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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珊瑚虫的作者不构成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18-02-15 所属栏目: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一 : 珊瑚虫的作者不构成刑事犯罪

  作为国内使用者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腾讯QQ一直有着大量的非官方的版本,珊瑚虫QQ就是其中比较有名的一个。近日,有消息称,珊瑚虫QQ作者Soff(陈寿福)涉嫌侵权遭深圳市公安局羁押,与此同时,网上还出现了珊瑚虫QQ作者Soff被抓和服务器被扣的录像。

    这一事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巨大争议。

  虽然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但是,笔者并不认同珊瑚虫QQ的作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珊瑚虫QQ作者可能涉嫌触犯的刑法具体罪名。

  1. 珊瑚虫QQ作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吗?

  虽然珊瑚虫QQ的用户可能高达数百万之众,珊瑚虫QQ的作者因此也就有了复制腾讯公司QQ软件数百万份的行为,但是,客观地说,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太大。

  腾讯公司的QQ软件本身并不收费,其下载是免费的,虽然软件协议中限制他人复制,但多复制QQ软件本身并不会给腾讯公司造成收入上的损失,即时通讯软件公司的盈利多少取决于其用户基数,因此,QQ客户端分发的份数越多,QQ的用户也就越多,对腾讯公司是有好处的。虽然腾讯公司可能会提出一些该软件对该公司的具体损害,但笔者认为该软件对腾讯公司的益处足以抵消此种损害,归根结底,复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足以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

  2. 珊瑚虫QQ作者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此案中,就是指珊瑚虫QQ经营的业务没有取得政府的许可。

  经营即时通讯软件并没有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准入限制,但需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这张证,估计珊瑚虫QQ的作者是不会有的,但笔者认为其主要经营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只有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巨大社会危害性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如传奇3G外挂,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特征,但珊瑚虫版QQ明显不具有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珊瑚虫QQ的作者利用腾讯的QQ软件进行牟利的行为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是毫无异议的。在这个是非问题上,笔者也无意为其辩护,但是笔者认为虽然其犯有错误,但错没大到要坐牢的地步。

  游云庭

  珊瑚虫是个倒霉蛋

  先不谈珊瑚虫QQ自身流氓软件化的问题(这确实让人痛恨,但你可以选择不用珊瑚虫),单说屏蔽QQ广告,修改软件功能,是否属于盗版?是否刑事犯罪?据我所知,破解DVD版权保护机制(CSS)的著名挪威少年黑客Jon Lech Johansen,不但没有成为刑事犯,反而接二连三地继续破解了QuickTime、iTunes、Google Video、iPhone等一大批著名产品的保护机制,成了一名让很多大公司头痛不已的技术天才。一个腾讯,真的比整个DVD产业还值得保护?

  如果去掉QQ广告就算刑事犯罪,那么是否所有制造屏蔽广告插件的个人和机构,甚至包括微软、Google这样的公司(他们都提供弹出窗口拦截功能),都应该被抓起来?

  技术的保护反保护、破解反破解,本来就是一对长期的矛盾。Windows在中国有着难以撼动的市场优势,不是因为微软市场策略的成功,而是因为一直都有各种 破解手段帮助我们不花钱地使用各种昂贵、奢侈的软件。私欲膨胀之前的陈寿福(珊瑚虫QQ的作者),也一直都是腾讯QQ的有力推广者,帮助那些讨厌QQ而又想用QQ的人,成为腾讯的用户。友军如今被痛击,所以我说,珊瑚虫是个倒霉蛋。

  题外话,深圳一直盛产小心眼的大公司,从当年华为将自己的前员工投入监狱,到富士康告记者,再到腾讯让珊瑚虫作者被抓,你不能不感慨,深圳真是个做商业的好地方。起码,当地的法院、警方,跟这些大公司是穿一条裤子的。珊瑚虫这个倒霉蛋,跟谁玩儿不好,非要跟一家深圳企业玩儿,自找难看。

