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了更好地了解当前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根据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10月12日至18日,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的带领下,深入到县安监局和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 一、我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32家(其中生产爆竹27家,生产烟花4家,生产引火线1家),具体分布6个乡镇,即:***乡18家、***乡5家、**镇3家、**镇4家、**镇1家、**镇1家。全县共有从业人员约5000人,年均产值超过2亿元。每个企业都制作了安全生产警示牌,全县共安装宣传牌32块,进厂须知32块,九严禁六杜绝32块,厂区平面图32块,操作警示牌320块,标语警示420块,工库房标识牌2730块。 (二)安全事故情况 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事故XX年以来共死亡4人,轻伤10人。具体情况为:XX年零伤亡;XX年死亡1人,轻伤4人;XX年死亡1人,轻伤2人;XX年轻伤1人;XX年零伤亡;XX年发生一起意外事故,死亡1人,轻伤1人;XX年1-10月死亡1人,伤2人。 二、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成效 调研组通过实地视察**花爆公司、**花爆公司、**烟花公司等企业的厂区建设、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和成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并听取相关汇报后,确实体会到近几年我县烟花爆竹行业取得的规范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上,县安监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安全条件提升和生产技术改造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逐步改变了我县烟花爆竹的传统手工作坊式生产方式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较大地提高了我县烟花爆竹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与科技含量,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得到逐步好转。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有生产企业的规模档次有所提高。烟花爆竹过去在我县主产区乡镇是千家万户,绝大部分企业的规模小、安全条件差,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通过XX年、XX年、XX年三次专项整顿的开展和两轮行政许可的严格把关,整合、淘汰、关闭了一大批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企业,企业数量大幅减少,由XX年的105家减少到现在的32家。虽然企业数量明显减少了,但企业实现了工厂化、机械化、集约化生产,产能却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现有的32家企业中,生产能力在XX万元以上的企业有5家,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7家。产能比XX年翻了近两翻。 (二)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一方面,通过县安监局的专项整治和专门打击,各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花爆的行为得到杜绝,目前全部改用高氯酸钾生产花爆。另一方面,在行政许可整顿提升工作中,企业花了大力气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硬件设施,贯彻实施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几年来,企业不断投入资金进行厂区整改,全县累计增建工房1257间、值班室20间、职工教育室1467平方米、防护屏障1148座、围墙20990米、路面硬化100540平方米。绝大部分企业作业都提高了科技含量,上硝、封口、结编、插引等工房都是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操作,各个工房采用“四级分离”制度,工房都是按照甚至超过国家标准建设,比如我们视察的“可越烟花”企业建设的工房相互间距达到16米,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12米。各家企业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消防用水全部到位。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努力,企业整体安全条件明显提升。 (三)“打非”工作成效显著。非法生产是造成重大事故的罪魁祸首与主要根源。通过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产区乡镇几年来联合实施连续的严厉打击,我县现已完全杜绝了家庭作坊和合法企业下发半成品到农户家中编押的现象,从根本上杜绝了非法生产这一重大隐患。 (四)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在安监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强化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较少发生,在XX年和XX年实现两年零伤亡。 三 虽然我县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很大改善,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但是,烟花爆竹生产领域依然存有一些安全事故隐患,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具体表现为: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仍然不足。安全生产设施较为陈旧落后,一部分落后的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和作业工房还在生产使用。目前大部分企业投入生产使用的制引机都没有经过国家安全质量论证。 (二)企业管理人员现代安全管理意识较为淡漠,外依性强,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不够。 (三)烟花爆竹企业从业人员成份较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劳动安全意识淡薄;第二,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有些新来的人员安全培训尚未到位就上岗生产,安全培训教育缺乏有力保障。 (四)作业现场监管有时不到位,“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行为时有发生。 四、几点建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与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现建议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各生产企业要在每年的成本费用中安排必要的 “安全投入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和人员培训。企业应尽快淘汰无国家安全质量论证的生产设备,今后必须购买使用正规的,经过国家安全质量论证的生产设备。企业在招收职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强化安全生产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待遇,认真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要着力完善乡镇和企业的安全监管保障机制,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第一,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并保证人员的稳定。第二,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三,乡镇及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全监管人员的领导,切实落实乡镇安全监管员的昼夜巡查制度和驻厂监管责任。第四,企业要按照安全规范要求配备配齐合格称职的安全管理员,强化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使他们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三)要着手解决好现有企业用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现有的花爆企业的土地都没有经过正规的招拍挂形式取得,而是以前直接从村民或村委会手中购买,企业一直无法取得土地、林地的相关证件。相关部门应对花爆企业土地的土地价格核定问题及土地所有权问题予以关注与研究,制定相应解决方案,并给予落实,尽可能解决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四)要狠抓作业现场监管,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一方面,各花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我县今年5月颁发的《安全生产指导手册—烟花爆竹类》进行规范管理和生产,要严禁“三超一改”情况发生。要贯彻落实好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管理员在危险工序(比如引火线的生产)生产环节的监管作用,实行不间断的“流动巡查”的作业现场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整合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及管理制度,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二 :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答:我国是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烟花爆竹行业对促进人民群众就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不规范、非法生产情况较为普遍,发生数起重大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害。例如,2000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私人作坊,由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致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同年8月4日,上栗县上栗镇,由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药料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2003年12月30日辽宁省昌图县一非法烟花爆竹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42人受伤;2004年10月4日,广西区浦北县一爆竹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52人受伤。 我国现行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是依照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包括了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管理。实践证明,二者在性质等方面存在差别,不宜放在同一条例中进行规范,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已不足以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作出全面规定,因此有必要单独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形势的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相对简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相对较为复杂。二是性质不同。爆破器材属于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属于生活消费品。三是危险程度不同。爆破器材一旦流失到社会上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则相对较小。四是管理原则不同。国家对爆破器材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持有;烟花爆竹则不需要进行管制。五是爆破器材与烟花爆竹的管理职责分工相对独立,互不牵扯。爆破器材的生产、经销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的行政监督和安全管理。立法工作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关于烟花爆竹的规定剥离出来,经过补充完善,起草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现有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约6000家,经营单位40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烟花爆竹的产值约17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烟花爆竹可分为传统产区和重点产区,传统产区和重点产区生产企业数量和产值均约占全国总数的95%以上。其中,传统产区为湖南和江西,生产企业数量占全国总数的73%,产值约占全国的75%;重点产区有广西、安徽、河南、四川、贵州和内蒙古,占全国生产单位总数的25%,产值约占全国的20%。全国县级主要产区是湖南浏阳和醴陵、江西上栗和万载、广西合浦,他们的生产单位数量占全国总数的1/4,销售收入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其中,湖南浏阳年销售收入达40亿元以上,醴陵年销售收入达25亿元以上;江西上栗和万载年销售收入分别达25亿元和15亿元以上;广西合浦年销售收入达7亿元以上。烟花爆竹的生产旺季为每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生产旺季同时也是事故多发期。
目前,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自1985年到2005年12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712起,死亡9605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
继2005年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之后,全国许多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这将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大。为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有必要通过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三、为什么将本条例的名称确定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了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全面规定,建议将条例的名称定为“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者经过研究认为,立法应当有针对性,当前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有必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督管理。为了突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工作者将条例的名称定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是易
燃易爆的危险性物品,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同于普通物品,应当对烟花爆竹其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因此,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生产,包括生产企业的设立、产品生产和生产过程中的储存。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及其储存。运输,是指道路运输,其他运输方式如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燃放,包括烟花爆竹的燃放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
五、什么是烟花爆竹?
答: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不仅包括烟花爆竹制品,也包括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烟花爆竹,是烟花和爆竹的统称,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音响效应)、光(光效应)、色(焰色效应)、烟、雾(烟雾效应)等效果,创造出绚丽光彩、有声有色、气氛热烈、瞬息万变的空间造型的用于消费的产品。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并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烧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并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烟花有时也叫烟火,又名焰火,但烟火有更广泛的含义。它利用火药燃烧或爆炸时产生的特有烟火效应(光效应、焰色效应、音响效应、烟雾效应、气动效应等)创造出绚丽光彩、有声有色、气氛热烈、瞬息万变的空间造型。烟花是烟火技术的一个分支,是现代烟火技术与造型艺术的巧妙结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规定,按照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可以将烟花爆竹产品分为14类:①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②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③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④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⑤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⑥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⑦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⑧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⑨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⑩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单筒内径小于76毫米)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
效果的产品。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76毫米)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六、什么是黑火药?
答:黑火药是指用硝酸钾、木炭粉和硫磺粉等混合制成的烟火药。黑火药是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据考证,大约在公元7世纪初,我国古代炼丹家在制药试验中发明了原始的黑火药。黑火药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一种不可缺少的辅助材料常用烟火药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为发射烟花内的效果药提供冲力,故又名发射硝,广泛用于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黑火药,是相对军用黑火药而言的。
七、什么是烟火药?
答:烟火药,主要是利用其燃烧反应产生可见光、红外辐射、高热、高压气体、气溶胶烟幕和声响等效应的弱爆炸性物质。烟火药在军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电影电视摄制及娱乐庆典等方面都有广泛用途。烟火药主要由氧化剂、可燃物和黏合剂等组成,燃烧时产生光、热、烟、声效应。氧化剂常用的有氯酸盐、高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氧化物等。氧化剂在烟火药中的作用是,在高温下分解出氧,使可燃物氧化燃烧,产生上述各种效应。可燃物常用的有易燃金属粉、木炭、硫、硅和硅化物或金属硫化物等。为便于加工和产生特殊燃放效果,常加入黏合剂、焰色剂、染色剂等。由于使用氯酸钾等氯酸盐配制烟火药机械感度高,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国家对使用氯酸钾等氯酸盐配制烟火药有严格限制有色光剂中还附加各种火焰染色剂,有色发烟剂附加受热易升华的染料。
八、什么是引火线?
答:引火线,又称药捻,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引火线又称药捻,在烟花爆竹产品中起导火作用。它不仅用于烟花爆竹的点燃、引爆,同时在烟花爆竹综合效应装置之间起传火、延期作用。引火线以燃速不同可分为慢速引火线(燃速小于3厘米/秒)和快速引火线(燃速大于等于3厘米/秒)。
九、为什么要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其中,控制危险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事前监督管理方式,是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的推定。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来看,一般来说对可能发生系统性问题,即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事项,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因此,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性的发生。
《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同于普通物品,必须严管严控。从实际中所发生的与烟花爆竹相关的各种案件事故的情况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各个环节,哪一个环节管控不严,都极有可能引发恶性案件事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对烟花爆竹这种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必须事前监督管理,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种案件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使烟花爆竹的管理模式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十、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烟花爆竹的生产许可制度。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企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业申请,发证机关审批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其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的企业申请,发证机关审批和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是烟花爆竹的运输许可制度。包括: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
四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证制度。包括: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与审批,核发许可证。
十一、为什么没有对烟花爆竹的储存单独设定许可?
答:在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储存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仓储条件、库房和人员管理、四邻距离、防火、防爆等。目前烟花爆竹乱存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储存环节也发生了不少的爆炸事故,如果对储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势必会给公共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因此,应当对烟花爆竹的储存单独设定许可。立法工作者经研究认为,烟花爆竹的储存固然非常重要,但储存与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有着紧密的联系,往往是各个环节紧密结合在一起,单纯储存而不从事其他活动的形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储存发生在哪个环节,其安全管理就应该由哪个环节的单位负责,储存的条件已纳入相关环节的许可。因此,本条例没有对烟花爆竹的储存单独设定许可。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烟花爆竹仓库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要畅通,要有醒目的危险标志。烟花爆竹仓库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对保管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保管人员监装监卸,做到轻拿轻放、不扔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在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职责?
答:历史上烟花爆竹的管理部门有公安、商业、农业、轻工业等部门,经过历次机
构改革,管理部门发生了较大变化,职责也有所调整。2005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对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例以《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为依据,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等。
本条例第二章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是指在许可后降低了标准,不符合许可条件;“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作了具体规定,如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等。
烟花爆竹的运输有多种方式,如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本条例规范的是道路运输许可,其他方式的安全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已经作了规定。
(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许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等。
十三、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答: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确定了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指虽经许可,但违反许可范围的行为。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公安部门应当对企业主要责任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对丢失物品予以追缴。
三是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
活动,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四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等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五是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应当没收其烟花爆竹,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七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二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等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责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等。
自1999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已多次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从抽查情况看,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对烟花爆竹管理力度的加大,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制售劣质和国家禁止生产的品种逐渐减少,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二是产品低炸(指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在3米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不含A级产品)、中断熄火(指产品点燃后,燃放过程中出现熄火)、火险(指在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米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炸筒(指产品在燃放中出现药物在筒内爆炸,火星四射,甚至出现倒筒,无方向性燃放)等致命缺陷明显减少;三是使用违禁药物氯酸盐的现象逐步得到控制;四是产品的标识标注明显改善;五是通过对非法加工生产的家庭作坊的打击,正规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改善,带动了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二是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三是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四是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获得许可后,还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工商登记的主管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以及未经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各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是什么关系?
答:各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是一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的关系。在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当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所占比例很大,是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且非法生产往往集中出现于农村的家庭作坊,不易于发现和查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行为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查处。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普遍存在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不足、技术装备差、监管手段较少等问题。如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40人,其中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处只有3个编制,而全省2000多家生产单位要发证,日常监管也不能有丝毫放松,经常是人手不足,感到力不从心。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认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其他各部门予以配合。这个意见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所确定的职责不一致,有关部门也不赞成。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管,对于非法生产的查处也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繁重、力量不足、装备差、监管手段少等情况,则属于执行中的问题,各地可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因此,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于在查处违法行为中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支持的,相关部门
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在立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已就这一点达成共识。(本条应取消,或从非法生产既违法本条例规定,又违反企业登记注册规定、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如何一个部门发现其违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行为,均应按有关规定查处或提交有关部门查处。按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一个部门查处后,其他部门不应根据同一事实进行处罚。及时不能这样处理,也不宜讲“安监部门力量不足,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十五、哪个机关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答:2005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等犯罪,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其中就包括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的职责。
对于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具体来说,侦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等物证和书证,鉴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等。本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谁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答: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维护本单位的安全秩序,防止发生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或者事故。这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之所以由法律规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责任,是由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决定的,同时也是防止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因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十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答:在政企、政事分开的情况下,立法中必须分清政府部门和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应的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制度等也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在国家法制的大格局已形成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明确本单位内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责范围。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下,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这一规定,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责任,以及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制度建设上的基本要求。按照规定,从业
单位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安全责任制,是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软件”之一。能否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等“硬件”建设,还必须加强其“软件”建设,这是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中,究竟哪些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内部的安全责任制?由于我们的国家大,地区情况各异,企业和单位的情况复杂多样,很难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的规定。因此,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要求。这就需要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实际的、能够满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的安全责任制。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实践看,一般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主要有生产安全责任制、储存保管安全责任制、经营安全责任制、运输安全责任制、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责任制等。
(二)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单位内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严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和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所以,每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是保障安全的必要条件。因此,要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实践看,其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生产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对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等;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入库存放操作规程;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
当前安全教育培训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基础工作。烟花爆竹行业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其生产、流通、运输、燃放哪一个环节做不好就容易发生事故。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生产环境和操作过程的危险性缺乏了解,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企业经营者也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甚至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对诸多隐患视而不见,这是当前我国烟花爆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当前亟需加大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行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十八、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性质及其如何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 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国务院领导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二是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三是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是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五是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六是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七是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于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殊商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烟花爆竹和很多商品一样,由供销社其经营活动实行的是统购统销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一直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也逐步纳入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的经营主体具有了多样性。实际情况是,在半个世纪的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在长期的经营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完备的购销经营体系,积累了一些安全管理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在烟花爆竹的经营上,并逐步采用连锁配送的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其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在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后,在充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供销合作社系统仍占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可以继续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成为经营烟花爆竹的主渠道。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烟花爆竹主渠道的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本系统企业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本系统企业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在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中再上新台阶,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十九、在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科技水平方面,本条例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我国是烟花爆竹的发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形成于一千多年前。在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烟花爆竹产业也不断注入了新的活力,具有更强的美学和实用价值,市场对烟花爆竹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烟花爆竹产业已经成为一些地区脱贫致富、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然而,烟花爆竹的产业发展之路并不平坦。由于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属高危行业范围,它在给人们带来欢乐喜庆的同时也带来了人员伤亡、空气污染和重大火灾等危害后果。一些地区因烟花爆竹事故多发而采取了产业整体退出的政策。1993年,北京市下达“禁放令”之后,全国数百个城市纷纷效仿,对烟花爆竹燃放采取全面禁放或设定燃放禁区的措施。随着社会各界过年放鞭炮的呼声日益高涨,经过12年的禁放之后,2005年9月9日北京市通过了“禁改限”的规定,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放开了限制,有的是全部放开,有的是有条件限制燃放。“禁改限”后,烟花爆竹所带来的伤亡、污染、火灾等现实问题又如何解决呢?政府既不能一禁永逸,也不能一放了事,只有大力推进产业升级、产品更新,加快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的步伐,把烟花爆竹产业做强做安全,才是符合国情、尊重民意、顺从民心之举,对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工厂化
烟花爆竹是我国土生土长的民间产业,由于其传统的生产工艺、设备简单,操作容易,技术含量低,长期以来始终没有摆脱企业规模小、布点分散的特点。近几年来,经过治理整顿,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取缔和关闭了一大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家庭作坊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企业数量减少了,工厂化率提高了,经济效益上去了,事故下降了。但由于基础薄弱,烟花爆竹企业和产业规模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目前,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6000家计算,年销售收入约170多亿元,平均不到300万元。大量小而散的烟花爆竹企业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提升产业整体水平,不利于监管,而且给
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多隐患,必须通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落后的家庭作坊式生产方式和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成长性能好的企业,加快工厂化建设、改造的步伐。
(二)标准化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要求,烟花爆竹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厂房布局符合要求,企业的劳动管理、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要完善并切实落实。湖南浏阳市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市一直致力于烟花爆竹的标准化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烟花爆竹标准体系,特别是对烟花爆竹生产各环节、各工序、各工房的具体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都规定了切合实际、适宜操作的标准。1999年以来,全市共投入资金8亿多元,新建工房18650栋,实现了每道工序一栋工房、危险工序单人单栋单间,修建了防爆堤、防火隔离带、消防水池等配套设施,工厂的标准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机械化
在工厂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机械化是提升产业升级的重要标志。传统的烟花爆竹产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手工操作,从业人员多,劳动生产率低,安全隐患严重。目前,随着烟花爆竹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在一些重要的生产工序上已有成型的技术设备,如结鞭机、插引机、实行电子控制远距离控制设备等,对于减少危险工序的操作人员、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十分重要。在一些工厂化的生产企业,机械化生产为企业带来了活力。据了解,使用结编机,一个员工可以管理10台机器,每台机器相当于6个员工的生产量,大大减少了作业人员的数量,产品质量也得到了提高。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的生产机械还处于较低水平。一方面,机械品种不齐,档次不高,产品不精,虽然烟花爆竹的生产机械起源于我国,但现在很多先进的设备却需要从外国进口;另一方面,工厂化建设、改造的进程不快,机械设备的推广、使用不广,烟花爆竹产业发展机械化的空间十分广大。
(四)科技化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烟花爆竹产业的科技含量仍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的素质低。目前,全国没有一所高校设置烟花爆
竹专业,在烟花爆竹行业从业人员中,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5%,高中文化程度的占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6%。二是产品的生产方式落后,仍然以手工作业为主,机械制造业不发达。三是产品科技含量低。特别是低感度烟火药的研究应用还处在起步阶段。四是整个行业缺少科研机构支撑。面向新世纪的烟花爆竹产业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新型安全烟花爆竹产品更新换代。最近,国家安监总局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商定,在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开设烟花爆竹专业,整合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力量,培养专门的人才,2006年实现全国首次招收烟花爆竹专业的大学生,以适应产业升级的需要。
(五)集约化
目前,我国烟花爆竹产业在地域上已经形成以湖南的浏阳和醴陵,江西的上栗和万载,广西的合浦为重点的主要生产地区。主要产区江西、湖南共有生产企业近4500家,占全国总数的73%,产值约占全国的75%;重点产区有广西、安徽、河南、四川、和内蒙古,占全国生产单位总数的25%,产值约占全国的20%。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实践证明,在集约化程度高的烟花爆竹产区,由于专业技术力量强,监管到位,在产量和效益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而在非传统产区,企业数量少、分散,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差,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监管部门人员执法不到位,致使事故多发。因此,控制布局、扶持重点、提高档次、集约化生产将是今后烟花爆竹产业发展的方向。
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标志人类征服自然界的程度。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生产烟花爆竹,对于提高其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劳动强度以及提高安全性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始终鼓励和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协作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是目标,通过采取“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是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和手段。
二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能否实现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答:烟花爆竹生产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管理,可以在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降低爆炸事故的发生机率。烟花爆竹生产的行业特点是生产工艺设备简单,操作方便,企业规模小且分散,技术含量低,从业人员层次复杂,易燃易爆风险高,属于劳动密集型和高危行业。
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从原料、半成品到成品,各个环节危险性大、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而且还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2000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一家企业在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几十人伤亡。该事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此问题多次作出过重要批示,各级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自2004年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后,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未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国的烟花爆竹行业又接连发生了几起特大事故。这要应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入2005年10月以来,烟花爆竹重大事故较为集中,。从10月1日至11月30日,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就有10起,死亡39人,失踪5人,伤33人。特别是非法生产事故增多,如2005年11月份,烟花爆竹伤亡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必须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这样才能促使烟花爆竹行业巩固提高、健康发展。
