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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网站“移民”逃避监管 国家研究对策

发布时间:2017-08-17 所属栏目:原因分析

一 : 网站“移民”逃避监管 国家研究对策

  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方案中就域名管理提出明确要求,除黑名单制度、申请者必须完整真实注册信息外,有一条新政备受关注——— 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

  在整治行动中,海外域名注册暴涨,部分个人网站站长提出应对“不备案不解析”的方法就是去海外注册域名,但有业内网友对工信部新政的解读是———国外网站一般不来中国备案,“不备案不解析”将可能导致中国网民无法访问未备案的这些国外网站。

  工信部尚未就“不备案不解析”是否涵盖国外网站作出说明,不过多位相关官员在不同场合均表示,国家已经注意到境外注册逃避监管的现象,正在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

  大批网站“移民”境外

  随着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持续高压,各地陆续展开“封闭机房”清查等配套行动,加上CNNIC停止个人网站注册C N域名,使得大批网站转向国外租用服务器和注册海外域名。这其中既有在清查行动中落马的网站,也有一直没备案或一直没能获得备案的个人网站。一时间,国外服务器租用和域名注册交易火热得不亦乐乎。

  每日经济新闻18日援引互联网研究机构的调查数据报道表示,本月7日至14日的一周时间内,“.C O M”这一境外域名在中国的注册突然暴增18万个,同比增长1300%。

  “据了解,目前注册一个境外域名手续非常简便,不需要域名所有者填写真实信息,只需要留下电子信箱就可完成,还可以直接通过支付宝等网络支付手段支付。已有许多因机房检查而受到影响的中小站长耐不住漫长的空当期纷纷传递此类讯息,准备组织团购,将网站‘移民’”。

  拟打击网站“移民”

  很显然,国内的监管机构也预料和注意到了这一点。

  在12月16日召开的全国域名注册管理暨落实依法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工信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刘杰就曾特别提到了利用境外域名逃避监管的问题。

  他表示,“有的网站经营者利欲熏心,违规开展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活动,并采取域名变换、域名跳转,利用境外域名注册的便利性、隐蔽性等各种手段,千方百计逃避政府部门监管……要坚决遏制和杜绝淫秽色情网站采用域名变换方式反复接入,强力治理网站变换域名、逃避监管行为。”

  工信部相关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也透露,他们早已注意到注册境外域名这一情况,近几日将会公布详细计划。

  昨天,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助理石现升在做客人民网时也表示,“无论是服务器放在境内和境外,只要在境内从事违法色情活动,比如开展色情网站的会员或者收费,或者进行网上的传播或者是收费行动等,国家主管部门都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主持人问能否关掉这些网站,石现升说:“国外的网站数量比较大,在这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对策。”

  中国网民上不了外国网站?

  对于工信部“不备案不解析”的新政,起初曾有网民发帖表示这样的监管其实效果不大,因为网站可以使用国外IP、国外域名,有关部门总不能把国外网站都不解析。

  但很快就有网友跟帖,“没用,用境外域名不允许解析。”———这代表了一些网友对新政的理解。这是否也意味着对未备案的国外网站也不予解析?这引起了部分网民对是否会影响正常访问国外网站的担忧。

  12月19日,网友nongnei在天涯杂谈发帖《工信部要求未备案域名不解析,后果将是……》,提出其结果之一可能是———国内大多数网民将无法访问国外网站。

  nongnei说,国外网站的站长并不知道中国有备案制度,或不方便到中国备案,而且备案网站上也没有对应的身份可供选择,那么他们的域名在国内都将不予解析,比如大家很喜欢的一些网站可能以后将无法访问,“需要在自己电脑的网卡设置中手工设置一个能解析国外域名的D N S服务器,才可以访问到。”

  这位网友分析,在9000万国际域名中,只有300多万在中国,另外8000多万域名中国网民都将难以访问。

  网友期待工信部释疑

  从昨天下午开始,有关“工信部拟推境外域名白名单制度”的消息和帖子开始在国内一些网站和论坛上流传,称“境外注册的国际域名将不得用于中国业务。没有主动备案境外网站将从技术上无法解析域名,在中国无法访问。”

