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Google收购类似“百度知道”的社会化搜索服务Aardvark
Google以大约50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社会化搜索服务Aardvark(单词含义为“食蚁兽”),这一交易将在今天或者明天正式宣布。
Aardvark由三位Google前员工Max Ventilla、 Nathan Stoll和Damon Horowitz创立,已获得大约600万美元的风险投,这一服务让用户可以在线提问,其好友或者好友的好友可以回答问题,有点类似于中国的“百度知道”。据Aardvark公司今年发布的报告,网站的用户2009年10月已经达到9万多人,其中超过一半用户曾经问过或者回答过问题。
译者简评:Aardvark公司的用户群并不是很大,明显Google看中的是该公司的技术。Google最近的一系列动作,包括发布Google Buzz,收购Aardvark,表明Google正坚定地将发展社交网络服务作为一个战略方向。
二 : 关于DC滑板鞋通过搜索我知道DC滑板鞋的销售量很好请问DC滑板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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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理性认识“人肉搜索”问题
理性认识“人肉搜索”问题
陈力丹
人肉搜索较早的案例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铜须门事件”。有1个男子揭露他的妻子和情人的关系,于是,他妻子的情人遭到了人肉搜索,最后查出了他妻子的情人,使他个人的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最后这个男子又说,整个这个事是他自己制造出来的。这是在网络暴力方面在全国比较闻名的事例。
如何界定“人肉搜索”?到什么程度可视为犯罪?
“人肉搜索”,即1种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在网上你问我答,网友互助,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它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这方面1个比较好的事例就是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以后,很多网友在网上建立了“汶川地震寻人吧”,截至5月19日,贴吧里已经聚集了将近一万个寻亲和报平安的主题帖及近10万个回复。由于吧友之间素不相识,多数并不能够提供直接线索,网友通过发动“人肉搜索”,利用搜索引擎来检索回复更多的有用信息,尽可能地为求助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人肉搜索”能够起到正面的作用,但是,就像刀,本身会有两面性,可以切菜,当然也可以杀人。不应该简单地把“人肉搜索”定义为就是侵犯人的隐私权,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网友喜欢给人起外号,比如“范跑跑”、“郭跳跳”之类,如何看待?
就“范跑跑”和“郭跳跳”的说法而言,多少有点幽默,在人际关系方面来说,还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如果再进1步,使用一些对人的尊严有所损害的词句,恐怕就不太合适了。这方面的底线要看社会的容忍度。“范跑跑”、“郭跳跳”的使用,从当时的背景看,算不上侵犯他们的尊严,有点幽默的感觉。
“人肉搜索”等方式的确给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扰,但不用这种非常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解决,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矛盾?
所谓“人肉搜索”,它实际上是1种信息的渠道。信息时代,人们被大量的信息所淹没,但真正具有价值的信息却十分匮乏。“人肉搜索”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揭露事实真相、给出最有价值的信息,它的其出现,极大地满足了人们个性化的信息需求,弥补了信息爆炸时代的信息匮乏。
它可以作为1种网络意见的评价机制。“人肉搜索”出现之后,那些挑战人们道德底线的言行能够被揭开匿名、虚拟的面纱,使网络言行不当者能在现实社会中接受公众的监督与道德评判,为其言行承担应有的责任。
它可以作为1种自力救济机制。在公权力不够发达或公权力不作为时,这种初民时代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自力救济方式,成本较低,仍然普遍存在,并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道德认可。公权力救济不必完全排斥自力救济,尤其是在我国案件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济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及时救助,还提高了违法者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节约了稀缺公共资源,达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然而,这类搜索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旦运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权,我们现在比较关注的是“人肉搜索”中当事人的侵权问题。这类问题充满矛盾和富有戏剧性,成为传媒报道紧盯的内容,传播广泛。其实,由于“人肉搜索”造成的对当事人的侵权现象,案例虽然典型,但是数量并不多。如果在法律上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这类侵权现象,“人肉搜索”可以成为我们现实社会中的1种比较好的人们搜寻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人肉搜索”在方式上,其实就是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就像网络蜘蛛人,通过蜘蛛爬行的方式获得每个节点的信息。人肉搜索原理,即通过人传人的方式来进行传播罢了,这种方式自古就有。只不过网络把这种方式的效果和可能的后果数级放大了。
