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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城市社会学的发展-城市的魅力在于舒适安逸还是在于发展机会?

发布时间:2017-08-29 所属栏目:舒适的枕头有助于安眠

一 : 城市的魅力在于舒适安逸还是在于发展机会?

城市的魅力在于舒适安逸还是在于发展机会?

急,需要辩论的材料!请知道的朋友帮帮我吧,

城市的魅力在于舒适安逸还是在于发展机会?的参考答案

我前两天才打过这场比赛,不知道你是正方还是反方.

我是正方,把我们准备的资料给你吧.如果是反方,我们还可以继续讨论.

城市魅力在于安逸舒适(立论)

今年,举世瞩目的世界博览会在中国上海举行.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是世博会历史上首次以“城市”作为主题.今天我们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进行严肃的探讨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城市的魅力究竟在于什么,究竟什么样的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城市魅力是对城市的一般功能的超越,是指城市除了具有一般城市的功能及特征之外,更具有的一种个性化的精神风采,是一个审美概念.

舒适安逸是一种感受,是生活方式的舒适和精神状态的写意,是需要通过具体化的有机体表现出一种逸的美学特征,是审美活动的感受.

发展机会是城市的功能,其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城市根据自己的优势对发展途径的选择;二是指城市为人们提供和创造发展机会.但无论从哪个侧面理解,它都不是城市的魅力之所在.城市魅力和发展机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魅力是一种审美评价,发展机会则是实用评价.

我方认为城市魅力在于舒适安逸,基于以下几点:

一:舒适安逸是城市魅力的基础和前提.每个城市都有发展机会,但并不是每个城市都是魅力.魅力城市都有不同的特征,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它们都能给人们带来舒适安逸的感受,这也就是城市魅力之所在.城市不仅仅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更是人们的安居之所,精神家园.

二:舒适安逸是城市魅力的内容及表现.城市魅力是需要感知的,感知是需要具体内容的.城市魅力应该是城市的精神和物质综合体现出来的风采.一方面是城市意象,和谐的,审美的结合起来从而表现出来城市的面貌.另一方面是城市文明友好的人文风貌.而这正是舒适安逸的物化和具体化.城市的魅力、风采形象、个性化色彩,必然体现为人们的一种感受.这种感受正是舒适安逸.

三:如何建设打造魅力城市,关键在于舒适安逸.城市是有生命的,它有自己的喜怒哀乐,有自己的性格和风度.中国美学的类型三份:神、逸、妙.逸是美学的一种表现形式,魅力是一种审美评价,用逸来概括城市的魅力我方认为是合理的、科学的、恰当的.孟子说“充实之为美”,逸体现在内在的充实和外在的飘逸.即在城市规划合理,城市结构良好,经济增长稳定等之上有风采,有神气.让人得到舒适安逸这种美的感受.这就是城市的个性化精神风采之所在,这就是城市的魅力之所在.

城市不是钢筋、混凝土的堆弃物,而是不断生长着的生命体.财富会消失、权利会更迭、连生命也有终结,而城市却在与时间的翰旋中焕发着他的风采气度与蓬勃生机.

此立论的关键点在于把魅力等同于审美体会,舒适安逸同样是审美评价,而发展机会是实用评价,不能概括一种审美活动.

下面是我方准备的自由辩题目.

自由辩问题

拉萨:

1、 请问对方辩手魅力需不需要感知?

2、 那么请问我们产生了什么样的感受才能说明具有魅力?(要追)

3、 对方辩友今天告诉我城市魅力在于发展机会,拉萨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它是充满魅力,是不是所有去拉萨的人都是为了求一个发展机会啊?对方辩友您告诉我好吗?

4、 对方辩友这和那里的发展机会没有关系,我们向往的是那里的高山白云,藏族人民的淳朴友善啊.

5、 显然嘛,对方辩友拉萨的高山白云难道是发展机会带来的吗?藏族人民的淳朴友善难道是发展机会带来的吗?

6、 魅力在于给我安逸舒适的感受嘛.

墨西哥:

1、 对方辩友请问上个世纪80年代的墨西哥城被评为十大匪城之首,那是一个充满暴力,血腥的城市,请问您认为它是一个魅力城市吗?

2、 当然不能说是有魅力啦,都不舒适安逸了怎么有魅力嘛?

3、 所以嘛,舒适安逸是魅力的基础嘛.但是他每年都能吸引50多万外来人口在这打工,您认为这是为什么呢?

4、 他有发展机会,但是却没有魅力,为什么呢?城市魅力在于舒适安逸啊.

丽江:

1、 城市魅力应该是城市的一种个性化的精神风采,请问对方辩友您的发展机会如何体现精神风采呢?

2、 人们来到丽江感受到纳西族人民的那种慢节奏的生活方式,由衷的感受到丽江的魅力,这和发展机会有什么关系呢?

3、 丽江的魅力在于舒适安逸,在于她让我们产生了精神上的愉悦享受.他的魅力绝不在于可以在那摆个摊卖小吃吧.

4、 所以对方辩友,只有舒适安逸才是一个城市魅力的内容体现啊.

贵阳:

1、 对方辩友我们贵阳市要打造魅力贵阳,为什么要搞三创一办呢?

2、 对方辩友您错了,怎么是为了发展机会呢?根本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是舒适安逸啊.

3、 打造魅力城市,关键还是在于舒适安逸嘛,人民的生活好了,城市才会有魅力啊.

4、 对方辩友,您方的发展机会到底要不要把和谐、可持续放在第一位了啊?不然,您到底如何打造魅力贵阳呢?