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爆炸事故大多发生在烟花爆竹的生产环节。实践证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很多地方领导干部认为生产与安全难以两全。由于烟花爆竹对一些地方的经济贡献大,经济效益明显,因此为确保经济发展,事故的发生似乎不可避免。但是,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情况表明,通过有效的管理变革,烟花爆竹这样的高危行业可以成为既安全又有效益的产业。政府通过努力,完全可以让烟花爆竹等行业在安全繁荣的轨道上运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同步良性发展。
二十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一是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主要原材料黑火药、烟火
药等药剂具有易燃易爆的属性,与其他一些民用炸药相比相对比较敏感,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和静电感度等较高,因此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具有极大的燃烧或爆炸危险性。二是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生产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基础差,工艺落后,工厂化、机械化、科技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低,一些厂点仍然是家庭作坊式的生产,“三违”和“三超”(超范围、超能力、超定员定量)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仍然很大。多年的统计资料证明,我国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伤亡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安全事故频度、十万人死亡率、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都高于其他工矿商贸企业。这些重特大伤亡事故,大多数发生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点。由于这些厂点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不足和隐患,再加上有严重的违规违章行为,往往是一旦发生事故,就伤亡重大,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要保证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安全地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实践证明,从源头抓起,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其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管理,对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是治本之策。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生产安全这一章首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出了规定。
1.符合当地的产业结构规划。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特殊商品,只是人们生活中的娱乐品,并不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烟花爆竹也不再是农民惟一的生存和脱贫的出路。因此,对这一产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逐步提高准入门槛,对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是非常必要的。就是说,必须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来丰富和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创造一定经济效益。基于这种考虑,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符合当地的产业结构规划”。这一点规定体现了烟花爆竹作为特殊商品与一般性商品的区别,也给各地区在烟花爆竹产业规划上留出了空间。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不同地区有各自的产业结构规划,应结合实际确定发展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烟花爆竹生产需要占用较大面积的土地,需要较多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需要特定原材料的供应,需要区域性产业链的支持,并非任何地区都适宜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因此,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不同地区结合各自省情、市情制定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严格控制这一高危特殊产品的生产,保障安全,也有利于推进这一产业的发展。从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这一规定理解,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从安全考虑,严格限制发展或退出烟花爆竹这一高危产业的生产,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做的;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也不应该把此产业作为脱贫致富的惟一途径,在安全生产条件、控制能力、人员素质差的情况下,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盲目发展烟花爆竹产业;传统烟花爆竹产区也应该通过产业发展规划,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的“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保障水平和能力。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目前,我国对基本建设项目已有比较完善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一样,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建设。如烟花爆竹生产用地需要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建设选址等需要经过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消防设施需要经过消防部门验收等等。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是烟花爆竹生产不可或缺的,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项目经过批准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必要保证。
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作出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过程中存贮大量的爆炸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破坏。为了避免爆炸事故对企业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烟花爆竹工厂选址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生产规模、储存药量、危险等级等确定生产、储存设施与企业外部的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外部安全距离不仅要在工厂设立时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工厂设立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期间也必须严格维护这一距离,在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应再增设任何建筑、设施。要使这一安全距离得以很好的保护,工厂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不能与城乡规划发生冲突,通过规划划定了外部安全距离保护范围,有效保证安全距离内不再增设新的建筑、设施。此外,由于外部安全距离和爆炸物品存放量成正比关系,当企业生产能力扩大、存药量增加时,外部安全距离也应随之扩大,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工厂设计规定,严格控制存药量。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一方面,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需要生产、使用、存放大量的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波及的范围和产生的危害很大;另一方面,厂房、仓库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危险物品生产、应用、储存的场所,是危
险源,因而这一规定单独对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提出了严格要求。对这些建筑物、安全设备设施的要求与其他工厂建筑不同,与企业一般办公、生活活动场所也不同,有针对其特殊属性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的主要安全规范是《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范对烟花爆竹工厂厂房设计、工艺布局、建筑结构、材料应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其他一些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也从不同的角度对高危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均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标准和规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科技、工艺的进步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提高不断修订完善的。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性规范,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保证,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对保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的安全标准,安全防护用品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的高度危险性,国家或行业已制定了一系列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如《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对烟花爆竹生产中的设计、施工、制造、工艺、检验等技术事项作了统一规定。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于烟花爆竹这一特殊产品,安全不仅仅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的可靠也是确保其消费过程中安全的重要前提。在消费环节,质量与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在保障生产过程中安全的同时,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安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进行了规范,对其品种、规格、所用药种、药量作出了限制,不是无限制的大、无限制的响;对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款规定的含义,要求企业不仅要保障自身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还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的要求。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再好的安全生产硬件条件,没有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任的行动,则无从谈安全生产。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行为人的安全责任,树立并强化其责任意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危险性大,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同时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较差,在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有机构、有人员,才能真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统一抓起来,把好安全检查、督促关;才能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本条例也不例外,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本条例所称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评价是一致的,是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安全评价机构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为安全生产管理、行政许可、安全执法检查提供主要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对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危害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制定的用于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等技术、措施、手段和组织实施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应急预案实施的必要保证。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而言,从生产烟花爆竹用的药剂到烟花爆竹产品,都是易燃易爆的物品,其属性就是燃烧和爆炸,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发生事故。因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有一个针对性强、完善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应对得当、救援及时,有效防止事故伤害和损失的扩大。需要强调的是,有了救援预案不是最终结果,救援预案不能束之高阁,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培养职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时刻防患于未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除本条例列举的应具备的条件外,其他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要求,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和劳动防护、有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也必须同时应具备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何才能获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应明确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经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方予批准,发给许可证书,授予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格。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颁发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是申请人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行进行安全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原则,任何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对所属地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般都在农村和城镇郊区,规模小,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该下移,有利于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虽然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减少申请人的往返劳顿,同时使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属地内申请人的情况能够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特规定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补齐、补正、更正申请材料的要求。除审查申请材料外,必要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审查,通过现场审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意见、现场审查情况、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等,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收到材料之日”应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不包括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最终审查和颁证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最终审查和颁证机关必须本着严格、认真的态度进行审查,充分体现本条例中“国家鼓励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规划政策,把好最后一道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即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申请人知晓未被许可的原因。同时,颁证机关还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理之日”应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这45个工作日不只是审查时间,还包括发证或发出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的时间在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3年。
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颁证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颁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实施机关(包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或决定许可与否。许可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烟花爆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改扩建是否还需要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旦发生一些较为明显的、重大的变化,必须重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是个动态的过程,规章制度等“软”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厂房、设备、设施等“硬”件也随着生产规模、能力、药量等不断变化。当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时必然有所改变原来的安全生产条件,甚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础条件不再存续,在原来条件下核发的许可证将不能再证明改造后的企业具备烟花爆竹生产资格,理应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二十四、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答: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的管理规定,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既要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要求,又要符合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一个单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前,它既可以是已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未正式登记注册、仅具有法人条件的单位,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个单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其经营范围是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只有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另外,一个单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时,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应该包括其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预核准证明文件。
二十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很多。本条例定义的烟花爆竹不仅包括烟花爆竹产品,还包括生产烟花爆竹用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产品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又可细分为若干规格种类。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和原料药品生产有很大不同,烟花类产品和爆竹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危险等级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一个企业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不表明它具备了生产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原材料的条件和能力,也不证明它可以从事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原料药品的生产活动。一个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和它生产的产品种类相关联的,具备了生产爆竹类产品的安全条件,不一定具备生产烟花类产品的安全条件;具备了生产爆竹、烟花两类产品的安全条件,不一定具备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安全条件。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种类根据其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核准标定;二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不得生产未经许可的产品种类;三是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工房用途,也不得超定员、超药量、超能力生产。
根据企业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审查、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许可其生产的产品种类进行核定、标注,使其与安全生产条件相对应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极其重要的。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生产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序和生产作
业方式等条件决定着企业可以生产的产品种类和能力。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提出许可证申请时就应写明申请生产的产品种类;安全评价机构应针对其生产的产品种类和生产能力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并作出评价结论;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对照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证书上标明许可生产的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超过规定品种范围生产的,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般来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如果变更、增加生产的产品种类,扩大生产能力,必然要进行改扩建或安全技术改造等基本建设,这时,应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六、本条例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这是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上岗前安全知识培训和继续提高培训,生产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及时进行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作为高危行业,企业除了要进行全员培训外,还必须对高危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高度危险,这些工序的作业人员时时都接触、使用火药,而这些药品又都是比较敏感的,静电、摩擦、碰撞、干燥、潮湿等因素都有可能引发事故,这些岗位的作业人员如果不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安全防护知识,盲目作业或违规操作,哪怕是稍有不慎或疏忽,就可能引发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因此,将从事上述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列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使其了解本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知识等,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都规定特种岗位和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条例也特别规定了药物混
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进一步明确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十七、本条例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很多物质能通过火源等能量的作用产生燃烧或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即能够产生烟花爆竹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能够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都能够作为烟花爆竹生产的原料。有些物质因为安全性、稳定性、可加工性、爆炸威力、环保等方面的原因而不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即使可以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原料,也因配制成分和方法的不同,存在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目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技术标准,明确规定了可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规定了用量,这些都是经过科学论断和实践证明的。如氯酸盐类因摩擦感度、撞击感度高,生产、储运过程中极易酿成事故,故仅仅允许用于烟雾类、摩擦类产品;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因自身和燃放后的毒性而禁止使用。因此,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仅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安全的需要。
二十八、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包装、标识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范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识是确保储存、运输、燃放安全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品包装都应有一定的标识或使用说明。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也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烟花爆竹的目的是满足人们文化娱乐的需要。人们在娱乐时不断追求多姿多彩的效果,这一需求引导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不断向多样化发展。产品种类多种多样,特性各异,必然带来燃放方式的不同,有些产品的燃放方式也是独特的。不正确的燃放方式、处理方式,可能会对人们造成伤害,甚至酿成恶性后果。为了保证燃放的安全性,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外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燃放说明,以告知人们如何正确燃放烟花爆竹,在娱乐的同时确保安全。同时,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储存、燃放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妥善处置。以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其进行标识,便于引起人们的注意,提醒人们注意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也有利于安全检查和管理。
二十九、本条例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安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生产烟花爆竹的重要原料,是爆炸物品,管理不善可能会酿成事故,如果丢失或被犯罪分子利用,则会造成社会危害,影响公共安全,因此必须严格加强管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该规定主要有三层内容:一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随着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已不局限于以往的门锁、犬防、人员守护等传统手段,必要时,企业应该采取现代安全技术措施,如采用红外监视报警、录像监控等技术手段,妥善保管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严防发生事故和对社会造成危害。二是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这不仅是安全生产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三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以便及时追缴,防止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
三十、应当如何理解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分类和经营布点的规定?
答:这里的经营是指商业贸易企业购进和卖出产品的行为,不包括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经营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纽带。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本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批发和零售的差异,主要是销售对象的不同。批发是指以较大的批量,销售给零售单位;零售是指以较小的批量,销售给烟花爆竹消费者。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含义:一是明确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确定了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实行审批制度,即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为保证经营秩序的稳定,其经营布点应该是有限制的、有规划的,不是无限制的、盲目的。如批发经营既不能形成市场垄断的格局,不利于广大消费者,批发企业也不宜过多,造成无序竞争;零售经营点不宜过少,也不宜过多,更不应形成“一条街”式的销售场所,这样不利于安全。
从安全角度来看,无论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还是零售经营,经营单位的经营场
所或储存库房必然要滞留大量的烟花爆竹,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应从经营布点规划上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设立,特别是在城市市区,更应严加控制。在人员稠密地区、重要交通枢纽、危险场所,如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加油站、名胜古迹等地,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需要有一定规模的仓库来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城市市区一般不可能具备大量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也不宜在城市市区存储大量的烟花爆竹,因此,本条例特别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这里所说的批发场所,并不是指批发企业的日常办公场所,而是指存储、装运、配送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就是说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涉及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经营场所,并不限制在城市市区设立不涉及烟花爆竹实物的业务洽谈等办公场所。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必然要在经营场所存储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形成一个危险源,因此从尽量减少危险源、保障安全角度考虑,本条例特别规定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怎样算合理,因为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很大,不宜作统一的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十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同样是危险性较大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批发企业必须在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经营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这是为了确保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具有一定企业规模,有一定安全经营投入能力,能够设立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配备有必要的经营和安全管理人员,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法人条件审查时,一般审查其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预核准证明文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里的经营场所是指存储有烟花爆竹的仓库或实物批发销售场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需要在仓库或实物批发销售场所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存储大量的烟花爆竹就构成了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破坏。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对经营场所以外其他生命、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失,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仓库、设施或实物批发销售点)与周边建筑、设施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特别是储存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并认真加以保护。要使这一安全距离得以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很好的保护,储存仓库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不与城乡规划发生冲突,通过规划划定安全距离保护范围,有效保证安全距离内不再增设建筑、设施。一般实物批发销售点和零售网点一样,不应存储数量过多的烟花爆竹。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硬件”条件,没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是不可能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更谈不上经营安全。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条件的储存仓库,才能保证其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目前,还没有单独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设计规范,其设计和建设是遵循《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总仓库的要求进行的;经营场所(有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销售点)也应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安全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具备防火、防盗、消防以及安全距离等条件。
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烟花爆竹经营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既要有仓库“硬件”的要求,也要有人员方面的特殊要求。条例规定批发企业要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保管员、仓库守护员要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具备专业安全知识。保管员、仓库守护员要经过培训、具备专业安全知识,以确保批发企业的最重要经营场所——仓库的安全守护和烟花爆竹产品的保管,防止发生事故或事件。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是有爆炸属性的危险物品,且一般数量很大,属重大危险源,因此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的重点是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当然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其他方面也应进行必要的评价,通过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帮助和促进企业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安全评价结果也是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安全评价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其评价结论负责。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像生产企业有那么多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烟花爆竹成品没有原料药品那样敏感,库房等场所危险程度也没有生产工房那样高,对批发企业而言,主要的危险源是储存仓库,搬运和装卸烟花爆竹过程中操作不当也会引发爆炸。因此,批发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制订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的应急预案,预先做好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和救
援计划,以便于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救援并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样,还应有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和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增强职工的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除本条例列举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其他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也提出了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二、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经营烟花爆竹不同于经营不具危险性的其他商品,经营者必须了解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特性,掌握必要的专业安全知识,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以保障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遇火源极易引发爆炸,因此安全是第一重要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完全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一是以防其他商品对烟花爆竹造成不安全影响;二是避免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店铺在一起,因人员混杂、人员多形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造成更大的伤害;三是禁止实行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的连铺经营或扎堆经营方式,以免一个点发生事故,引发连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这里所说的专店或专柜,一般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其他商业经营店铺等不紧密相连。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也是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意识,保证经营安全的需要,尽可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防火,因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万一出现火情或发生小事故时,能够及时消除险情,并防止事故扩大,造成更大损失和伤害。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目的是提醒和警示他人注意安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就是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仅要具备上面列举的三个具体条件,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条件,也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规定外,各地区在零售经营许可中可结合当地的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出一些具体、细致的规定,如零售经营场所临时存储烟花爆竹产品的数量限制、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情况的规定等等。
三十三、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应如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答:条例规定,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证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此项行政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委托后,责任主体不变,仍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给各地结合实际实施经营许可工作留有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不同,对批发企业的许可审查,没有要求要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但增加了对经营场所需要审查的规定。这里的经营场所是指有烟花爆竹实物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考虑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审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批发企业也不宜布点过多,许可工作量不大等因素,从工作量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承担起此项工作。同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不同,是由申请人直接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颁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发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颁证机关在许可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颁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许可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经营许可证,准予烟花爆竹经营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受理、材料和经营场所审查到核发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受理之日是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需要补办申请材料以及申请受理时或申请不受理时,都应给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书。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具备了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条件,只表明它具备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潜在安全资质”,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才真正具有烟花爆竹经营“实际资质”。批发经营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关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本条例没有直接的文字表述。但容易理解,进出口经营是批发经营的业务活动之一,这类企业所从事的也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活动,应按照批发企业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十四、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应如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申请人直接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和批发经营许可审查一样,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通过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审查,把住经营安全的关键一关。从申请受理、材料和经营场所审查到核发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为20日。
考虑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和经营场所易于变动、经营季节性强等的特点,各地对燃放品种和规格也有不同的限制,为便于安全监督管理,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前面已经提到,本条例虽然对限制存放量没有具体规定,但限量存放对保障经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才可以正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时限,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三十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之间的经营关系,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这一款有三层意思:
一是批发企业的采购对象是生产企业,销售对象是零售经营者,批发企业不能再销售给批发企业。这样规定避免了多层批发,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费用,有利于
消费者。
二是零售经营者的采购对象是批发企业,不能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烟花爆竹。这样规定的理由是:零售经营者因销售场所存储限量、存储能力、运输能力等因素的制约,需经常地、小批量地购进烟花爆竹。采购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也不一定是一个生产企业就能满足的。如果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数量太少,专车运输成本太高,容易诱发非法运输,危害社会安全。零售经营者如果从批发企业采购,可以根据消费市场需要采购不同生产企业的不同种类的产品,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保证了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同时,零售经营者从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便于管理者掌握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规范经营秩序,有利于防止非法生产、经营。
