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DTC2059规格书(最新版)
P-Channel 20 V (D-S) MOSFET
PRODUCT SUMMARY
VDS (V)- 20
RDS(on) (Ω)0.075 at VGS = - 4.5 V 0.081 at VGS = - 3.6 V 0.090 at VGS = - 2.5 V
ID (A)- 6.6a- 6- 6
a
FEATURES
Qg (Typ.)12.5 nC
?Halogen-free According to IEC 61249-2-21Definition
?TrenchFET? Power MOSFET?100 % Rg Tested
?Compliant to RoHS Directive 2002/95/EC
APPLICATIONS
?Portable Devices- Load Switch- Charger Switch- Battery Switch- DC/DC Converter
GDS
ABSOLUTE MAXIMUM RATINGS (TA = 25 °C, unless otherwise noted)
Parameter
Drain-Source Voltage Gate-Source Voltage
TC = 25 °C
Continuous Drain Current (TJ = 150 °C)
TC = 70 °CTA = 25 °CTA
= 70 °C
Pulsed Drain Current
Continuous Source-Drain Diode Current
TC = 25 °CT
A = 25 °CTC = 25 °C
Maximum Power Dissipation
TC = 70 °CTA = 25 °CTA = 70 °C
Operating Junction and Storage Temperature Range Soldering Recommendations (Peak Temperature)
TJ, TstgPDIDMISIDSymbolVDSVGS
Limit- 20± 12- 6.6- 6- 6- 5.2- 20- 4.8- 1.95.732.31.2- 55 to 150
260
°CWAUnitV
THERMAL RESISTANCE RATINGS
Parameter
Maximum Junction-to-Ambient
Maximum Junction-to-Foot (Drain)Notes:
a.Package limited.
b.Surface mounted on 1" x 1" FR4 board.
t ≤ 5 sSteady State
TypicalMaximumUnitRthJARthJF
4518
5522
°C/W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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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CATIONS (TJ = 25 °C, unless otherwise noted)
ParameterStatic
Drain-Source Breakdown VoltageVDS Temperature CoefficientVGS(th) Temperature CoefficientGate-Source Threshold VoltageGate-Source Leakage
Zero Gate Voltage Drain CurrentOn-State Drain Currenta
Drain-Source On-State ResistanceaForward TransconductanceDynamicb
Input CapacitanceOutput Capacitance
Reverse Transfer CapacitanceTotal Gate ChargeGate-Source ChargeGate-Drain ChargeGate ResistanceTurn-On Delay TimeRise Time
Turn-Off Delay TimeFall Time
Turn-On Delay TimeRise Time
Turn-Off Delay TimeFall Time
Drain-Source Body Diode CharacteristicsContinuous Source-Drain Diode CurrentPulse Diode Forward CurrentBody Diode Voltage
Body Diode Reverse Recovery TimeBody Diode Reverse Recovery ChargeReverse Recovery Fall TimeReverse Recovery Rise Time
ISISMVSDtrrQrrtatb
IF = - 5.2 A, dI/dt = 100 A/μs, TJ = 25 °C
IS = - 5.2 A, VGS = 0 V
- 0.820101010
TC = 25 °C
- 6- 20- 1.24020
AVnsnCns
CissCossCrssQgQgsQgdRgtd(on) trtftd(on) trtf
f = 1 MHz
0.9
VDS = - 10 V, VGS = - 10 V, ID = - 6.5 A VDS = - 10 V, VGS = - 4.5 V, ID = - 6.5 A VDS = - 10 V, VGS = 0 V, f = 1 MHz
10002251952512.5244.625
9.25040602520205525
nsΩ
3819
nCpF
VDSΔVDS/T
J ΔVGS(th)/TJ VGS(th) IGSSIDSSID(on) RDS(on) gfs
VGS = 0 V, ID = - 250 μA
ID = - 250 μA VDS = VGS, ID = - 250 μA VDS = 0 V, VGS = ± 12 V VDS = - 20 V, VGS = 0 V VDS = - 20 V, VGS = 0 V, TJ = 85 °C
VDS ≤ - 5 V, VGS = - 4.5 V VGS = - 4.5 V, ID = - 4.9 A VGS = - 3.6 V, ID = - 4.6 A VGS = - 2.5 V, ID = - 2.0 A VDS = - 10 V, ID = - 4.9 A
- 20
0.0600.0760.08316
0.0750.0810.090
SΩ
- 0.6- 20
- 143.2
- 1.4- 1- 5
VmV/°CV
TestMin.Typ.Max.