  帖子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有网友在转帖时直接打出这样的标题《彻底放弃国外空间吧!》、《境外网站不再逍遥》等,有网民担心,但也有网民提出质疑,认为这可能是个别域名服务商散布的虚假消息,“某些无良空间商没客户了,开始造谣了”。

  种种猜测都来自工信部域名管理新政,很多网友都期待工信部能进一步明确该监管政策,对于境外网站、境外域名如何处理。

  到记者截稿之时,工信部尚未就此作出回应。

  网友猜测新政影响

  国内大多数网民可能无法访问国外网站

  国外网站的站长并不知道中国有备案制度,或不方便到国内备案,那么他们的域名在国内都将不予解析,比如大家很喜欢的一些网站可能以后将无法访问。

  使用国内电子邮局向国外发送电子邮件可能受阻

  因为目标邮件相关的域名在国内无法正常解析,发信服务器将无法知道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位于全世界的亿万台收件服务器中的哪一台。这对国际交流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新网站上线周期将更漫长

  以前新网站上线最短可能只需要几分钟时间。备案政策让这一周期延长至15个工作日。现在,未备案域名不予解析,使这个周期再次延长,因为各地ISP的D N S服务器上的数据不能做到和工信部数据库实时同步,从完成备案到能访问网站,估计需要更长时间。

二 : 安全监管总局: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通知

[www.61k.com]

安监总厅规划〔201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手段,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安全评价机构在事故预防、安全检查督查、事故调查分析和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也暴露出个别地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从业人员责任观念淡薄、依法守法意识不强,评价报告质量不高、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推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是加快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依法守法意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整体水平,保障安全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监管工作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力抓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指导,采取多种手段,组织指导、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做好评价报告和相关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二、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的形式和重点内容

安全评价机构是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的责任主体。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工作网站,完善公开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上网公开有关信息,并主动公布投诉和举报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安全评价机构的其他信息应及时在网上公开。

安全评价机构要重点在网上公开有关综合信息和业务信息特别是评价报告。网上公开的综合信息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安全评价机构的简要介绍、业务范围、主要专业技术设备、设施,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为政府、公众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需要网上公开的其他综合信息。网上公开的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安全评价项目名称、简介,安全评价项目组长、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评价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参与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专家,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人员名单、时间和主要任务,评价报告提交时间,以及安全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内容。

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上季度完成的评价报告有关内容依据评价项目的行业类别分门别类在网上公开。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网上公开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照本通知作出规定。

三、强化监督,切实将安全评价报告等信息网上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安全评价机构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督促各安全评价机构按时、保质保量地开展好网上公开工作。要将信息网上公开特别是评价报告网上公开情况,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工作质量评估、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要求公开相关内容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视情况分别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暂停或降低资质等处罚,确保网上公开工作的严肃性和有序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4463341)。

海洋石油安全评价机构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三 :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前世今生

四 : 53监狱安全生产研究论文

第五部分 监狱安全生产研究论文

一:浅谈罪犯脱逃前的反常表现及其防范对策

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刘维夏

防止罪犯脱逃,是监狱机关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们驻在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所辖监狱近年来发生罪犯脱逃案件及破获的企图脱逃案件进行分析,概括出罪犯脱逃的几种反常表现,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一、几种反常表现

l、罪犯伪装积极,骗取信任,表现出对干部过分温顺,言听计从,有的甚至在外出劳动现场主动给管教人员、看押武警搭凉棚,以取得民警的好感,民警对其稍有疏忽,便乘机脱逃。

2、监内生活出现反常现象,有的犯人在脱逃之前将全部存款花光,有的将生活日用品,甚至将衣服和行李都给其他犯人,做好逃跑准备(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比较狂妄自大的犯人的身上)。