三亚:

1、 在“三亚”我们能享受最美好的时刻,体验最放松的心情,这正是其魅力之所在.请问这和发展机会有什么关系呢?

2、 看来对方辩友只能感受到三亚给您带来的利益,不能感受三亚的魅力啊.但是对方辩友,这不代表其他的人感受不到啊.

3、 三亚发展旅游业不能就说她有魅力,那是她的发展方向的不同啊,就像今天对方辩友学的是理学,比我们更有前途,但是不是说今天你就比我有魅力呢?

4、 所以嘛,魅力根本不在于发展机会嘛.三亚的魅力就是让我们有舒适安逸的感受,请问对方辩友发展机会如何给我们这种感受的呢?

景德镇:

1、 您告诉我,景德镇有1700年历史,瓷器名扬天下,您认为其魅力仅仅在于学烧瓷的人在那有发展机会吗?

2、 可是许多不学烧瓷的人还是认为那里充满着魅力,这还不是感觉到了那种沉浸在历史中的安逸啊.

3、 对方辩友您一直都是说给你机会了,那她就有魅力了这种实用观念.一个工厂给了你一个岗位,是不是说她就魅力无限了呢?

4、 对方辩友,今天您告诉我们,爆米花它能填饱我们的肚子,而玫瑰花却不能,那是不是说爆米花对我们就有魅力而玫瑰花就没有魅力呢?

5、 对方辩友如果按你方逻辑,那么一个婴儿是最有发展机会的因为他有无限的可能,是不是说婴儿是最有魅力的呢?

发展带来的:

6、 首先我方澄清是发展带来的城市,可不是发展机会带来的.请问哪一个城市不是发展带来的呢?

7、 既然城市都是发展带来的,您就认为是发展决定了城市魅力了,请问哪一个孩子不是父母生的,我们能说您的魅力在于您的父母吗?

准备好的归谬点,把对方推向极端,达到己方的精彩效果.

抓住中心,进行攻击即可.如有需求,我们可以继续联系.

二 : 地方站访谈:西部县级城市陆良论坛的发展轨迹纪

  题记:本期我们访谈的是陆良论坛的的站长那蓝。本次访谈,那蓝给我们分享了如何打造论坛的互动环节、如何采集丰富的内容信息,以及他自身对论坛经营的一些思路和操作方法,希望可以给想做好论坛的站长或者是想做论坛的站长一些帮助。

  主持人:陆良论坛站长您好,欢迎来到我们KingCMS访谈栏目,首先请您介绍下您自己以及您和论坛的故事吧。

  陆良论坛:嗯,谢谢主持人,我网名那蓝,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于08年底创建陆良论坛,那时候远在他乡,思乡心切,又有网络这方面的爱好,再加上觉得肯定有很多和我一样在外打拼的老乡和我一样想家,何不把他们用网络汇聚起来呢,一起来关注家乡发生的大事小事。

  我随便介绍下陆良吧,陆良是云贵高原上的一颗璀璨明珠,他是云南最大的一块平地,云南重要的粮食基地县,也是云南大理王朝之前的爨氏王朝首府,历史悠久,物产丰富,总之是个美丽的地方。

  主持人:好美丽的一个地方,很让人向往。当时本地有已经创建的论坛吗?目前论坛的情况如何呢?

  陆良论坛:当时本地其实已经有论坛的,但感觉站长不会经营,网站上充满软文和违法信息,而且关于家乡的东西不多,于是萌生了自己做一个的想法。目前陆良论坛日均IP1000左右,Pv12000左右,注册会员10475。而我们论坛也有20个版主,也都是他们主动申请的,他们都是比较活跃的会员,没有报酬,大家都是因为共同兴趣爱好聚到一起的。因为论坛让我们聚在一起,和很多版主也都成为了好朋友,非常感谢他们,有他们的支持,网站才能走到今天。

  主持人:短短两三年的时光,已经有了很不错的成果了,也为你们的友情感动。请问论坛建立初是如何展开策划的呢?

  陆良论坛:因为上大学的时候和几个朋友一起玩校园BBS,所以有些经验,上手也比较快。 那时也在犹豫,像我们这里一个偏远小县,有没有必要做一个BBS,做出来后,会不会有人来,还有那时远在他乡,也不太清楚家乡的宽带普及率以及网民基础等。后来想想,那是自己的家乡,自己是在做一件有意义的事,顾虑那么多干什么,坚持下去,一定会有柳暗花明的一天的,于是就开始动手,租服务器,上传程序,设置版块,推广等论坛的各项设置,版块划分等,都是在后来运行中根据会员意见不断修改的。

  主持人:详细的说下当时是如何划分这些版块的吧。

  陆良论坛:嗯,我觉得操作这种西部地区的县级论坛,要吸引本地网友,首先你得给他们在你论坛里找到一种认同感和亲切感。因为地理位置偏僻,也没有特别有名的风景名胜,所以在网上很难找到关于家乡的东西。而且本县是个劳务输出大县,很多年轻人外出务工,我也在外面,前期的时候就策划了陆良风物志版块,想笼络在外地的家乡网友,该版主要介绍一些陆良本地风土人情,收集一些本土照片等,让陆良网友,看到这些照片就觉得很熟悉很亲切,让他们觉得原来我们这种小地方,还会有这样一个网站,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然后就是生活在陆良的网友,我们设置了民生陆良版块,关注陆良生活的大事小事,本土网站,就应该多多讨论本地的各种新鲜事。

  主持人:以本地风情为主,让在外的的网友有种回归的温馨。网站有些限制,如果不是会员,有些栏目是进不了的,“会员风采”、“道具”、“游戏”这几个版块能否说下呢?