Unit
nA
μAA
20VDD = - 10 V, RL = 1.9 Ω
ID ? - 5.2 A, VGEN = - 4.5 V, Rg = 1 Ωtd(off)1210
10VDD = - 10 V, RL = - 1.9 Ω ID ? - 5.2 A, VGEN = - 10 V, Rg = 1 Ωtd(off)12
Notes:
a.Pulse test; pulse width ≤ 300 μs, duty cycle ≤ 2 %.
b.Guaranteed by design, not subject to production testing.
Stresses beyond those listed under “Absolute Maximum Ratings” may cause permanent damage to the device. These are stress ratings only, and functional operationof the device at these or any other conditions beyond those indicated in the operational sections of the specifications is not implied. Exposure to absolute maximum
rating conditions for extended periods may affect device re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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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 CHARACTERISTICS (25
*The power dissipation PD is based on TJ(max) = 150 °C, using junction-to-case thermal resistance, and is more useful in settling the upperdissipation limit for cases where additional heatsinking is used. It is used to determine the current rating, when this rating falls below the package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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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 CHARACTERISTICS (25°C, unless otherwise noted)
Normalized Thermal Transient Impedance, Junction-to-Ambient
Normalized Thermal Transient Impedance, Junction-to-F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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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kage outline - SOT89
DIMABB1CDD1
MillimetersMin1.400.440.360.354.401.62
Max1.600.560.480.444.601.83
InchesMin0.5500.0170.0140.0140.1730.064
Max0.6300.0220.0190.0170.1810.072
DIMEE1ee1HL
MillimetersMin2.292.13
Max2.602.29
InchesMin0.0900.084
Max0.1020.090
1.50 BSC3.00 BSC3.940.89
4.251.20
0.059 BSC0.118 BSC0.1550.035
0.1670.047
Note: Controlling dimensions are in millimeters. Approximate dimensions are provided in in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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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61k.com]二 :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规范,住宅设计规范-003年版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于2011年7月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有效期为2012年08月01日生效。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2012_住宅设计规范 -规范
(www.61k.com)2011年《住宅设计规范》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有效期】2012年08月01日生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住宅设计规范2012_住宅设计规范 -003年版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英文: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批号:GB 50096-1999(2003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公告号:第142号
公告内容: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2003年4月21日
住宅设计规范2012_住宅设计规范 -999年版
标题: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
批号:建标76号
内容: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时间: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住宅设计规范2012_住宅设计规范 -规范内容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02)号的要求,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套内空间;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
2.增加了术语;
3.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重庆市设计院
本规范参加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林建平 赵冠谦 薛峰 王贺 曾捷 孙敏生 林莉 陈华宁 刘燕辉 仲继寿 李耀培 朱昌廉 张菲菲 叶茂煦 李桂文 周湘华 赵文凯 李正春 王连顺 胡荣国 李逢元 文彪 朱显泽 曾 雁 张磊 焦燕 张广宇 满孝新 龙灏 钟开健 张播 桑椹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徐正忠 窦以德 陈永江 陈玉华 储兆佛 符培勇 高勇 洪声扬 路红 罗文兵 毛姚增 戎向阳 伍小亭 杨德才 章海峰 张学洪 郑志宏 周晓红
总则
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
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 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9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3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4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5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16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2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 中间层 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0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1 联系廊 inte-unit gallery
联系2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3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2.0.24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2.0.25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6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指标计算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套内使用面积(m/套);
——套型阳台面积(m/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
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
表5.1.2 套型分类
套 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m²)1类234二类3453类3564类4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适合大于10m。
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 卫生间
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6 阳台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适合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适合设置凸窗。
5. 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共用部分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1.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适合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适合大于0.15m,并不适合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2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6.3 楼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 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 电梯
6.4.1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1个或1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 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6.8 共用排气道
6.8.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3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 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6.9.7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 附建公共用房
6.10.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适合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适合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室内环境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 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7.1.7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适合低于2.00m。
7.1.8 除严寒地区外,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
7.3 隔声、降噪
7.3.1 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7.3.5 起居室(厅)不适合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置照明供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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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机电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使用空间。
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散热器、户配电箱、家居配线箱、电源插座、有线电视插座、信息网络和电话插座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2 计量仪表和管道的设置位置应有利于厨房灶具或卫生间卫生器具的合理布局和接管;
3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5.5条的规定;
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声、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8.2 给水排水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 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适合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适合超过8m。
8.2.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7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适合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8.2.8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8.3 采暖
8.3.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1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8. 3. 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 3. 6 的规定。
8.3.7 设有洗浴器并有热水供应设施的卫生间宜按沐浴时室温为25℃设计。
8.3.8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8.3.9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8.3.10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8.3.12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中能效等级3级的规定值。
8.4 燃气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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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8.4.5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算确定,且应至少按1个双眼灶和1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8.5 通风
8.5.1 排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可通过竖向排气道或外墙排向室外。当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8.5.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应设置供厨房房间全面通风的自然通风设施。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5.4 以煤、薪柴、燃油为燃料进行分散式采暖的住宅,以及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房间合用1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8.6 空调