  洪波

  珊瑚虫不值得网民同情

  1.首先我们从同情弱者的角度来说。弱者何以为弱者?因为强者的存在,由于面对强势力量的一种无力或者对比之下的一种直观印象使然,才有了这个词——“弱者”。所谓的强、弱,是对比产生的词汇。如果没有对比,就没有了意义可言。是的,陈寿富与腾迅相比,他是弱者,但是陈寿福与广大普通网民相比呢,他还是弱者吗?对于大多数普通网民来说,恐怕不是吧。

  2.对待这个事件,更多的网民持的是一种“同情”心理。“同情”这个词也可以表述为“共情”,你站在弱者的立场上表达对弱者的关心、提供帮助的一种感情流露。一个弱者得到他人的同情的原因一般来说,主要是两个原因:第一,他是弱者;第二,他自己已经无能为力,或者说力不从心!关于弱者的相对论这一点我们已经分析了,那么他是已经“无能为力”了吗?是已经“力不从心”了吗?很显然都不是。2002年11月,陈寿福曾发表声明称将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但2003年后再度开始更新珊瑚虫版QQ.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起诉珊瑚虫版QQ侵犯著作权胜诉,软件作者陈寿福被判向腾讯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然而不久后陈寿福又重操旧业。

  3.至少有一半以上用户是看中珊瑚虫的显示IP地址的功能。这个功能腾迅为何没有加入QQ中去?是腾迅没想到这功能?是腾迅的技术达不到?很显然都不是,因为这是一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当然腾迅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但作为这样的大公司,其大是大非还是做得非常好的。

  4.最后,陈寿福同志并不是活雷锋,不是那种一心只为广大网民服务的好青年。他是带有强烈的商业目的,在自己腰包鼓起来的同时,也为流氓软件的发展、病毒木马的传播,兢兢业业的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总体来说,陈寿福同志是不应该得到广大网民得这么多同情的,如果他在监狱中知道了这些,估计是应该感到脸红的。广大网民的同情心还是洒向那些迫切需要同情的地方去吧,在陈寿福这儿就省省吧。

二 : 伤文之不成文

  平平仄仄的音韵里,淌着千年高歌的自豪;千年的优雅中,伴着一缕淡淡的情愫,可是什么,将你的神韵拆散,将你的气神抹煞?文,被支离成字,被框定成格式,千年的绝美散落在哀伤的泪滴里,延续的未来已不可测。

  看啊,那样一首婉约的《清平乐》,硬生生的被推给意象感情分析,而我们,于无奈中所能做的,只有将分离进行到底。什么借物抒情,什么情景交融,什么咏古伤今,所谓“随机应变”“必背规则”,早已在语与文间划下一道深不可见的鸿沟。我们在赏析什么,是诗词大题的规则,还是字里行间那种微妙而动人的情感?循规蹈矩,无言的麻木将千年的唯美拂去,带走所有云彩。

  听啊,那样一堂“精彩的”作文评析课,让原本奔放不羁的灵魂定格在议论文与串珠式结构的束缚里。我们为分数而编造,为取悦而矫情,可呐喊毕竟仍在心底盘旋,却无法言明,千万作文,容不下个性的心思。所谓例证,生生的让我们绞尽脑汁在填充方格。师言,事实胜于雄辩。对,反抗的结局只有批判。作文只能是“造作文章”。蔓延在心底的无力——本是天马行空的世界,现在却只见锁链。

  想啊,那样一篇隐约而深刻的散文,摆脱不了“线索”与“主题”的枷锁。开始的“咏叹”变成了默哀的“呻吟”,让“主题升华成机械”,形散神聚的柔美仅仅留下一版固定答题方式的“铁规”。看穿了文字背后的过去,却丢弃了文字聚集而成的情思,如何赏析?我们面对的仍旧是一道道散文阅读题。最深入心底的文字,在支解中湮灭。

  我们被打磨得千篇一律,如同流水线上的罐头,压成一样的形状,贴上一样的标签,运到一样的市场上销售。我们试图挣脱禁锢,可现实呵斥道,这是生存的必需,是能力的体现,是通向未来的捷径。隐了个性的灵气,文也成了没有灵魂的空白,精神上的贫乏是社会所必需的吗?规则框定了一切,即使它确实是通向未来的捷径,但它定不会是向着成功的阳光大道!机械的复制一切,文字在时间的传递中失去了它原有的生气。

  呜呼哀哉!伤文,不成文。

 

三 : 警告! 微信发黄片40条即构成犯罪!

