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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7-11-28 所属栏目:通知书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为您带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www.61k.com”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2012年11月9日删除)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嫑犇》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二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八十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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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货  运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条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五十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二条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八十条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二条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 : 9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试题

一、填空题

1、规范我国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 30 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5、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 方便群众 等因素。

6、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 。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0、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

重新提出申请 。

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2、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13、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 1

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14、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1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17、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18、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20、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 出站 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2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 车辆出站。

2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2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2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

2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 工时定额 和收费标准,合理的收取费用。

2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 2

理的,应当进行 维修质量检验 。

28、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后,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39、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 无偿返修 。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 已报废 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3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业户,应向 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

3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不仅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而且要掌握必要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营运知识、救护知识等。

33、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 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

3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3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3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37、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出入境班车客运等五类。

38、包车客运是指按行驶里程或包车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39、旅游包车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

40、二类班车客运,是指运距在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至800 3

公里的班车客运。

二、单项选择题: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 B )核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2、申请经营跨省客运班线时,应向(C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县级以上

3、同一客运线路有( B )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4、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 B )。

A、4-6年 B、4-8年 C、5-10年 D、6-8年

5、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A )个小时。

A、4 B、6 C、7 D、8

6、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 A )提出申请。

A、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D、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7、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之日起( D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A、20 B、10 C、30 D、15

8、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由哪个部门受理和许可?( D )

A、所在地设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B、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

C、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D、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9、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B )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20日 B、15日 C、10日 D、1个月

10、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维修经营者应该( B )

A、返修,可收取少量维修费用 B、无偿返修

C、仅收取返修工时费 D、仅收取返修材料费

11、对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业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D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A、60日 B、45日 C、30日 D、15日

12、某私营企业欲申请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A )

A、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所在地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D、所在地县级农业机械管理机构

13、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职业培训在具有资质的驾校进行,培训后由( D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发证。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D、设区的市

14、某驾校经审查后符合开业条件,县运管所应采取哪种方式通知申请人?( B )

A、电报 B、符合有关规定格式的正式文书

C、电话 D、让熟人口头传话

15、( A )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5

9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A、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B、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D、国家交通部

16、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B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A、15 B、20 C、30 D、10

17、一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 A )公里以上(含此数)的班车客运。

A、800 B、600 C、900 D、1000

18、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在( C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A、5 B、2 C、3 D、6

19、申请零担货运经营,车辆技术状况须达到( B )级以上。

A、一 B、二 C、三 D、四

20、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具备( C )辆以上经营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A、8 B、6 C、5 D、3

三、多项选择题:

1、道路运输的立法目的是:( ABCD )

A、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B、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C、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 ABC )

A、站(场)经营

B、机动车维修经营

C、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D、综合性能检测站

3、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开展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ACD )

A、依法经营 B、公开公正

C、诚实信用 D、公平竞争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中坚持的原则:( ABCD )

A、公平 B、公正

C、公开 D、便民

5、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经营的形式( BCD )

A、合伙 B、中外合资

C、中外合作 D、独资

6、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 AC )

A、规模化 B、规模效益化

C、集约化 D、效益经济化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哪种旅客运输形式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AD )

A、出租车客运 B旅游客运

C 包车客运 D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 ABD )的服务。

A 优质 B安全 C高效 D便捷

9、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 ABD ) 。

A 运输线路 B运输班次 C驾乘人员姓名 D票价

10、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 ABCD )等服务设施。

A 购票 B 行李托运 C行李寄存 D候车

11、道路客运通常可以分为( ABCD )类型。

A、道路班车客运 B、旅游客运

C、包车客运 D、出租汽车客运

12、下列哪些属于道路货运经营业务( ABC )

A、普遍货物运输 B、零担货物运输

C、搬家运输 D、为本人生产服务的货物运输

13、下列属于汽车货运站的是:( ABC )

A、汽车货运站(场); B、汽车零担货运站;

C、集装箱公路中转站; D、货物仓储中心

14、道路运输管理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BCD )

A、行政复议 B、行政许可 C、监督检查 D、行政处罚

15、出租汽车客运的特点有:( ABCD )

A、不受定线、定班、定时、定点的限制,经营上机动灵活

B、营运时间长,同时又方便旅客要车,方便旅客的出行需要

C、载客人数较少

D、营运成本高,因此运输价格也比较高

16、下面属于货运运输四级大型物件的是:( ABCD )

A、长度在40米以上的 B、宽度6米以上的

C、高度在5米以上的 D、重量在300吨及以上的

四、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活动、道路运输领域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 (×)

2、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4、从事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执行。 (×)

5、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2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6、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7、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8、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9、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

10、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是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1、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2、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

13、对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考察其流动资金条件,流动资金达不到要求的,不许开业。(×)

14、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必须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许出厂。(×)

15、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只要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就可允许开业。(×)

16、对不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不予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便民”的原则,通过口头或打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即可。(×)

17、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登记手续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

29、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业时,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这种做法对吗? (√)

20、某镇运管站以开业条件不符合规定为由,对天龙公司申请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不予许可的决定。这种做法对吗?(×)

21、大型客车、无轨电车驾驶操作教员须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七年以上驾龄和150000公里以上安全驾驶资历。(√)

2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23、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只接受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监督。(×)

24、某县运管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经过调查取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对其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5、某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当地投资开办了一家机动车维修厂,并由其亲属代理经营。 (×)

26、某县运管所的一名执法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现一辆无证经营的“黑车”,在调查取证后对其实施了暂扣。(×)

2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不可以收取工本费。(×)

2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暂扣车辆。(√)

39、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

30、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届满不可以延续。(×)

31、免费乘车儿童不属于旅客运输责任事故赔偿责任范围。(×)

32、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无过错造成旅客伤亡,可以不承担损害

9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赔偿责任。(×)

33、从事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不需要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许可。(√)

34、货物装卸场站不属于道路运输站(场)。(×)

35、机动车维护不属于机动车维修业务范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不包括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

3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可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8、出租汽车客运是包车客运的一种特殊形式。(√)

39、四类班车客运,指运距在200公里以内的班车客运。(×)

40、道路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包含道路货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考试制度。(√)

五、简答题:

1、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含义是什么?