8.6.1 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8.6.3 当采用分户或分室设置的分体式空调器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6.8条的规定。
8.6.4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次/h。
8.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8.7 电气
8.7.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套内建筑面积和用电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kW。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TT、TN-C-S或TN-S接地方式,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
3 套内的空调电源插座、一般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插座应设置独立回路,卫生间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
4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 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7.4 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 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消防时应急点亮的措施。
8.7.6 住宅套内电源插座应根据住宅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设置,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8.7.6的规定。
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视插座;
2 电话通信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电话通信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话插座;
3 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宜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卧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置信息网络插座。
8.7.8 住宅建筑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适合”;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三 :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2012
住宅设计规范2012修订版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宣传贯彻讲座
2011年10月28日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最新住宅设计规范-2012
规范修订的原因:
1. 《住宅设计规范》2003 年版执行至今已有7 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
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
2. 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
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 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www.61k.com]
4. 本次修订规范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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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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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订增加的概念;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概念;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条文。[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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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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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的的概念:
原总则由9条减为4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增的第三章:“3基本规定”中。(www.61k.com]
原总则中:
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1.0.3
1
2
3
4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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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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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概念:
2.0.15凸窗:突出于建筑外墙面的凸形窗户。(www.61k.com]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联系廊: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5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产生噪声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等。2.0.26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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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的的概念:原规范中:
2.0.9 标准层2.0.16 吊柜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2.0.21 塔式高层住宅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这些概念停止使用。(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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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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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增加了第三章“3 基本规定”的内容
该章包含了原规范“1 总则”中的部分条文内容,并对部分条文中的词语进行了修改。[www.61k.com)其中:
将原总则1.0.5中城市规划”修改为3.0.1中的城镇规划”;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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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www.61k.com)
原总则1.0.6 条修改增加了3.0.6 条“模数化” 、“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我国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工业化与产业化是住宅发展的趋势,只有推行建筑主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模数化,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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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条文
新增5 条:主要强调了住宅建筑在室内物理环境质量、节能、安全等方面的设计要求。(www.61k.com]
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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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www.61k.com)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的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进入21 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加。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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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原规范“3.5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调整为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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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的的概念:
本次修编对“ 技术经济指标” 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1. 原规范的七项经济指标简化为五项;
2. 停止使用三项指标: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www.61k.com]
原规范中与标准层面积相关的各种计算和指标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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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加一项指标: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www.61k.com)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新的计算方法保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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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修改一项指标:原规范套型建筑面积(m2/ 套)
新规范套型总建筑面积(㎡/ 套)。(www.61k.com)
套型总建筑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 (总套内使用面积/ 住宅楼建筑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原规范中“ 套型建筑面积” 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 套型总建筑面积” 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
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
其中住宅楼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套型总建筑面积 = 通过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套型建筑面积 + 套型阳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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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
1.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www.61k.com)
原规范条文: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新规范明确了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
2.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原规范条文: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全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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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楼层数的计算方法: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
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www.61k.com)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超过3.00m 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 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
本条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衔接,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
3. 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定》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
2.20m 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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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套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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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的概念:
原规范条文: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www.61k.com)
表3.1.23.1.2 套型分类居住空间数(个)
2
3
3
4使用面积(m2)34455668套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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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条文:
新规范给出住宅套型面积的下限值:
5.1.2 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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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www.61k.com]