“人肉搜索”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它在进行搜索之际不顾忌别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这是权益是法律所赋予所有人的。“人肉搜索”不能跨越这个界限。第二,搜索多具有盲从。网络的信息浩如烟海,人们无从判断信息的真假,很多人在看信息之际,不辨真假就盲目跟随,很容易造成对当事人的不当伤害。第三,很多人认为,网络是虚拟世界,其实它亦是现实社会,在网上发言的人都是真实的人,不是魂灵。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网络是1种传播的技术手段,只有正当的使用这种技术手段,才能带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便利。如果不能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正当使用网络,我国现行的传播政策可能会采用铁腕手段进1步限制网络本来就不充分的言论自由。我们不要做事与愿违的事情。
网络暴力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具有两面性。1个人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如果他长时期处在1个他感觉完全没有监督的环境中,对在不知不觉中放松自我的控制力,这是1个心理学现象。于是,各种不文明的言语便会出现在网络这个空间进行交流空间,越出人们日常在社会层面交往的底线。在中国由于“文革”期间基本的道德完全被破坏,使得我们至少有两代人缺少基本的道德素养,一旦处在1个没有管束的环境中,恐怕自律就非常弱,网络暴力现象作为1种相对普遍的现象,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
还有1种情况,上网的人员本身的素养不太高,因为根据我们调查统计,上网年轻人的数量占比较高的比重,他们在道德修养方面,由于我们的教育体制的问题,缺乏必要的交往道德教育;还有,网上的人员的知识水平也相对低,生活经验缺乏,遇到一些问题往往情绪化。
由于以上多种原因,造成了中国网络暴力现象比法治比较完善国家的要多。我曾经看过几个“百度知道”上有关性的问题的问答,本来提问的人是很着急,想解决某方面的问题,但是回答他的人大部分都是讽刺、挖苦,只有少数人很正经地回答了他们提出的问题。人家的提问是很正经的,我们应该怀着1种爱心回答他的问题,但是网络的现实不是这个样子。
但是,在比较专门的学术性的问题讨论网页(例如博客),讨论问题比较像样,互相之间的交流还是有所收获的,语言也是比较文明。所谓网络暴力,主要发生在一些和社会性现象相关的、什么人都能参与的讨论中。如果是很专业化问题,网络暴力现象就少得多。
如果我们遭遇了网络暴力,应当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来寻求自我保护?
如果遭遇到网络暴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发表暴力语言的网站或是板块进行起诉,如果能够发现直接当事人,当然更好。这方面,历史上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比如2005年9月,陈堂发在博客网发现有人骂他是“烂人”、“简直就是流氓”,为了防止这篇日志进1步传播,他就和中国博客网站进行了电话联系,告诉对方你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要求立即删除,但是网站答复说,该帖不违反发帖规则,要求删帖必须提供身份证明。这样拖了十天,后面经过一系列的交涉,最后在2006年8月法院判决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保留10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这是中国第1个网上名誉权的胜诉案件,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系的副教授,研究的就是新闻法。
网络暴力具体是指什么?
使用不文明的词句称谓当事人,这是最简单的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更进1步地表现,便是展现当事人的各种隐私材料,使得当事人生活安宁受到破坏。这是目前网络暴力比较严重的1种,严重的甚至造成当事人的死亡。“人肉搜索”造成的对当事人隐私的无度暴露,是网络暴力的1种表现形式。最近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上,讨论了关于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修正草案中加了这么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虽然是草案,能够列入草案,反映了这类行为在网上已经比较普遍。
经常有这种情况,新生儿刚一出院,奶粉、保健品的广告接踵而来;新车刚开进家,各类保险促销电话就不绝于耳。这些信息很多都是通过网上搜集别人的隐私材料,然后批量地卖给一些厂家和公司。这样就造成对个人的侵权。这次人大常委会上也有人提出,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但是我认为,对于“人肉搜索”中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不适合轻易地上升到刑法这个层面,我们有民法通则,也有治安管理条例,应该尽可能在民法范围内解决问题。因为毕竟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每个人是有言论自由的。当然,你的言论自由不能够侵犯别人的自由。这类事情只有极个别情况可以上升到刑法,但是不适合经常使用刑法来解决这类问题。
发生了滥用和过度使用网络的行为,这是否又要关闭一些网站了?
