知识产权人常常抱怨领导根本不重视知识产权,那么是不是要扪心自问一下,你所认为的知识产权与领导理解的一样吗?我们可以抱怨领导不懂知识产权,但是工作安排不能不服从。在领导眼里知识产权只有一个样,就是必须与企业的盈利目标一致。如果我们知识产权人还死守着自己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企业目标没有对接,与领导的认识没有对接,犹如汽车挂了空挡,再用力踩油门都是浪费油而已,吃力不讨好了。
基于知识产权是个复杂的系统,涉及多个专业,每个专业都有各专业的偏识,由此形成几个不一样的知识产权,各个专业之间很难达成统一的认识。企业要求一样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知识产权人必须摒弃专业偏识,尽量多维度思考问题,做出必要的妥协,与企业的盈利目标达成一致。另外,需要积极进行内部培训,促使企业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一样,这样我们的工作才好开展,才能做出有目共睹的成效。(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作者:王瑜
2015年4月作于北京
三 : 从《超级MT》是否侵权解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关系
导语
近日,曾引起业界关注的卓越诉昆仑《超级MT》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公布,游戏茶馆特别邀请诺诚游戏法朱骏超律师就该案件进行评析,并就法院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进行阐述,期望各位读者能对游戏领域的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前言:
近日,曾引起业界关注的卓越诉昆仑《超级MT》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公布,游戏茶馆特别邀请诺诚游戏法朱骏超律师就该案件进行评析,并就法院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进行阐述,期望各位读者能对游戏领域的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判决书摘要
以下是本案一审判决书重点内容的摘要,以便各位读者可迅速知晓案件的判决情况。该案件的法官陈锦川是当今著作权领域的权威,他的观点代表着法院的主流观点,建议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详细阅览本文所附的一审判决书。
案号
(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
案由
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要点
一、著作权侵权
1、动漫名称侵权
鉴于《我叫MT》动漫名称及五个人物名称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因此昆仑《超级MT》的名称没有侵犯卓越《我叫MT》名称的著作权,卓越该项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2、动漫人物形象侵权
因昆仑《超级MT》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卓越《我叫MT》的人物形象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综上,卓越在本案中就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不正当竞争
1、昆仑构成擅自使用卓越《我叫MT》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我叫MT》游戏上线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昆仑在开发运营游戏时应对《我叫MT》游戏名称或相关人物名称等予以合理避让,但昆仑不仅并未避让,反而在采用了《我叫MT》游戏相关人物“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相关联的表述方式“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且亦有“《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昆仑《超级MT》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构成擅自使用卓越《我叫MT》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昆仑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超级MT》APP头像的使用行为,虽然该APP头像与卓越《我叫MT》游戏中“呆贼”形象相近,但昆仑对于APP头像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宣传行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昆仑使用 “我叫MT原班人马配音”这一宣传用语的行为,因昆仑已提交与配音人员的合作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昆仑确与动画《我叫MT》配音人员就游戏配音的事宜进行合作,因此该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判决结果
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支出三万五千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何理解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总体来说,游戏领域的侵权纠纷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两种类型为主,笔者下面将对这两种纠纷类型进行详细分析。
1、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与区别
我们先来看下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含义。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具体到游戏领域,游戏人物、画面、音乐、音效、动画、游戏软件源代码等都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是市场秩序,维护整体市场的的竞争秩序,具体到游戏领域,比如禁止虚假宣传、冒用游戏的特有名称等行为。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对象不同,一个保护作品,一个保护竞争秩序,两者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概念,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其构成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比如本文案例中昆仑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原因就是两者构成条件是不同的;第二、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之处,比如《卧龙传说》对《炉石传说》全面抄袭(包括游戏画面、游戏玩法、游戏名称等方面)的行为不仅构成著作权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大于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著作权部分,还包括商标、虚假宣传、搭便车等范围,因此不正当竞争可以说是对著作权的补充性保护,即不正当竞争从维护整体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对于著作权无法保护的部分(具体到游戏领域表现为游戏名称、 游戏规则等部分)进行保护。因此,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存在联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2、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目前法院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为“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第一,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属于著作权法认定的作品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比如,游戏人物、界面、动画、游戏软件等都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而游戏名称、游戏玩法一般都不属于作品,因此对于游戏名称和游戏规则的借鉴抄袭一般不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第二、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往往较为容易判定,提供证据说明游戏已经公开发行或销售即可;