在微信群里面传播淫秽物品,跟在论坛等网络平台上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图片超过250张就构成犯罪,视频则是20条以上并且以此牟利,或是没有牟利的情况下4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如果发布量并没有超过以上标准,但是点击量超过了3万次,或者下载超过600次,也构成犯罪

宁波网警昨日通报,有个小伙发了200多条色情视频,现已被刑拘。这是宁波首例通过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例,警方称发黄色视频超40条就构成犯罪。

做酒吧销售工作的小安,最近找到了一个给自己的微信吸粉的好办法。他的微信群瞬间爆棚,酒吧销售生意也水涨船高。

可高兴了没几天,警察找上门了。为什么?说到底还是怪他自己。为了多招些微信粉丝,给自己的酒吧销售生意拉客人,他每天在自己的微信群里发送色情视频,量还不少。

这是宁波网警处理的首例通过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例。昨天,余姚警方向记者通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

“勤奋”群主每天传黄 被捕时手机里有三百条色情视频

去年9月16日,有网友向余姚市公安局网警大队报警:有人在一个名为“开心茶馆”的微信群中大量传播色情视频。

通过侦查,民警发现这个微信群的创建者是一名贵州籍男子,姓安,今年28岁。

小安几乎每天都在这个微信群发布各类色情视频;“开心茶馆”的成员,最多时达到了240多人。

警方发现,其实小安近一年来基本待在台州,只是偶尔来余姚陪伴怀孕的妻子。不过不管身在何地,小安都无比“勤奋”,坚持每天往群里发色情视频。

2月27日下午,警方在余姚高铁北站南检票口抓获了小安。被抓时,他的手机里还保留着300多条色情视频。

经过审讯,小安承认了自己通过微信大量传播色情视频的犯罪事实。

看别人在朋友圈卖东西赚钱 他就发色情视频聚人气

小安说,他是一名酒吧销售人员,之前一直在余姚,去年去台州工作。妻子则依然在余姚上班。

因为工作性质,小安交友广泛,微信朋友圈的好友更是数量庞大。

眼看着微信上面各色朋友几乎都在朋友圈里面刷屏卖东西,小安觉得自己也要与时俱进。为了提高自己的销售业绩,招揽生意,从去年9月开始,小安开始利用微信,向自己的好友发送色情视频积累人气。

之后,为了方便,也为了更有效地集中人气,小安又专门创建了“开心茶馆”微信群,和群友“分享”。一传十十传百,他创建的这个群人数越来越多,好不热闹,大家几乎都是冲着他发布的视频而来。

当然,这其中很多“粉丝”,也成了他酒吧销售的客户。

看到“传黄”成果这么显著,小安劲头更足,他每天不遗余力地从各种渠道获取大量色情视频资源,然后发布在群里。

根据警方的初步调查,从去年9月以来,小安一共在微信群里发布了200多个色情视频。

传黄视频超40条即构成犯罪 小伙或面临两年以下刑罚

警方说,已根据举报人的手机记录,以及查阅小安的手机聊天记录,固定了证据。目前,犯罪嫌疑人小安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而小安也将可能面对两年以下的刑期。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微信群里面传播淫秽物品,跟在论坛等网络平台上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图片超过250张就构成犯罪,视频则是20条以上并且以此牟利,或是没有牟利的情况下4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如果发布量并没有超过以上标准,但是点击量超过了3万次,或者下载超过600次,也构成犯罪。

同时,办案民警也表示,其实微信现在也跟QQ一样,成为了网络诈骗的重灾区,“我们去年也处理过一起通过微信买卖商品,但是货到之后却不付款的诈骗案件。微信上的诈骗案其实跟QQ上几乎一样很多,但是由于很多人都没有选择报警,所以具体有多少,我们也无法做出统计。”

PS:小伙子,你还敢分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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