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进行维修和清扫换热器;
4 .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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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www.61k.com)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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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套内空间”中修改的条文: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9㎡; (原规范:10㎡)
2.单人卧室为5㎡; (原规范:6㎡)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www.61k.com]原规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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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www.61k.com)
原规范: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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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www.61k.com)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 ㎡(原规范:3m2 )。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 ㎡;( 原规范:2m2)
2 .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 ㎡;( 原规范:2.5m2)
3. 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 ㎡;(新增)
4. 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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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新增)的上层。[www.61k.com)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原规范:普通住宅)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原规范:应)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原规范条文: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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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 ;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www.61k.com)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
原规范条文: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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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www.61k.com)
5.8.5 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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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 的规定。(www.61k.com]
表5.8.7 门洞最小尺寸
类别
共用外门
户( 套) 门
起居室( 厅) 门
卧室门
厨房门
卫生间门
阳台门( 单扇)洞口宽度(m) 1.20 1.00 (0.90) 0.90 0.90 0.80 0.70 0.70 洞口高度(m)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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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空间”停止使用的条文: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 ;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www.61k.com]( 去掉了原规范3.8.1 该内容条文中“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的语句。)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去掉了原规范3.8.2 该内容条文中“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 ;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 、“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的语句。)原规范3.7.4 条文中“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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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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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的条文:
6.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 ,并不宜小于0.10m ,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www.61k.com)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 级,当高差不足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 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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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安全疏散出口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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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www.61k.com]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 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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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住宅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www.61k.com]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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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无障碍设计要求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www.61k.com)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 的规定。表6.6.2 坡道的坡度
坡度1:20 1:16
1.00 1:12 0.75 1:10 0.60 1:8 0.35 最大高度(m)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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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 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 ,并应以斜坡过渡。[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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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信报箱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www.61k.com)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其净宽应不小于0.60m 。
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 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提出预留电源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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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共用排气道
6.8.1 住宅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www.61k.com]
6.8.2 住宅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150mm ,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Φ80mm 。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m ;当周围4m 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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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2 住宅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以布置在地下室,但应采取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防护措施。(www.61k.com]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20m 。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但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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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修改的条文: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www.61k.com)
原规范条文:4.1.7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原规范条文:4.1.8 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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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原规范条文: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www.61k.com]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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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www.61k.com]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原规范条文:4.2.2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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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音处理。(www.61k.com)
原规范条文:4.5.2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
原规范条文:4.5.3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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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使用的条文:
在“ 共用部分” 这一章,关于“ 垃圾收集设施” 的内容全部停止使用。(www.61k.com)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 厅) 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 多层住宅为0.40m x 0.40m;
2) 中高层住宅为0.50m x 0.50m;
3) 高层住宅为0.60m x 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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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室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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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条目: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3 隔声、降噪
7.4 防水、防潮
7.5 室内空气质量删去的条目:
5.2 保温、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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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条文:
7.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www.61k.com]
为保证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确定为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不宜过小。例如建筑凹槽内的窗、转角窗的主要朝向面等,都要注意避免因窗洞开口宽度过小而降低日照质量。工程设计实践中,由于强调满窗日照,反而缩小窗洞开口宽度的例子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最小窗洞尺寸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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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www.61k.com)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条文对三类空间是否有天然采光提出了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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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 厅) 、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 ,并不得小于0.60 ㎡;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 ,并不得小于0.60 ㎡。(www.61k.com]