三是生产企业只能向批发企业销售产品,不能直接向零售经营者销售产品。这样规定表面上看限制了生产企业销售范围,但就烟花爆竹这种特殊商品来说,适当的限制对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安全是必要的。即使允许生产企业向零售单位直接销售,生产企业也没有能力面对成千上万的零售经营者,且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生产企业货款及时回收。大的生产企业一般都不愿意“零打碎敲”式的销售,而喜欢大宗批发销售。只有小的生产企业才会愿意直接面对小用户,一点一点地就近销售。这样规定也有利于抑制非法生产、经营,鼓励、引导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2.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经营准则,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违法行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是纵容违法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行为。二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保障,危害了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是鼓励、支持这种危害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行为。三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多数是假冒伪劣产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则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容易酿成燃放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3.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对经营企业允许经营的产品种类作出了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将烟花爆竹产品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B、C、D级产品均有明确的药量限制和确定的安全半径,爆炸威力较小,相对比较安全,是一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般消费者进行娱乐活动时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一般不需要特别的安全防护和专业燃放知识。而A级产品药量大、爆炸威力大、危险程度高、燃放安全半径大,燃放时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并要选定合适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护和采取安全警戒措施,是适应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国家有关标准明确规定这类产品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这类产品一般用于社会或企业组织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晚会上燃放。一般消费者不能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一是因为一般消费者自身不具备专业燃放知识,二是一般消费者也没有能力做到选择合适的燃放地点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警戒。如果允许一般消费者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不仅容易造成其自身伤害,还会造成对周边群众的伤害,甚至酿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也是防止这类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保障燃放的安全。
三十七、本条例对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烟花爆竹,需要大量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现状是,有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己加工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也有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己不生产,需要从专业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企业购买。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依法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可以自己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用于自己生产烟花爆竹。二是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可以将产品卖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即允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进入商业批发经营环节。三是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可以向依法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四是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这样规定,目的是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这些生产烟花爆竹的重要原料流入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个人手中,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或者被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相比较而言,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和控制,应该严于烟花爆竹产品。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销售进行严格的控制,作出明确的限制,可以从源头上抑制或防止非法生产,减少不安全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在销售时应认真查验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手续,仔细做好销售记录。二是对于生产、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的安
全管理,包括行政许可等事项,均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畴,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三是经营企业从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经营活动与从事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活动不同,一方面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危险程度要高得多,另一方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管理不严,也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对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必须从严管理和控制,即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等各方面应从严要求,并从严控制这类批发企业的数量。不允许零售经营者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三十八、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是否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答:一般情况下,运输可分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三种形式,其中陆路运输又可分为道路运输和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即指由机动车运输的方式。按照现有的运输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运营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肩负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的重要职责。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只有获得公安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对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以及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材料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对于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给予许可;对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不得批准进行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未经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不得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
三十九、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关于铁路运输。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烟花爆竹。禁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2)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3)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4)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烟花爆竹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烟花爆竹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其爆炸。
2.关于水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其安全管理比公路运输的情况更为复杂,专业性更强,由于两种运输方式的不同特点,其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都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交通部门已经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水路货物运输从运输市场准入、港口作业、船舶运输、通航安全、防治污染以及人员培训和资质许可等各个环节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同时《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危险物品的运输和安全管理作出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而且完备的法规体系。在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中充分发挥交通部门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水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3.关于航空运输。总的来说,并不完全禁止烟花爆竹航空运输,但是对于携带和运输有着严格的区分。携带是指随身带着;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把物资或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1)有关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明令禁止旅客携带或者在托运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一)枪支、弹
药、军械、警械;(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规定:“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2)就货物运输来说,按照有关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烟花爆竹属于限制运输的危险品。某些种类的烟花爆竹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航空运输。
四十、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向谁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为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一)关于运输许可申请地
为了便于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掌握本地烟花爆竹的输入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有观点认为这样规定不便民,建议向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立法工作者认为,本条例这样规定,除了有利于公安部门的管理外,与以往的实际做法是一致的,而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同时也与相关的立法实践是一致的,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
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关于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承运人必须具备危险物品的运输资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烟花爆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托运烟花爆竹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烟花爆竹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在申请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应当提交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道路运输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且《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当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按照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4)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过10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1)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2)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3)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这里规定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就是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是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售卖人,购买人可能是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或者是零售经营者,他们在托运活动中不仅要证明购销合同中购买人的合法性,还要证明经销人的合法性。因而本条例规定托运人应当具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既是烟花爆竹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明,又是买卖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的证明。公安部门在审查运输许可条件时,通过查验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也可以提高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系数。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应当具有合格证明。虽然公安部门不是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的检验部门,不能直接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作结论,但可以通过查验其合格证明的方式,对安全运输条件作出判断,以确定其是否适于运输。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是运输许可事项中的重要内容。运输车辆牌号,是车辆符合危险品运输条件、经许可运输的标志,确定运输车辆牌号,有利于对运输车辆的监督;运输时间,是从环境方面考虑有利于安全运输并有利于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起始地点,是反映和确定烟花爆竹流向的必要条件;行驶路线和经停地点,是对动态运输进行安全监督的必要条件,在行驶路线和经停地点确定后,运输车辆不得随意变更。在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应当将“运输车辆牌号和经停地点”删去,认为:(1)收货方在办理运输证时确定的车辆是动态的,不能保证在许可有效期内等着装运货物;(2)车辆在运输途中,很难确定经停地点,行政许可时也不可能确定经停地点。立法工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仅考虑到了运输者的便利,而忽略了
对运输的安全要求:(1)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非任何车辆均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且提交运输车辆牌号,只是要求该批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特定车辆承担即可,而不是说在许可期间该车辆不允许从事其他任何活动。(2)根据距离的长短,烟花爆竹的运输可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对于短途运输而言,一般可直接送至目的地,并不需要在途中经停。而对于长途运输,由于路途较远,为了使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进行必要的补充,以保证运输安全,在途中经停是必要的。运输途中的经停并不是随意的,而是以运输需要为基础来确定,根据车辆停留地点的安全状况、运输距离、休息地点、燃料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因此,确定经停地点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运输车辆不得不在许可的经停地点之外的地点经停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以保证安全为原则,但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十一、本条例对运输申请的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为20日。考虑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时间要求比较强,且审查的内容相对简单,为了保障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正常、快捷进行,经过与公安部门的同志研究协商,立法工作者最后将审查日期确定为3日,即公安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要求。如果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在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这样,既可以依照标准严格进行审查,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可以方便申请人查找不足,为下一次申请做有针对性的准备。
四十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目前,运输烟花爆竹存在着运输证被一次领取重复使用的违法行为。为了从制度和措施上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有关许可事项,即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这样有利于有关部门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障运输安全。
四十三、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也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运输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危险物品的运输除了遵守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专门规定,而这些专门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不涉及的。因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即: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在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首先应当保证运输的合法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证明合法运输的有效证明材料,承运人应当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如果承运人尽管获得了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但没有随车携带,且在遇有检查的时候不能及时提供,那么有关主管部门可视为没有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运输许可事项是当事人所具备条件的反映,有关公安部门在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时,作出准予运输的决定。如果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情况发生了变更,那么公
安部门作出许可的依据就发生了变更,有关人员应当重新申请许可,不得在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情况下从事运输。运输许可事项主要是指应当遵守以下事项:不得变更托运人和承运人,严格遵守核定的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严格按照核定的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进行运输,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当符合核定标准。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不仅自身应当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同时还应当使运输货物的危险性为社会所认知。为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悬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以提醒有关车辆和人员注意规避。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不得自行制造所谓的警示标志。
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牌。标志灯包括灯体和安装件,标志灯灯体正面为等腰三角形状,由灯罩、安装底板或永磁体(A型标志灯)、橡胶衬垫及紧固件构成,标志灯正、反面中间印有“危险”字样,侧面印有“!”,灯罩正面下沿中间嵌有标志灯编号牌;按车辆载质量、安装方式分型,可分为磁吸式(A型)、顶檐支撑式(B型)、金属托架式(C型)三种。标志牌的材质为金属板材,形状为菱形,标志牌图形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种类、名称和颜色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附录A,标志牌按《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类、项和车辆载质量分型。标志灯和标志牌的规格和尺寸参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有关规定。
标志灯安装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中前部(从车辆侧面看)中间(从车辆正面看)位置,以磁吸或顶檐支撑、金属托架方式安装固定。安装位置参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附录B。对于带导流罩车辆,可视导流罩表面流线型和选择的金属托架角度确定安装位置,允许自制金属托架,允许在金属托架与导流罩间加衬垫,保证标志灯安装正直。
标志牌一般悬挂于车辆后厢板或罐体后面的几何中心部位附近,避开车辆放大号;对于低栏板车辆可视情况选择适当悬挂位置。悬挂位置参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附录C。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面厢板几何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悬挂一块标志牌。运输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牌的悬挂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的规定。根据车辆结构或用途,
选择螺栓固定、铆钉固定、粘合剂粘贴固定或插槽固定(可按使用需要随时更换)等方式安装固定标志牌。对于罐式车辆,可选择按规定位置悬挂标志牌或以反光材料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在罐体上喷绘标志。悬挂的标志牌应按《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与所运载危险货物的类、项相对应,与标志灯同时使用。 车辆驾驶员应对使用中的车辆标志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持车辆标志的清洁和完好。车辆在装、卸载可能导致车辆标志腐蚀、失效的化学危险品后,应及时对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必要时对车辆标志进行清洗和擦拭。标志灯正常使用期限为两年,标志牌正常使用期限为四年。在使用期限内车辆标志发生破损、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装载是指将烟花爆竹放入运输车辆。烟花爆竹在运输车辆内应当装载牢固,运输车辆在行驶时,烟花爆竹不发生碰撞。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不得与灭火方法不同的其他物品混装,更不得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在运输过程中,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不仅增大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同时也降低了人员从事故中安全逃离的可能性。为了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本条例规定严禁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与前后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按照安全时速行驶是为了保障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限速行驶有两层含义,一是不超过道路的限制行驶速度;二是不超过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限制行驶速度。从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宜行驶速度过快的情况考虑,应当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加以限制。当道路的限制行驶速度高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限制行驶速度时,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按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限制行驶速度行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同的道路,有不同的行驶速度限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掉头、转弯、下陡坡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时速内限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以免引发事故。
运输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在经过许可的地点途中经停。经停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在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燃烧、爆炸的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首先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以消除危险、控制危险范围并尽量降低其危害程度。如可以将车辆开到距离人群和建筑物较远的地方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以可能为限,本条例并不要求驾驶员、押运员不顾一切代价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降低危害程度。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置。此外,驾驶员、押运员还应当及时向有关运输企业或者托运人报告。
四十四、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要核销?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到达情况,并在3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部门核销。这样有助于公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使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使用从开始到结束都处在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下。而且,这样还可以防止《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被违法使用。
四十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可以携带烟花爆竹?是否可以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答: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安全是十分危险的。由于公共交通工具的空间狭小,一旦发生事故,人员难以疏散,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使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人身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这里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既包括客车、火车、轮船,也包括客机。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本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邮寄是运输的一种方式。危险品的运输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在通常情况下,邮寄物品的运输条件达不到危险品的运输条件,所以烟花爆竹不能作为邮寄物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实际上是将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混合在一起的运
输。由于夹带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承运人对危险物品的存在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容易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本条例禁止这类行为。
四十六、为什么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
答:烟花爆竹的娱乐效果是通过燃放体现出来的,在燃放时,烟花爆竹充分释放其爆炸和燃烧性能,制造出各种声、光、色、烟、雾效果。这个时候,既是充分体现烟花爆竹功效的时刻,也是相对比较危险的时刻。如果燃放不当,不仅不能恰当地展现烟花爆竹的娱乐作用,反而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如北京、上海等地大中城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流向登记制度和标签管理制度,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目前,北京、重庆等地在总结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监督管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法规和规章等多种形式,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措施,形成了比较成熟、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十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在燃放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规定。合法燃放烟花爆竹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应当正确进行燃放,不得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限放或者禁放烟花爆竹应当由谁决定?
答:《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鉴于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可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这就意味着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限放”和“禁放”由哪一级政府来决定曾经有过不同意见。有的
认为应当将决定权授给省级人民政府,有的认为应当将决定权授给市级人民政府,有的认为应当将决定权授给县级人民政府。经过研究,立法工作者认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针对城市的。由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自然条件、民俗传统和社会发展水平都不尽相同,考虑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限制和禁止烟花爆竹问题上的不一致性,省级人民政府不可能确定每个城市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立法的本意就是将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的决定权交由地方行使,因此在条文规定上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点。将限放或者禁放的决定权授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一个比较合理、恰当的选择,这样更有利于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安全管理。因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四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方面有哪些义务?
答:烟花爆竹虽然是喜庆娱乐品,但也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中的药剂,无论是黑火药还是烟火药都是易燃易爆物质,如果在燃放中不注意安全,就可能发生火灾,甚至爆炸事故,将给公共安全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所以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者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
宣传教育工作是保障本条例顺利组织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等单位,深入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依法燃放意识。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对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要加强对燃放品种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合法的燃放品种,不购买和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
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悬挂条幅、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把条例宣传工作列入本地区普法工作计划,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以务实的态度认真研究部署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展开条例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的地区,还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深入广大乡镇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贯彻。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把条例的精神送到企业,送到千家万户。
(二)新闻媒体的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的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具体来讲,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宣传报道:(1)为防止烟花爆竹在燃放中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切实按产品说明进行正确燃放,避免使用不恰当或者具有危险性的方式、方法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避免错误的方法。(2)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燃放,不许对人、对物燃放,应该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以降低燃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有成人指导其按照产品说明燃放。(4)烟花燃放时不可倒置,点燃烟花爆竹后如发生瞎火现象,不能再点火,更不能用眼睛靠近观察。(5)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当地政府相关安全规定。(6)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也是造成燃放事故的原因,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选择合格产品,选择经检验合格的(贴有合格证)正规工厂生产的产品,避免使用伪劣产品。(7)烟花爆竹的存放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许靠近火源;二是不许存放在潮湿的地方,避免被雨淋,否则易产生化学反应,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五十、由谁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答: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程度所限,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对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还不能予以深刻理解,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也缺乏随机处理的能力。近年来在燃放环节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中,有许多未成年人受到了伤害。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其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因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父母双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3)若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兄姐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但应经其同意,且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4)若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由法院、其他组织指定。
五十一、消费者选购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消费者选购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供应商:建议消费者应当向取得到有销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专营公司或商店去购买烟花爆竹。那些无证摊点上销售的烟花爆竹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不但质量没有保证,而且普遍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断火等问题,危险性比较大。
2.选择产品类别:烟花爆竹产品有十几类几千个品种,近年来,吐珠类、喷花类、升空类、小礼花类、造型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俗称盆花)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这几类产品都对燃放场地有要求,要求较空旷的地方、附近无电线及易燃物等,不少地区规定了本地区允许燃放的品种、规格,消费者应根据年龄、掌握烟花爆竹知识程度、燃放程序、消费的场地和本地区的规定,合理选购烟花爆竹产品。消费者一般可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B、C、D级产品,A级产品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燃放,或有证燃放。由于摔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爆炸感度底,遇到摩擦、碰撞极易发生燃烧、爆炸,存放、燃放时潜在危险性很大。所以,消费者不要购买、燃放摔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3.辨别产品外观:应选购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无漏药和浮药的产品。对吐珠类产品应选购筒体较粗、硬,引火线较好的产品。对升空类产品应选购安装牢固、导向杆完整、粗细均匀、平直的产品。对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产品因发展快、结构复杂,品种越来越多,药量也越来越大,危险性随之加大,消费者应选购结构牢实不松散、筒体结实、引火线是安全引线的产品,不应选购组合盆花很大、高而细、单发药量较大的产品。对结鞭类产品应注意结鞭牢实度,不松垮、有一定的带引等。
4.认清产品标志:应选购产品标志完整、清晰的烟花爆竹,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
5.选购的烟花爆竹产品引火线(除摩擦类和部分线香类外)应是无霉变、无损坏、无藕节的安全引线(结鞭爆竹产品为纸引,但要注意有一定的带引,以防伤及手和眼睛等),颜色一般为绿色。
6.选择药量:爆竹是以声响即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但并非越响越好,分为结鞭爆竹和单个爆竹(如雷鸣等),为了消费者的安全,我国对爆竹产品药量作了严格的规定,从而限制了其规格,但如今部分消费者追求响声,要求爆竹越做越大,这种消费观是不对的。选购结鞭爆竹产品时一是注意引火线的长度;二是注意结鞭牢实度,不松垮等。选购单个爆竹时,绝对不要选购氯酸盐炮或高氯酸盐炮。
7.烟花产品按其结构和运动形式分类可分为吐珠类、喷花类、升空类、小礼花类、造型玩具类、线香类、组合烟花类等十几类,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燃放场地和欣赏目的来选购烟花产品。近年来,吐珠类、喷花类、升空类、小礼花类、造型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俗称盆花)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这几类产品都对燃放场地有要求,要求较空旷的地方、附近无电线及易燃物等。对吐珠类产品应选购筒体较粗、硬,引火线较好的产品。对升空类产品应选购安装牢固、导向杆完整、粗细均匀、平直的产品。对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产品因发展快、结构复杂,品种越来越多,药量也越来越大,危险性随之加大,消费者应选购结构牢实不松散、筒体结实、引火线是安全引线的产品,不应选购组合盆花很大、高而细、单发药量较大的产品。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需要,按照提示选购合适的烟花爆竹。
此外,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尽量缩短在家庭储存的时间,并注意做到:一是不许其靠近火源;二是不要将其放在潮湿的地方;三是不能让其被雨淋湿。
五十二、哪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社会中的一些特殊场所对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的要求较高,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在这些特殊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于哪些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为依据,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具体是:
1.文物保护单位。
燃放烟花爆竹有可能引起火灾,而且燃放后会残留大量的固体、气体废物,会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和损害。为了保障文物的安全,并确保一些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本条例规定严格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保持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正常秩序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燃放烟花爆竹在噪音控制、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诸多方面给上述场所带来各种威胁,甚至会被利用制造恐慌。因此,为了维护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的正常运营秩序,在这些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敏感性较高,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由于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烟火对消防安全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所以本条例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电力的正常供应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和保障。在输变电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
竹,有可能造成电力以及能源供应的中断,危险性远远大于在安全的地点正常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分别为:
(1)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①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和站内的设施;②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③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①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②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③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④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3)电力线路保护区:①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机构内的人员一般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证这些场所的安全,保障场所内人员的安全,防止他们受
到意外伤害,不得在这些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山林、草原发生火灾一般都具有蔓延性和不可控性,一旦发生,如果扑救不及时,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生态危害乃至人员伤亡。为了防止该类火灾及其破坏性后果的发生,必须禁止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这是一项开放式规定。虽然本条例未作规定,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的,有关组织和个人也应当遵守。
五十三、消费者应当如何燃放烟花爆竹?
答:在新春佳节以及各种吉祥喜庆的日子燃放烟花爆竹,早已成了国人的传统习俗。然而,灿烂的焰火和清脆的爆响并不一定会给人们带来愉悦、幸福感,相反,不科学地燃放烟花鞭竹往往容易导致乐极生悲的后果。几乎每年春节期间,全国各地都会发生或大或小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事故,人员及经济损失惨重,所以,那些认为烟花爆竹不同于雷管炸药、危险性不大的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进行操作,保证燃放过程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燃放主要是为了节庆时的娱乐,在燃放的过程中不得做出危害他人安全的举动。由于烟花爆竹的品种多种多样,燃放的方式既可以是点燃抛掷,也可以是固定或发射等,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燃放,均不得针对人群、车辆、建筑物等。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极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对燃放者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在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过楼上高层住户用竹杆等物品将烟花爆竹挑出窗外燃放,殃及楼下住户和行人,造成人员伤残的事件。
3.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极有可能造成燃烧物的飞散,会伤及路人或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要做到燃放烟花爆竹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就要注意燃放地点的选择,不能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上燃放烟花爆竹,人行道和机动车道是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必然影响和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其燃放后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利用烟花爆竹的特点采取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般来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安全规定。
2.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场地正确燃放。吐珠类烟花的燃放最好能用物体或器械固定在地面上进行,若确需手持燃放时,只能用手指掐住筒体尾端,底部不要朝掌心,点火后,将手臂伸直,烟花火口朝上,尾部朝地,对空发射。喷花类、小礼花类、组合类烟花应平放地面固牢,点燃引线人即离开。旋转升空及地面旋转烟花则必须注意周围环境,放置于平整地面,点燃引线后离开观赏。燃放手持或线吊类旋转烟花时,手提线头或用小竹杆吊住棉线,点燃后向前伸,身体勿近烟花。燃放钉挂旋转类烟花时,一定要将烟花在墙壁或木板上钉牢,用手转动烟花,能旋转的好,才能点燃引线离开观赏。此外,还应注意手持烟花不应朝地面方向燃放;爆竹应在屋外空处吊挂燃放,点燃后切忌将爆竹放在手中;双响炮应直竖地面,不得横放。
3.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4.采用正确的点燃方式。明确点火部位,用烟或香侧身点燃后(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人即离开,转移安全的位置观看。
5.当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时,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要马上靠拢伸头或用眼睛靠近观看,应明确原因后再行处理,一般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较安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远离城市下水道井口、化粪池及公厕坑口。近年来,城市下水道已发生多起爆炸事故,例如,2000年除夕之夜,北京一名中学生因在放爆竹时引发下水道沼气爆炸而身亡;2005年1月,广东番禺大石镇福田小区因放爆竹引发下水道沼气大爆炸,街道上几十个井盖同时被抛起,最高的被抛起1米;2005年2月,北京市定福庄地区一名13岁男孩将鞭炮插到污水井盖上燃放,引爆污水井中的沼气,被飞起的井盖砸伤。城市下水道、化粪池存有沼气,沼气遇到火源便会产生巨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大能量并引发爆炸。因此,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远离城市雨水井盖、污水井盖、雨水箅子、化粪池和其他排水设施,以免引燃、引爆排水管道中残留的易燃、易爆气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十四、若被烟花爆竹炸伤,应当如何处理?