3、私藏便服和现金,为便于脱逃,犯人往往私藏便服钱款,多打听他犯是否有便服或工作服,以备脱逃时用。

4、向他犯打听什么地方能找到活干,什么地方能多挣钱,尤其是好向捕前居住在煤矿和林区的犯人打听,因为那些地方盲流多,不易控制,逃脱后便于隐藏。

5、探听监狱场所情况和属围交通情况,劳动时东张西望,这种现象多发生在刚入监和入监不久的犯人身上,以便脱逃能迅速逃窜。

6、情绪反常,有罪犯在逃跑前情绪突变或烦燥不安,夜不能寐或对他犯突然热情起来,甚至对一直不和的犯人称兄道弟,这种现象多数发生在初次逃跑的犯人身上。

7、积极准备食品,有的突然多买饼干、白糖等,有的乘外出劳动时盗窃各种食品,做逃跑的准备。

8、无病装病,小病装大病,蒙蔽民警,放松对其监控,乘机脱逃。

9、不怎么跟大帮劳动,主动要求干一些零活、杂活和一些脏活,有时主动

要求到监外去干活。

当然,罪犯脱逃前的反常表现还可举出一些,而有的罪犯脱逃前往往会有多种表现,随着形势的发展,还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只要我们多观察、多总结,及时发现罪犯脱逃前的反常表现,就能掌握罪犯的脱逃规律,搞好罪犯脱逃的防范工作。

二、防范对策

针对罪犯脱逃的种种反常现象,我们要着重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l、要认真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劳动的方针,把预防犯人脱逃当做第一位工作寒抓,落到实处,把犯人严格置于管教民警的严密监视和管制之中,做到一天二十四小时不脱管,管的严是落实对犯人改造的基本前提。

2、要坚持敌情分析制度,达到危险分子预测明确化,把犯人置于我们民警的严密监控之中,要坚持中队民警对犯人四知道,杜绝

脱戒杂工的现象,组织包夹力量,掌握使用好耳目,做到敌动我知。

3、加强对犯人的教育,一方面及时掌握犯人思想动向,进行面上的普通教育,可联系国内形势,结合犯人积极改造的典型事例,对犯人进行政策教育和前途、理想教育,大讲逃跑的"三个跑不掉"和"三个增加"把脱逃的可能控制在最低限度,另一方面有的放矢的进行个别教育或及时采取得力措施,是主观因素的要疏导,是客观因素的要妥善处理,特别是家庭有病变、事变的犯人更应如此。

4、在监内管理上,坚持严字当头,一丝不苟,坚持定期、不定期的清监制度,把犯人的来往信件、现金、便服、劳动工具及可能用来脱逃的物品进行登记管理和予以清出。

5、加强警戒设施和监控力量建设,做到警戒设施经常完好,要做到以下四项: (1)筑围墙、架电网、配电机照明。 (2)健全通讯联网。 (3)配备必要的车辆。(4)搞好内管、外警、群众联防三道防线。

6、严格按政策办事,注意工作方法、自觉做到"四要"一要尊重犯人人格,不打骂、虐待犯人。二要实行革命人道主义政策,搞好衣、食、住和劳保待遇、医疗卫生等。三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犯人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不偏听偏信,防止主观意断,感情用事。四要重视犯人申诉、做到查证核实清楚,结果与本见面。

二:狱内罪犯脱逃的可能方式及防范对策

发布: 2006-9-23 02:15 作者: 南国编辑

一、 狱内罪犯脱逃的原因:

狱内罪犯脱逃案件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罪犯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和罪犯能够逃脱成功的客观条件。

1、 罪犯实施逃脱的主观原因:

(1)、不认罪不服法,企图以逃跑的方式逃避惩罚。

(2)、仇恨原告或办案人员,图谋报复。

(3)、好逸恶劳,企图逃跑抗拒劳动改造。

(4)、向往“自由”,不甘心身陷牢狱,希望摆脱监禁。

(5)、改造表现差,减刑无望,干脆破釜沉舟,孤注一掷。

(6)、思乡念亲,家庭变故,心理发生了变化,走“捷径”。

2、罪犯脱逃客观方面的因素和能够成功逃脱的客观条件。

(3)、受狱内牢头狱霸欺压、打击,使罪犯不堪忍受。

(1)、干警管理管教方法不当,处理问题不公,引起罪犯不满,抵触情绪。

(2)、罪犯家中发生重大变故,如亲人病危、死亡,配偶离婚等。

(3)、受其他押犯的引诱及唆使等。

(4)、管理不严,控制不力,监管工作中严重存在漏洞,给罪犯脱逃带来可乘之机。

二、 狱内罪犯脱逃的可能方式

由于监狱的特殊戒备环境,罪犯实施脱逃的方式和手段受限,想脱逃?怎么逃?如何才能逃得脱,这是每一个企图脱逃的罪犯都认真思考,积极预谋和准备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具体工作,分析认为目前监狱实施高强度警戒,要实施脱逃,可能有如下两种情形5种方式:

1、 秘密隐蔽型。

(1)、越围墙,挖地道老鼠猫狗式;

具体表现在通过秘密地从地下向大围墙外挖通道或攀越围墙实施脱逃。

(2)、混车辆、冒警察混门岗瞒天过海式;

主要以通过隐藏在外来车辆混出监门或盗抢警服,便服(尤其是雨衣)伪装

监狱干警职工,趁夜间视线不清检查不周实施脱逃。

(3)、借零散劳动,会见,外出治疗,押解途中的警力不足,监管不紧,管理不严的“走为上”式;

主要以借大围墙外零散劳动,外出就诊治疗或会见时的便利机会,趁警力足,管理不紧实施脱逃或强行脱逃。

2、公开挑战或强行脱逃型。

(1)、冲门岗,千里走单骑式;

主要以门岗管理不善,门禁故障,警力不足,借助个人体力,强行脱离监管。

(2)、挟持人质,武力威胁式;

通过挟持人质(尤其是女干警、师傅、外来嘉宾),武力威胁,暴力强行脱逃。

三、预防罪犯脱逃事件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1、 被动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主要解决“跑不了”的问题。

(1)、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监狱布局,着力解决影响监狱安全“硬件隐患”。当前,由于历史原因,布局不合理,狱政设施落后陈旧,监管科技水平低、效能差,更新换代迟缓,警力不足等等,哪个环节出差错,都可能给罪犯脱逃有可乘之机。要全面一概解决这些问题似乎不现实,因此,监狱可以以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的契机,制订构建科学的监管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步骤有计划实施监狱的“硬件”建设,比如我监正在筹建大围墙,因地制宜增加全方位,多角度的视频监控等,着力解决影响监管安全的关键问题。

(2)、健全有效的技防、物防管理机制。加强落实狱政设施管理、维护和维修制度,保持各种设施的完好率的有效性。通过监狱布局调整,在搬迁、新建、扩建和改建中按适应现代行刑要求,适合现代法制、人道、人权与效率精神建设监狱,运用现代科技(如信息技术,远程监控,计算机应用技术等)装备监狱技术防范设施,增加增强监狱“硬件”设备,健全完善管理使用制度,做到隐患不放过,问题不过夜,保证狱政管理设施防范和技术防范准确有效,条件允许还可以配备警备直升机、警犬等,这样,就能及时准确、有效地阻止和发现犯罪,罪犯就是想动也不敢动,逃也逃不掉。

(3)、构建和完善人防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如门卫

制度,半小时清仓点名制度,会见制度,一日管理规范,“六必谈”制度等等),消除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盲点,着重解决干警执法合法性,罪犯奖评公平公正等,充分运用监管、教育、生产劳动的评价手段,实现“惩罚与改造相合,以教育人为宗旨”,预防和减少狱内犯罪,从根本上实现监管安全的长效性。

(4)、完善“三共”建设,共同实现监管安全。监狱要把和驻监武警的“三共”建设作为确保监狱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切入点常抓不懈,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学习交流主动通报监管安全形势,达到互通情况目的,改善驻监武警的工作环境,促使其积极协助监狱做好安全工作,还可以携手进行防暴防逃的演练,提高监狱自身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2、主动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主要解决罪犯“不想跑”的问题。

(1)、从思想上进行进攻性防范。要确保监狱的安全,实现罪犯“0”脱逃案,归根结底必须依靠强在力的,行之有效的教育“治本”工作,提高教育改造工作功能,细化各阶段教育成效,针对新形势下押犯的不同特点,加强罪犯思想教育,激发其产生负罪感,认罪悔罪,从而服从管教,自觉接受改造;因人施教,重点突破,从思想上消除不安定因素,让每一位服刑人员在希望中改造,“有奔头”;坚决打掉牢头狱霸,净化改造环境,培养良好的罪犯改造群体;关心罪犯的生活,帮助解决罪犯的实际困难,促使其安心改造,放弃逃跑的念头;积极探索罪犯改过自新,做一个遵法守法公民的“改造好”刑罚目标,从罪犯思想源头上解决罪犯“不想跑”的问题。