为避免设置在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的阳台或封闭阳台的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阳台或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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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www.61k.com)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在住宅设计时,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布置,分隔墙或楼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十分必要。卧室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在使用时也会产生很大噪声,因此除选用噪声更小的产品外,将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卧室一侧会对减少噪声起到较好的作用。条文中所指隔声降噪措施为加大窗间距、设置隔声窗、设置隔声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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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防水、防潮
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www.61k.com]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原规范仅在共用部分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防水要求,不够全面。
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另外,表面空气的不流通也助长了结露现象的发生。因此,住宅设计时,要核算室内表面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并尽量避免通风死角。在我国南方的雨季,空气非常潮湿,空气所含的水蒸汽接近饱和,除非紧闭门窗,空气经除湿后再送入室内,否则短时间的结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规定在“ 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即在正常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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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室内空气质量
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www.61k.com)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施工工艺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 的规定。
表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氡
游离甲醛
苯
氨
TVOC活度、浓度限值Bq/m3)≤200(200(B08(mg/m3)≤0.0.08(08(mg/m09(mg/m3)≤0.0.09(09(mg/m2(mg/m3)≤0.0.2(2(mg/m5(mg/m3) ≤0.0.5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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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OC 是一类重要的空气污染物。(www.61k.com]
美国环境署(EPA )对VOC 的定义是:除了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碳酸盐以及碳酸铵等一些参与大气中光化学反应之外的含碳化合物。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各种被测量的VOC 被总称为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TVOC 在常温下可以蒸发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会影响皮肤和黏膜,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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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室内环境”中修改的条文:
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www.61k.com]
原规范条文: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本条文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没有规定室内在某特定日子里一定要达到的理论日照时数,这是因为本规范主要针对住宅单体设计时的定性分析提出要求,而日照的时数、强度、角度、质量等量化指标受室外环境影响更大,宜由其他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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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www.61k.com)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 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原规范: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房间名称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楼梯间侧面采光采用系数最低值(%) 10.5窗地面积比值(Ac/Ad)1/71/12
条文中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值是按III 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用采光系数评价住宅是否获得了足够的天然采光比较科学,但由于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为了与《住宅建筑规范》相关条款的协调,本条文中给出了‘采光系数’的同时,也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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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除严寒地区外,住宅的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住宅的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www.61k.com)当住宅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原规范条文:5.2.3 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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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45dB ;( 原规范:50dB)
2. 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37dB ; ( 原规范:40dB)
3. 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45dB 。[www.61k.com)
(原规范条文:住宅的卧室、起居室( 厅) 内的允许噪声级(A 声级) 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 ,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 。)
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作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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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 )应大于51dB 。(www.61k.com)
(原规范条文: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 dB 。当条件受到限制时,住宅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 ,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原规范条文: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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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www.61k.com)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原规范条文: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由于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有很大干扰,因此在住宅设计时尽量避免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和电梯机房布置十分必要。当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电梯机房布置时,需要采取提高电梯井壁隔声量的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需要采取提高电梯机房与起居室(厅)之间隔墙和楼板隔声量的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需要采取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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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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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条文:
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www.61k.com)
设在住宅楼内的机电设备用房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对住户的休息和生活影响很大,也是居民投诉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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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www.61k.com)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3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配水点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约15s 内的得到的水温。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费,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加热系统,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这与《小区集中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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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www.61k.com]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因此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空间。
8.2.7 排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卧室内,且不宜布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排水立管的设置位置需避免噪声对卧室的影响,本条要求排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卧室内,也包含利用卧室空间设置排水立管管井的情况。普通塑料排水管噪声较大,有消声功能的管材指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璧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音塑料排水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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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www.61k.com)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二次装修的住宅工程,经常忽略洗盆等卫生器具存水弯的设置。本条针对此问题强调了存水弯的设置,并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强调无论是有水封的地漏,还是管道设置的存水弯,都要保证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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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www.61k.com]座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不应与中水管连接。
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势非常严峻,缺水城镇的住宅应推广使用中水冲厕。中水的水质要求低于生活饮用水,在中水管道上和预留接口部位应设明显标识,主要是为了防止洁身器用水与中水管误接,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00m ;当周围4.00m 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
在有错层设计的住宅时,顶层住户有可上人的露台或其窗下为下一层的屋面,如这些位置设置排水通气管的出口,可能对住户环境产生影响,实践中有不少为此问题而投诉的实例。本条参考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对排水通气管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顶层用户露台通气管要求,对其出口高度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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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采暖