第三,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以游戏软件为例,在“实质性相似”标准的问题上,法院一般综合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判断:
1、 “逐句对照法”(即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
2、 “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即从两件软件作品的整体风格、特点、感官等方面是否相似进行判断)
3、“三段论认定法”(即从软件的输入、输出是否存在相似性予以判断)。
4、“软件瑕疵判断法“(即从两款软件是否存在一些相同的错误进行判断)
第四、排除合理解释。这方面主要是排除侵权人提出的一些合理解释(比如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创作作品的时间早于受保护作品创作的时间)
只有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若法院认定侵权的,侵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
目前实务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构成以下两个要件:
1、存在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比较容易理解,即必须是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产品服务才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卓越与昆仑都属于游戏领域的公司,因此存在竞争关系。但如果一家洗衣粉企业给他们的洗衣粉命名为《我叫MT》,那两者就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无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很多,笔者从中列出游戏领域常见的几个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必须达到两个条件:第一,宣传内容是虚假的;第二,宣传后果必须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本文案例中,因为昆仑的宣传内容是真实的,因此法院最终未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
(2)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俗称搭便车行为)。法院认定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该商品系知名商品;第二、该商品的名称系特有名称,非通用名称;第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特有名称或相近似的名称;第四、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为购买的是该知名商品。第五、是否有搭便车的故意;以上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案例中,法院就是严格按照这五个要求去审核,最终认定昆仑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来说,法院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认定是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无法证明属于商业秘密的第二,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4)兜底条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类型不断出现,法律无法全部列出,因此法律对此有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就适用这条兜底条款进行处理的,最终认定《卧龙传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今的游戏行业中,因为抄袭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违法成本较低、维权者的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抄袭模仿比比皆是,给游戏行业带来了诸多乱象。但随着未来违法成本的提高、游戏领域的自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抄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逐渐减少,游戏领域的法律环境也将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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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工信部再发通知:禁止电信企业校园不正当竞争
飞象网讯(吉利/文)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企业校园业务经营行为,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近日工信部提出意见,禁止电信企业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不得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禁止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并不得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禁止恶意攻击竞争对手
据悉,自《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发布以来,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日前工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要求电信企业应当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学校等各级教育机构或下属部门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含口头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2.非法获取学生、教师或学生家长(以下简称校园用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未经本人许可向校园用户邮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邮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和业务宣传资料。
3.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业务和宽带业务等组合类电信资费方案,在对电信业务以套餐方式进行销售时,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的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4.与学校、学校下属部门或学生社团组织签订佣金、业务运营分成协议,或聘用教师在学生中发展电信业务用户。
5.擅自宣传推广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电信资费方案,低于成本提供电信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6.进行附加影响电信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校园捐赠。
7.在校园业务宣传中含有虚假、误导用户等内容,或贬低、诋毁竞争对手。利用互联网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攻击竞争对手。
不得变相进行电信业务垄断
同时,意见要求电信企业规范“家校沟通”业务、“校园一卡通”业务,以及校园网络建设活动。
鼓励电信企业积极拓宽“家校沟通”业务功能,丰富相关资源。要求“家校沟通”业务应对本网及异网所有用户开放,电信企业应严格执行电信资费规定,对本网和异网用户不得有差异性要求,并为用户选择服务与退出服务提供便利。
要求电信企业应当守法经营,理性竞争,参与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合作项目的投资建设模式、投标行为以及资产转移处置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建设招投标。
要求电信企业不得将参与的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合作项目与校园营销活动相捆绑,不得变相进行电信业务垄断。
据悉,“家校沟通”业务是指针对幼儿园和中小学开发的包含家校互通、平安短信等功能的综合信息服务。
“校园一卡通”业务是指具有校园身份识别和支付消费等功能的智能卡业务。电信企业为学校提供的“校园一卡通”业务不得强制与指定移动通信业务或手机终端捆绑。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毛巾哥”控诉网易严选侵权 “G20专供同款”或涉不正当竞争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