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离婚婚姻家庭法律网-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简介,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技术定位

发布时间:2018-03-17 所属栏目:婚姻家庭法论文

一 : 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简介,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技术定位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爷爷母、姥爷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爷爷母、姥爷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救助措施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 人生,婚姻家庭是的主旋律

一部乐章,无论旋律如何变换,乐手和指挥所面对的,却始终就是那七个干巴巴的音符。然而,就是这样七个元素,经过人类复杂而理性的组合,却演绎出无数悦耳动听的格调。不难想象,如果除却了人类的理性和聪明,抛弃了灵魂的博大和包容,那么,那几个阿拉伯数字即便写得再大,也不论用什么乐器去演凑,它也只能是一个个的噪音而已。

如果说人生是一首委婉动听的壮丽乐章,那么,婚姻家庭、亲友同事、工作娱乐就是组成了这部恢弘乐章的美妙音符,我们每天拨动着这样的音符,踩踏着这样的鼓点,奏响生活这部有时低沉,有时激扬,有时悲愤,有时欢畅的乐章,每天都能奏响不同的旋律。

在这首乐章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指挥,有人看重婚姻家庭,有人看重工作事业,有人看重娱乐和友情。观念不同,需求各异,演绎不同风格、不同旋律的主题,没有对错,各取所需而已;没有标准,各有各的精彩。

也许是我不求上进,也许是我太感性,总认为这部弘篇巨制中,婚姻家庭决定了它的主旋律,或欢快高亢,如高山流水;或行云流水,娓娓道来;或低沉哀鸣,悲愤呐喊。

有婚姻家庭的人不一定幸福,但没有的一定不会幸福。婚姻家庭是爱的归属,心灵的栖息地,是生活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姻家庭的不幸或缺失 ,不管你事业如何有成,官居要职或富押天下,豪车洋房,也不论你是否朋友遍天下或天天出入娱乐场所。当你独处的时候;当逢年过节的时候;当夜深人静面对自己灵魂的时候,这里且不说一个漂泊的心是如何孤独寂寞,没有归属的心灵是空洞和苍白的,空洞和苍白的心灵是空虚的,空虚的心灵是没有地幸福可言的。反之,即使你事业无成或一无所有,这是多数人的生活现状,世上不可能都是老板或高官,只要你有你爱和爱你的家,无论再大的困难,你都能克服,再多的坎坷你都能面对,因为在你疲惫的时候,在你跌倒的时候,在你受伤的时候,家,能给你温暖、鼓励、包容、支持和休整。一个亲热的拥抱,使你忘掉所有的不快;一杯热水,温暖身心;一份牵挂,抚慰孤独。有家,你才不会孤独;有家,你才觉得有依靠,内心才充实温暖,内心充实你才不会害怕。

家,是大合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首乐章能否演好是每个成员的协调一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不是竟技场,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分什么你强我弱,你挑我的鼻子我挑你的眼,互相指责,不和谐的音符多了,那这个合唱就没法继续,最终只能是郁郁寡欢,不欢而散。(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人,没有谁不想功成名就,但这东西不是谁想得到就能得到的,它是一种冥冥中的东西,三分靠努力,七分靠机缘,你想着它,它偏偏不来,因此,不要抱怨你的伴侣无能,抱怨和指责是没有用的,只能增加彼此的烦恼和不快,比尔盖茨有能耐,但他不一定看得上你;不要抱怨伴侣不够漂亮体贴,人看人好看,生活,自己的果自己尝,苦不苦,心知道。你看到的那些光鲜的人也有你没品尝过的烦恼。

家,无论男人或女人,都要经得住诱惑,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名利诱惑,情感诱惑无处不在,把名利看淡一点,再看淡一点,这此东西你不一定能够拥有,即使拥有了你也不一定能够驾驭,对你是福是祸还不一定,那些生活中为了名利不顾尊严,不择手段的人快乐吗?且不说别人背后的指指点点,就是他们自己静下来的时候,面对自己的良知拷问,也会有无穷的滋味在心头,何苦呢?至于情感,许多人可以陪你谈情说爱,可以和你上床,游戏而已,有多少愿意和你共担风雨?有几个会陪你相守白头?为了短暂的激情牺牲以后的幸福,你认为值吗?我认为不值,因此,把所有的爱和激情都倾注在家里,皆大欢喜,幸福一生,何乐而不为呢?

怎样抵制诱惑呢?面对名利 ,中庸一点,淡然一点,顺其自然,走寻常路。得,不狂喜;失,不强求。面对情感诱惑,随时用感恩的心珍惜身边人,细心感悟日常生活中的点滴温馨,记住身边人的点滴付出和关怀,将平淡的日子过出甜蜜,对诱惑才有应有的免疫力,道德的底线才会成为你做人、做丈夫或妻子的警戒线和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如何认识生活与这些东西的真正含义,如何理智地化解生活与这些东西之间的矛盾,让他们和谐地融入我们的生活,克制自己的各种欲望,用心去经营自己的生活,让生活的音符按着良心的指点和理性的节奏,鲜活地跳动起来,这才是每一个渴望生活幸福的人需要用心思忖和拳拳努力的事情。

婚姻家庭是人生乐章的主旋律,其它都是这部乐曲的辅助音, 淡薄名利,克制欲望,耐得住寂寞,感恩拥有,快乐人生必须的素质。

生活,不可能你想要的都能得到,自己是一个平凡的人,就得甘愿过平凡的生活,人生,有时还真得认命。

本文标题:离婚婚姻家庭法律网-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简介,婚姻家庭法[法律概念]-技术定位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52730.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