答: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火药和可燃性金属粉末,引燃后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和冲击力,容易造成热烧伤和爆震伤。受伤早期一定要迅速降低损伤处的组织温度,采用凉水冲洗,冰块、冻肉冷敷等方法处理,以减轻肿胀,防止损伤加重。冷敷后要进行局部消毒,如有破损,要尽快到正规医院治疗。爆竹的爆炸威力相当大,如有分离的肢体一定要妥善处理,一起送往医院,切勿因慌乱而遗失。对于头、面部损伤不可掉以轻心,均应到医院接受检查治疗,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五十五、对于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本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焰火晚会是一个习惯称呼,现在焰火燃放并不限于晚上,白天也有焰火燃放活动,除了专门的焰火晚会之外,许多大型的庆典活动也进行焰火燃放。对于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对其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焰火晚会是指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对焰火晚会燃放爆竹的规模等级、承担资格、安全评估、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燃放作业、安全保卫与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以及申请境外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单位及人员,也适用于在白天举办的焰火庆典活动。
焰火晚会根据举办的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为A、B、C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1)为国家级或国际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为305毫米(12寸);(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毫米(4寸),数量大于等于2000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1)为省级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等于178毫米(7寸),小于305毫米(12寸);(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毫米(4寸),数量大于等于1000发、小于2000发。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1)为市级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2)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毫米(4寸),数量小于1000发。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十六、谁负责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分。主办单位是指主持办理整个晚会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承担具体任务的单位。主办单位全权负责整个晚会;而承办单位只负责具体业务。从权属上看,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属于主办单位的职权范围,因此,应当由主办单位提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
五十七、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结合本条例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这些是对焰火晚会基本情况的说明。主办单位应当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门作出全面说明,以便于公安部门将该具体事件放在整个社会管理的大环境中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社会管理的要求。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燃放是整个焰火晚会的核心,也是安全监管的核心。主办单位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向公安部门作出说明,以便于公安部门以此为依据对有关的安全措施和燃放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3.燃放作业方案。
燃放作业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技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焰火晚会规模概况,燃放时间、地点以及
与晚会活动主题相应的编组燃放文字说明;(2)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与数量及礼花弹发射最大高度、爆炸覆盖面积等有关参数;(3)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4)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礼花弹发射筒基本参数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附录A。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附录B。安全范围确定参数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附录C。技术设计方案由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当经作业单位设计审核人员审核和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组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根据焰火晚会活动规模所设置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能组的组成;(2)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3)烟花爆竹及有关器材的运输和储存、保管安全措施;(4)实施燃放时的安全保卫措施;(5)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方案由起草制定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当经主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燃放作业单位根据承担焰火晚会级别的不同,应当具备的条件也不同。
承担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有15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4)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担B级焰火晚会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10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4)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担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参与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作的设计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
人,有8人以上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4)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任何个人不得承办焰火烟花燃放工程。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由燃放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任何单位不准批准或实施。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安全评估组组长应当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2)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安全性;(3)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4)发射装置布置与点火方式及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5)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6)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与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的周密性、科学性。根据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对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的,作业单位与主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修改。
五十八、谁负责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受理焰火晚会燃放申请是其一项职责。因此,有关单位如果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向有关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向哪一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根据管理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确定。
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考虑到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安全的要求比较高,对主办单位是否具备举办的条件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因此,应当给受理的公安部门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的审查期限为20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因此,本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项目是由原来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和“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三个项目合并而成的,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项目的审批,应涵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和“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的内容。为此,本条例将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证规定为《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十九、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如何进行燃放作业? 答:燃放是体现焰火晚会效果的最后环节,是整个燃放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阶段,是对燃放效果与燃放安全的具体检验。燃放最终由燃放单位的燃放人员实施,因此,对燃放指挥员和燃放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为了确保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燃放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关于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焰火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购自有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严禁使用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产品应当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运输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应当按规定申领运输证,承运单位凭运输证运输,并派专职押运员押运。在城区内运输的,要按照当地县、市公安局指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储存保管点。在燃放现场,储存保管燃放所需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设专人看管;(2)严禁同室保管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2.关于安装作业的管理。安装作业前应对燃放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灾的杂物。根据当天风向和现场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点,并留出足够宽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员的安全检查停留位置。在安装作业地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当设置防护屏障。进入安装作业现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胸标或臂标。安装作业时间内,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装填作业前,现场技术人员应对发射装置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炮筒的稳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稳定性、抗风能力,组合炮筒的筒间距是否合理等。装填作业应当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设计编组要求,将烟花爆竹准确装填进设计发射装置中。装填时应当将礼花弹提升2次,检查有无卡筒或弹筒间隙过大的现象。装填作业现场严禁烟火。装填作业后,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按照技术设计方案进行检查复核。燃放礼花弹必须一弹一筒,严禁在当场燃放作业中重复使用发射筒。
3.关于燃放作业的管理。现场指挥长检查燃放前的各项工作,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燃放指令。燃放实施人员应当着防护服,戴安全帽。实施燃放作业时,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停止燃放,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1)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2)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3)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4)发生炸筒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情况。
4.关于燃放作业后的检查。燃放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人看守燃放现场,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发现盲炮或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时,不得进行第二次点火,必须收集交专人看守,由作业单位现场技术负责处理。发现有残余的未爆炸的礼花弹或其他部件时,应立即安排专人寻找和处理。经现场指挥长检查确认安全后,燃放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5.关于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1)组织指挥系统。组织实施焰火晚会,应设指挥部。指挥部设指挥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提任,统一指挥和领导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职能组开展工作。根据燃放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主办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车及消防器材。(2)安全警戒。焰火晚会的警戒范围和时间、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时间、消防设备的设置地点和位置,由指挥部根据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及现场环境特点确定。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都必须配备人员警戒。警戒人员应当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对讲机。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当按时上岗,不准在岗位上做与警戒无关的事情。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开警戒岗位。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六十、公安部门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本条例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焰火晚会的燃放。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进行符合安全要求。
六十一、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处罚?
答: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加强安全管理,本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若管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但烟花爆竹又是我国一项传统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完全禁止其存在又不可能,因此,最现实的方法就是对其加强安全管理。为此,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设立了许可证制度。对于国家已经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否则即属违法。《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据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避免该不法行为的持续可能给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并依法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其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又属于危险工序。由此可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目标至关重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往往是故意逃避监管,以降低成本,尽可能地牟取非法利益,而置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经营者直接面对消费者从事销售活动,为了安全起见,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才可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实践中,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牟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事项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能省则省,他们虽然也不希望发生爆炸事故,但是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加以防范。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对其依法予以严惩。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和运输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链条。如果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就会使该监管链条发生断裂,使得国家无法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且这类物品流入社会极易引发事故。如果有关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从事运输。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主观上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客观上也往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条件。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此,应当注意的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如《铁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明确了处罚行为和处罚主体之后,就要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予以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其目的在于规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本条例关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经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设定的处罚既要有针对性,又不能使处罚的程度大于其危害程度,应做到罚当其错。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五种处罚方式。
1.关于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等获得的物质利益,如通过赌博或销售伪劣商品所获得的财产和收入等。违法所得应全部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虽然不涉及违法者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财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制裁和惩戒意义。因为在没收前,该财产或收入暂时由违法行为人控制,将其收归国有,同样影响到违法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导致其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丧失,体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和制裁。尤其是当没收违法所得与其他财产罚并处时,更具有强烈的制裁意义。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其违法所得是指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而获得的全部不法收入。被没收的全部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关于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的行为人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其对象只能是非法财物,即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行政机关只能没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非法财物的财产和物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收入及没有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不能成为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对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而言,非法财物的范围既包括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也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设备。被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有关设备、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的,一经查处,即应将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此处仅限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没有规定对运输工具予以没收。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用没收作为处罚过于严重,因为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可能价值较大,给予没收处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建议要求其补办有关证件,或者给予其他低度处罚。另一种观
点认为,烟花爆竹的运输危险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格管理,运输人员和车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运达地公安机关的同意方可从事运输。若按照上述观点,对于查获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要求托运人补办证件即可继续运输,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非法运输行为,鼓励了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使法规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不利于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因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要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关于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行政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利的处罚方式。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贪利目的,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还不足以对其进行制裁。为此,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同时,并处罚款,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从而取得积极的处罚效果。为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的数额必须在规定的额度内,即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罚款不得低于2万元或者高于10万元;对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罚款不得低于1万元或者高于5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的决定,明确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力。
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若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三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买卖、运输爆炸性危险物品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处罚。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协调,本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关于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如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二、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谁来处罚?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业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环节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关键。如2005年11月份,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伤亡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于生产范围、技术标准、产品原料和包装等方面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有下列违反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则应当受到惩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下面对上述6种行为分别进行解释。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6种应受处罚的行为: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烟花爆竹产品不同,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也不相同。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及危险性,国家标准将烟花爆竹分为四级,其中A级产品(适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对生产的安全性要求最高,只有具备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条件的企业才可生产相应种类的烟花爆竹。在生产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生产能力和生产范围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企业方可在核定的产品种类范围内进行生产。如果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还属于超能力生产,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条例明确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均属于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为了保障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此,应当明确以下两点:首先,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其关于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的要求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要求;如果其生产工序或生产作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不在本项规定之列。其次,只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可依据本项规定予以处罚,并非指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够根据本项予以处罚。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在生产环节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属于危险工序。加强对危险工序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人的管理。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环节危险工序的作业,我国已有相应的标准规范。但是,再好的规范也需要人来操作,如果操作的人员不具备必要的素质,那么规范形同虚设,起不到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的作用。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雇佣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应当给予处罚。
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2)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3)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被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据此,本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规定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明知有关人员未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的情况下仍录用其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则说明其明知故犯,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置生产安全于不顾,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作为易燃易爆产品,烟花爆竹对生产原料的质量和用量有着较严格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如果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其后果一是烟花爆竹的质量没有保证,二是不能起到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作用。劣质的烟花爆竹一旦出现意外,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侵害。如果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将会降低烟花爆竹的稳定性,使烟花爆竹的爆炸性增强,也会使原先针对设定药量的烟花爆竹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失去对称性;而且烟花爆竹的药量不同,对搬运和储存的要求也不同,如果有关人员仍然按照
原定药量的烟花爆竹采用相应的搬运和储存方式,极易引发事故。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处罚,并非仅仅因为原料的质量或用量违反了国家标准,而主要是因为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然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这是本条例规定的主要着眼点。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应当予以处罚。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是通过燃烧或爆炸体现效果的,如果不让其燃烧或爆炸,那么它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生产烟花爆竹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用能够达到这一效果的物质。但是,选用有关物质既要能够达到燃烧或者爆炸的效果,又必须使其燃烧或爆炸处于可控状态,只有能够按照使用者的意愿在特定的时间和场所燃烧或者爆炸,烟花爆竹才能恰当地体现其价值,否则,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选用生产原料时就要注意相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如果过于敏感,可控性差,那么就不能用来生产烟花爆竹。如果生产者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的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那么这些产品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对此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用上述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燃放说明有统一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产品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如果企业未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虽然在产品上标注了燃放说明,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印制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要清晰。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应当给予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法行为性质的程度差异,本条例规定了三个幅度的处罚措施:
1.罚款。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依法给予罚款处罚。但是,考虑到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处罚的力度也应与此相适应。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如果生产企业在其违法行为已被发现,并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逾期仍不改正,就说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针对性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生产企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项许可活动的处罚形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得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只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若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与否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至关重要。如果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尚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也就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安全生产规定,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上述两种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终止该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规定。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版权局、上海市、天津市、贵州省等有关部委和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别规定了本部门和地方在进行罚款时可启动听证程序的具体数额,对于公民规定的数额相对较低,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的数额相对较高。例如,《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是,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具体执行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有关部门和地方可按照本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
六十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作了规范。如果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了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就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对于该项违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但仍然希望通过销售牟利;客观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了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批发企业除了故意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外,还存在因主观过失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由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负有把好进货质量关的责任,对于因把关不严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造成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于该项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行为,即明知属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而仍然将其销售给零售经营
者。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通常情况下是从正常批发渠道之外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质量没有保证,一旦流入广大消费者手中,将成为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事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害。因此,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采购了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现,就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不得继续进行销售。如果零售经营者明知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仍然进行销售的,那么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属于A级产品,产品本身危险性较大,对燃放的要求较高,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燃放人员才可燃放。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普通消费者一般不具备安全燃放A级烟花爆竹的资格。出于安全考虑,本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以从源头上堵住普通消费者获取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途径。如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该项规定,将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般以牟利为目的,意图利用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价格优势来牟取超常利润。因此,对其处罚应以制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罚为原则。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分别规定了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不同,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也不同,因而对其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对于批发企业,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于零售经营者,可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确定。
2.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本条例规定,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所经营的非法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对于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对于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收入,也应当依法没收。
3.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许可证也相应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的处罚,终止其继续从事行政许可所允许的活动的处罚形式。如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采用其他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可以采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分别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十四、违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关于违法黑火药、烟火花、引火线安全管理制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必须对其加强管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企业不愿发生的,只要不是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的丢失,企业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有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企业放任不管,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就会影响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增加公共安全隐患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物品的难度。所以,对于未及时向当
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此处所讲的及时报告,是指有关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的第一时间内无延迟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对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最主要的就是及时追缴丢失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使其处于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采取行动进行追缴,以保障公共安全。对于追缴的有关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有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行为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上述行为的决策过程中,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五、运输烟花爆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本条例第四十条限定的为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对于通过其他方式如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作为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令禁止的,不得违法运输。否则,即应给予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都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物品,其运输应根据其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如: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有
关许可事项,即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规定的许可事项。如果违反了运输许可事项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承运人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的,在规定的运输有限期之外从事运输活动的,起始地点与经许可的不一致的,不按照许可的行驶路线行走的,在允许的经停地点之外随意停留的,运输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或数量与许可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不符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合法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证明,也是有关部门检验其运输行为是否合法的凭证。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时,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如果不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则有关部门无法判断该运输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承运人不能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来证明其运输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公安部门即可按照违法运输予以处理。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如果运输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则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作为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应当根据其易燃易爆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不得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等。此外,烟花爆竹的装载还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的下列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一般情况下,货运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更是如此。一旦发生事故,则车厢所载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此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外,有人乘坐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内,也会增加烟花爆竹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出于安全考虑,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公安部门明确规定的行驶时速,运输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速行驶。运输车辆如果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即属违法,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在规定的经停地点停留时,应当安排专人看管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这样,既可及时排除可能的外来干扰,以免引发事故,又可及时根据情况对运输车辆自身出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专人”应当是了解所运输的烟花爆竹的特性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看守的作用。如果所安排的看守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属于没有专人看守。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目前,烟花爆竹运输存在着《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一次领证重复使用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秩序。为了从制度和措施上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如果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就应当给予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应是出于收货人自身的可控制的原因。若出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按时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则不应按照本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制定规范的目的不是在于处罚,而在于给行为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法律法规才给予必要的处罚。鉴于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违反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可即时改正,因此对其设置的处罚也相对较轻,所以规定一旦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六、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关于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
这一规定的着眼点在于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由于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法律法规予以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枪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规定:“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邮寄烟花爆竹的。
邮寄物品的运输一般是按照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处理的。对于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由于要求的运输条件较高,不符合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不适合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违反规定邮寄烟花爆竹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3.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将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法律不仅规定禁止邮寄烟花爆竹,也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是指在不预先告知承运单位的情况下,私自将烟花爆竹藏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意图蒙混过关,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为故意。如果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则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一般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属于个人行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根据其行为特点规定的处罚为: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给予何种处罚,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十七、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焰火晚会是指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药量及其所能构成的危险性较高,对燃放场所和燃放技术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多数都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进行燃放。如未经许可就从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首先,其燃放活动方案未经审查,安全系数无法确定;其次,有关部门无法针对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准备应急预案,作出必要的安排部署,不能将可能的危害后果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对于漠视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进行处罚。未经许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
进行申请就私自从事燃放活动;二是申请未获许可而私自进行燃放的。
2.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为了确保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的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对焰火晚会的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安全管理技术(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安装作业的管理、燃放作业的管理和燃放作业后的检查)、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组织指挥系统、燃放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和安全警戒)作了详尽的规定。在进行具体燃放活动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燃放作业方案。如果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燃放活动中不遵守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的规定,就不能保证燃放活动的安全,应当依法对有关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给予处罚。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可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本条例在第二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本条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但是,对于一些重点地域也作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强制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不得与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给予处罚。行为人无论是在禁止燃放的时间还是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4.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使用恰当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既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愉悦精神,又有利于烘托喜庆的气氛。但如果燃放方式不当,则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为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燃放烟花爆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就应当给予处罚。具体来说,
本条例规定的具有危害性的燃放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射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和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对非法燃放行为的处罚,并不要求构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采用了以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即可依法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后果的,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在焰火晚会燃放中,承办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承办单位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那么主办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停止燃放活动,避免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其次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恶意燃放行为。这种恶意燃放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除了责令停止燃放之外,应当处以罚款。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般为自然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额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如果行为人的非法燃放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六十八、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如何处置?
答:在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被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销毁,以免重新流入市场,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构成危害。
(一)关于销毁处置的对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销毁对象为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私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由于非法烟花爆竹生产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所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质量一般难以保证,因而本条例规定不允许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对于逃脱监管进入流通领域的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在此应注意两点:一是没收,即由有关部门依法将违禁物品收归国有,既包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公安部门没收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二是非法烟花爆竹,既包括由未经许可的非法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取得许可的合法企业超出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的烟花爆竹。只有首先确定是非法烟花爆竹,然后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才能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销毁。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也应当予以组织销毁处置。
(二)关于处理方式
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即使是对于合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也要给予特别注意。对于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在处理方式上应当更加小心。本条例之所以规定对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就是要消除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以避免在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对“就地封存”作僵硬的文字理解,以为是绝对不能移动,而要从立法意义上进行理解,就地封存的地点首先应当符合安全的原则,其次是应当避免多次移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
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公安部门除可以采取销毁的方式处理外,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六十九、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在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有主要职责,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如果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的不法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工作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是指为了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的行为。
一般来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或从事焰火晚会的燃放活动不予查处的;
4.利用办理行政许可收取钱物的;
5.为烟花爆竹购买单位指定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运输单位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7.向被监管单位摊派索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8.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务员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烟花爆竹的;
9.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此外,在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有关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时,还可参照以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关于应受处罚的人员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有关人员具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就应当依据其危害程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处罚的种类
1.关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如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有关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机关因错误的行政处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关于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滥用职权的目的是什么,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应当加重处罚。
七十、对于有关许可证件的式样,本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燃放,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种不同的许可证件有不同的样式,由于许可证件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分别制作,需要对其式样进行统一和规范。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七十一、本条例对施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是2006年1月21日公布的,因此,本条例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行政法规一般应当对施行日期作出规定。在立法实践中,对法律、行政法规施行日期的规定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布时规定公布后的一个具体日期为施行日期,这一般适用于实施该法需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的法律、行政法规;另一种是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般适用于需要立即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于本条例制定后春节将至,因此,本条例采用了后一种做法,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十二、各地应当如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17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_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答: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以及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对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深入广大农村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宣传贯彻工作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进行宣传贯彻,确保条例精神家喻户晓。
各地要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将宣传贯彻工作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及时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确保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使条例精神得到全面落实。
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一些地区,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从贯彻条例精神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工作(特别是节日期间);要向广大烟花爆竹消费者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引导群众自觉在合法销售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三 : 杨庙镇强化安全监管开展烟花爆竹市场安全专项检查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把历史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警钟长鸣,防患未然。(www.61k.com]9月15日,杨庙镇分管领导任英成带领镇安监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市场专项检查,打击非法经营、存储等行为。
检查中,检查人员从制度和细节上严格把关。一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全面排查辖区零售点经营状况,严格对照“三严禁”全面进行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整治;二是重点查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三是检查零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有警示标志等;四是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安全购买、安全燃放,鼓励群众对发现的非法经营情况进行举报;五是向经营户强调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的重要性,要求零售经营户,要从正规渠道进货,积极自觉抵制非正常渠道进购的烟花爆竹产品或伪劣产品,保障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稳定。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提高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的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规范了我镇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四 : 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经管方案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经营、管理和监督,按照《燃放条例》和《专营办法》做好烟花爆竹专营工作。
此外,从工作目标上制定了相应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和烟花爆竹经营公司一定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 和讲政治、保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并参照市供销总社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
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对年烟花爆竹布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供销社一定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
一要保持销售点安全距离。要根据人口密集程度、商业流向,进行科学合理的布设,要远离国家环境监测敏感点()。城区零售点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交通干道和人口稠密区设立零售网点,销售点50米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100米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零售点。
二要优化布设临时销售点。对连续三年参与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年春节烟花爆竹销售量较大的守法经营者、采取专店销售或者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室的经营者优先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提升临时销售点的质量和销售能力。
三要加强常年销售点布点审核。各区县供销社要切实加强对常年销售点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经营条件不具备或经营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布点资格。
四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点信息档案。要对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掌握销售点的经营情况和安全状况,建立一批经营规范、安全可靠、相对固定的经营网络资源。
五要严格烟花爆竹销售专营管理。对年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者,年不再布设专营销售点。要加强对零售店、直销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销售点私自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对采购、销售非法、伪劣、超规格烟花爆竹的,要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取消经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允许申请经营烟花爆竹,为搞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打好基础。
三是统一配送,提供安全适销货源。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各级供销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严把烟花爆竹配送关。主城限放区货源统一由 渝庆烟花爆竹公司采购和配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危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配送流程是:渝庆烟花爆竹公司—各区分公司—零售点。销售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7大类164个品种。主城区以外地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共10大类184个品种。配送产品包装箱上要粘贴市安监局、市供销总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各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分公司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处理,不得私自储存;批发公司要合理调整烟花爆竹产品结构,及时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品种,引导市场消费,确保市场供应。采购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基础上,要优先从市内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货,支持本地企业发展,避免长途运输可能引发安全隐患。
主城区烟花爆竹配送时间从年 月 日开始至年 月 日截止,销售时间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四是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经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按“六统一”要求,认真落实各个环节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经营。
落实批发企业安全经营措施。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储存、配送环节。市级批发公司必须在取得资格的生产厂家采购货源;必须有专门的储存仓库和值班人员;必须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和运输车辆;各级批发企业必须坚决杜绝购买、储存、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加贴 市安监局和 市供销社监制的监封标识;各级批发企业必须与供销社签订安全经营合同,制定安全经营守则;烟花爆竹展品一律采用无药样品。
落实零售点的安全经营措施。各零售点必须到供销社指定的专营批发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其他渠道进货(或代销);各零售店必须按照专人、专柜、专管的方式进行销售;全市零售点统一悬挂印有举报电话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张贴警示标识和安全燃放标识,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并合格。
落实烟花爆竹仓储安全措施。烟花爆竹仓库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配送公司必须强化对烟花爆竹仓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烟花爆竹专用库房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安全通道必须畅通,危险标志要醒目;要有专门的值班人员并坚持24小时值守,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对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控制进入库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员;装卸烟花爆竹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监管。在销售旺季来临前,各级供销社要组织力量,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仓储设施、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要积极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窝点,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其经营产品要依法没收并统一销毁。
五是明确专人,加强信息搜集和报送工作。为加强烟花爆竹专营工作信息收集,市供销总社已指定专人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营工作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各区县供销社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专营工作的信息搜集和报送工作,以确保信息畅通。各级供销社在烟花爆竹专营工作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供销社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
一、为什么要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答:我国是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www.61k.com)烟花爆竹行业对促进人民群众就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不规范、非法生产情况较为普遍,发生数起重大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害。例如,2000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私人作坊,由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致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同年8月4日,上栗县上栗镇,由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药料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2003年12月30日辽宁省昌图县一非法烟花爆竹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8人死亡、42人受伤;2004年10月4日,广西区浦北县一爆竹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52人受伤。 我国现行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是依照198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包括了对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管理。实践证明,二者在性质等方面存在差别,不宜放在同一条例中进行规范,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已不足以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作出全面规定,因此有必要单独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形势的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相对简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相对较为复杂。二是性质不同。爆破器材属于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属于生活消费品。三是危险程度不同。爆破器材一旦流失到社会上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则相对较小。四是管理原则不同。国家对爆破器材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持有;烟花爆竹则不需要进行管制。五是爆破器材与烟花爆竹的管理职责分工相对独立,互不牵扯。爆破器材的生产、经销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及燃放的行政监督和安全管理。立法工作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关于烟花爆竹的规定剥离出来,经过补充完善,起草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
答:我国现有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约6000家,经营单位40万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烟花爆竹的产值约170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www.61k.com)烟花爆竹可分为传统产区和重点产区,传统产区和重点产区生产企业数量和产值均约占全国总数的95%以上。其中,传统产区为湖南和江西,生产企业数量占全国总数的73%,产值约占全国的75%;重点产区有广西、安徽、河南、四川、贵州和内蒙古,占全国生产单位总数的25%,产值约占全国的20%。全国县级主要产区是湖南浏阳和醴陵、江西上栗和万载、广西合浦,他们的生产单位数量占全国总数的1/4,销售收入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其中,湖南浏阳年销售收入达40亿元以上,醴陵年销售收入达25亿元以上;江西上栗和万载年销售收入分别达25亿元和15亿元以上;广西合浦年销售收入达7亿元以上。烟花爆竹的生产旺季为每年的10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生产旺季同时也是事故多发期。
目前,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自1985年到2005年12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712起,死亡9605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
继2005年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之后,全国许多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这将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大。为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有必要通过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三、为什么将本条例的名称确定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答: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了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全面规定,建议将条例的名称定为“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立法工作者经过研究认为,立法应当有针对性,当前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有必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督管理。为了突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工作者将条例的名称定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是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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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易爆的危险性物品,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同于普通物品,应当对烟花爆竹其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www.61k.com)因此,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生产,包括生产企业的设立、产品生产和生产过程中的储存。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及其储存。运输,是指道路运输,其他运输方式如铁路、水路、航空运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燃放,包括烟花爆竹的燃放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
五、什么是烟花爆竹?
