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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所得税扣除-税法上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17-11-23 所属栏目:所得税汇算业务招待费

一 : 税法上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内容

税法上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内容?问:外地客人来我公司办事或业务洽谈,我公司负责吃、住、旅游、所 发生的住宿费、旅游门票费、购买的烟酒、洗浴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是否 有相关文件规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07 年第 512 号)第四 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 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www.61k.com]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 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 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 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 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 支付范围界定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 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 他支出。 具体到某个企业, 哪些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是需要执业人员根据企 业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12 月 1 日至 10 日导读:业务招待费 的处理编者按:业务招待费是财务人员经常要面对的一个科目,公司的业务洽谈、产品推销、 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 交通费等都要在这个科目里处理。但是因为税法规定这个科目虽然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是 有限度的扣除,这让很多人头疼,哪些可以扣除,哪些不可以扣除,这篇导读为您答疑解 惑。一、业务招待费的定义及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 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 务执法实践中, 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 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 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招待费包括哪些 税法上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包括哪些内容

“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www.61k.com)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

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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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业务招待费怎么做纳税调整?怎样扣除?我们20

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业务招待费怎么做纳税调整?怎样扣除?

我们2011年收入为 .16,招待费24715,所得税汇算怎么计算?怎么做纳税调整?希望尽量说的详细些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是指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及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计提数,两者之间孰低,按其低者扣除。

你单位上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24715.00元,其60%为:14829.00元;上年你单位销售收入:2056514.16元,按其0.5%计提:10282.57元,两者比较,按其低者扣除,亦即是业务招待费按:10282.57元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为:24715.00-10282.57=14432.43元。

三 :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1、发生额的60% 30万元×60% = 18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 3000万元×5‰ =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万元。计算公式:(30万元-15万元)= 15万元

四 : 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一般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注:新的企业所得税对此已有新的规定——请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一规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变化较大,除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规定限制外,借鉴了国际上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

  两方面的限制需要纳税人关注,那么在2008年企业的经营预算怎样才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我们来算一算。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 =X,2008年业务招待费 = 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只有在Y*60% =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 是可以测算的,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X=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 / 60%=83万元,其它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结论如下: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部分60%的限额不能够充分利用,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也等于吃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
  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吃1000元掏1100元的腰包。
  所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后,如何合理规避税收方面的限制性条款,尽可能减少税金流出,也是企业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


招待费新标准对“双高”企业有利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新标准,改变了原来业务招待费可据实列支但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一定比例(1500万元以内,不超过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做法,增加了按发生额60%扣除的条件,似乎企业可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缩水了。其实,对某些销售(营业)收入和招待费“双高”的企业,这一新标准倒是优惠了。
  我们将通过以下三例,来探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的规律。为了便于举例,我们设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Y。

  例1.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600万元,但它们各自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不同,分别为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1所示:
  表1的计算过程如下:
(1)旧标准:2万元<600万元×5‰=3万元,据实列支2万元;新标准:2万元×60%=1.2万元<600×5‰=3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
  (2)旧标准:600万元×5‰=3万元,据实列支3万元;新标准:3万元×60%=1.8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1.8万元。
  (3)旧标准:4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4万元×60%=2.4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2.4万元。
  (4)旧标准:5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5万元×60%=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5)旧标准:6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新标准:6万元×60%=3.6万元>600万元×5‰=3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例2.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1500万元,但它们的招待费各自不同,分别为5万元、7.5万元、10万元、12.5万元、20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2所示:
  表2的计算过程如下:
(1)旧标准: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据实列支5万元;新标准:5万元×60%=3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3万元。
  (2)旧标准:1500万元×5‰=7.5万元,据实列支7.5万元;新标准:7.5万元×60%=4.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4.5万元。
  (3)旧标准:10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10万元×60%=6万元<1500×5‰=7.5万元,可税前列支6万元。
  (4)旧标准:12.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12.5万元×60%=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
  (5)旧标准:15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新标准:20万元×60%=12万元>1500万元×5‰=7.5万元,可税前列支7.5万元。

  例3.有5家企业,在20×8年销售(营业)收入均为3000万元,但它们的招待费各自不同,分别为18万元、20万元、24万元、25万元、30万元。按新旧标准它们的税前列支额如表3所示:
  表3的计算过程如下:
(1)旧标准:18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18万元×60%=10.8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0.8万元。
  (2)旧标准:20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0万元×60%=12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
  (3)旧标准:24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4万元×60%=14.4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4.4万元。
  (4)旧标准:25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25万元×60%=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5万元。
  (5)旧标准:30万元>1500万元×5‰+1500×3‰=12万元,可税前列支12万元;新标准:30万元×60%=18万元>3000万元×5‰=15万元,可税前列支15万元。

  分析上述例子,可以发现以下规律:
  1.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以Y=1/120X为边界线。当Y≤1/120X,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时,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列支。如例1中,业务招待费为2万元、3万元、4万元时;例2中,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7.5万元、10万元时;如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20万元、24万元时。
  当Y≥1/120X,即业务招待费发生额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时,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列支。如例1中,销售(营业)收入6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6万元时;例2中,业务招待费为12.5万元、20万元时;如例3中,业务招待费为25万元、30万元时。

  2.当X>1500万元,Y>5+5‰X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优惠。也就是说,当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其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不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5‰+5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比旧标准更划算。如例3中,销售(营业)收入3000万元企业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25万元、30万元时,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大于旧标准。除此以外,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标准均小于或等于旧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新旧标准的比较方法适于内资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按销货净额(工业制造业、种植养殖业、商业等)比例扣除交际应酬费的项目,不适于外资企业按业务收入总额(建筑安装、运输、金融、保险、服务等行业)比例扣除交际应酬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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