8.3.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www.61k.com]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综合考虑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 集中采暖” 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 由集中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建筑物或各户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夏热冬冷地区冬季湿冷、夏季酷热,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采暖的需求逐年上升。对于居住建筑选择设计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方式,还是分户采暖(空调)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环保等因素,通过仔细的技术经济分析来确定因此,没有对该地区设置采暖设施做出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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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www.61k.com]
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较低,不符合节能原则。本条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直接电热采暖,与采用以电为动力的热泵采暖,以及利用电网低谷时段的电能蓄热、在电网高峰或平峰时段采暖有较大区别。
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的方式, 并不限制居住者在户内自行配置电热采暖设备,也不限制卫生间等设置“ 浴霸” 等非主体的临时电采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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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 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www.61k.com]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采用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 以不高于95 ℃ 的热水作为采暖热媒, 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 均比直接采用高温热水和蒸汽合理。
住宅设置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后,对水质的要求提高。除热源系统的水质处理外,对于住宅室内采暖系统的水质保证措施,主要是指建筑物采暖入口和分户系统入口设置过滤设备、采用塑料管材时对管材的阻气要求等。金属管材、热塑性塑料管、铝塑复合管等,其可承受的长期工作温度和允许工作压力均不相同,不同类型的散热器能够承受的压力也不同。采用低温辐射地板采暖时,从卫生、塑料管材寿命和管壁厚度等方面考虑,要求的水温要低于散热器采暖系统。因此,采暖系统的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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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www.61k.com)
避免采用估算数值作为集中采暖系统施工图的依据,导致房间的冷热不均、建设费用和能源的浪费。负荷计算结果还可为管道水力平衡计算提供依据。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 %;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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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www.61k.com)
8.3.10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按主要房间划分地面辐射采暖的环路,目的是能够对主要房间进行分室调节和温控。当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时,采暖环路则是指发热电缆回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采用体型紧凑的散热器,是为了少占用住宅户内的使用空间。部分钢制散热器腐蚀穿孔, 在住宅中采用后造成漏水的问题, 本条强调了采用散热器耐腐蚀的使用寿命, 应不低于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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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2 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节能等级的规定值。[www.61k.com)
本条参照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8.4 燃气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 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引自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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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在通风排气竖井内。(www.61k.com)
住宅立管明装设置是指不宜设在不便于检查的水管管井等密闭空间内,更不允许设在通风排气道内。如必须设置在水管管井内,需设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设施等,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够有组织地排放。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可以采用专用排水管或就近间接排入附近污水或雨水地面排水口(地漏),有组织地排放,以免无组织排放的凝水影响室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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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如下取值: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26℃;
2. 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为:1 次/h 。[www.61k.com)
本数据来源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8.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一般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分体式空调器(包括多联机)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能。风管机需调节各房间风量才能实现分室温控,有一定难度。可将温度传感器设在有代表性房间或监测回风的平均温度,粗略地进行户内温度的整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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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www.61k.com]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为保证安全和便于管理,本条对每套住宅的电源总断路器提出了相应要求。
8.7.4 住宅套内安装在1.80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本条要求安装高度在1.8m 及以下的插座采用安全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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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原规范条文:布线箱)。[www.61k.com]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宜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 根,起居室、卧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装设信息网络插座。住宅的信息网络系统可以单独设置,也可利用有线电视系统或电话系统来实现。三网融合是今后的发展方向,IPTV 、ADSL 等技术可利用有线电视系统和电话系统来实现信息通讯,住宅建筑电话通讯系统的设置需与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运营方式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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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www.61k.com]
门禁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住宅楼疏散门的防盗门锁须能集中解除或现场顺疏散方向手动解除,使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在确认火情后,须在消防控制室集中解除相关部位的门禁。当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要求能在火灾时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就能从内部徒手打开出口门,以便于人员的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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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修改的条文: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www.61k.com)(原规范宜)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 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原规范条文: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
3. 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原规范电度表)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对于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其水系统提供的热量既可以按楼栋设置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楼内住户按户进行热量分摊,每户需有相应的装置作为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的依据;也可以在每户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无论是按户分摊还是每户安装热量表结算,均统称为分户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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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www.61k.com)
8.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 ,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原规范条文:
6.1.2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 当不能达到时, 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6.1.3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 时, 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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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设置淋浴器(原规范条文:洗浴器) 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www.61k.com)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如洗衣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雨水管在首层地面排至散水,漫流至室外地面或绿地,会造成污染、影响植物的生长。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原规范条文:集水坑) 用污水泵排出。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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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www.61k.com]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推荐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设于本层套内,以及每层设置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是为了检修和疏通管道时避免影响下层住户。此外,有些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需采取防止的措施。
8.3.8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原规范条文: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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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61k.com]四 :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
2013年最新版《住宅设计规范》(室内部分)
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www.61k.com )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套 型 | 居住空间数(个) | 使用面积(m2) |
一类 | 2 | 34 |
二类 | 3 | 45 |
三类 | 3 | 56 |
四类 | 4 | 68 |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卫 生 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米);
——套内使用面积(平米/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米);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米);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平米/套);
——套型阳台面积(平米/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阳台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门 窗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3.9.3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 洞 口 宽 度 (m) | 洞 口 高 度 (m) |
公 用 外门 | 1.20 | 2.00 |
户(套)门 | 0.90 | 2.00 |
起居室(厅)门 | 0.90 | 2.00 |
卧室门 | 0.90 | 2.00 |
厨房门 | 0.80 | 2.00 |
卫生间门 | 0.70 | 2.00 |
阳台门(单扇) | 0.70 | 2.00 |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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