答: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不仅包括烟花爆竹制品,也包括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烟花爆竹,是烟花和爆竹的统称,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音响效应)、光(光效应)、色(焰色效应)、烟、雾(烟雾效应)等效果,创造出绚丽光彩、有声有色、气氛热烈、瞬息万变的空间造型的用于消费的产品。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并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烧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并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烟花有时也叫烟火,又名焰火,但烟火有更广泛的含义。它利用火药燃烧或爆炸时产生的特有烟火效应(光效应、焰色效应、音响效应、烟雾效应、气动效应等)创造出绚丽光彩、有声有色、气氛热烈、瞬息万变的空间造型。烟花是烟火技术的一个分支,是现代烟火技术与造型艺术的巧妙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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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规定,按照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可以将烟花爆竹产品分为14类:①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②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③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④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⑤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产品。⑥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产品。⑦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⑧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⑨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⑩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单筒内径小于76毫米)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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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的产品。(www.61k.com)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76毫米)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六、什么是黑火药?
答:黑火药是指用硝酸钾、木炭粉和硫磺粉等混合制成的烟火药。黑火药是我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据考证,大约在公元7世纪初,我国古代炼丹家在制药试验中发明了原始的黑火药。黑火药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一种不可缺少的辅助材料常用烟火药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为发射烟花内的效果药提供冲力,故又名发射硝,广泛用于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黑火药,是相对军用黑火药而言的。
七、什么是烟火药?
答:烟火药,主要是利用其燃烧反应产生可见光、红外辐射、高热、高压气体、气溶胶烟幕和声响等效应的弱爆炸性物质。烟火药在军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电影电视摄制及娱乐庆典等方面都有广泛用途。烟火药主要由氧化剂、可燃物和黏合剂等组成,燃烧时产生光、热、烟、声效应。氧化剂常用的有氯酸盐、高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氧化物等。氧化剂在烟火药中的作用是,在高温下分解出氧,使可燃物氧化燃烧,产生上述各种效应。可燃物常用的有易燃金属粉、木炭、硫、硅和硅化物或金属硫化物等。为便于加工和产生特殊燃放效果,常加入黏合剂、焰色剂、染色剂等。由于使用氯酸钾等氯酸盐配制烟火药机械感度高,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国家对使用氯酸钾等氯酸盐配制烟火药有严格限制有色光剂中还附加各种火焰染色剂,有色发烟剂附加受热易升华的染料。
八、什么是引火线?
答:引火线,又称药捻,是指用于烟花爆竹点火、传火、控制时间的烟火药制品。引火线又称药捻,在烟花爆竹产品中起导火作用。它不仅用于烟花爆竹的点燃、引爆,同时在烟花爆竹综合效应装置之间起传火、延期作用。引火线以燃速不同可分为慢速引火线(燃速小于3厘米/秒)和快速引火线(燃速大于等于3厘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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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为什么要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www.61k.com]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二是配置资源,三是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其中,控制危险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监督管理方式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属于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事前监督管理方式,是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条件的推定。从管理的有效性和成本来看,一般来说对可能发生系统性问题,即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事项,往往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而对可能发生随机性、偶然性问题的事项,则采取事后监督管理。因此,事前监督管理方式,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问题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性的发生。
《行政许可法》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同于普通物品,必须严管严控。从实际中所发生的与烟花爆竹相关的各种案件事故的情况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各个环节,哪一个环节管控不严,都极有可能引发恶性案件事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对烟花爆竹这种易燃易爆危险性物品必须事前监督管理,提前设防,以从源头上控制涉及烟花爆竹的各种案件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使烟花爆竹的管理模式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十、许可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烟花爆竹的生产许可制度。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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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申请,发证机关审批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www.61k.com]
二是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其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的企业申请,发证机关审批和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是烟花爆竹的运输许可制度。包括: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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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证制度。包括: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与审批,核发许可证。
十一、为什么没有对烟花爆竹的储存单独设定许可?
答:在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储存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仓储条件、库房和人员管理、四邻距离、防火、防爆等。目前烟花爆竹乱存乱放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储存环节也发生了不少的爆炸事故,如果对储存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势必会给公共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因此,应当对烟花爆竹的储存单独设定许可。立法工作者经研究认为,烟花爆竹的储存固然非常重要,但储存与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有着紧密的联系,往往是各个环节紧密结合在一起,单纯储存而不从事其他活动的形态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此,储存发生在哪个环节,其安全管理就应该由哪个环节的单位负责,储存的条件已纳入相关环节的许可。因此,本条例没有对烟花爆竹的储存单独设定许可。 储存烟花爆竹必须设专用库房,严禁与其他商品混存。烟花爆竹仓库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安全通道要畅通,要有醒目的危险标志。烟花爆竹仓库要有严格的保管制度、消防制度、出入库制度和保卫制度。对保管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保管人员监装监卸,做到轻拿轻放、不扔不摔、不推不拖、不撞不摩擦。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在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职责?
答:历史上烟花爆竹的管理部门有公安、商业、农业、轻工业等部门,经过历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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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改革,管理部门发生了较大变化,职责也有所调整。(www.61k.com]2005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对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例以《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为依据,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等。
本条例第二章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三章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是指在许可后降低了标准,不符合许可条件;“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作了具体规定,如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二)公安部门的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主要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等。
烟花爆竹的运输有多种方式,如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本条例规范的是道路运输许可,其他方式的安全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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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已经作了规定。[www.61k.com]
(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许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等。
十三、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答: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是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要责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确定了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指虽经许可,但违反许可范围的行为。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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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公安部门应当对企业主要责任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对丢失物品予以追缴。
三是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非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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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www.61k.com)
四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等行为之一的,公安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五是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应当没收其烟花爆竹,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六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公安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七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二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等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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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www.61k.com]
四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责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等。
自1999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已多次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从抽查情况看,随着各级政府部门对烟花爆竹管理力度的加大,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制售劣质和国家禁止生产的品种逐渐减少,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二是产品低炸(指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在3米以下发生爆炸的现象,不含A级产品)、中断熄火(指产品点燃后,燃放过程中出现熄火)、火险(指在燃放时,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米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炸筒(指产品在燃放中出现药物在筒内爆炸,火星四射,甚至出现倒筒,无方向性燃放)等致命缺陷明显减少;三是使用违禁药物氯酸盐的现象逐步得到控制;四是产品的标识标注明显改善;五是通过对非法加工生产的家庭作坊的打击,正规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改善,带动了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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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www.61k.com]其主要职责:一是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二是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三是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四是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获得许可后,还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工商登记的主管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以及未经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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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是什么关系?
答:各有关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是一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的关系。在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当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所占比例很大,是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且非法生产往往集中出现于农村的家庭作坊,不易于发现和查处。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行为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查处。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普遍存在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不足、技术装备差、监管手段较少等问题。如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40人,其中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处只有3个编制,而全省2000多家生产单位要发证,日常监管也不能有丝毫放松,经常是人手不足,感到力不从心。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认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查处非法生产,其他各部门予以配合。这个意见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所确定的职责不一致,有关部门也不赞成。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管,对于非法生产的查处也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繁重、力量不足、装备差、监管手段少等情况,则属于执行中的问题,各地可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因此,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于在查处违法行为中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支持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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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在立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已就这一点达成共识。ww[www.61k.com)w.ni[www.61k.com)ubb.n[www.61k.com]et(本条应取消,或从非法生产既违法本条例规定,又违反企业登记注册规定、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如何一个部门发现其违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行为,均应按有关规定查处或提交有关部门查处。按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一个部门查处后,其他部门不应根据同一事实进行处罚。及时不能这样处理,也不宜讲“安监部门力量不足,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十五、哪个机关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答:2005年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等犯罪,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其中就包括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的职责。
对于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具体来说,侦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扣押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等物证和书证,鉴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等。本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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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61k.com)
十六、谁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答: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维护本单位的安全秩序,防止发生涉及烟花爆竹的案件或者事故。这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之所以由法律规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工作责任,是由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决定的,同时也是防止责任不清、相互推诿。因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十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答:在政企、政事分开的情况下,立法中必须分清政府部门和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以及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责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应的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制度等也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在国家法制的大格局已形成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明确本单位内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责范围。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下,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这一规定,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责任,以及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制度建设上的基本要求。按照规定,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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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法定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安全责任制,是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最重要的“软件”之一。(www.61k.com)能否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等“硬件”建设,还必须加强其“软件”建设,这是做好单位内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中,究竟哪些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内部的安全责任制?由于我们的国家大,地区情况各异,企业和单位的情况复杂多样,很难在全国范围内作统一的规定。因此,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要求。这就需要有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实际的、能够满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的安全责任制。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实践看,一般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主要有生产安全责任制、储存保管安全责任制、经营安全责任制、运输安全责任制、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责任制等。
(二)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单位内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证。严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防止犯罪分子进行破坏和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所以,每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是保障安全的必要条件。因此,要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实践看,其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包括: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生产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对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等;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和入库存放操作规程;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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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安全教育培训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基础工作。(www.61k.com]烟花爆竹行业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其生产、流通、运输、燃放哪一个环节做不好就容易发生事故。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生产环境和操作过程的危险性缺乏了解,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企业经营者也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甚至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对诸多隐患视而不见,这是当前我国烟花爆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当前亟需加大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行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十八、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性质及其如何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 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国务院领导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建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二是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三是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四是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五是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六是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各项活动;七是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于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殊商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烟花爆竹和很多商品一样,由供销社其经营活动实行的是统购统销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一直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统一归口经营烟花爆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也逐步纳入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的经营主体具有了多样性。实际情况是,在半个世纪的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在长期的经营中,供销合作社系统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完备的购销经营体系,积累了一些安全管理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在烟花爆竹的经营上,并逐步采用连锁配送的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其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在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后,在充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供销合作社系统仍占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可以继续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成为经营烟花爆竹的主渠道。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烟花爆竹主渠道的作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本系统企业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本系统企业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在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中再上新台阶,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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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防止发生安全事故。[www.61k.com)因此,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十九、在提高烟花爆竹行业科技水平方面,本条例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我国是烟花爆竹的发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形成于一千多年前。在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烟花爆竹产业也不断注入了新的活力,具有更强的美学和实用价值,市场对烟花爆竹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烟花爆竹产业已经成为一些地区脱贫致富、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然而,烟花爆竹的产业发展之路并不平坦。由于烟花爆竹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属高危行业范围,它在给人们带来欢乐喜庆的同时也带来了人员伤亡、空气污染和重大火灾等危害后果。一些地区因烟花爆竹事故多发而采取了产业整体退出的政策。1993年,北京市下达“禁放令”之后,全国数百个城市纷纷效仿,对烟花爆竹燃放采取全面禁放或设定燃放禁区的措施。随着社会各界过年放鞭炮的呼声日益高涨,经过12年的禁放之后,2005年9月9日北京市通过了“禁改限”的规定,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放开了限制,有的是全部放开,有的是有条件限制燃放。“禁改限”后,烟花爆竹所带来的伤亡、污染、火灾等现实问题又如何解决呢?政府既不能一禁永逸,也不能一放了事,只有大力推进产业升级、产品更新,加快实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的步伐,把烟花爆竹产业做强做安全,才是符合国情、尊重民意、顺从民心之举,对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具体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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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厂化
烟花爆竹是我国土生土长的民间产业,由于其传统的生产工艺、设备简单,操作容易,技术含量低,长期以来始终没有摆脱企业规模小、布点分散的特点。近几年来,经过治理整顿,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取缔和关闭了一大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家庭作坊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企业数量减少了,工厂化率提高了,经济效益上去了,事故下降了。但由于基础薄弱,烟花爆竹企业和产业规模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目前,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6000家计算,年销售收入约170多亿元,平均不到300万元。大量小而散的烟花爆竹企业的存在,不仅不利于提升产业整体水平,不利于监管,而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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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多隐患,必须通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落后的家庭作坊式生产方式和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成长性能好的企业,加快工厂化建设、改造的步伐。[www.61k.com)
(二)标准化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要求,烟花爆竹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厂房布局符合要求,企业的劳动管理、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要完善并切实落实。湖南浏阳市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市一直致力于烟花爆竹的标准化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烟花爆竹标准体系,特别是对烟花爆竹生产各环节、各工序、各工房的具体技术参数和使用要求都规定了切合实际、适宜操作的标准。1999年以来,全市共投入资金8亿多元,新建工房18650栋,实现了每道工序一栋工房、危险工序单人单栋单间,修建了防爆堤、防火隔离带、消防水池等配套设施,工厂的标准化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三)机械化
在工厂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机械化是提升产业升级的重要标志。传统的烟花爆竹产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手工操作,从业人员多,劳动生产率低,安全隐患严重。目前,随着烟花爆竹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在一些重要的生产工序上已有成型的技术设备,如结鞭机、插引机、实行电子控制远距离控制设备等,对于减少危险工序的操作人员、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十分重要。在一些工厂化的生产企业,机械化生产为企业带来了活力。据了解,使用结编机,一个员工可以管理10台机器,每台机器相当于6个员工的生产量,大大减少了作业人员的数量,产品质量也得到了提高。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的生产机械还处于较低水平。一方面,机械品种不齐,档次不高,产品不精,虽然烟花爆竹的生产机械起源于我国,但现在很多先进的设备却需要从外国进口;另一方面,工厂化建设、改造的进程不快,机械设备的推广、使用不广,烟花爆竹产业发展机械化的空间十分广大。
(四)科技化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烟花爆竹产业的科技含量仍停留在很低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的素质低。目前,全国没有一所高校设置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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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专业,在烟花爆竹行业从业人员中,相当于初中文化程度的占85%,高中文化程度的占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6%。[www.61k.com]二是产品的生产方式落后,仍然以手工作业为主,机械制造业不发达。三是产品科技含量低。特别是低感度烟火药的研究应用还处在起步阶段。四是整个行业缺少科研机构支撑。面向新世纪的烟花爆竹产业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新型安全烟花爆竹产品更新换代。最近,国家安监总局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商定,在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开设烟花爆竹专业,整合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力量,培养专门的人才,2006年实现全国首次招收烟花爆竹专业的大学生,以适应产业升级的需要。
(五)集约化
目前,我国烟花爆竹产业在地域上已经形成以湖南的浏阳和醴陵,江西的上栗和万载,广西的合浦为重点的主要生产地区。主要产区江西、湖南共有生产企业近4500家,占全国总数的73%,产值约占全国的75%;重点产区有广西、安徽、河南、四川、和内蒙古,占全国生产单位总数的25%,产值约占全国的20%。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实践证明,在集约化程度高的烟花爆竹产区,由于专业技术力量强,监管到位,在产量和效益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而在非传统产区,企业数量少、分散,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差,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监管部门人员执法不到位,致使事故多发。因此,控制布局、扶持重点、提高档次、集约化生产将是今后烟花爆竹产业发展的方向。
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标志人类征服自然界的程度。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生产烟花爆竹,对于提高其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和劳动强度以及提高安全性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始终鼓励和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协作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是目标,通过采取“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是实现目标的方法、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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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能否实现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答:烟花爆竹生产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首要环节。[www.61k.com)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管理,可以在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降低爆炸事故的发生机率。烟花爆竹生产的行业特点是生产工艺设备简单,操作方便,企业规模小且分散,技术含量低,从业人员层次复杂,易燃易爆风险高,属于劳动密集型和高危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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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从原料、半成品到成品,各个环节危险性大、管理难度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而且还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2000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一家企业在生产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几十人伤亡。该事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此问题多次作出过重要批示,各级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自2004年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后,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未发生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全国的烟花爆竹行业又接连发生了几起特大事故。这要应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入2005年10月以来,烟花爆竹重大事故较为集中,。从10月1日至11月30日,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就有10起,死亡39人,失踪5人,伤33人。特别是非法生产事故增多,如2005年11月份,烟花爆竹伤亡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必须依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这样才能促使烟花爆竹行业巩固提高、健康发展。
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近几年来发生的一些爆炸事故大多发生在烟花爆竹的生产环节。实践证明,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很多地方领导干部认为生产与安全难以两全。由于烟花爆竹对一些地方的经济贡献大,经济效益明显,因此为确保经济发展,事故的发生似乎不可避免。但是,近几年一些地方的情况表明,通过有效的管理变革,烟花爆竹这样的高危行业可以成为既安全又有效益的产业。政府通过努力,完全可以让烟花爆竹等行业在安全繁荣的轨道上运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同步良性发展。
二十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一是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主要原材料黑火药、烟火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
药等药剂具有易燃易爆的属性,与其他一些民用炸药相比相对比较敏感,摩擦感度、撞击感度、火焰感度和静电感度等较高,因此烟花爆竹生产过程具有极大的燃烧或爆炸危险性。[www.61k.com)二是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生产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基础差,工艺落后,工厂化、机械化、科技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低,一些厂点仍然是家庭作坊式的生产,“三违”和“三超”(超范围、超能力、超定员定量)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发生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仍然很大。多年的统计资料证明,我国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伤亡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安全事故频度、十万人死亡率、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都高于其他工矿商贸企业。这些重特大伤亡事故,大多数发生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点。由于这些厂点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不足和隐患,再加上有严重的违规违章行为,往往是一旦发生事故,就伤亡重大,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甚至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要保证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安全地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实践证明,从源头抓起,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其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环节的管理,对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是治本之策。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生产安全这一章首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出了规定。
1.符合当地的产业结构规划。烟花爆竹作为一种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特殊商品,只是人们生活中的娱乐品,并不是人们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烟花爆竹也不再是农民惟一的生存和脱贫的出路。因此,对这一产品的生产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逐步提高准入门槛,对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是非常必要的。就是说,必须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来丰富和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创造一定经济效益。基于这种考虑,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符合当地的产业结构规划”。这一点规定体现了烟花爆竹作为特殊商品与一般性商品的区别,也给各地区在烟花爆竹产业规划上留出了空间。我国幅员辽阔,气候条件、经济水平差异很大,不同地区有各自的产业结构规划,应结合实际确定发展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烟花爆竹生产需要占用较大面积的土地,需要较多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需要特定原材料的供应,需要区域性产业链的支持,并非任何地区都适宜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因此,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不同地区结合各自省情、市情制定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严格控制这一高危特殊产品的生产,保障安全,也有利于推进这一产业的发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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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理解,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可以从安全考虑,严格限制发展或退出烟花爆竹这一高危产业的生产,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就是这样做的;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也不应该把此产业作为脱贫致富的惟一途径,在安全生产条件、控制能力、人员素质差的情况下,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盲目发展烟花爆竹产业;传统烟花爆竹产区也应该通过产业发展规划,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的“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保障水平和能力。(www.61k.com]
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目前,我国对基本建设项目已有比较完善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一样,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建设。如烟花爆竹生产用地需要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建设选址等需要经过城乡规划部门的审批,消防设施需要经过消防部门验收等等。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是烟花爆竹生产不可或缺的,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项目经过批准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必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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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外部安全距离作出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过程中存贮大量的爆炸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破坏。为了避免爆炸事故对企业外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造成伤害和损失,烟花爆竹工厂选址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生产规模、储存药量、危险等级等确定生产、储存设施与企业外部的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外部安全距离不仅要在工厂设立时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工厂设立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期间也必须严格维护这一距离,在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应再增设任何建筑、设施。要使这一安全距离得以很好的保护,工厂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不能与城乡规划发生冲突,通过规划划定了外部安全距离保护范围,有效保证安全距离内不再增设新的建筑、设施。此外,由于外部安全距离和爆炸物品存放量成正比关系,当企业生产能力扩大、存药量增加时,外部安全距离也应随之扩大,因此企业应严格按照工厂设计规定,严格控制存药量。
