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对_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_问题的法律思考_高艳莉
政治与法律
对“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问题的法律思考
高艳莉
(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
【摘 要】 本文指出所谓“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都不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www.61k.com]这种生育方式
和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法律,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同时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应利用法律等强制手段杜绝该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 借腹生子;借父生子;法律依据 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这两种生育子女的方式,有别于人类辅助生育技术中提及的试管婴儿技术。虽然这种行为可以帮助不能生育的夫妻实现生育子女的梦想,但是这种行为将引发许多新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分析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的特点以及带来的社会问题,探讨用法律手段规范这种行为。
一、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的含义及特点借腹生子,显而易见就是借“肚子”生孩子,俗称“代孕”。据报道,“代孕”在我国有相当大的需求市场,而且有将“代孕”职业化的趋势,仅就代孕者的来源一项就让我们触目惊心:借腹生子中的代孕者绝大多数是女大学生!代孕者分为不同的级别,每一个级别的代孕者收取的费用是不相同的,“生子需求方”况选择“代孕者”。可见“代孕”所谓“代孕”,自己生育子女的行为。,代孕者”的子宫,从而孕育生命的过程;二是由代孕者与“生子需求方”的丈夫直接发生性关系,通过两性生殖的方法达到受孕目的,从而孕育生命的过程。本文所指的借腹生子主要是指通过第二方式生育子女的行为,这种行为所生的子女属于生子需求方的丈夫与代孕者的非婚生子女。
借父生子,简言之就是借“精子”,俗称“借精生子”,主要是指“生子需求方”借助丈夫以外的男性的精子为自己生育子女的行为。这种生育同样有两种方法,一是国家通过建立“精子库”的办法收集捐精者的精子,为一些因男性有生育障碍的家庭带来福音,这种方法是“试管婴儿”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通过合法的医疗途径进行,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求的;二是捐精者与“生子需求方”的妻子通过两性生育的方法进行的生育行为。第二种方法应该严格被禁止。因为这种行为涉嫌通奸或重婚,有可能侵害子女合法权利以及引发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很大。本文所称“借父生子”是指第二种方法。
(以卫生部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下简称《办法》
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但是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并不属于《办法》中规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可见,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不受法律保护。
二、借腹生子与借父生子引发的社会问题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都不属于《办法》中规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种生育方式在我国应该被明文禁止,因为这种
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社会法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涉嫌违反刑事法律,构成重婚行为
据相关报道,绝大多数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的行为人,是直接通过两性生殖的方式来孕育生命的,也就是说“代孕者”和“生子需求方”的丈夫或者“捐精者”和“生子需求方”的妻子要通过性行为达到怀孕的目的。现实中一般是要求“代孕者”和“捐精者”在“生子需求方”家中与丈夫或妻子共同居住一段时间,通过性交途径达到受孕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即非法同居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属于“非法同居,,,大多发生在夫妻一方患有,在实施生育之前,一般都会取得配偶的同意。但是这两种行为都是通过两性生殖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进行两性关系的男女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婚外性行为。可见,所生子女应该属于非婚生子女。虽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子女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由此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下一代有潜在的“乱伦”危险《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一名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这个前提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的“人工授精”。也就是说,一名供精者可能同时至少存在5个孩子,这些孩子是同父异母的。但是医院可以采取一定的办法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借父”来讲,在下一代中出现同父异母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从而给下一代的婚姻、生子方面带来不必要的阻碍,甚至出现兄妹结合的乱伦危险!
除了上面提到的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外,“借腹”和“借父”还可能引发恶性的伤人或杀人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更多的家庭走向破裂!
三、措施
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弊大于利,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利用法律等强制手段杜绝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行为,保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确、合理、合法的应用,并造福于人类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1、增强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
杜绝某一项行为的出现,首先要让人们了解这个行为。应该加大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宣传力度,让人们了解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辅助生殖,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这项高技术带给人类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存在的危害性进行宣传,可以通过电视、电影等载体更加形象的反映现实问题,让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这种行为弊大于利,从而从思想上彻底放弃这种想法。
2、计划生育部门应该加强对生育工作的监管力度
一是加大对孕妇在妊娠期间进行身体检查的力度。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正规医院在对妊娠期妇女进行身体检查时,要求其出具计生部门核发的“准生证”,办理“检查卡”之后才能进行身体检查。这个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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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追诉程序之完善
全不被人所知也是行为人的一厢情愿,因而通过知情人的举报发现和惩治商业贿赂是最常见的途径之一。(www.61k.com]但是,由于我国关于举报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而涉案人员许多又拥有一定的公权力,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形仍时有发生,这样,了解案情的人员因担心举报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而不敢举报,会使有关人员更加肆无忌惮,商业贿赂会愈演愈烈。因此,完善举报制度是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起点。具体应包括:(1)举报方式上,明确举报可以匿名举报、也可以实名举报;担心泄露不愿实名举报的,可以通过设置密码的方式进行密码举报,以最大限度对举报人保密;(2)对举报线索的查处上,绝对不能将举报线索转回给被举报人或者单位,在案件审判以前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3)在对举报人的保护上,要重视事前保护,必要时可以通过安排专人保护、转移举报人的住处等措施确保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而一旦发现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举报人等情况,应立即予以严厉追究;(4)对举报人应进行相应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为此,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举报人有权分享政府对商业贿赂者的罚款,多的可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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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绝大多数举报人来说,这常常意味着一个天文数字。”