我不同意轻易关闭网站,应该采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不适合采用行政的措施,轻易关闭网站。如果网站违背了我们的某些法规,应该按照法规来办事。我们现在很多发生在“人肉搜索”中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其实除了当事人以外,他所发布信息的那个网站本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方面我们的法规有规定,但在执行中,我们做得不够好。另外,我们的传统媒体对网络发生的这类“人肉搜索”,也应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予以适当的批评和组织讨论。
网民骂尚福林是不是网络暴力?
尚福林只是1个人,他无法完全控制股市,尽管他是一位这方面的负责人。网络上对他开骂,显然是不文明的行为,完全可以很理智地讨论股市问题,请尚福林出面回答一些网民们疑惑的问题。我们的讨论用1种文明的方式进行,不是很好吗?干吗非通过骂人的办法解决问题呢?
泄露他人隐私也叫“暴力”吗?那女星们故意晒隐私算不算暴力?
泄漏他人隐私,表面上很文明,不过说了几句话,但是它的后果有的时候是非常糟糕的,可能造成当事人精神失常,甚至于死亡。所以,这种暴力不是显示在字句上,而是它的后果。有些明星们故意抖隐私,这是他们经纪人的1种炒作行为,与前面提到的通过“人肉搜索”展示当事人的隐私,这是2种性质不同的问题。后者是1种商业行为,而且是1种不够规范的商业行为,这种行为中明星的隐私,原则上不会伤害明星,因为他们做之际是很有分寸的,而前者是1种很难被控制的行为,因为一旦把网民发动起来以后,对当事人的隐私搜索是不计后果的,也没有其他力量能够完全控制住它,所以,对于这种行为,我们要予以注意、关注。
网络暴力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网络暴力似乎是对个别当事人,但是,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实际上作为1个旁观者,他们在看哈哈。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根本危害,而这种危害可能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他头上,一旦摊他头上,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这个暴力对社会的危害。
“人肉搜索”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下1步解决,主要是从民事法律上来规定,还是从刑事法律上来规定?
应该主要从民法上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涉及“人肉搜索”侵权的,绝大部分都是个人间的言论自由问题,很少触及到国家安全这样的层面。这类问题应该属于民法的范畴,刑法的手不应该伸得太长,而现有的民法的很多条款,实际上能够解决大部分网络暴力问题。我的观点就是尽可能不要上升到刑法。这次人大常委会有些委员提出要对“人肉搜索”从刑法上予以制裁,但是会议结束之际,显然会议没有接受这个意见,只是作为个人发表了这个意见。我觉得,人大常委会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还是比较慎重的。
网络有暴力,就该以暴制暴吗?
以暴制暴是非法治的理念。我看到一篇文章,认为只要对方有错误或犯罪了,即可在网上搜索他,公布他对各项私人事项。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可以通过网络搜到这个具体的人,公开他是谁,在哪个单位,也就到此为止了。剩下的,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由公众进行观念上的评价或批评;可能属于犯罪的问题,网友即使查到了,最好不要轻易放到网上,而是告知公安部门介入。
“人肉搜索”中如何做好保护末成年人的工作?
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这类行为很可能诱发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无法无天地在网上随意搜寻他人的隐私材料,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认识就会大大降低。孙立平有一本书叫《守卫底线》,指的是社会道德的底线。我们现在需要做的事情便是这件事情,守卫底线对于每1个人来说,就是不要揭露人家的隐私。你尊重他人,他人才会尊重你。
网络得给小百姓1个发泄的地方,如果这也禁那也禁,那不是逼人走上绝路吗?
网络给广大网民带来了1个可以充分说话、交流的机会,很多牢骚可以通过网络在匿名的网友之间进行倾诉。但是,并不意味着你可以用骂人的话来发泄,因为你的话别人能够看到,不是你1个人在房子里面自己对自己说话,任何传播一旦影响到别人之际,就有存在基本的传播道德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网络虽然给了每个人表露心声的机会,但是,表露心声本身要有所克制,因为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现在反对网络暴力,并不是不让你在网上说话,而只是要求你在网上说的话文明一点,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这个绝不是要逼你走上绝路,而是使我们每个人能够畅所欲言的说话,而且还学会文明的说话。
既然法律上没有“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说法,非要整出这样的词语,是不是说明,我们的法律有很大的随意性?