  陆良论坛:嗯,会员风采版游客块进不去,这个有两个考虑,一是毕竟是小地方,低头不见抬头见,设置限制不让随便就能获取会员的真实照片,而是引起网友的好奇心,激起他们发帖的热情。

  因为论坛没有其他积分消耗途径,所以将道具设置到主导航上,希望通过各种道具使用消耗积分,促进网友发帖,形成良性循环。

  游戏这个频道是程序自带的,也是为了增加会员和网站的黏性,增加网站的可玩性。

  主持人:“法律求助”这个栏目,当初如何策划的?里面有个为本地服务的律师,他是自己主动上这个网站来的还是您去寻找到的呢?

  陆良在线:这个也是无心插柳的事,是一名本土律师主动找上网站愿意为网名做一些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援助,然后我和他联系沟通后觉得这是一件互惠互利的好事,就做了重点推荐。

  主持人:栏目的规划最终还是靠实际的应用才能确定。接着我想问,网站最初是如何开展宣传的呢?

  陆良在线:刚开始做的时候一元钱.cn域名正流行,为了节约成本,当时使用的也是一个cn域名,但做了一段时间发现百度死活不收录,一查才知道这个域名以前被人做过垃圾站,被百度K了,将近一年时间,从百度都找不到我的论坛。所以推广起来非常吃力,开始是到省内的各大高校网站发软文,到QQ空间、百度空间检索籍贯陆良的网友留言。那时基本上网连QQ也顾不上上,一整天做在电脑面前就是不停的粘贴复制,当时QQ空间反广告还没现在这么智能,所以效果还不错,第一批会员和版主就是通过这些途径来的。第一批版主和会员给了我很多帮助,也让我坚定了继续做下去的信心。

  主持人:当初知道这个域名被K过怎么不早点换呢?现在的这个域名又是如何确定的?

  陆良在线:换域名是件痛苦的事,那时网站已经有些内容,里面很多链接都是用的老域名, 而且虽然地方偏僻,但好一点的域名都被米商们抢注了,要价还不低,所以一直拖着。后来想明白了,现在的网民搜索引擎依赖严重,域名是什么根本没多少人会去记,直接百度了。于是考虑到seo,注册了个地名全拼+org的域名。

  主持人:换了域名之后,网站应该过渡到一个新的阶段的吧?

  陆良在线:嗯,是的!因为网站之前已经有了很多原创优质内容,换域名后提交搜索引擎不久即被收录,而且排名还不错。然后一些站内链接也在发现即修改,再慢慢更换。收录后减轻了不少推广方面的压力,陆陆续续开始有网友从搜索引擎来到论坛,比之前热闹了许多。

  主持人:当时建立这个论坛的时候您本人不在本地的,那么多原创优质内容从何而来?

  陆良在线:刚开始没内容是先伪原创一部分,后来经过初步推广有了第一批会员和版主,有的就在家乡,和他们沟通后由他们平时留意,多用手机等记录,然后发到论坛来。还有就是,一些本土的精英网民的QQ空间文章,可以转载过来,因为QQ空间屏蔽了百度,转载过来对搜索引擎来说,就是优质原创内容了。

  主持人:我有看到网站上有很多活动,比如聚会活动啊,爱心活动啊等。举几个例子来说下吧。比如,最初举办的活动是如何展开的?哪个活动是转折点?临近现在举办了哪个活动?这些活动都是如何开展的,活动情景如何,有没有找赞助商等。

  陆良在线:因为论坛第一批会员都是在外地工作的老乡,所以最初的活动的约在过年前后,那时候大家都回家了。但是由于开始经验不足,并不是很圆满,后来也陆陆续续的有一些小聚会。

  转折点应该是今年的火把节聚会,因为云南少数民族聚集,大家互相影响,我们汉族也会过一些少数民族的节日。我们先是发帖召集,然后根据报名情况筹备,寻找场地,各种道具准备等。因为本地是比较落后地区,商家没这个意识,所以活动赞助方面并不理想。经过前期的线上宣传,QQ群宣传,还有口碑宣传,活动当晚陆陆续续来了三四百人,是历次聚会人数最多,影响最大的一次。虽然当天因为筹备活动,我和几个版主基本没吃什么东西,非常累,但非常开心。

  还有就是后来的周年聚会,聚齐了很多本地的知名人士,济济一堂谈笑风生。因为这些活动,论坛的知名度提高,陆续有一些其他团体借论坛的影响力召集活动等。

  主持人:您说后来有其他的团体借论坛的影响力召集活动,比如说?而你们论坛在活动中担任的角色是?

  陆良论坛:比如一些本地的车友会,还有一些学校公益团体。对于他们的活动,论坛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借助他们的活动,也能增加论坛的知名度,互惠互利的关系。

  主持人: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从开始的没有经验,到现在的丰富经验,您觉得要举办线下活动,要如何开展呢,活动期间的话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再到找商家这块,您觉得要如何操作呢?总结下吧。

  陆良在线:我觉得无论什么活动,都要考虑任何会出现的情况,做好前前后后的周全准备。 活动期间要注意活跃气氛,不要冷场,不要让网友感觉无趣。很多网友都是初次见面,难免生疏,这就需要一个好的活动主持人能带动气氛,活跃气氛,让大家放下拘束,融入到活动中来。商家赞助这块,我也在学习阶段,因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商家对网络推广宣传方面的认识不同,各地的情况也就不同,关于这方面,实在没有什么好的建议,我也在摸索阶段。

  主持人:您认为做论坛最重要的是什么?