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一方面,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需要生产、使用、存放大量的黑火药、烟火药等爆炸物品,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波及的范围和产生的危害很大;另一方面,厂房、仓库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危险物品生产、应用、储存的场所,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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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源,因而这一规定单独对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提出了严格要求。[www.61k.com)对这些建筑物、安全设备设施的要求与其他工厂建筑不同,与企业一般办公、生活活动场所也不同,有针对其特殊属性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的主要安全规范是《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范对烟花爆竹工厂厂房设计、工艺布局、建筑结构、材料应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其他一些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也从不同的角度对高危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均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标准和规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科技、工艺的进步和安全防护能力的提高不断修订完善的。
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性规范,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保证,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对保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的安全标准,安全防护用品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的高度危险性,国家或行业已制定了一系列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如《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对烟花爆竹生产中的设计、施工、制造、工艺、检验等技术事项作了统一规定。
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于烟花爆竹这一特殊产品,安全不仅仅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的可靠也是确保其消费过程中安全的重要前提。在消费环节,质量与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在保障生产过程中安全的同时,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安全,《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进行了规范,对其品种、规格、所用药种、药量作出了限制,不是无限制的大、无限制的响;对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款规定的含义,要求企业不仅要保障自身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还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的要求。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再好的安全生产硬件条件,没有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任的行动,则无从谈安全生产。因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每个行为人的安全责任,树立并强化其责任意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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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www.61k.com)《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危险性大,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同时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较差,在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有机构、有人员,才能真正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统一抓起来,把好安全检查、督促关;才能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本条例也不例外,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本条例所称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评价是一致的,是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安全评价机构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为安全生产管理、行政许可、安全执法检查提供主要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对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危害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制定的用于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等技术、措施、手段和组织实施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事故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应急预案实施的必要保证。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而言,从生产烟花爆竹用的药剂到烟花爆竹产品,都是易燃易爆的物品,其属性就是燃烧和爆炸,在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发生事故。因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有一个针对性强、完善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应对得当、救援及时,有效防止事故伤害和损失的扩大。需要强调的是,有了救援预案不是最终结果,救援预案不能束之高阁,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培养职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时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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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除本条例列举的应具备的条件外,其他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要求,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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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劳动防护、有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也必须同时应具备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www.61k.com)
二十二、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何才能获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应明确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经许可实施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方予批准,发给许可证书,授予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格。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颁发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是申请人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行进行安全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原则,任何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对所属地区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般都在农村和城镇郊区,规模小,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该下移,有利于把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虽然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为了方便企业申请,减少申请人的往返劳顿,同时使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属地内申请人的情况能够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监管,特规定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补齐、补正、更正申请材料的要求。除审查申请材料外,必要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审查,通过现场审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对申请材料的意见、现场审查情况、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等,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收到材料之日”应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不包括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
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最终审查和颁证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最终审查和颁证机关必须本着严格、认真的态度进行审查,充分体现本条例中“国家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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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产业结构规划政策,把好最后一道关。(www.61k.com)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即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申请人知晓未被许可的原因。同时,颁证机关还应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理之日”应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这45个工作日不只是审查时间,还包括发证或发出不予发证书面通知的时间在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3年。
3.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颁证机关(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颁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实施机关(包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或决定许可与否。许可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烟花爆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三、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改扩建是否还需要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烟花爆竹生产属高危行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旦发生一些较为明显的、重大的变化,必须重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是个动态的过程,规章制度等“软”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厂房、设备、设施等“硬”件也随着生产规模、能力、药量等不断变化。当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时必然有所改变原来的安全生产条件,甚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础条件不再存续,在原来条件下核发的许可证将不能再证明改造后的企业具备烟花爆竹生产资格,理应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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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答: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的管理规定,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范围。[www.61k.com]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既要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要求,又要符合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一个单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前,它既可以是已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也可以是未正式登记注册、仅具有法人条件的单位,无论是哪种情况,这个单位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其经营范围是不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只有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另外,一个单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时,提交的证明材料中应该包括其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预核准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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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很多。本条例定义的烟花爆竹不仅包括烟花爆竹产品,还包括生产烟花爆竹用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产品分为烟花和爆竹两大类,又可细分为若干规格种类。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和原料药品生产有很大不同,烟花类产品和爆竹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危险等级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一个企业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不表明它具备了生产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原材料的条件和能力,也不证明它可以从事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原料药品的生产活动。一个企业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和它生产的产品种类相关联的,具备了生产爆竹类产品的安全条件,不一定具备生产烟花类产品的安全条件;具备了生产爆竹、烟花两类产品的安全条件,不一定具备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安全条件。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该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种类根据其安全生产条件作出核准标定;二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不得生产未经许可的产品种类;三是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工房用途,也不得超定员、超药量、超能力生产。
根据企业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审查、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许可其生产的产品种类进行核定、标注,使其与安全生产条件相对应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极其重要的。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生产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序和生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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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方式等条件决定着企业可以生产的产品种类和能力。[www.61k.com]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提出许可证申请时就应写明申请生产的产品种类;安全评价机构应针对其生产的产品种类和生产能力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并作出评价结论;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对照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证书上标明许可生产的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超过规定品种范围生产的,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般来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如果变更、增加生产的产品种类,扩大生产能力,必然要进行改扩建或安全技术改造等基本建设,这时,应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十六、本条例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生产作业人员有什么规定?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这是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教育培训包括上岗前安全知识培训和继续提高培训,生产企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及时进行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他们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作为高危行业,企业除了要进行全员培训外,还必须对高危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高度危险,这些工序的作业人员时时都接触、使用火药,而这些药品又都是比较敏感的,静电、摩擦、碰撞、干燥、潮湿等因素都有可能引发事故,这些岗位的作业人员如果不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安全防护知识,盲目作业或违规操作,哪怕是稍有不慎或疏忽,就可能引发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因此,将从事上述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列入特种作业人员范围,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使其了解本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知识等,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都规定特种岗位和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本条例也特别规定了药物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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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进一步明确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www.61k.com]
二十七、本条例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很多物质能通过火源等能量的作用产生燃烧或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即能够产生烟花爆竹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能够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都能够作为烟花爆竹生产的原料。有些物质因为安全性、稳定性、可加工性、爆炸威力、环保等方面的原因而不适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即使可以用于烟花爆竹生产的原料,也因配制成分和方法的不同,存在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目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技术标准,明确规定了可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规定了用量,这些都是经过科学论断和实践证明的。如氯酸盐类因摩擦感度、撞击感度高,生产、储运过程中极易酿成事故,故仅仅允许用于烟雾类、摩擦类产品;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因自身和燃放后的毒性而禁止使用。因此,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仅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安全的需要。
二十八、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包装、标识是如何规定的?
答:规范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识是确保储存、运输、燃放安全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品包装都应有一定的标识或使用说明。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工艺美术品,也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烟花爆竹的目的是满足人们文化娱乐的需要。人们在娱乐时不断追求多姿多彩的效果,这一需求引导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不断向多样化发展。产品种类多种多样,特性各异,必然带来燃放方式的不同,有些产品的燃放方式也是独特的。不正确的燃放方式、处理方式,可能会对人们造成伤害,甚至酿成恶性后果。为了保证燃放的安全性,国家标准规定烟花爆竹外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燃放说明,以告知人们如何正确燃放烟花爆竹,在娱乐的同时确保安全。同时,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储存、燃放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妥善处置。以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其进行标识,便于引起人们的注意,提醒人们注意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也有利于安全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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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条例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安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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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生产烟花爆竹的重要原料,是爆炸物品,管理不善可能会酿成事故,如果丢失或被犯罪分子利用,则会造成社会危害,影响公共安全,因此必须严格加强管理。[www.61k.com]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该规定主要有三层内容:一是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随着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已不局限于以往的门锁、犬防、人员守护等传统手段,必要时,企业应该采取现代安全技术措施,如采用红外监视报警、录像监控等技术手段,妥善保管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物品,严防发生事故和对社会造成危害。二是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丢失。这不仅是安全生产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三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以便及时追缴,防止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
三十、应当如何理解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分类和经营布点的规定?
答:这里的经营是指商业贸易企业购进和卖出产品的行为,不包括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经营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纽带。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本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批发和零售的差异,主要是销售对象的不同。批发是指以较大的批量,销售给零售单位;零售是指以较小的批量,销售给烟花爆竹消费者。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含义:一是明确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行政许可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是确定了烟花爆竹的经营布点实行审批制度,即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为保证经营秩序的稳定,其经营布点应该是有限制的、有规划的,不是无限制的、盲目的。如批发经营既不能形成市场垄断的格局,不利于广大消费者,批发企业也不宜过多,造成无序竞争;零售经营点不宜过少,也不宜过多,更不应形成“一条街”式的销售场所,这样不利于安全。
从安全角度来看,无论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还是零售经营,经营单位的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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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或储存库房必然要滞留大量的烟花爆竹,构成重大危险源,因此,应从经营布点规划上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的设立,特别是在城市市区,更应严加控制。[www.61k.com)在人员稠密地区、重要交通枢纽、危险场所,如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加油站、名胜古迹等地,禁止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点。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需要有一定规模的仓库来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城市市区一般不可能具备大量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也不宜在城市市区存储大量的烟花爆竹,因此,本条例特别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这里所说的批发场所,并不是指批发企业的日常办公场所,而是指存储、装运、配送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就是说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涉及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经营场所,并不限制在城市市区设立不涉及烟花爆竹实物的业务洽谈等办公场所。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也必然要在经营场所存储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形成一个危险源,因此从尽量减少危险源、保障安全角度考虑,本条例特别规定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怎样算合理,因为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很大,不宜作统一的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十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同样是危险性较大的一种商业经营活动,为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批发企业必须在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方面都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经营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这是为了确保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具有一定企业规模,有一定安全经营投入能力,能够设立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配备有必要的经营和安全管理人员,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法人条件审查时,一般审查其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预核准证明文件。
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里的经营场所是指存储有烟花爆竹的仓库或实物批发销售场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需要在仓库或实物批发销售场所储存大量的烟花爆竹,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存储大量的烟花爆竹就构成了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较大范围的破坏。因此,为了避免发生事故对经营场所以外其他生命、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失,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仓库、设施或实物批发销售点)与周边建筑、设施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特别是储存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并认真加以保护。要使这一安全距离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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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保护,储存仓库的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不与城乡规划发生冲突,通过规划划定安全距离保护范围,有效保证安全距离内不再增设建筑、设施。[www.61k.com]一般实物批发销售点和零售网点一样,不应存储数量过多的烟花爆竹。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硬件”条件,没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是不可能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更谈不上经营安全。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条件的储存仓库,才能保证其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安全。目前,还没有单独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设计规范,其设计和建设是遵循《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总仓库的要求进行的;经营场所(有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销售点)也应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安全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具备防火、防盗、消防以及安全距离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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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烟花爆竹经营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既要有仓库“硬件”的要求,也要有人员方面的特殊要求。条例规定批发企业要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保管员、仓库守护员要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具备专业安全知识。保管员、仓库守护员要经过培训、具备专业安全知识,以确保批发企业的最重要经营场所——仓库的安全守护和烟花爆竹产品的保管,防止发生事故或事件。
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是有爆炸属性的危险物品,且一般数量很大,属重大危险源,因此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评价的重点是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当然对企业安全管理的其他方面也应进行必要的评价,通过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帮助和促进企业改进和完善安全管理。安全评价结果也是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之一。安全评价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其评价结论负责。
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像生产企业有那么多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烟花爆竹成品没有原料药品那样敏感,库房等场所危险程度也没有生产工房那样高,对批发企业而言,主要的危险源是储存仓库,搬运和装卸烟花爆竹过程中操作不当也会引发爆炸。因此,批发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制订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的应急预案,预先做好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和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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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计划,以便于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救援并防止损失的扩大。(www.61k.com]同样,还应有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和足够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增强职工的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除本条例列举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其他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也提出了要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还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二、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经营烟花爆竹不同于经营不具危险性的其他商品,经营者必须了解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特性,掌握必要的专业安全知识,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以保障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烟花爆竹遇火源极易引发爆炸,因此安全是第一重要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实行专店或者专柜,完全是出于安全的考虑。一是以防其他商品对烟花爆竹造成不安全影响;二是避免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店铺在一起,因人员混杂、人员多形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时造成更大的伤害;三是禁止实行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的连铺经营或扎堆经营方式,以免一个点发生事故,引发连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伤害。这里所说的专店或专柜,一般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其他商业经营店铺等不紧密相连。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也是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意识,保证经营安全的需要,尽可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防火,因此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万一出现火情或发生小事故时,能够及时消除险情,并防止事故扩大,造成更大损失和伤害。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目的是提醒和警示他人注意安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就是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仅要具备上面列举的三个具体条件,如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条件,也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规定外,各地区在零售经营许可中可结合当地的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作出一些具体、细致的规定,如零售经营场所临时存储烟花爆竹产品的数量限制、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情况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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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应如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答:条例规定,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证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此项行政许可工作。(www.61k.com]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委托后,责任主体不变,仍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给各地结合实际实施经营许可工作留有空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不同,对批发企业的许可审查,没有要求要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但增加了对经营场所需要审查的规定。这里的经营场所是指有烟花爆竹实物的经营场所和仓库。考虑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审查内容相对比较简单,批发企业也不宜布点过多,许可工作量不大等因素,从工作量来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承担起此项工作。同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不同,是由申请人直接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颁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予以批准,并发给《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颁证机关在许可审查时,发现该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重大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颁证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于许可实施机关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经营许可证,准予烟花爆竹经营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从申请受理、材料和经营场所审查到核发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受理之日是指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需要补办申请材料以及申请受理时或申请不受理时,都应给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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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具备了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条件,只表明它具备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潜在安全资质”,必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才真正具有烟花爆竹经营“实际资质”。批发经营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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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本条例没有直接的文字表述。(www.61k.com]但容易理解,进出口经营是批发经营的业务活动之一,这类企业所从事的也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活动,应按照批发企业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十四、申请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应如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申请人直接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和批发经营许可审查一样,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通过对经营场所的安全审查,把住经营安全的关键一关。从申请受理、材料和经营场所审查到核发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为20日。
考虑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人员和经营场所易于变动、经营季节性强等的特点,各地对燃放品种和规格也有不同的限制,为便于安全监督管理,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前面已经提到,本条例虽然对限制存放量没有具体规定,但限量存放对保障经营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经营范围手续,才可以正式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十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时限,本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三十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1.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之间的经营关系,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这一款有三层意思:
一是批发企业的采购对象是生产企业,销售对象是零售经营者,批发企业不能再销售给批发企业。这样规定避免了多层批发,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费用,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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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www.61k.com]
二是零售经营者的采购对象是批发企业,不能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烟花爆竹。这样规定的理由是:零售经营者因销售场所存储限量、存储能力、运输能力等因素的制约,需经常地、小批量地购进烟花爆竹。采购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也不一定是一个生产企业就能满足的。如果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数量太少,专车运输成本太高,容易诱发非法运输,危害社会安全。零售经营者如果从批发企业采购,可以根据消费市场需要采购不同生产企业的不同种类的产品,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保证了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同时,零售经营者从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便于管理者掌握烟花爆竹产品的流向,规范经营秩序,有利于防止非法生产、经营。
三是生产企业只能向批发企业销售产品,不能直接向零售经营者销售产品。这样规定表面上看限制了生产企业销售范围,但就烟花爆竹这种特殊商品来说,适当的限制对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安全是必要的。即使允许生产企业向零售单位直接销售,生产企业也没有能力面对成千上万的零售经营者,且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生产企业货款及时回收。大的生产企业一般都不愿意“零打碎敲”式的销售,而喜欢大宗批发销售。只有小的生产企业才会愿意直接面对小用户,一点一点地就近销售。这样规定也有利于抑制非法生产、经营,鼓励、引导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2.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经营准则,即: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反了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违法行为,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是纵容违法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行为。二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保障,危害了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是鼓励、支持这种危害生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的行为。三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多数是假冒伪劣产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则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并且容易酿成燃放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3.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对经营企业允许经营的产品种类作出了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将烟花爆竹产品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B、C、D级产品均有明确的药量限制和确定的安全半径,爆炸威力较小,相对比较安全,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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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消费者进行娱乐活动时燃放的产品,燃放时一般不需要特别的安全防护和专业燃放知识。(www.61k.com)而A级产品药量大、爆炸威力大、危险程度高、燃放安全半径大,燃放时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并要选定合适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护和采取安全警戒措施,是适应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国家有关标准明确规定这类产品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这类产品一般用于社会或企业组织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晚会上燃放。一般消费者不能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一是因为一般消费者自身不具备专业燃放知识,二是一般消费者也没有能力做到选择合适的燃放地点并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警戒。如果允许一般消费者燃放A级烟花爆竹产品,不仅容易造成其自身伤害,还会造成对周边群众的伤害,甚至酿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也是防止这类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普通消费者,保障燃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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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条例对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产烟花爆竹,需要大量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目前,我国烟花爆竹生产行业的现状是,有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己加工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也有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己不生产,需要从专业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企业购买。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依法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可以自己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用于自己生产烟花爆竹。二是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可以将产品卖给具有合法资质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即允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进入商业批发经营环节。三是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可以向依法取得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四是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这样规定,目的是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这些生产烟花爆竹的重要原料流入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个人手中,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或者被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相比较而言,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管理和控制,应该严于烟花爆竹产品。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销售进行严格的控制,作出明确的限制,可以从源头上抑制或防止非法生产,减少不安全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在销售时应认真查验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手续,仔细做好销售记录。二是对于生产、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其生产、经营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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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包括行政许可等事项,均纳入本条例的管理范畴,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www.61k.com]三是经营企业从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经营活动与从事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活动不同,一方面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危险程度要高得多,另一方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管理不严,也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对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必须从严管理和控制,即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等各方面应从严要求,并从严控制这类批发企业的数量。不允许零售经营者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三十八、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是否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答:一般情况下,运输可分为陆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三种形式,其中陆路运输又可分为道路运输和铁路运输。道路运输即指由机动车运输的方式。按照现有的运输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运营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肩负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的重要职责。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只有获得公安部门的许可方可进行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对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以及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材料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对于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给予许可;对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不得批准进行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未经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不得非法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
