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发布时间:2017-11-08 所属栏目:汽车等级划分

一 :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www.61k.com)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1.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dule Ⅱ) 可从下面网址获得:<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f/whodasii/en/>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 disability

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 残疾人 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 最佳矫正视力 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

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 平均听力损失 average hearing loss

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 听力障碍 dysaudia

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 失语 aphasia

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 运动性构音障碍 dysarthria

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8 器质性构音障碍 organic anarthria

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3.9 发声障碍 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11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www.61k.com)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 口吃 stutter

言语的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3.13 语音清晰度 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3.14 言语表达能力 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

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3.15 发育商 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3.16 智商 intelligence quotient;IQ

智力商数

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 适应行为 adaptive behavior;AB

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 残疾分类

4.1 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 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

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4.3 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 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5 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www.61k.com)

5.3.4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3.5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4 言语残疾分级

5.4.1 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5.4.2 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4.3 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4.4 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4.5 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5 肢体残疾分级

5.5.1 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 肢体残疾一级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www.61k.com)

5.5.3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双小腿缺失;

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单小腿缺失;

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 脊柱强(僵)直;

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单手拇指全缺失;

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5.7.3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www.61k.com]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7.4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7.5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8 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6 残疾分类和分级代码 6.1 残疾分类代码

残疾分类代码应符合GB/T2261.3的规定。 6.2 残疾分级代码 残疾分级代码见表3. 表3 残疾分级代码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残疾人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二 : 90表1残疾等级划分表

1

2

表3.残疾等级划分表

3

表4.残疾等级划分表

4

表5.残疾等级划分表

5

90表1残疾等级划分表_残废等级

表9.残疾等级划分表

表10.残疾等级划分表

90表1残疾等级划分表_残废等级

第11/22页

3.附则:

3.1残疾程度判定基准。

3.1.1生活自理范围,护理依赖分级: 3.1.1.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大、小便 c.翻身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3.1.1.2护理依赖是指因伤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 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a.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a 、b二项加 上c、d、e.三项之一者需要护理者。

c.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3.1.2医疗终结,医疗依赖:医疗终结是指一般临床医学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医疗依赖是指因伤致残后达到临床稳定状态,但仍不能脱离医疗。对是否医疗终结或是否存在医疗依赖,应当进行鉴定。

3.1.3伤病(残)比:

伤病(残)比是指人体损伤及其自身疾病或残疾与所致后果之间的比例关系。 伤病(残)比从0%-100%划分为五个等级。

a. 即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造成,其伤、 病(残)比为0%。

b.即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损伤一般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但损伤诱发疾病(或残疾)恶化、加重,其伤、病(残)比为25%。

c.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二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残疾的后果,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伤病残比为50%。

d.有损伤,又有疾病(残疾)。前者为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 其伤、病(残)比为75%。

e.有损伤又有疾病,若所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疾病(残疾)无 关,其伤病(残)比为100%。

3.1.4智能减退:

3.1.4.1智能减退诊断:

a. 智能缺失,IQ低于84,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 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性。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碍,如失语、失认、失用、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伤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5)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6)病程不少于三个月。 3.1.4.2智能减退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丧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之间。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之间。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 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之间。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 当的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状态

(1)IQ80-84之间。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3.1.5植物性生存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3.1.6迁延性昏迷状态,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但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1.7器质性精神障碍。

a.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7)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3.1.7.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 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a.重度: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二分。 b.中度:五项评分有一项或两项评为二分。

c.轻度:五项评分中有二项或多于二项评为一分。

3.1.8.1人格改变指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怒。 b.反复的暴怒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 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 尊心和羞耻感。

e.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f.社会适应能力明显受损。

3.1.8.2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3.1.9外伤性癫痫。

3.1.9.1外伤性癫痫,要有颅脑损伤的确切病史和癫痫的临床表现、 脑电图、MRI或CT显示异常。

3.1.9.2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a.轻度,需系统服用药物方能控制。

b.中度,经系统服用药物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重度,经系统服用药物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发作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3.1.10运动障碍。