  陆良论坛:做论坛和做其他网站一样,需要站长们日复一日的坚持,所谓剩者为王。论坛的核心是互动,没有互动的论坛基本是个死的,所以要想尽一切办法,让你的会员参与进来和大家交流互动。再有就是内容,本土论坛,内容当然要和本土相关,贴近民生,贴近网友身边的大事小事。而且内容还要尽可能的优质,让网友看见有非常想也来说几句的冲动。还有就是本地一些二手交易,房屋信息,招聘求职,吃喝玩乐等等实用信息的建设。

  主持人:看来互动和内容是论坛的核心所在。有没有想过建立一个分类信息网站?

  陆良论坛:想过,这个也是以后的计划,等论坛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机成熟时会推出一个分类信息类网站。目前想着是利用用户中心,和信息网站实现账户互通,将个分类信息频道绑定到个相应版块等,基本就是这样。

  主持人:着眼网站,没有看到商家广告,是否目前没有计划盈利这块?未来的盈利模式有计划吗?

  陆良论坛:嗯,如你所见,论坛上基本看不到广告,只有分类信息版块挂着百度联盟。从一开始我就以公益的态度来做这个网站,因为兴趣和目标单纯(不是利益驱使),所以即使在看不到希望时也能坚持下来。所以目前也暂无赢利,中间也推掉一些广告商家,我觉得目前时机还不成熟,还没到赢利的时候。

  而数据增加,服务器成本也是一笔不小开支,所以未来是有计划盈利的。我们计划,以后将尝试和本地商家合作,做一些本土电子商务。

  主持人:嗯,社区化的电子商务趋势和优势都非常明显。我们的访谈已接近尾声,最后说下接下来的计划,以及给些新人站长,或者是想做论坛的朋友一些建议吧。

  陆良论坛:嗯,接下来的计划就是,这个年底策划一次活动,年后先从数码产品开始,尝试做一些本土电子商务;然后整合资源,整一个综合性的本地信息站点,包括分类信息等。 做论坛是件痛苦的事,特别初期,没人知道,没人光顾,自己一个人换着马甲玩,别提多寂寞了。但是等你坚持下来,很多人因为你们共同的东西被你聚集到一块,互相交流,聊天,互掐等那种感觉非常好。如果新人朋友们要做论坛,首先要做的是调查分析,选好方向;然后就是注意方法,好好经营,坚持下去,终有柳暗花明,开花结果的一天的!关于具体的操作方法,网上也有很多文章,多多借鉴就好,这里就不说了。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的分享,做纯论坛其内容和网友互动是关键,祝您的论坛越办越好,也期待那蓝站长早日成功扩展出满意的分类信息频道。如果各位朋友有兴趣可以百度搜索陆良论坛,学习那蓝是如何打造一个出色的纯论坛。

  文章内容由 KingCMS 官方网站 http://www.kingcms.com/ 原创供稿,尊重原创。

三 : 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的论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哦!

摘要:社会法学派是借助于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所形成的一个法学流派,其法律观主要体现在法即社会秩序、法扎根和服务于社会、重实效而轻名分及重经验而轻逻辑等观念上。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社会法学特殊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一种新的法观念,即“活的法”观念,这一观念打开了我们对法认识的新领域。因而对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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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方社会法学 活的法 民间法 法官法

社会法学派是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西方出现的一种借助于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所形成的一个法学流派。作为一个流派,它不仅有不同于之前的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而且提出了一种颇具特色的法观念,即“活的法”观念。这一观念打开了我们对法认识的新领域,对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当前分析法学的法观念占主流的我国更是如此。

一、西方社会法学法观念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社会法学法观念的提出

社会法学产生于德国和奥地利,是西方历史法学中一些人批判概念法学的结果,概念法学是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派研究罗马法误入歧途的产物,他们把法律只理解为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历史上的法律文献和由国家通过立法途径所制定的成文法,而把法学知识理解为只是凝聚在罗马法中的法律的概念,因而他们认为法学研究只局限于罗马法,只在于弄清这些法律概念及其关系。并且他们受当时流行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坚决主张司法权与立法权分开,认为法官只能机械地适用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不能享有立法上的任何自由裁量权。马克斯・韦伯形象化地把这种观点下的法官比喻为“自动售货机”。这些极端的主张引起历史法学家中一些人的反思和批判,因而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和法国就兴起一场自由法运动,他们剖析司法活动的本质,认为司法中应给予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通过“科学的自由发现”法律的权力。社会法学的创始人正是在该运动中脱颖而出,他们不停留于给法官争自由,而是进一步对概念法学的法律观提出了批判,把视角转向了社会、转向了国家制定法之外的领域,因而提出了一种新的法观念,即“活的法”观念(德语为lebendens Rechts;英语为living law)。“活的法”又叫“行为中的法(law in action)”(庞德语)、“自由法”(坎特罗维奇语)和“事实上的法(law as fact)”(奥里夫克罗纳语),是相对于“纸上的法(law in the paper)”、“本本上的法(law in books)”而言的。它包括许多内容,如社会的风俗习惯、法律人对法的解释和论述、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

(二)西方社会法学法观念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西方社会法学法律观的产生和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早期、中期和现代。

1、早期。最早产生的社会法学家把注意力主要放在国家之外的社会基层组织,其代表是埃利希。他系统地阐述了其“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其中的“活的法”观念。这一观念批判了概念法学的国家主义法观念,指出真正的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是由各种社会联合体自发产生的和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实际起作用的法律。其本质就是联合体的内部秩序。法律包括法律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命题三个方面,后二者是法学家在认识前者的基础上创制的。法律规范又分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裁判规范是法学家在认识“活的法”和处理社会纠纷的基础上“发现”的,因此,作为法学家之一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自由的科学发现”解释和补充已有法律规则的不足。