三十九、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关于铁路运输。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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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www.61k.com)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烟花爆竹。禁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2)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3)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4)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并且使烟花爆竹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发生被盗、丢失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工作人员及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烟花爆竹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防止其爆炸。
2.关于水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其安全管理比公路运输的情况更为复杂,专业性更强,由于两种运输方式的不同特点,其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都存在较大差异。目前交通部门已经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水路货物运输从运输市场准入、港口作业、船舶运输、通航安全、防治污染以及人员培训和资质许可等各个环节建立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同时《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港口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危险物品的运输和安全管理作出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而且完备的法规体系。在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中充分发挥交通部门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水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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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航空运输。总的来说,并不完全禁止烟花爆竹航空运输,但是对于携带和运输有着严格的区分。携带是指随身带着;运输是指用交通工具把物资或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1)有关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明令禁止旅客携带或者在托运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一)枪支、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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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军械、警械;(二)管制刀具;(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www.61k.com)”《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规定:“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2)就货物运输来说,按照有关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烟花爆竹属于限制运输的危险品。某些种类的烟花爆竹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航空运输。
四十、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向谁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为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一)关于运输许可申请地
为了便于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掌握本地烟花爆竹的输入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有观点认为这样规定不便民,建议向启运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立法工作者认为,本条例这样规定,除了有利于公安部门的管理外,与以往的实际做法是一致的,而且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同时也与相关的立法实践是一致的,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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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www.61k.com)
(二)关于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承运人必须具备危险物品的运输资质。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烟花爆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托运烟花爆竹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烟花爆竹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在申请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应当提交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道路运输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且《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当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按照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2)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3)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4)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过10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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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1)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2)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3)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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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这里规定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就是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托运人是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售卖人,购买人可能是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或者是零售经营者,他们在托运活动中不仅要证明购销合同中购买人的合法性,还要证明经销人的合法性。因而本条例规定托运人应当具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既是烟花爆竹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明,又是买卖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的证明。公安部门在审查运输许可条件时,通过查验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可以有效地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也可以提高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系数。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应当具有合格证明。虽然公安部门不是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的检验部门,不能直接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作结论,但可以通过查验其合格证明的方式,对安全运输条件作出判断,以确定其是否适于运输。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是运输许可事项中的重要内容。运输车辆牌号,是车辆符合危险品运输条件、经许可运输的标志,确定运输车辆牌号,有利于对运输车辆的监督;运输时间,是从环境方面考虑有利于安全运输并有利于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起始地点,是反映和确定烟花爆竹流向的必要条件;行驶路线和经停地点,是对动态运输进行安全监督的必要条件,在行驶路线和经停地点确定后,运输车辆不得随意变更。在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应当将“运输车辆牌号和经停地点”删去,认为:(1)收货方在办理运输证时确定的车辆是动态的,不能保证在许可有效期内等着装运货物;(2)车辆在运输途中,很难确定经停地点,行政许可时也不可能确定经停地点。立法工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仅考虑到了运输者的便利,而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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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的安全要求:(1)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非任何车辆均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www.61k.com]且提交运输车辆牌号,只是要求该批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特定车辆承担即可,而不是说在许可期间该车辆不允许从事其他任何活动。(2)根据距离的长短,烟花爆竹的运输可分为长途和短途两种。对于短途运输而言,一般可直接送至目的地,并不需要在途中经停。而对于长途运输,由于路途较远,为了使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进行必要的补充,以保证运输安全,在途中经停是必要的。运输途中的经停并不是随意的,而是以运输需要为基础来确定,根据车辆停留地点的安全状况、运输距离、休息地点、燃料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因此,确定经停地点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运输车辆不得不在许可的经停地点之外的地点经停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以保证安全为原则,但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十一、本条例对运输申请的审查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为20日。考虑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时间要求比较强,且审查的内容相对简单,为了保障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正常、快捷进行,经过与公安部门的同志研究协商,立法工作者最后将审查日期确定为3日,即公安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述要求。如果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在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这样,既可以依照标准严格进行审查,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可以方便申请人查找不足,为下一次申请做有针对性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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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目前,运输烟花爆竹存在着运输证被一次领取重复使用的违法行为。(www.61k.com)为了从制度和措施上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有关许可事项,即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这样有利于有关部门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以保障运输安全。
四十三、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国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也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运输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危险物品的运输除了遵守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的专门规定,而这些专门规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不涉及的。因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即: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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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在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首先应当保证运输的合法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证明合法运输的有效证明材料,承运人应当在整个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如果承运人尽管获得了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但没有随车携带,且在遇有检查的时候不能及时提供,那么有关主管部门可视为没有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运输许可事项是当事人所具备条件的反映,有关公安部门在经审查认为其符合安全运输的条件时,作出准予运输的决定。如果与许可事项有关的情况发生了变更,那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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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部门作出许可的依据就发生了变更,有关人员应当重新申请许可,不得在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情况下从事运输。[www.61k.com)运输许可事项主要是指应当遵守以下事项:不得变更托运人和承运人,严格遵守核定的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严格按照核定的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进行运输,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当符合核定标准。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不仅自身应当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同时还应当使运输货物的危险性为社会所认知。为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悬挂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以提醒有关车辆和人员注意规避。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不得自行制造所谓的警示标志。
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牌。标志灯包括灯体和安装件,标志灯灯体正面为等腰三角形状,由灯罩、安装底板或永磁体(A型标志灯)、橡胶衬垫及紧固件构成,标志灯正、反面中间印有“危险”字样,侧面印有“!”,灯罩正面下沿中间嵌有标志灯编号牌;按车辆载质量、安装方式分型,可分为磁吸式(A型)、顶檐支撑式(B型)、金属托架式(C型)三种。标志牌的材质为金属板材,形状为菱形,标志牌图形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种类、名称和颜色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附录A,标志牌按《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类、项和车辆载质量分型。标志灯和标志牌的规格和尺寸参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有关规定。
标志灯安装于驾驶室顶部外表面中前部(从车辆侧面看)中间(从车辆正面看)位置,以磁吸或顶檐支撑、金属托架方式安装固定。安装位置参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附录B。对于带导流罩车辆,可视导流罩表面流线型和选择的金属托架角度确定安装位置,允许自制金属托架,允许在金属托架与导流罩间加衬垫,保证标志灯安装正直。
标志牌一般悬挂于车辆后厢板或罐体后面的几何中心部位附近,避开车辆放大号;对于低栏板车辆可视情况选择适当悬挂位置。悬挂位置参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附录C。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面厢板几何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悬挂一块标志牌。运输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牌的悬挂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的规定。根据车辆结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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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螺栓固定、铆钉固定、粘合剂粘贴固定或插槽固定(可按使用需要随时更换)等方式安装固定标志牌。[www.61k.com)对于罐式车辆,可选择按规定位置悬挂标志牌或以反光材料按《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在罐体上喷绘标志。悬挂的标志牌应按《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与所运载危险货物的类、项相对应,与标志灯同时使用。 车辆驾驶员应对使用中的车辆标志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持车辆标志的清洁和完好。车辆在装、卸载可能导致车辆标志腐蚀、失效的化学危险品后,应及时对车辆标志进行检查,必要时对车辆标志进行清洗和擦拭。标志灯正常使用期限为两年,标志牌正常使用期限为四年。在使用期限内车辆标志发生破损、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装载是指将烟花爆竹放入运输车辆。烟花爆竹在运输车辆内应当装载牢固,运输车辆在行驶时,烟花爆竹不发生碰撞。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混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不得与灭火方法不同的其他物品混装,更不得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在运输过程中,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不仅增大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同时也降低了人员从事故中安全逃离的可能性。为了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本条例规定严禁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与前后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按照安全时速行驶是为了保障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限速行驶有两层含义,一是不超过道路的限制行驶速度;二是不超过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限制行驶速度。从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宜行驶速度过快的情况考虑,应当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加以限制。当道路的限制行驶速度高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限制行驶速度时,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按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限制行驶速度行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不同的道路,有不同的行驶速度限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掉头、转弯、下陡坡时;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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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www.61k.com)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时速内限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以免引发事故。
运输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在经过许可的地点途中经停。经停时,必须有专人看管。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在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燃烧、爆炸的情况,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首先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以消除危险、控制危险范围并尽量降低其危害程度。如可以将车辆开到距离人群和建筑物较远的地方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以可能为限,本条例并不要求驾驶员、押运员不顾一切代价防止事故发生或者降低危害程度。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置。此外,驾驶员、押运员还应当及时向有关运输企业或者托运人报告。
四十四、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要核销?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到达情况,并在3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的公安部门核销。这样有助于公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管理,使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使用从开始到结束都处在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下。而且,这样还可以防止《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被违法使用。
四十五、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可以携带烟花爆竹?是否可以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答: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公共交通安全是十分危险的。由于公共交通工具的空间狭小,一旦发生事故,人员难以疏散,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使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人身财产蒙受巨大损失。这里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既包括客车、火车、轮船,也包括客机。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本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邮寄是运输的一种方式。危险品的运输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在通常情况下,邮寄物品的运输条件达不到危险品的运输条件,所以烟花爆竹不能作为邮寄物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实际上是将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混合在一起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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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www.61k.com)由于夹带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承运人对危险物品的存在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容易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本条例禁止这类行为。
四十六、为什么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
答:烟花爆竹的娱乐效果是通过燃放体现出来的,在燃放时,烟花爆竹充分释放其爆炸和燃烧性能,制造出各种声、光、色、烟、雾效果。这个时候,既是充分体现烟花爆竹功效的时刻,也是相对比较危险的时刻。如果燃放不当,不仅不能恰当地展现烟花爆竹的娱乐作用,反而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如北京、上海等地大中城市,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流向登记制度和标签管理制度,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目前,北京、重庆等地在总结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和监督管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地方法规和规章等多种形式,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措施,形成了比较成熟、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十七、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在燃放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规定。合法燃放烟花爆竹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应当正确进行燃放,不得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限放或者禁放烟花爆竹应当由谁决定?
答:《宪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鉴于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可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这就意味着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在立法过程中,对于“限放”和“禁放”由哪一级政府来决定曾经有过不同意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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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应当将决定权授给省级人民政府,有的认为应当将决定权授给市级人民政府,有的认为应当将决定权授给县级人民政府。(www.61k.com]经过研究,立法工作者认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针对城市的。由于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自然条件、民俗传统和社会发展水平都不尽相同,考虑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限制和禁止烟花爆竹问题上的不一致性,省级人民政府不可能确定每个城市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立法的本意就是将属于地方事权的事项的决定权交由地方行使,因此在条文规定上应当充分体现出这一点。将限放或者禁放的决定权授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一个比较合理、恰当的选择,这样更有利于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安全管理。因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四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方面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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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烟花爆竹虽然是喜庆娱乐品,但也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中的药剂,无论是黑火药还是烟火药都是易燃易爆物质,如果在燃放中不注意安全,就可能发生火灾,甚至爆炸事故,将给公共安全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所以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者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
宣传教育工作是保障本条例顺利组织实施的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等单位,深入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依法燃放意识。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对条例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是要加强对燃放品种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合法的燃放品种,不购买和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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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www.61k.com)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悬挂条幅、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把条例宣传工作列入本地区普法工作计划,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以务实的态度认真研究部署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展开条例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比较集中的地区,还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深入广大乡镇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宣传贯彻。同时,在工作中要注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把条例的精神送到企业,送到千家万户。
(二)新闻媒体的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的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具体来讲,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宣传报道:(1)为防止烟花爆竹在燃放中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切实按产品说明进行正确燃放,避免使用不恰当或者具有危险性的方式、方法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避免错误的方法。(2)烟花爆竹不得在室内燃放,不许对人、对物燃放,应该选择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以降低燃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有成人指导其按照产品说明燃放。(4)烟花燃放时不可倒置,点燃烟花爆竹后如发生瞎火现象,不能再点火,更不能用眼睛靠近观察。(5)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当地政府相关安全规定。(6)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也是造成燃放事故的原因,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选择合格产品,选择经检验合格的(贴有合格证)正规工厂生产的产品,避免使用伪劣产品。(7)烟花爆竹的存放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许靠近火源;二是不许存放在潮湿的地方,避免被雨淋,否则易产生化学反应,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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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由谁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答: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www.61k.com)由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程度所限,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对烟花爆竹的危险性还不能予以深刻理解,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也缺乏随机处理的能力。近年来在燃放环节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中,有许多未成年人受到了伤害。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其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因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父母双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3)若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兄姐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但应经其同意,且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4)若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或者由法院、其他组织指定。
五十一、消费者选购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消费者选购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供应商:建议消费者应当向取得到有销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专营公司或商店去购买烟花爆竹。那些无证摊点上销售的烟花爆竹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不但质量没有保证,而且普遍存在头数不够、响率低、不稳定、断火等问题,危险性比较大。
2.选择产品类别:烟花爆竹产品有十几类几千个品种,近年来,吐珠类、喷花类、升空类、小礼花类、造型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俗称盆花)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这几类产品都对燃放场地有要求,要求较空旷的地方、附近无电线及易燃物等,不少地区规定了本地区允许燃放的品种、规格,消费者应根据年龄、掌握烟花爆竹知识程度、燃放程序、消费的场地和本地区的规定,合理选购烟花爆竹产品。消费者一般可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B、C、D级产品,A级产品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燃放,或有证燃放。由于摔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爆炸感度底,遇到摩擦、碰撞极易发生燃烧、爆炸,存放、燃放时潜在危险性很大。所以,消费者不要购买、燃放摔炮、拉炮、砸炮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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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辨别产品外观:应选购整洁、无霉变、完整未变形、无漏药和浮药的产品。(www.61k.com)对吐珠类产品应选购筒体较粗、硬,引火线较好的产品。对升空类产品应选购安装牢固、导向杆完整、粗细均匀、平直的产品。对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产品因发展快、结构复杂,品种越来越多,药量也越来越大,危险性随之加大,消费者应选购结构牢实不松散、筒体结实、引火线是安全引线的产品,不应选购组合盆花很大、高而细、单发药量较大的产品。对结鞭类产品应注意结鞭牢实度,不松垮、有一定的带引等。
4.认清产品标志:应选购产品标志完整、清晰的烟花爆竹,即有正规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中文燃放说明清楚。
5.选购的烟花爆竹产品引火线(除摩擦类和部分线香类外)应是无霉变、无损坏、无藕节的安全引线(结鞭爆竹产品为纸引,但要注意有一定的带引,以防伤及手和眼睛等),颜色一般为绿色。
6.选择药量:爆竹是以声响即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但并非越响越好,分为结鞭爆竹和单个爆竹(如雷鸣等),为了消费者的安全,我国对爆竹产品药量作了严格的规定,从而限制了其规格,但如今部分消费者追求响声,要求爆竹越做越大,这种消费观是不对的。选购结鞭爆竹产品时一是注意引火线的长度;二是注意结鞭牢实度,不松垮等。选购单个爆竹时,绝对不要选购氯酸盐炮或高氯酸盐炮。
7.烟花产品按其结构和运动形式分类可分为吐珠类、喷花类、升空类、小礼花类、造型玩具类、线香类、组合烟花类等十几类,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燃放场地和欣赏目的来选购烟花产品。近年来,吐珠类、喷花类、升空类、小礼花类、造型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俗称盆花)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这几类产品都对燃放场地有要求,要求较空旷的地方、附近无电线及易燃物等。对吐珠类产品应选购筒体较粗、硬,引火线较好的产品。对升空类产品应选购安装牢固、导向杆完整、粗细均匀、平直的产品。对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产品因发展快、结构复杂,品种越来越多,药量也越来越大,危险性随之加大,消费者应选购结构牢实不松散、筒体结实、引火线是安全引线的产品,不应选购组合盆花很大、高而细、单发药量较大的产品。消费者应根据自身的需要,按照提示选购合适的烟花爆竹。
此外,消费者购买烟花爆竹后应尽量缩短在家庭储存的时间,并注意做到:一是不许其靠近火源;二是不要将其放在潮湿的地方;三是不能让其被雨淋湿。
五十二、哪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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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社会中的一些特殊场所对安全特别是消防安全的要求较高,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www.61k.com)因此,在这些特殊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于哪些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为依据,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确定。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具体是:
1.文物保护单位。
燃放烟花爆竹有可能引起火灾,而且燃放后会残留大量的固体、气体废物,会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和损害。为了保障文物的安全,并确保一些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本条例规定严格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保持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正常秩序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燃放烟花爆竹在噪音控制、公共卫生、消防安全等诸多方面给上述场所带来各种威胁,甚至会被利用制造恐慌。因此,为了维护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的正常运营秩序,在这些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敏感性较高,按照法律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由于烟花爆竹燃放产生的烟火对消防安全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所以本条例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燃放烟花爆竹,以免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电力的正常供应是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和保障。在输变电设施附近燃放烟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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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有可能造成电力以及能源供应的中断,危险性远远大于在安全的地点正常燃放烟花爆竹。[www.61k.com)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分别为:
(1)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①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和站内的设施;②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③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①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②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③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④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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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力线路保护区:①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机构内的人员一般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证这些场所的安全,保障场所内人员的安全,防止他们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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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意外伤害,不得在这些场所燃放烟花爆竹。(www.61k.com]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山林、草原发生火灾一般都具有蔓延性和不可控性,一旦发生,如果扑救不及时,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生态危害乃至人员伤亡。为了防止该类火灾及其破坏性后果的发生,必须禁止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这是一项开放式规定。虽然本条例未作规定,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的,有关组织和个人也应当遵守。
五十三、消费者应当如何燃放烟花爆竹?
答:在新春佳节以及各种吉祥喜庆的日子燃放烟花爆竹,早已成了国人的传统习俗。然而,灿烂的焰火和清脆的爆响并不一定会给人们带来愉悦、幸福感,相反,不科学地燃放烟花鞭竹往往容易导致乐极生悲的后果。几乎每年春节期间,全国各地都会发生或大或小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事故,人员及经济损失惨重,所以,那些认为烟花爆竹不同于雷管炸药、危险性不大的观点是非常片面的,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消费者应当按照烟花爆竹的燃放说明进行操作,保证燃放过程的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燃放主要是为了节庆时的娱乐,在燃放的过程中不得做出危害他人安全的举动。由于烟花爆竹的品种多种多样,燃放的方式既可以是点燃抛掷,也可以是固定或发射等,但是无论以何种方式燃放,均不得针对人群、车辆、建筑物等。
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极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对燃放者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在实践中,曾经多次发生过楼上高层住户用竹杆等物品将烟花爆竹挑出窗外燃放,殃及楼下住户和行人,造成人员伤残的事件。
3.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极有可能造成燃烧物的飞散,会伤及路人或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
4.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要做到燃放烟花爆竹不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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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注意燃放地点的选择,不能在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上燃放烟花爆竹,人行道和机动车道是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必然影响和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www.61k.com)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其燃放后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利用烟花爆竹的特点采取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般来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的烟花爆竹产品都应在室外燃放。正确选择烟花爆竹的燃放地点,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进行燃放。燃放烟花爆竹要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安全规定。
2.严格按照产品上的说明选择符合要求的场地正确燃放。吐珠类烟花的燃放最好能用物体或器械固定在地面上进行,若确需手持燃放时,只能用手指掐住筒体尾端,底部不要朝掌心,点火后,将手臂伸直,烟花火口朝上,尾部朝地,对空发射。喷花类、小礼花类、组合类烟花应平放地面固牢,点燃引线人即离开。旋转升空及地面旋转烟花则必须注意周围环境,放置于平整地面,点燃引线后离开观赏。燃放手持或线吊类旋转烟花时,手提线头或用小竹杆吊住棉线,点燃后向前伸,身体勿近烟花。燃放钉挂旋转类烟花时,一定要将烟花在墙壁或木板上钉牢,用手转动烟花,能旋转的好,才能点燃引线离开观赏。此外,还应注意手持烟花不应朝地面方向燃放;爆竹应在屋外空处吊挂燃放,点燃后切忌将爆竹放在手中;双响炮应直竖地面,不得横放。
3.消费者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要保持警觉、清醒的头脑;意识不正常或喝酒后,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产品。
4.采用正确的点燃方式。明确点火部位,用烟或香侧身点燃后(严禁身体任何部位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人即离开,转移安全的位置观看。
5.当出现异常情况如熄火现象时,千万不要再点火,更不要马上靠拢伸头或用眼睛靠近观看,应明确原因后再行处理,一般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较安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远离城市下水道井口、化粪池及公厕坑口。近年来,城市下水道已发生多起爆炸事故,例如,2000年除夕之夜,北京一名中学生因在放爆竹时引发下水道沼气爆炸而身亡;2005年1月,广东番禺大石镇福田小区因放爆竹引发下水道沼气大爆炸,街道上几十个井盖同时被抛起,最高的被抛起1米;2005年2月,北京市定福庄地区一名13岁男孩将鞭炮插到污水井盖上燃放,引爆污水井中的沼气,被飞起的井盖砸伤。城市下水道、化粪池存有沼气,沼气遇到火源便会产生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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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能量并引发爆炸。(www.61k.com]因此,消费者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注意远离城市雨水井盖、污水井盖、雨水箅子、化粪池和其他排水设施,以免引燃、引爆排水管道中残留的易燃、易爆气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十四、若被烟花爆竹炸伤,应当如何处理?