3.1.10.1 肢体瘫的障碍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分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 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全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 力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肌力,但较正常人低。 5级:正常肌力。

3.1.10.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影响的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90表1残疾等级划分表_残废等级

a.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 理。

b.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3.1.11面神经损伤的鉴定。

面神经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病变。一侧面神经完全性损伤系指由面神经五个分支:(颞、颧、颊、下颌缘及颈支)支配的全面部肌肉瘫痪,其表现: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系指出现部份上述症状和体征及腭、面肌肉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1.12面部范围。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 3.1.13面部分区、瘢痕面积的计算。

3.1.13.1面部采用九分法分为中央区与周边区,中央区和周边区分 三级(三级九分法)。

a. 交

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以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份为中央区,其余部份为周边区。

b.三级区,根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围边区与中央区紧密相邻的部份。 三级区,周边区的四个角区。 3.1.13.2各级瘢痕面积的换算,

一级区的1平方厘米相当于三级区三平方厘米。 二级区的1平方厘米相当于三级区1.5平方厘米。 3.1.14颜面毁容分度:

3.1.14.1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3.1.14.2中度: 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6

九分法,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

a.眉毛部份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份缺失; c.耳廓部份缺失; d.鼻翼部份缺;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3.1.14.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3.1.15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分度: a.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ml以上。 b.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ml之间。 c.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ml之间。

3.1.16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见表:

此表以成年男性为标准,成年女性双足及臀部各为6%。儿童头颈部为9+(12-年龄)躯干为3×9%,双上肢为2×9%双下肢为46-(12-年龄) 手掌估计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约为1%。

公式计算法:S(平方米)=0.0061X身长(cm)+0.0128X体重(kg)-0.1529 3.1.17视力障碍鉴定。

3.1.17.1视力检查,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

3.1.17.2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纠正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属视力障碍范围,视力障碍分级见表。

17

三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3.1.17.3周边视野检查,视野缩小系指因损伤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a.对视野检查要求,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d。

b.周边视野缩小,鉴定以实测得八条子午线视野值的总和计算平均值,即有效视野值,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3.1.18眼睑畸形指眼睑外翻、缺损或闭合不全致角膜、巩膜外露。 3.1.19鉴定听力损失方法。

3.1.19.1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Hz,1000Hz及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均值。(小数点后采用4舍5入)。

3.1.19.2听阈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阈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年龄修正值。见表。

A)×4+听力较差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均值。其和除于5。[(PTA)(好耳)×4+(PTA)(差耳)dB]/5。听阈均值采取4舍5入法进为整数 3.1.21牙齿脱落计数,双侧上下第8个磨牙除外(不计入)。

3.1.21张口度测量,张口时测量上下切牙切缘之间距离。正常张口度为4.5cm左右。

3.1.22呼吸困难分级:

1级与同年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气短。

2级平路步行1000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3级平路步行100米即有气短。

18

4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3.1.2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3.1.23.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3.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30%~-21%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3.3轻度 a.临床症状较

b.B、M、R-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3.1.2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a.重度,空腹血钙<6mg% b.中度,空腹血钙6~7mg%

c.轻度,空腹血钙7.1~8mg%。以上分级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3.1.25肺功能损伤分级见表

3.1.26心功能不全,

a.心功能不全1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心功能不全征象。 b.心功能不全2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一般活动可行起乏力、 心悸,呼吸困难等症状。

b. 心功能不全3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轻度活动即引起上述 症状。

c. 心功能不全4级,体力活动重度受限制,任何活动皆引起心悸。 甚至休息时也有心悸,呼吸困难等症状。 3.1.27肝功能损害分度见表:

19

据情况进行选择。

a.常规肝功能包括:血清谷丙转换酶(GPT),血清胆经质等。 b.复筛肝功能包括:血清蛋白电泳,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GOT,r-GT,ITTT,IGG.单胺氧化酶等。 3.1.29肾功能不全分期:

3.1.29.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 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状。

3.1.29.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它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3.1.29.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廓清值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它肾功能出现减退。

3.1.30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二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成立。 3.1.31肛门失禁分度: 3.1.31.1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3.1.31.2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20