2、中期。社会法学家把眼光主要对准司法活动,大力宣扬“法官法”。这以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礼会法学为代表。如庞德批判了分析法学的法观念,指出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本本上的东西,而且更表现于行为中;法律绝不仅仅是个规则的体系,其在构成上是很复杂的,规则背后还有原则等;法律的产生途径也绝非仅仅立法,法官也是法律的创造者之一,因此他提出“法官法”、“法院造法”的观念。这种法观念发展到后期,产生了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把这一观点推向极端,认为法律只是法院的判决。首先提出该观点的是霍尔姆斯,他认为法律就是当事人对法院如何判决的法律依据的推测,他说:“倘若你们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别的什么,你们得以一个坏人的眼光看待它,坏人仅仅关心根据这一法律知识做出预计的具体后果,这不像一个好人在模模糊糊的良心约束之下,要为他的行为找寻根据,无论这些根据在法律之内还是之外。”这就是著名的法律坏人说或预测说。其继承者弗兰克补充和发展了该观点,他将法定义为:“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论,法律或者是:(1)实际的法律,即关于这一情况已作出的判决;或者是(2)大概的法律,即关于一个判决的预测。”该派的另一代表卢埃林则进一步把法律概括为官员们为解决社会纠纷所做的事。他说:“那些负责做这种事的人,无论是法官、警长、书记官、监察人员或律师,都是官员。这些官员关于纠纷的事,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本身。”

3、现代。进入20世纪后半叶之后,西方的社会法学把研究的视野放得更远、更大了,他们从社会的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和更长历史时段思考法律现象,因而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观点。如卢曼提出了系统论的法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法人类学家研究了当今世界保留原始痕迹比较多的民族和部落,提出了“原始人的法”(the law of primitive man)的观念;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则认为法律与社会之间是互动的,提出了“回应型法”(responsive law)的概念;布莱克把社会分为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五个方面,分析了它们与法律的相互关系等。

可以看出,从发展趋势来看,社会法学家越来越轻视立法活动和立法法或国家制定法,越来越重视其他形式的法律,并从社会中挖掘法律生成的机制和发挥的功效。

二、西方社会法学法观念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西方社会法学法观念的基本内容

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是什么?包含着哪些基本观点?对此虽然也有不少人论述过,但由于西方的社会法学派是一个很庞杂的法学流派,加上它又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迁,因而要概括其法观念是很困难的,笔者在此根据自己的研究体会,认为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大体上包括以下的基本观念。

1、法即社会秩序和法有着复杂构成的观念。法律是什么?社会法学与被它批判的概念法学或分析法学有不同的回答,他们认为真实的法不是像分析法学家所说的那种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和以成文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规则,而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遵守的能产生社会秩序的东西,甚至就是社会秩序本身。如埃利希说:“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不仅是法律最初的形式,而且直到现在为止,还是它的基本形式。”他认为,这种法律就是活的法,所谓活的法就是“支配社会生活本身的法律,尽管这种法律并不曾被制定为法律条文”。“活的法律的科学定义,不限于对法院所适用的、供判决之用的规范,或对成文法的内

容有影响。活的法律的知识还具有一种独立的价值,它构成了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庞德也说:“社会法学家……倾向于在法律秩序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这个术语,或者强调这种意义的法律。”

社会法学的法观念与分析法学的区别还表现在对法构成的认识上,分析法学家普遍认为法就是规则,也就是说其构成要素就是规则,社会法学家批判该观点,认为法要承担实现社会正义的神圣任务,绝不是规则所能胜任的,它必然有着更复杂的结构。庞德在谈到这一点时说:“法律比之许多法规的集合体有更多的东西,这使法律成为正义的活工具。”他进一步指出:“法律的功能在于纠正各方面的人群关系,而一切人群关系又错综百出,在势,国家必不能预先制定一部规则,使法院以之御繁应变于无穷。故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部规则。换言之,少数规则可以用条文记载;但法律初不尽限于条文。在任何法系,法律本体实为原理;原理蕴蓄于条文内之字里行间。必有原理,法吏乃能有所依据,复由类推方法而求出新例。然后可以御繁,可以应变。由此观之,法律的界说,与其称为一部规则,毋宁称为一部规则及原理。”同时,他也论述了法的构成问题。他在归纳和分析英语law的三种用法(客观规律、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基础上,指出真正的法律是其中的实在法(positive law),它包括三个方面:(1)“法律秩序――即通过有系统地、有秩序地使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制度”;(2)“一批据以作出司法和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和指示”;(3)“公务上所做的一切”,即司法和行政过程。他进一步指出,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也有着复杂的结构,它“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即按照权威性的传统理想有一种权威性的技术加以发展和适用的一批权威性法令”。这就是说,它包括法令、理想和技术三个方面。其中的律令在构成上又有规则、原则、概念和准则四种要素等。社会法学家还认为法有着众多的种类和形式,如种类上有国家法与社会法或民间法,后者是社会自发形成的,前者由法学家创制;形式上有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学术法等。

2、法扎根和服务于社会的观念。社会法学以社会命名不仅因为他们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而且在于他们特别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扎根于社会,因而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埃利希说:“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不能孤立地研究法律,而必须把它放在社会背景之中。庞德在谈到这一点时说,社会法学家“坚决主张,法律秩序乃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因此除非把法律秩序置于社会现象的背景之中加以理解,否则它就不可能为人们理解”。卢曼也从系统的角度论述法与社会的关系,认为社会是个大系统,法是其中的子系统。因此“必须把作为社会结构之一部分的法与作为社会系统的全体社会,置于彼此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观察和研究”。