(2)、依靠制度保安全,科学地构建人防安全体系。从制度上落实控制防范措施,在新的监管形势下,要建章立制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力求细化、严密、全面和讲究可操作性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比如在监仓门禁岗位上,有的同志认为:年纪大了,就去门卫值班,图个轻松,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在这个关键部位上,在监管的最后一道屏障上,更需要有能力,身强力壮有责任心的干警担任)。着重抓好犯情分析、顽危重点犯的夹控,事务犯的管理,清监检查,现场管理,会见等制度的落实等,一级抓一级,明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包干”措施,及时发现消灭监管漏洞和清除监管“死角”,完善防范工作的纵横网络,组建一个全天候、全方位、全员性防范体系。

(3)、加强狱内侦查和心理矫治。可根据罪犯的刑期长短,罪情轻重,危险

53监狱安全生产研究论文_安全生产论文

程度和个性心理特点以及在狱内的改造表现等,从入监的第一天起,建立罪犯改造信息档案,采取主动的动态分析和研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一要拓宽罪犯情况动态信息搜集渠道,更新狱内侦查技术,完善狱内信息网络,采用公开与隐蔽,实与虚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敌动我知;二要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已经表露出和隐藏倾向性犯罪主体进行动态的跟踪分析和研究,借助心理矫治技术把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三要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侦查手段,严密控制罪犯的一举一动,如录映机,摄像枪,红外线和微波感应技术,借助计算机信息分析处理系统,对反映出的蛛丝马迹进行技术性的分析,提供犯罪证据,及时发现、挖掘和揭露打击犯罪,有效的控制和震慑犯罪。

(4)、建立和完善狱内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监狱、监区、分监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预测犯情动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狱内突发案件预警处置系统,制订各种控制罪犯脱逃预案,不定期进行有目的的演练,增强队伍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罪犯脱逃案件的能力。

罪犯脱逃的危害性远不能只从罪犯逃避惩罚上简单理解,他们或许疯狂报复社会,或许伤害原告或办案人员,或许为逃避追捕不顾一切¨¨¨我们不能单纯依靠某件设施牢靠,某种制度的落实或某个人力量就可以有效地防范罪犯脱逃,而应从整个社会安全和综合治理高度重视,群策群力,认真落实“狱内无小事”齐抓共管,不放过在日常教育管理中的每一个细节,不错过任何监管漏洞,不给罪犯任何可乘之机,这样,防范罪犯脱逃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影响监狱安全管理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作者:李俊华 新闻来源:正义网 时间: 09-22 16:09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的重要任务。搞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对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种矛盾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

出来,犯罪分子的犯罪趋势向高科技、智能化、团伙、带黑社会性质和更加隐蔽方面发展,作案手段更加凶残。严重暴力犯罪,二次以上判刑,异地流窜作案等罪犯入监,不仅给监狱的管理增加很大难度,也给监管安全构成很大威胁。研究如何加强对罪犯的管理,确保监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是监狱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狱发生事故的表现形式

监狱安全是以监狱不发生各种事故为衡量标准的总体概念。了解监狱各种事故的表现形式,才能进一步研究如何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监狱安全。监狱发生各种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罪犯脱逃事故。是监狱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罪犯脱逃是经常发生的较为普遍的事故,也是衡量监狱安全稳定和监狱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罪犯脱逃的目的是逃避刑罚的惩罚。脱逃的表现形式,有从狱内利用监管设施的漏洞脱逃;有的出工趁干警不备脱逃;更有甚者杀害干警、抢夺警服、警车强行脱逃等。特别是重刑犯脱逃和罪犯集体脱逃,对社会危害更大。这部分罪犯脱逃之后,一般都会重新犯罪,作案手段会比原来犯罪更加疯狂,对社会的破坏力和对人民生命财产的侵害更大。