90表1残疾等级划分表_残废等级

3.1.32排尿障碍分度:

3.1.32.1重度: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溜残余尿≥50ml。

3.1.32.2轻度: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尿潴溜残余尿<50ml。

3.1.33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

拇指占一手的50%,食指占20%,中、无名、小指各占10%。双手指缺失和功能丧失比例以前方式累加计算。

3.1.34足趾功能丧失,拇趾功能占一足40%,第2、3掌骨各占20%,第4、5掌骨各占10%。

3.2标准使用说明:

3.2.1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不单独鉴定其伤残程度。

3.2.2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等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生物学素质,非颅脑损伤所致。不适用本标准。

3.2.3颅脑损伤后出现精神障碍持续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鉴定伤残程度。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包括人格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鉴定精神障碍程度时,若五项评分总分为0分或1分的不属精神残疾范围。

3.2.4植物性生存状态和迁延性昏迷的鉴定应自确诊三个月后进行。

3.2.5由神经损伤所致的手足,肌内完全或不完全性瘫,参照本标准有关四肢缺失或关节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3.2.6外伤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出现肌肉萎缩者,按本标准有关四肢损伤条款进行。

3.2.7外伤性白内障需手术者,参照本标准有关人工晶体植入条款进行鉴定。术后致视功能严重障碍,按视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3.2.8颅神经损伤致偏盲,按本标准有关视野缺损条款进行鉴定。

3.2.9一眼外伤引起另一眼继发性病变。如交感性炎症,引起的视力障碍,按本标准有关双眼视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3.2.10外伤因素诱发功能性(如癔症)疾病。不适用本标准。

3.2.11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一手拇指占一手指的50%,食指占20%,中指、无名指和小指各占10%,本标准中的双手手指缺失或丧失功能系指按前面方式的累加结果。

3.2.12本标准七级伤残以下的面部瘢痕面积指面部三级区的面积标准,面部一级、二级区的瘢痕面积需折算成三级区面积后,按条款进行鉴定。

3.2.13明显疤痕指除萎缩性疤痕,(外观多平坦,与四周皮肤等齐或稍低,平

滑光亮,色素减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的其它疤痕,如增生性,疤痕疙瘩,蹼状疤痕等。

3.2.14颈前部疤痕,按本标准有关面部三级区疤痕条款鉴定。因瘢痕挛缩致颈部活动障碍,按本标准有关颈部活动条款进行鉴定。

3.2.15烧伤面积,深度不作评残标准,需医疗终结后,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瘢痕面积(包括供皮区面积)进行鉴定。

3.2.16阴道损伤成形术后遗留功能障碍,按本标准有关阴道狭窄条款进行鉴定,术后功能基本正常按本标准阴道修补条款进行鉴定。

3.2.17脊柱、四肢损伤后的残疾程度鉴定适用本标准。其它如先天畸形、类风湿性关节炎、退行性病变等,不适用本标准。

3.2.18关节骨折的骨性关节炎或创伤后关节骨坏死,按该关节损害程度,进行鉴定。

3.2.19外伤性滑膜炎,滑膜切除术后留有关节功能障碍关节术后残留功能不全者,按有关关节功能障碍条款进行鉴定。

3.2.20外伤致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残留神经系统临床表现者,按本标准有关神经类残疾条款进行鉴定。有手术适应症,而接受手术治疗者,暂不评残。

3.2.21损伤后颅骨缺损,虽经原位骨覆盖或自体骨,异体骨移植或其它代用品治疗者,仍视为颅骨缺。

3.2.22对上肢进行评残,利手可上调一级。

3.2.23一处(种)损伤涉及本标准中二个以上条款,适用级别高的条款定级。

3.2.24未成年人因内分泌器官(包括性腺器官)损伤影响生长发育的,在依据有关条款鉴定时应上调一级。

3.2.25适用本标准鉴定的,应直接引用条款。

3.2.26实际应用中,某些损伤类型未在本标准列入者,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

3.2.27本标准所说“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2.28本标准如与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法律、法规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9本标准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3.2.30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2001年11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经鉴定的不再重新鉴定。

本文标题: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062993.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