社会法学家认为法扎根于社会,与社会中的各种事物都有密切关系,这突出表现在他们强调法与社会利益和法与文化的关系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认为法根源于社会冲突,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人们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因而他们研究和区分了各种利益,认为法律就是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的冲突,而协调的基础就是社会利益,所以法律的目的就是增加社会利益,并在这个前提下满足各种利益的要求。如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所创造出来的以达到一定的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谋求社会利益,他则进一步指出不仅在立法时,而且在司法时也要注意各种利益大冲突。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更加强调了这一点,不仅对利益的本质及其利益与权利的关系作了论述,而且对利益作了详细的区分,把它划分为三类11种,即3种个人利益、2种公共利益和6种社会利益。他认为在这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高于其他利益,因此应该以社会利益为标准来衡量各种利益,划定它们的合理界限,以使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到最低程度。而他认为,这一境界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正义。

第二,社会法学家指出了法与文化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如著名的法人类学家霍贝尔专门论述过法与文化的关系。他认为法律与文化密不可分,必须从社会文化中来研究法律,原因是人是一种文化的动物,人类生活在一起会有共同的价值规律,以及表达和维持这种价值观念的社会规范,法律就是这种社会规范的一种。它“包括着一系列特别区分的社会规范,通过运用法律的约束力予以维持。整个运转着的约束规范组成了社会的控制系统。而法律只是作为一个工序或一个因素。法律规范如同其他社会规范一样,是选择的产物”。因此,它必然体现和维护这些基本价值观念,并随之发展而变化。所以要研究法律就不能离开它所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

正因为社会法学家强调法律来自于社会生活,法律就是社会之理,是社会经验的结晶,法律生成于社会纠纷之中,是理性地解决社会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所以,他们认为要研究法律必须首先研究社会,从社会中发现法律,法律也必须回应社会的发展。他们还认为法律包含着特定社会人们的愿望和理想,法律不可能是中性的,不可能与价值无涉,法律中的原则就是抽象所在社会人们公认的道德和政治理想而成的。

3、重实效而轻名分的观念。社会法学的法观念最核心的部分就是“事实上的法”(law as fact)的观念。这一观念要求我们在对法律的认识和研究中重实而不重名,注重实际上起作用的法律,而不是徒有虚名的法律。社会法学把法分为纸上的法和行为中的法两类,并且认为只有落实在行为中的法才是真正的法。正是基于这一观念,社会法学家强调法律的实效或效率及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目的和效果。庞德指出:社会法学“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所具有的实际的社会效果”,“研究使法律律令具有实效的手段”。的确如此,社会法学家很重视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这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法学家很重视法律的目的的研究,他们关于“法律的目的”的论著很多,如耶林著有《作为目的之手段的法律》,庞德在其《法理学》中也以大量的篇幅专门论述了该问题。庞德认为,法律的_本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工程,其目的就是实现正义。他说:“司法的实际目的是在于调节人与人相互关系,及人与社会或国家相互关系,庶几彼此不至互相轧轹,而得社会道德心之所赞同。故法律之用心,实欲尽其力之所能达到,与社会程度之所企及,以实现理想的直道。”第二,社会法学家很重视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或者说是法律的实而不是名,如他们对法律效力的理解就不同于分析法学家。分析法学家认为一个法律文件只要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并正式予以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力,而社会法学家不同意此观点,认为没有经过立法程序由社会自发形成的社会规则,只要被人们所遵守就具有效力,相反,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并正式公布的规则,如果没有被广大的社会成员所认可和遵守,如果当其被违反之后司法机关没有理睬或没有按其所规定的处理,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社会法学家还重视对法律实现手段的研究,这突出表现在他们对法律与政治权力关系的论述中。如庞德就清楚地指出,法律的实现离不

开政治权力,他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动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之上的。”第四,社会法学家还很重视法律在社会中的实现程度即法律效率的研究。

4、重经验而轻逻辑的观念。社会法学家与分析法学家的一个很大区别就是他们研究的关注点不是立法而是司法活动,他们认真研究了司法的性质和作用,认为司法就是法官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由于法律生成于社会纠纷的夹缝中,因而司法者,即法官对法律的产生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他们是“活的法”的“发现”者和法律规范的创造者。正因为如此,法官的司法活动不是如分析法学所说的简单的逻辑推理过程,而是个复杂的认定纠纷性质和寻找社会之理的过程,由此霍姆斯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命题。他说:“证明体系的逻辑一致性要求某些特定的结论是一回事,但这并不是全部。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卡多佐则深刻地剖析了法官的审判活动,认为其本质就是从生活中找法或从事中找理的过程。

与以上观念相适应,社会法学家不像分析法学家那样强调法律形式的合理性,如法律自身概念上的严谨规范、体系上的统一和符合逻辑、执法行为上的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追求形式正义等,与此相反,他们更重视解决实际问题,即实际上的有效,法律能为社会所认可,判决能被社会和当事人所接受。

(二)西方社会法学法观念的特点

1、社会本位主义倾向。这表现为:一是社会法学家把研究的侧重点转向社会,而不是表现于纸上的白纸黑字;二是社会法学家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它生成于社会的纠纷之中;三是社会法学家主张以社会利益作为法律价值的基本取向。

2、文化多元主义倾向。这表现为:一是社会法学家大部分用文化多元观念来思考法律,认为法律是复杂的、多样的,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会有不同的法律,不可能划而为一,要大家都适用同一的法律。有的学者甚至于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二是社会法学家更多看到和强调的是法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而不是同一性和普遍性。他们也倾向于否认法律的普适性和确定性,而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于另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案件都有它特有的法律,同类案件可以有不同的判决,或者说正确的判决不是唯一的。