答: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火药和可燃性金属粉末,引燃后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和冲击力,容易造成热烧伤和爆震伤。受伤早期一定要迅速降低损伤处的组织温度,采用凉水冲洗,冰块、冻肉冷敷等方法处理,以减轻肿胀,防止损伤加重。冷敷后要进行局部消毒,如有破损,要尽快到正规医院治疗。爆竹的爆炸威力相当大,如有分离的肢体一定要妥善处理,一起送往医院,切勿因慌乱而遗失。对于头、面部损伤不可掉以轻心,均应到医院接受检查治疗,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五十五、对于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本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焰火晚会是一个习惯称呼,现在焰火燃放并不限于晚上,白天也有焰火燃放活动,除了专门的焰火晚会之外,许多大型的庆典活动也进行焰火燃放。对于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对其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焰火晚会是指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对焰火晚会燃放爆竹的规模等级、承担资格、安全评估、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燃放作业、安全保卫与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以及申请境外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单位及人员,也适用于在白天举办的焰火庆典活动。
焰火晚会根据举办的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为A、B、C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1)为国家级或国际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为305毫米(12寸);(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毫米(4寸),数量大于等于2000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1)为省级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2)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等于178毫米(7寸),小于305毫米(12寸);(3)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毫米(4寸),数量大于等于1000发、小于2000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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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1)为市级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2)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毫米(4寸),数量小于1000发。(www.61k.com]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十六、谁负责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分。主办单位是指主持办理整个晚会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承担具体任务的单位。主办单位全权负责整个晚会;而承办单位只负责具体业务。从权属上看,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属于主办单位的职权范围,因此,应当由主办单位提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
五十七、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结合本条例规定,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这些是对焰火晚会基本情况的说明。主办单位应当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门作出全面说明,以便于公安部门将该具体事件放在整个社会管理的大环境中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社会管理的要求。
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燃放是整个焰火晚会的核心,也是安全监管的核心。主办单位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向公安部门作出说明,以便于公安部门以此为依据对有关的安全措施和燃放作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3.燃放作业方案。
燃放作业方案分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技术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焰火晚会规模概况,燃放时间、地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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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晚会活动主题相应的编组燃放文字说明;(2)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与数量及礼花弹发射最大高度、爆炸覆盖面积等有关参数;(3)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4)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www.61k.com]礼花弹发射筒基本参数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附录A。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附录B。安全范围确定参数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附录C。技术设计方案由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当经作业单位设计审核人员审核和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组织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现场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根据焰火晚会活动规模所设置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能组的组成;(2)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3)烟花爆竹及有关器材的运输和储存、保管安全措施;(4)实施燃放时的安全保卫措施;(5)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实施方案由起草制定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当经主办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燃放作业单位根据承担焰火晚会级别的不同,应当具备的条件也不同。
承担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有15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4)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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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B级焰火晚会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有10人以上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4)具有电脑程控燃放设备和器材;(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担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2)参与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作的设计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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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8人以上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4)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www.61k.com]
任何个人不得承办焰火烟花燃放工程。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由燃放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任何单位不准批准或实施。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安全评估组组长应当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工艺美术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2)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安全性;(3)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4)发射装置布置与点火方式及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5)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6)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与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的周密性、科学性。根据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对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的,作业单位与主办单位应当进行调整修改。
五十八、谁负责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受理焰火晚会燃放申请是其一项职责。因此,有关单位如果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向有关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具体向哪一级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根据管理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确定。
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考虑到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安全的要求比较高,对主办单位是否具备举办的条件应当进行详细审查,因此,应当给受理的公安部门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的审查期限为20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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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www.61k.com)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因此,本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项目是由原来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和“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三个项目合并而成的,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项目的审批,应涵盖“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和“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审批”的内容。为此,本条例将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证规定为《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十九、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如何进行燃放作业? 答:燃放是体现焰火晚会效果的最后环节,是整个燃放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阶段,是对燃放效果与燃放安全的具体检验。燃放最终由燃放单位的燃放人员实施,因此,对燃放指挥员和燃放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为了确保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按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燃放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关于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焰火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购自有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严禁使用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产品应当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运输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应当按规定申领运输证,承运单位凭运输证运输,并派专职押运员押运。在城区内运输的,要按照当地县、市公安局指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储存保管点。在燃放现场,储存保管燃放所需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设专人看管;(2)严禁同室保管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2.关于安装作业的管理。安装作业前应对燃放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灾的杂物。根据当天风向和现场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点,并留出足够宽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员的安全检查停留位置。在安装作业地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工作范围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当设置防护屏障。进入安装作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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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胸标或臂标。[www.61k.com]安装作业时间内,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装填作业前,现场技术人员应对发射装置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炮筒的稳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稳定性、抗风能力,组合炮筒的筒间距是否合理等。装填作业应当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设计编组要求,将烟花爆竹准确装填进设计发射装置中。装填时应当将礼花弹提升2次,检查有无卡筒或弹筒间隙过大的现象。装填作业现场严禁烟火。装填作业后,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按照技术设计方案进行检查复核。燃放礼花弹必须一弹一筒,严禁在当场燃放作业中重复使用发射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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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燃放作业的管理。现场指挥长检查燃放前的各项工作,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燃放指令。燃放实施人员应当着防护服,戴安全帽。实施燃放作业时,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停止燃放,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1)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2)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3)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4)发生炸筒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情况。
4.关于燃放作业后的检查。燃放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人看守燃放现场,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发现盲炮或其他未引燃的烟花爆竹时,不得进行第二次点火,必须收集交专人看守,由作业单位现场技术负责处理。发现有残余的未爆炸的礼花弹或其他部件时,应立即安排专人寻找和处理。经现场指挥长检查确认安全后,燃放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5.关于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1)组织指挥系统。组织实施焰火晚会,应设指挥部。指挥部设指挥长,由主办单位负责人提任,统一指挥和领导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职能组开展工作。根据燃放现场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主办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车及消防器材。(2)安全警戒。焰火晚会的警戒范围和时间、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时间、消防设备的设置地点和位置,由指挥部根据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及现场环境特点确定。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都必须配备人员警戒。警戒人员应当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对讲机。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当按时上岗,不准在岗位上做与警戒无关的事情。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开警戒岗位。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六十、公安部门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负责履行什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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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www.61k.com)本条例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焰火晚会的燃放。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公安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进行符合安全要求。
六十一、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处罚?
答: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加强安全管理,本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若管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但烟花爆竹又是我国一项传统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完全禁止其存在又不可能,因此,最现实的方法就是对其加强安全管理。为此,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设立了许可证制度。对于国家已经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否则即属违法。《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
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www.61k.com]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据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避免该不法行为的持续可能给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并依法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其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又属于危险工序。由此可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目标至关重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往往是故意逃避监管,以降低成本,尽可能地牟取非法利益,而置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予以处罚。
烟花爆竹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经营者直接面对消费者从事销售活动,为了安全起见,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才可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实践中,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牟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事项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能省则省,他们虽然也不希望发生爆炸事故,但是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加以防范。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对其依法予以严惩。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和运输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链条。如果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就会使该监管链条发生断裂,使得国家无法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且这类物品流入社会极易引发事故。如果有关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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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从事运输。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主观上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客观上也往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条件。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此,应当注意的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如《铁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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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了处罚行为和处罚主体之后,就要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予以明确。(www.61k.com]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其目的在于规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本条例关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经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设定的处罚既要有针对性,又不能使处罚的程度大于其危害程度,应做到罚当其错。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五种处罚方式。
1.关于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等获得的物质利益,如通过赌博或销售伪劣商品所获得的财产和收入等。违法所得应全部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虽然不涉及违法者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财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制裁和惩戒意义。因为在没收前,该财产或收入暂时由违法行为人控制,将其收归国有,同样影响到违法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导致其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丧失,体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和制裁。尤其是当没收违法所得与其他财产罚并处时,更具有强烈的制裁意义。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其违法所得是指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而获得的全部不法收入。被没收的全部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关于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的行为人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其对象只能是非法财物,即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行政机关只能没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非法财物的财产和物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收入及没有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不能成为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对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而言,非法财物的范围既包括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也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设备。被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有关设备、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的,一经查处,即应将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此处仅限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没有规定对运输工具予以没收。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用没收作为处罚过于严重,因为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可能价值较大,给予没收处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建议要求其补办有关证件,或者给予其他低度处罚。另一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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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认为,烟花爆竹的运输危险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格管理,运输人员和车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运达地公安机关的同意方可从事运输。[www.61k.com]若按照上述观点,对于查获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要求托运人补办证件即可继续运输,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非法运输行为,鼓励了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使法规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不利于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因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要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关于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行政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利的处罚方式。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贪利目的,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还不足以对其进行制裁。为此,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同时,并处罚款,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从而取得积极的处罚效果。为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的数额必须在规定的额度内,即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罚款不得低于2万元或者高于10万元;对于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罚款不得低于1万元或者高于5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的决定,明确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力。
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若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三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买卖、运输爆炸性危险物品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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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www.61k.com]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协调,本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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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如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六十二、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谁来处罚?
答: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业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环节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关键。如2005年11月份,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伤亡事故7起,死亡26人,其中非法生产6起、死亡23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关于生产范围、技术标准、产品原料和包装等方面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有下列违反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则应当受到惩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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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www.61k.com]下面对上述6种行为分别进行解释。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6种应受处罚的行为: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烟花爆竹产品不同,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也不相同。按照烟花爆竹产品的药量及危险性,国家标准将烟花爆竹分为四级,其中A级产品(适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对生产的安全性要求最高,只有具备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条件的企业才可生产相应种类的烟花爆竹。在生产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生产能力和生产范围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企业方可在核定的产品种类范围内进行生产。如果生产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属于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还属于超能力生产,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条例明确禁止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超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均属于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为了保障安全,在生产过程中,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在此,应当明确以下两点:首先,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其关于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的要求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要求;如果其生产工序或生产作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则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不在本项规定之列。其次,只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可依据本项规定予以处罚,并非指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的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的全部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才能够根据本项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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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www.61k.com)
在生产环节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属于危险工序。加强对危险工序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至关重要。首先是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人的管理。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环节危险工序的作业,我国已有相应的标准规范。但是,再好的规范也需要人来操作,如果操作的人员不具备必要的素质,那么规范形同虚设,起不到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的作用。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雇佣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应当给予处罚。
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2)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不合格的;(3)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被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据此,本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规定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明知有关人员未通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的情况下仍录用其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则说明其明知故犯,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置生产安全于不顾,对其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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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作为易燃易爆产品,烟花爆竹对生产原料的质量和用量有着较严格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如果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其后果一是烟花爆竹的质量没有保证,二是不能起到防范事故、保障安全的作用。劣质的烟花爆竹一旦出现意外,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侵害。如果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将会降低烟花爆竹的稳定性,使烟花爆竹的爆炸性增强,也会使原先针对设定药量的烟花爆竹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失去对称性;而且烟花爆竹的药量不同,对搬运和储存的要求也不同,如果有关人员仍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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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药量的烟花爆竹采用相应的搬运和储存方式,极易引发事故。(www.61k.com]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处罚,并非仅仅因为原料的质量或用量违反了国家标准,而主要是因为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然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这是本条例规定的主要着眼点。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应当予以处罚。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是通过燃烧或爆炸体现效果的,如果不让其燃烧或爆炸,那么它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在生产烟花爆竹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用能够达到这一效果的物质。但是,选用有关物质既要能够达到燃烧或者爆炸的效果,又必须使其燃烧或爆炸处于可控状态,只有能够按照使用者的意愿在特定的时间和场所燃烧或者爆炸,烟花爆竹才能恰当地体现其价值,否则,就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选用生产原料时就要注意相关物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如果过于敏感,可控性差,那么就不能用来生产烟花爆竹。如果生产者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的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那么这些产品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对此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产品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铅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除外)、六氯代苯、磷等。硫化锑不得与氯酸盐配伍。烟花产品禁止使用氯酸盐(烟雾类除外)。爆竹产品单发装药量在0?05克以上,禁止使用氯酸盐作爆响剂的成分。”如果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用上述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国家标准对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燃放说明有统一要求,企业必须遵守。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产品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如果企业未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虽然在产品上标注了燃放说明,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印制警告性安全用语或图案标记,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要清晰。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应当给予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违法行为性质的程度差异,本条例规定了三个幅度的处罚措施:
1.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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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就应当依法给予罚款处罚。[www.61k.com)但是,考虑到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处罚的力度也应与此相适应。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如果生产企业在其违法行为已被发现,并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逾期仍不改正,就说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针对性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生产企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3.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项许可活动的处罚形式。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得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只有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若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与否对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至关重要。如果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处以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尚不足以制止其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也就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处罚措施。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安全生产规定,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上述两种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说明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有必要终止该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资质。为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规定。公安部、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国家版权局、上海市、天津市、贵州省等有关部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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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别规定了本部门和地方在进行罚款时可启动听证程序的具体数额,对于公民规定的数额相对较低,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的数额相对较高。(www.61k.com)例如,《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是,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千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具体执行中,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有关部门和地方可按照本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的规定,决定是否启动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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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杜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作了规范。如果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了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就应当依法予以惩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对于该项违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所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是非法生产、经营的,但仍然希望通过销售牟利;客观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实施了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批发企业除了故意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外,还存在因主观过失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由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负有把好进货质量关的责任,对于因把关不严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造成的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对于该项行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售的行为,即明知属于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而仍然将其销售给零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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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www.61k.com]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通常情况下是从正常批发渠道之外购进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质量没有保证,一旦流入广大消费者手中,将成为安全隐患,极易发生事故,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害。因此,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如果因为各种原因采购了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旦发现,就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不得继续进行销售。如果零售经营者明知是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而仍然进行销售的,那么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属于A级产品,产品本身危险性较大,对燃放的要求较高,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燃放人员才可燃放。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普通消费者一般不具备安全燃放A级烟花爆竹的资格。出于安全考虑,本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以从源头上堵住普通消费者获取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途径。如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该项规定,将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般以牟利为目的,意图利用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价格优势来牟取超常利润。因此,对其处罚应以制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有效处罚为原则。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上述行为的具体情况,首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分别规定了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和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罚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不同,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也不同,因而对其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对于批发企业,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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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对于零售经营者,可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确定。[www.61k.com)
2.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本条例规定,对于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所经营的非法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对于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对于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收入,也应当依法没收。
3.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许可证也相应分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相对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资格和权利的处罚,终止其继续从事行政许可所允许的活动的处罚形式。如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采用其他处罚方式仍不足以制止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可认为是“情节严重”,可以采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分别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六十四、违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关于违法黑火药、烟火花、引火线安全管理制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必须对其加强管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企业不愿发生的,只要不是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的丢失,企业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有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企业放任不管,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就会影响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增加公共安全隐患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物品的难度。所以,对于未及时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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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www.61k.com)此处所讲的及时报告,是指有关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的第一时间内无延迟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对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最主要的就是及时追缴丢失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使其处于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采取行动进行追缴,以保障公共安全。对于追缴的有关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有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行为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上述行为的决策过程中,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五、运输烟花爆竹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本条例第四十条限定的为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对于通过其他方式如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作为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令禁止的,不得违法运输。否则,即应给予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都是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物品,其运输应根据其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措施,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极有可能发生事故。因此,本条例规定,对于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如: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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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许可事项,即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www.61k.com]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时,应当遵守规定的许可事项。如果违反了运输许可事项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承运人不具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的,在规定的运输有限期之外从事运输活动的,起始地点与经许可的不一致的,不按照许可的行驶路线行走的,在允许的经停地点之外随意停留的,运输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或数量与许可的种类、规格和数量不符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合法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证明,也是有关部门检验其运输行为是否合法的凭证。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时,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如果不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则有关部门无法判断该运输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承运人不能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来证明其运输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公安部门即可按照违法运输予以处理。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如果运输车辆没有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则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作为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应当根据其易燃易爆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不得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等。此外,烟花爆竹的装载还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的规定,以及该条例的下列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一般情况下,货运车厢内不准人货混载,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更是如此。一旦发生事故,则车厢所载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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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有人乘坐在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内,也会增加烟花爆竹的不安全因素。[www.61k.com]因此,出于安全考虑,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公安部门明确规定的行驶时速,运输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速行驶。运输车辆如果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即属违法,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在规定的经停地点停留时,应当安排专人看管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这样,既可及时排除可能的外来干扰,以免引发事故,又可及时根据情况对运输车辆自身出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应当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专人”应当是了解所运输的烟花爆竹的特性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看守的作用。如果所安排的看守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属于没有专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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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目前,烟花爆竹运输存在着《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一次领证重复使用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秩序。为了从制度和措施上避免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如果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就应当给予处罚。未按规定时间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应是出于收货人自身的可控制的原因。若出于不可抗力导致收货人无法按时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则不应按照本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制定规范的目的不是在于处罚,而在于给行为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法律法规才给予必要的处罚。鉴于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违反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可即时改正,因此对其设置的处罚也相对较轻,所以规定一旦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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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关于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www.61k.com]
这一规定的着眼点在于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由于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法律法规予以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枪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规定:“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邮寄烟花爆竹的。
邮寄物品的运输一般是按照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处理的。对于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由于要求的运输条件较高,不符合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不适合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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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条例》处理。[www.61k.com]”《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违反规定邮寄烟花爆竹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3.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将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法律不仅规定禁止邮寄烟花爆竹,也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是指在不预先告知承运单位的情况下,私自将烟花爆竹藏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意图蒙混过关,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为故意。如果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则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一般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属于个人行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根据其行为特点规定的处罚为: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给予何种处罚,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十七、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答: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焰火晚会是指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药量及其所能构成的危险性较高,对燃放场所和燃放技术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多数都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进行燃放。如未经许可就从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首先,其燃放活动方案未经审查,安全系数无法确定;其次,有关部门无法针对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准备应急预案,作出必要的安排部署,不能将可能的危害后果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对于漠视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进行处罚。未经许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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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申请就私自从事燃放活动;二是申请未获许可而私自进行燃放的。[www.61k.com)
2.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为了确保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的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对焰火晚会的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安全管理技术(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安装作业的管理、燃放作业的管理和燃放作业后的检查)、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组织指挥系统、燃放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和安全警戒)作了详尽的规定。在进行具体燃放活动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燃放作业方案。如果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燃放活动中不遵守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的规定,就不能保证燃放活动的安全,应当依法对有关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给予处罚。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可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本条例在第二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本条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但是,对于一些重点地域也作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强制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不得与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给予处罚。行为人无论是在禁止燃放的时间还是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4.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使用恰当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既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愉悦精神,又有利于烘托喜庆的气氛。但如果燃放方式不当,则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为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燃放烟花爆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就应当给予处罚。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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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具有危害性的燃放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射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和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www.61k.com)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对非法燃放行为的处罚,并不要求构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采用了以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即可依法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后果的,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在焰火晚会燃放中,承办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承办单位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那么主办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停止燃放活动,避免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其次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恶意燃放行为。这种恶意燃放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除了责令停止燃放之外,应当处以罚款。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般为自然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额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如果行为人的非法燃放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六十八、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如何处置?
答:在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被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销毁,以免重新流入市场,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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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危害。(www.61k.com)
(一)关于销毁处置的对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销毁对象为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往往私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由于非法烟花爆竹生产者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所生产的烟花爆竹制品质量一般难以保证,因而本条例规定不允许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流通领域。对于逃脱监管进入流通领域的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没收,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在此应注意两点:一是没收,即由有关部门依法将违禁物品收归国有,既包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的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公安部门没收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二是非法烟花爆竹,既包括由未经许可的非法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也包括由取得许可的合法企业超出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的烟花爆竹。只有首先确定是非法烟花爆竹,然后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才能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销毁。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也应当予以组织销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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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处理方式
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物品,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爆炸事故。因此,即使是对于合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也要给予特别注意。对于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在处理方式上应当更加小心。本条例之所以规定对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置,就是要消除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以避免在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对“就地封存”作僵硬的文字理解,以为是绝对不能移动,而要从立法意义上进行理解,就地封存的地点首先应当符合安全的原则,其次是应当避免多次移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
对于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公安部门除可以采取销毁的方式处理外,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六十九、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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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有主要职责,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www.61k.com)如果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的不法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工作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是指为了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的行为。
一般来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或从事焰火晚会的燃放活动不予查处的;
4.利用办理行政许可收取钱物的;
5.为烟花爆竹购买单位指定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运输单位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7.向被监管单位摊派索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8.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务员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烟花爆竹的;
9.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此外,在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有关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时,还可参照以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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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www.61k.com]”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关于应受处罚的人员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有关人员具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就应当依据其危害程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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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法律责任。(www.61k.com]
(三)关于处罚的种类
1.关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如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有关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机关因错误的行政处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关于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滥用职权的目的是什么,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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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果关系。[www.61k.com)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应当加重处罚。
七十、对于有关许可证件的式样,本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燃放,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种不同的许可证件有不同的样式,由于许可证件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分别制作,需要对其式样进行统一和规范。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七十一、本条例对施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是2006年1月21日公布的,因此,本条例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行政法规一般应当对施行日期作出规定。在立法实践中,对法律、行政法规施行日期的规定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布时规定公布后的一个具体日期为施行日期,这一般适用于实施该法需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的法律、行政法规;另一种是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一般适用于需要立即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于本条例制定后春节将至,因此,本条例采用了后一种做法,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十二、各地应当如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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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www.61k.com]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以及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对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深入广大农村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宣传贯彻工作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进行宣传贯彻,确保条例精神家喻户晓。
各地要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将宣传贯彻工作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及时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确保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使条例精神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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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一些地区,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从贯彻条例精神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工作(特别是节日期间);要向广大烟花爆竹消费者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引导群众自觉在合法销售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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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