网络暴力、人肉搜索这些概念并不是官方发明出来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由民间开始使用,后来又进入了传媒和学术界,成为1种讨论的社会现象。这些词是均是比喻,它不可能成为1个法律语言,所以,这不能说法律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律语言是不能够使用比喻的。这次人大常委会提供的关于刑法修改的草案,使用的语言是很规范的,关于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的修改草案增加的条款行文,并没有使用这类词句。这样的词句完全不是法律语言。
网络暴力是怎样的形成?是不是现实中民众情绪压抑太大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如何礼让,现在也知道不该随便问别人的工资,不问女士的年纪,这是礼貌所在。但是在网络的空间中,还是没有形成这样的网络文化。网络中的暴力形成,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往往是一条信息发出以后,很多人就假定这个信息是真实的,而采取一些行为。但很多事件中都证明,初始的信息可能是不真实的,或者是误导的。发布信息的人,有一些人出于善意,但没有核实信息的来源,也有一些人的确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故意。所以,网络是花花世界,我们在利用网络便利的同时,还需要能够识别真假。这对一般人来说,其实是较为困难的。
现实生活存在很多不公正的现象,积蓄了较多的不满和情绪,这有可能是其中的1个因素。它可以通过网络倾诉来减轻,但是这种倾诉本身,同样不能骚扰、打扰别人,特别是与你的情绪无关的人的安宁。网络具有传播便利、广泛,确实为百姓表达声音提供了1个非常好的渠道,这也是网络意见的威力所在。但我们要珍视网络带给我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形成良好的使用网络的习惯。
“刁民”一词算不算语言暴力?说别人“脑残”,是否构成网络暴力?
“刁民”这个词需要在一定语境下来考查。如果处在1个上层对下层提意见做出的回应,恐怕这种表达至少是不文明的。如果作为1种文化研究现象使用这个词,那就是中性概念。“脑残”这个概念显然是不文明的,是对当事人的1种侮辱。
提出“网络暴力”是否为贪污腐败提供保护伞?网上揭露是否都属网络暴力?
这是2个完全不相干的问题。网络暴力是指在网上使用不文明的语言,以及在网上违法透露当事人的隐私材料。在网上揭露违法者,如果证据确凿、语言很文明,恐怕和网络暴力不搭界。
“人肉搜索,说穿了就是:1个人想帮忙,有很多人响应。”是不是有人怕聚众?
“人肉搜索”确实是1种人有问题、有困难,希望大家来响应的网上传播方式。但是这种响应,使用的途径、方法要符合法治。现在批评“人肉搜索”,并不是说怕人聚众,比如前面谈到的四川地震之际,就是通过“人肉搜索”,帮助很多人找到亲人、告知生存信息,这是做了很多好事,并不是怕人聚众,而是说聚众的过程中,程序合法、手段合法,不能够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你注意到部分网民对“网络暴力”一词的逆反心理吗?
我主张在网络上自由发表意见,对随意封锁网上意见的做法,我很反感。我现在谈的是我们要用文明的方式表达意见,在表(www.61k.com)达意见中不要侵犯别人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谈“网络暴力”这个词。
“人肉搜索”本身是不是就是错误的?
“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原罪”。在多数情况下,“人肉搜索”由某1个网友发布,响应者很少,寥寥无几,往往被淹没在网络信息的海洋中,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它才可能形成规模的网络搜索,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很少有的。网友发起网络搜索,起因是为了正义,还有是为了娱乐,认为好玩。“人肉搜索”不是1个类似于谷歌或者百度的搜索引擎,只要搜索1个人名,马上即可得到无数的结果。“人肉搜索”是网民自发地发动且得到响应的1种搜索方式。现在这种搜索方式有点被滥用了,正如刀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但是我们不能将刀具入罪,或者所有持刀人都入罪。立法机关所讨论的,其实并不是要将“人肉搜索”入刑予以单独规定,而是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
我不大同意把这类情况轻易列入刑法,“人肉搜索”中的问题多数是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的,并非一定要寻求国家权力甚至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似乎没有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罚为后盾,就不足以消弥潜在的威胁。我同意这样1种说法:刑法是1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陈兴良教授曾言: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通过这次讨论,我希望我们大家能够共同树立起1种法治的理念,有了法治理念,我们才有自由。如果缺少法治理念,自由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也就是说,通过自律达到自由。
(2008年9月5日人民网对话整理稿)
本文标题:百度知道搜索问题-Google收购类似“百度知道”的社会化搜索服务Aardvark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