3、非国家主义倾向。社会法学家不再把法律与国家连接在一起思考,而是认为凡是存在社会的地方都有法,因而提出了社会法(gesellschaftliches recht)民间法(volksrecht:folk law)的概念;他们进而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存在着法,所以提出了“原始人的法”的概念;他们还把国家制定法放在一个次要的位置,认为它是次生级的法,非真正意义上的法,有的甚至把它排除在法律之外,说它只是一种审判的权威性资料或参考。

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

三、西方社会法学法观念评析

对任何一种法观念的评价实际上都是一种比较,看它作为一种学说相对于之前和与同时代的其他学说相比有什么优越性,对客观世界是否更有解释力。因此,在此笔者更多的是用对比的方法来评价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

(一)西方社会法学法律观的历史价值

关于西方社会法学法律观的历史意义,笔者曾有论述:“如果我们从法哲学的高度把法分为应然法(理想的法)和实然法(现实中的法或实在法)的话,那么,自然法学所重视和关注的是前者,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所重视和关注的是后者。如果我们再把实在法的构成设想为三个部分,即观念、制度和秩序的话,那么,西方三大法学派中的自然法学所看到的主要是观念部分,分析法学所看到的主要是制度部分,而且是正式的制度部分,而社会法学则是秩序部分和非正式的制度部分,即落实在人们行为中的法。是正式制度之外的非正式制度,是萌芽状态的法,是社会中正在生成的法。如果我们把实在法比作一座冰山的话,分析法学家所看到和研究的只是露在水面的那一部分,而且他们往往认为冰山是浮在水面的,而社会法学家所看到和研究的是水下的部分,并且认为这才是根本。如果在对法律如何产生问题的认识上,分析法学家主张来自立法,是由少数精英人物(法律人)制定出来的话,社会法学家则大都认为,它来自社会,是在社会中自发生成的,法律人所起的作用顶多只是发现它、提炼它,把它表述得更清楚明白罢了。正因为如此,社会法学家关注的重心不是立法,而是司法,也就是说他们更看重法官和法院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甚至把司法活动本身说成就是法律。”

这里笔者再补充以下认识:即社会法学对人的认识的解放作用。如果我们把分析法学的法观念概括为国家主义的法观念,把社会法学的法观念说成是非国家主义的法观念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分析法学把人们对法的认识束缚在国家之中,社会法学的法观念使人们从中解放出来。因为社会法学告诉我们,法的“天外有天”和真正的、更根本的法在那儿,使我们知道原先被误认为是“法”的东西,其实只是法的一小部分,而且是次生的部分和往往只是纸上的东西。它还指出了国家主义的法观念逻辑上的错误在于法是南国家从上面加之于社会的,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在法律的产生中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其活动是由国家法规定的。这一观点显然无法回答下面的一系列问题:国家从何而来?国家何以有立法权?国家从何处获得法律的内容?唯一可能的回答是,国家是某一天由上帝突然加之于人类社会的。显然。这种回答就像关于地球生命的起源以“外星人”或“天外之物”来解释一样荒诞。“活的法”观念不会陷入这种逻辑上的矛盾,它从社会自身寻找法律的根源,认为法律是社会上早已存在和不断发展中的各种联合体建立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国家就是这样的一种联合体。即许多联合体为了防御外敌和对外扩张而建立的军事联盟,这一联盟后来演化为一种能承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机构”的联合体。它不仅维持其内部的秩序,而且通过处理各种社会纠纷的办法来影响其所管辖下的联合体的秩序。因此,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即裁判规范,它是国家法的主要部分。显然,它是适应社会中各种联合体建立统一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以维护各种联合体已有的内部秩序的法律为基础的。社会法学家埃利希指出,裁判规范的产生得力于法学家的辛勤劳动,是他们通过观察各种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和各种社会纠纷所获得的,是从中概括和提炼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法律事实的结果。由此出发,他合理地解释了国家法的性质、来源和地位,也指明了法学家,包括法官,如何认识、研究和应对法律。社会法学告诉我们,国家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而且大部分的国家法只是一种纸上的东西,在实际上并不起作用,真正起作用的是“活的法”,即社会生活中实际上有效的法律,因此我们认识和研究法律的重点是它们;社会法学还告诉我们,“活的法”像社会一样是充满活力的,是不断发展的,因此,我们对它

们的认识和研究永无休止之日。伟大的法学家应及时地把住其跳动的脉搏,不断地观察和研究它们。社会法学告诉我们,法律的主体存在于社会之中,因此我们要认识和研究法律,最根本的就是要认识和研究社会联合体的内部秩序;社会法学也告诉我们,在法律的产生中,特别是其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命题的产生,虽然法学家是有所作为的,但其作用是有限的,他们的自由只在于“发现”和用科学的语言表达,而不是其他;社会法学还告诉我们,法律的“发现”,基础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即对具体社会纠纷的裁决。因为只有在积累和研究了大量社会纠纷之后,才能“发现”其中的法律和提炼出科学的法律规范与法律命题,所以把国家机构和法律工作者截然地划分为“立法机关”、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司法者,并把他们的活动命之为“法律的创制”和“法律的适用”是不科学的。由此产生的“三权分立”观念也是如此。社会法学还为我们揭示了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则之间的联系,告诉我们法律规则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人类行为规则的有机构成部分,因而都能对维护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发挥作用。所不同的是,法律规则涉及的事物更重要和内容更明确罢了。