答: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3、申请从事县境内、跨省客运经营的,应当分别向哪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答:申请从事县境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客运经营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

4、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主要包括

哪些内容?

答:(1)申请的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途经站点;(2)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数量、车型;(3)承诺的运输服务质量;(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的可行性方案等。

5、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7、某公司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有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9、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接纳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何为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答: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符合条例规定,技术良好、装载合格、手续齐备、运行安全的道路运输车辆。

1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罚?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如何处罚?

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擅自缩短培训时间应该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4、载客汽车载货有何规定?

答: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15、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8、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应当怎样处罚?

答:根据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9、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的乘车环境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21、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什么险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哪些方面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

答:(1)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不得乱检查、乱收费、乱设卡,不得随意拦车、不得使用暂扣车辆。

23、什么是经营性道路运输?在其过程中发生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答:经营性道路运输,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外,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

24、道路旅游客运和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答:(1)运送的旅客是旅游者;(2)开行线路的起讫地一方必须是旅游区;(3)以观光为主,中途停靠点和时间服从旅游计划的安排;(4)大多数情况是往返包车;(5)车辆舒适性能较高,适宜旅游休闲。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必要措施”是指什么?

答:这里所说的“必要的措施”,是指足以预防和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违法行为的措施,如配备广播设备、照明设备、报警通信设备、车内监控设备、乘车保安人员等。

六、案例分析题:

(一)一天,某交管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国道一路口上执法,发现一辆大货车有违章嫌疑,于是示意该车司机张某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张某正为某公司运输钢材,运费若干元,而张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小汽车,

9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且没有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的证明或证书。执法人员按规定程序调查取证后,给张某开具了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请问该交管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合法。因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道路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在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这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道路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所以,该交管所执法人员在国道路口上检查有违章嫌疑的车辆是合法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货运经营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而司机张某所驾车辆与其驾驶证核准的准驾车型不符。同时,还规定货运经营驾驶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因此,该交管所执法人员可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

(二)有一省际客运大巴从某汽车站首发站发班后,在行驶过程中被某交管所稽查人员发现车内乘客明显拥挤后将其拦停,经检查发现,该车车上当时除司乘人员三人外,共载有旅客52人。该车营运证、线路牌等证件均齐全,并出示有某汽车站的发车单,单上记载了首发汽车站当日该班车共发客30人。但该车没有在中途客运站配客的有关手续证明。经详细检查后,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车实际核准载客40人。请问:该交管所稽查人员在发现该情况后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根据发车单上记载的人数与稽查当时车上实际的人数,可以判断其中有22个乘客属于站外停靠上车,稽查人员在取证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一款“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给车主开具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

2、该客车核准载客40人,实际载客52人,超载12人。现场稽查人员对该车司乘人员的超载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

改乘。同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通报该情况,移交交警部门对其超载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刘小姐买了车票准备搭乘一辆正在某地道路边候客的营运中巴回家,由于当天上车乘客多,车内越来越拥挤,人数已明显超过车内座位数。出于安全考虑,刘小姐决定不乘坐此车,于是向该车售票员要求退票下车。该车售票员不同意退票,紧关车门不让刘小姐下车。当地交管所接到刘小姐的手机投诉后及时到现场,发现投诉情况属实。请问,现场执法人员对此事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该车的超载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超载部分旅客改乘其它客车。

2、责令该车售票员给刘小姐退票。

3、对该车不按客运站点停靠,强迫旅客乘车等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按程序给该车经营者开具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

(四)赵某有一辆挂靠某旅游公司领有旅游包车牌照的中巴,由于旅游包车客源少,经常违规上路从事普通客运经营,捞取不法收入。某天该车在道路上拉散客时被当地运政机构依法查扣,面对高额罚款赵某左右为难,产生将该车及相关牌照转让给卢某的想法。经双方协商,由卢某出钱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缴交罚款把车取出,另付8万元给赵某。结果,卢某以很低的价钱连车带证直接买下,并投入旅游包车经营。

请问赵某将该车及相关牌照转让给卢某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如果不合法,对此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不合法。因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对此行为应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张先生发现自己的私家小汽车冒黑烟,遂将车送去当地某汽修厂修理。该汽修厂给该车更换某配件后经试车发现冒黑烟现象消除,张先生付给厂家5000元修理费后把车开回家,可是不到一个月上述毛病又出现了。张先生认为存在维修质量问题,于是返回原修理厂要求免费重新维修,但该修理厂不予理会。张先生只好将车送到另一家汽修厂修理。经检查,发现原修理厂修车时使用的是假冒伪劣配件。张先生于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请问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如何处理该案件?

参考答案:

1、调查取证,按规定程序将原汽修厂为张先生更换的零配件进行鉴定,并收集相关的鉴定证明和其它证据。

2、如鉴定证明原汽修厂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属实,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原汽修厂改正。同时,对原汽修厂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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