——凶杀事故。凶杀事故是指发生在狱内的罪犯打死罪犯、罪犯杀害干警案件,是构成监狱事故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破坏监狱稳定的重大因素之一。虽然在监狱不常发生,但性质非常严重,影响很坏。凶杀事故的原因和形式主要有:有的是罪犯之间在服刑中发生矛盾、积怨引起,具有长期隐蔽性;有的是罪犯头脑简单,做事不计后果,因一点小矛盾就大打出手,具有突发性;有的是罪犯在社会上放荡无羁,不适应监狱严格纪律的约束,极力抵制干警的严格管理,而采取报复手段杀害干警;有的是为了脱逃而杀害干警;有的是干警不能正确执法,引起罪犯不满而报复杀人。

——自杀事故。少数罪犯罪重刑长,对前途失去信心或家庭关系破裂,悲观失望而自杀。自杀事故往往会在罪犯心理上投下阴影,不利罪犯的改造,影响监狱改造秩序稳定。

——安全生产事故。这类事故也是在监狱经常发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触电、坠落、机械伤害、中毒、火灾、塌压等。主要原因是罪犯违章作业或干警监管不力造成。这类事故往往在罪犯亲属或社会上引起不良后果。

——暴狱、闹狱事故。这类事故主要表现形式为罪犯打群架,群体械斗,对监狱管理或伙食不满起哄,冲击监门、监墙,游行示威或绝食静坐,劫持人质占领监舍与干警对峙。这类事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处置不当会酿成大祸。

——破坏事故。个别罪犯敌视社会,敌视政法机关,心怀不满,在监狱破坏机器设备和正常的生产秩序,破坏监管设施甚至放火、投毒。这类事故会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

二、影响监狱安全的主要因素

影响监狱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干警因素。监狱人民警察是刑罚的执行者,是对罪犯惩罚与改造活动的管理者,对监狱的安全稳定负有重要的责任,是影响监狱安全的主要因素。

(二)罪犯因素。这几年罪犯的构成成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次以上判刑、团伙作案、暴力犯罪、异地流窜作案的罪犯占总押犯的比例大幅度地上升。这部分罪犯恶习深,作案手段残忍,对社会破坏性大,有许多涉枪、涉毒、涉黑(黑社会)案件,入监后不认罪、不服法、不服管,有丰富的反改造和与政府对抗“经验”,管理难度大,对监狱安全威胁也大。

(三)客观因素。一是监狱设施建设欠帐太多,许多监舍简陋、拥挤,监墙不坚固,电网、监控设施不齐全,常发生罪犯越墙脱逃事故。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时间过长,监狱法规定改造罪犯“实行思想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而现在大多数监狱并是不把劳动当做是改造罪犯的手段,而是谋生的手段。监狱为解决改造罪犯经费不足,经常加班劳动,缺乏教育时间,罪犯心情烦躁,极易发生事故。据调查过去发生的罪犯行凶伤害案件,多数发生在工地或车间。三是社会负面影响。报刊电视对案件的报道宣传过多过滥,作案情节、作案手段描写过于细腻、夸张,对罪犯的犯罪心理起到了强化和诱导作用。

三、确保监狱安全重在狠抓落实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制是搞好监狱安全稳定的前提。确保监狱安全是由物质基础和人为因素两个方面决定的。完善的监狱设施,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确保监狱安全重要的物质基础。有的监狱领导没有把监狱安全当成是头等大事,用主要精力来抓,而是考虑生产多,把监狱安全工作完全推给分管领导。笔者认为

确保监狱安全是一个总体“工程”,必须由各部门互相配合协调才能做好。首先是提高各级领导的认识,使各级“一把手”能自觉地拿出主要精力来抓监狱安全。

(二)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搞好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通过以往发生的事故和血的教训总结出的各种规章制度,是管理监狱,维护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确保监狱安全的重要保证。从以往发生事故的教训来看,制度不落实是一条主要的原因,为什么层层抓制度落实,天天喊制度落实,最终还是因为制度不落实而发生事故呢?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制度不落实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监狱领导缺乏深入细致、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少,搞原则领导多;二是基层干警常年和罪犯在一起,容易产生两种侥幸心理,一种变为松懈一会儿不一定就出问题,一种认为松懈一会儿领导不一定会发现。由于这两种侥幸心理的存在,往往导致事故的发生。三是检查不力,奖罚不严。落实制度一方面靠思想教育,激发广大干警工作积极性,养成遵守纪律,遵守制度,遵守规定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人固有一种懒惰行为,不是时时、事事、处处都能把遵守制度作为自觉行为,需要靠外力的督促。许多监狱制度落实不好主要是检查不力,检查少或是检查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的是对发现的问题没有严肃处理,没有严格奖罚,使罪犯有可乘之机,发生事故。