总之,西方社会法学的法律观向我们揭示和打开了“实在法”的隐而不显但却是最根本的部分。很明显,这一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离开了它,作为制度的法就成为空中楼阁。明白这一点和注意研究这一点,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社会法学的贡献正在于这一点,它不仅使我们克服了对法律认识的片面性和肤浅性,拓宽了人们对法的认识,并使我们产生了一种新的法观念,即“活的法”观念。而这一观念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都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对法制建设而言,社会法学最大的指导意义在于能帮助我们克服认识上的只重视成文法,而轻视判例法、习惯法和学理法的片面性;还能帮助我们克服只重视法的制定而轻视法的施用的倾向;就法的制定而言,也能帮助我们克服只重视对国外法律的研究而轻视对国情的深入调查研究的不良倾向。只有克服了这些倾向,只有立足于社会调查研究和掌握了第一手资料,我们才能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好的法律,也才能使已制定出的法律便于人们接受和落实到行动中,从而成为有实际效果的法律。

第二,对法学研究而言,社会法学打开了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即“民间法”领域。这一领域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就法律的形式渊源而言,它使我们眼界突破了狭隘的国家制定法,而转向了判例法、习惯法和学理法;就研究的方面而言,它使我们的研究不仅不再局限于成文法和立法,走向了司法,而且深入到社会之中,特别是深入到社会纠纷之中,从中探索萌芽中的法律。这就使我们找到了法律的真正源泉。只有紧紧地抓住这一点,才能使法学研究走在立法的前面,成为事先的指导者,而不仅仅是事后的解释者。在这一点上社会法学明显优于分析法学,因为分析法学只是把法律视为一个与社会分离的孤立的系统,社会法学则把法律视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且认为,它来源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也就是说,法律必须生长在社会的土壤里,必须从社会中不断地汲取营养,这样它才可能变为一棵长青树。正因为如此,社会法学克服了分析法学的缺陷,使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前进了一大步。

(二)西方社会法学法律观的缺陷

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也有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泛法主义的倾向,即把社会上的一切都说成是法,特别是把一切社会规范都说成是法。以埃利希为例,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混淆了法律与法律秩序。我们知道,秩序是一种状态,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它虽然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的价值目标,其形成和维持离不开法律,但并不等于法律自身,而只是法律作用的结果。这意味着它们之间是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也就是说二者是有差别的,不能混为一谈。这就像不能把产品与工具、发热与太阳混为一谈一样。更不要说,社会秩序的产生并非法律单独作用的结果,而是有赖于多种社会规范。其二,混淆了法律与法律事实。按照埃利希的说法,法律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即各联合体的内部秩序和处于联合体边缘人物违反这种秩序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纠纷,这就是说,法律事实就是法律所要面对或处理的社会事实或社会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人际关系。它包括合法的和违法的两种。由此看来,法律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调整者和与调整对象的关系,二者也是有差别的,不能混淆,否则就不仅逻辑上不通,而且实际上难以解释。如法律性的社会纠纷中必然有一方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因而不可能把它们都纳入法律的内容之中;再如法律所要保护的人际关系或法律关系也不等于法律,因为它是一种物质性的事实或社会存在,而法律是一种制度性事实,不具有空间上的客观性。埃利希的这一混淆,必然导致其理论上的困难,即无法划清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界限,或者说容易使人产生一种感觉,似乎在他那里一切社会秩序都与法有关,一切社会规范都是法律,即泛法主义倾向。笔者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构成部分,社会是与自然相对而言的客观存在,是寄居于地球自然时空中的人的集合体,或者说是地球上与自然共时空的人群,它是在自然运动基础上的人的活动及其由此所产生的观念、组织制度的总和。社会是五大物质运动形态之一,是有人类参与并以之为主体的客观存在,它包括人与自然两种因素,社会运动就是协调和解决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矛盾的过程。社会有着复杂的结构,大的可分为自然环境、组织制度和意识形态三个方面。人的活动穿插其中,法律就是在人们之间交往中所形成的一种规则,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属于社会的制度性存在。而且不是一般的社会制度,是一种被公共权力所认可的社会制度,它是由被社会公以的社会规则为主组成的。这一公共权力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亚国家组织和超国家组织,如家族、部族、欧盟、联合国等,因此有亚国家法、国家法和超国家法等。这样一来,法律就与社会的其他部分区别开来,也与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其标准就在于看它是不是一种制度,而且是不是一种为公共权力所认可的制度。

2、非理性主义倾向。即轻视法律中的理性因素和理性对法律的作用。这表现为:一是社会法学家崇拜自发性,认为法律是社会自发运动的产物,而非法学家的发明和创造:二是他们重视经验而轻视逻辑;三是他们重司法而轻立法等。显然,他们的观点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因素,的确,法律并非纯粹的理性,在法律的生成中人的理性只能起辅助性的作用,但是法律作为实践理性的一种,是离不开理性的,始终是在理性的推动下向前发展的。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理性在法律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如立法法在法律中所占的比重和对社会秩序的建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法学家轻视这一部分法律甚至把这一部分法律置于法律之外,显然是错误的。

社会法学的法观念还包含着一些片面的观点,如过分地强调了各种法律之间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而忽视了其共同性和普遍性,因而只讲它们之间的区别,不讲它们之间的联系,只讲它们之间的差别和对立,不讲它们之间的交流与融合等。

综上所述,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与分析法学的法观念相比,显然对我们认识法现象有更大的指导作用,它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的新观念和许多新鲜的气息,这对于当今仍以分析法学法观念占主流的我国来说,无疑是非常有价值的。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吸纳这一法观念,更新已陈旧的法观念。

西方社会法学的法观念(2)

本文标题:西方城市社会学的发展-城市的魅力在于舒适安逸还是在于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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