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表一览
(www.61k.com)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1.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实际执行10%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2.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二 : 2015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表一览
2015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方法
1.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实际执行10%税率。
[www.61k.com]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2.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三 : 2015年企业税率一览表
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今天我们要与大家分享的消息是:2015年企业税率相关一览表。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www.61k.com)劳务报酬只对80%的部分征税;
级数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不超过16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部分 |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企业税率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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