(三)认真搞好安全大排查,大力破获预谋案件是搞好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除了防止罪犯脱逃之外,防止罪犯行凶报复,以及预防其他各种事故,是监狱安全稳定的又一重要任务。罪犯在狱内又犯罪或发生各种事故是由罪犯的本质和各种诱因决定的。对罪犯及时排查,将易发生事故的各类罪犯采取非常措施,严密控制。大力侦破预谋案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确保监狱安全。

1、认真搞好大排查,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认真分析犯情、狱情,将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罪犯排查出来。争取监管安全的主动权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但在具体落实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排查危险犯看表面现象多,看罪犯本质少。排查危险犯不去认真分析罪犯的本质、作案手段、犯罪的根源和罪犯的心理特征,而只看罪犯“听话”或“不听话”,甚至用能否完成生产任务来衡量是否是危险犯,有时就将有些表面伪装积极改造而心怀叵测的罪犯漏排。二是排查危险犯走过场,不认真进行。有的排查危险犯不开会研究分析,不认真查阅档案和各种材料,而“凑数”交差一事。三是对排出的危险犯不落实包夹控制措施,结果在危险犯

身上又出了事。

2、大力侦破预谋案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狠抓制度落实和对犯情、狱情的排查分析可以避免减少一些事故,但是有一部分罪犯是难以改造的,一有机会就铤而走险,制造事端,重新犯罪,加之我们的工作即使要求再严,还会出现疏漏,给罪犯留下可乘之机。有些事故是突发的,不好预防,主要靠平时的管理,尽量不给罪犯留下可乘之机。大部分事故发生是罪犯经过预谋的,要做一些充分准备的,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将一些狱内重特大案件破获在预谋阶段,避免事故的发生。近几年由于我们重视破获狱内预谋案件,使狱内案件大幅度下降。每年都要破获40起以上的狱内凶杀、脱逃等各种预谋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监狱的安全稳定。

(四)加强教育改造,提高改造质量是确保监狱安全的基础。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是我国改造罪犯的特色,在确保监狱安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确保监狱安全的基础工作。一个罪犯想脱逃,如果思想教育及时跟上了,讲明了利害关系和坚持改造的光明前途,就有可能使他打消脱逃的念头,避免事故的发生。有许多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教育改造工作簿弱,改造气氛不浓,反改造及歪风邪气占上风导致事故的发生。针对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做法是:一是强化个别教育,认真解决罪犯的思想问题,促使其安心改造。个别教育也要搞规范化。顽危犯由干警承包,根据每个人的特点制定转化计划,进行时间较长的系统性教育。二是注重“三课”教育的实际效果。有的为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指标,在“三课”教育中弄虚作假,统计上报的入学率、参考率、及格率水分很大,实际效果差。三是抓好辅助教育,对促进罪犯思想转化,各级改造,稳定狱内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各监狱每年都进行社会帮教,签定帮教协议的覆盖面达到50%以上。在罪犯中开展“重塑自我、奔向新岸”的讲演活动。要求每个罪犯都要讲演,分监区之间,监区之间开展比赛活动,通过选拔组成巡回讲演团,到各单位讲演,使罪犯在讲演中自我教育或受到相互启发。

确保监狱安全,提高改造质量,减少重新犯罪,任重而道远。目前在干警素质,监管设施,改造手段,经费保障等方面仍和当前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下,必须从国情出发,从现有的状况出发,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监狱安全,为

53监狱安全生产研究论文_安全生产论文

五 :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3号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信息研究院-网站“移民”逃避监管 国家研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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