2、构建推定规则
推定是指从一定的已知事实推断出未知事实的过程,在法律适用中属于证明的范畴,即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证据规则。由于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证据的取得异常困难,通过特别制度和规则的设置可以在证据的取得及运用上体现公平和效率,避免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为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8条规定:“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以推定。”,其例》关于贿赂推定的规定,用。而《意见》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问题,以及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等问题,都离不开推定的支撑。因此,在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追诉中可在以下方面适用推定:(1)适用于商业贿赂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主观心理的内在活动性,决定了直接证明的困难而反驳的异常容易。但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其心理态度实际上应该而且也已经通过其具体行为外向化、客观化,司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因此,在贿赂犯罪主观要件方面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可以通过推定来认定。(2)适用于贿赂与馈赠的界限区分上。对于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往来财物的价值及缘由、时机和方式等,行为人会进行多方辩解,可根据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等推定贿赂的成立;(3)对商业贿赂犯罪所得的推定。由于在实践中行为人多以行规、潜规则等为辩解理由,甚至包括以为公务为名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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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进行的送礼等行贿行为。如此辩解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支撑,若
予认可,则会成为腐败犯罪分子最好的挡箭牌,对该类犯罪的查证将更加困难,所以,一般国家都会对所谓的行规、习惯等排除在可采信的证据之外,例如,新加坡《预防腐败法》第23条规定:“在根据本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证明本法所说的报酬属于任何职业、行业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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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习惯的证据,不得采纳。”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行为人对有关款项用于公务等辩解不能成为免责条件。
3、设立污点证人制度由于贿赂犯罪属于“对合性”犯罪,行贿人与受贿人二者证据的有机结合对贿赂犯罪的认定才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行贿人的行贿证据与受贿人的受贿证据具有互证性,即行贿、受贿双方的证言或者口供除了能起到自证的作用外,还能起到互证的作用。简言之,对行贿人来讲,有一个严酷的现实放在眼前,即指证受贿人的同时也有可能把自己送上法律的审判台。随着我国对贿赂犯罪包括对行贿罪打击力度的增强,在举国上下十分关注惩治腐败的形势下,这种担心会日益加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在证人制度的规定上十分粗疏,没有关于污点证人制度的明确规定,使得行贿人尤其是被迫行贿人积极作证在当前还是一种奢望。而贿赂犯罪证据单一、行为对合的特殊情况,又决定了行贿人证言的缺失会最终造成受贿行为的无法认定。因此,建立污点证人的交易豁免制度势在必行。,、减轻、免除,,准确查处商业贿,】[1] 周恩深、费贵廉.商业贿赂犯罪法网的漏洞及其补救完善建议.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39.
[2] 赵云芬.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9(21).5.74.
[3]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编译.国际预防腐败犯罪法律文件选编.法律出版社,2002.7(1).74.
[4] 李秀娟.中国反腐败立法构建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2(1).
[5] 邓子滨.刑事法中的推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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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娟,女,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于提高国民身体素质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应该强化这个规定,在对孕妇进行身体检查时应该要求同时出具“结婚证”和“准生证”。在开具新生儿出生证明时,要认真核对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这样可以防止借腹生子行为的发生。
二是加大对新生婴儿户籍的管理。借腹所生子女面临着落户的问题,孩子的户口是制约双方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给新生儿落户时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对医院的出生证明,防止代孕者和生子需求方以冒名顶替的方式生产子女。
3、加大法律监督和制裁的力度
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明确禁止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唯一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就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了达到真正的警戒作用,应该在刑法中明确禁止借腹生子和借父生子,并且通过一定的制裁手段加以威慑。
【参考文献】[1] 巫昌祯.婚姻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2] 罗国杰.伦理学(M).人民出版社.北京:1990.[3] 杨立新.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载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第二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5.1.
[4] 冯建妹.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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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裴立琴.我国生殖技术立法有关内容的探讨(J).法学杂志,
2001.4.
【作者简介】
高艳莉(1980-)女,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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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我对轰动京城的付达信抢劫案的法律思考--北京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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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考
字/红莲清韵
智慧的神灵啊
可否赐我一把斧
我想把旁逸斜出的枝干全部斩断
可否赏我一把刀(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我想把臃肿和粗陋彻底削掉
可否借我一把凿
我想把深邃和精髓真正挖掘到
//
黑暗中
我看到闪闪的星星向我微笑
分明在说
记住吧
您的品德就是一把利斧
她会帮您把旁逸斜出的枝干全部斩断
您的学识就是一把快刀
她会助您把臃肿和粗陋彻底削掉
您的毅力就是一把钢凿
她会带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
去攻克一个个令人望而生畏的碉堡
拥有这三件宝
你就可以品尝到
水滴石穿,绳锯木断
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日趋完美的自信和骄傲
//
可我知道
品德学识毅力
只有真正拥有
智慧的思想灵魂和魄力
才能办到
就让我从多读书勤实践做起吧
由于深爱
相信寻找智慧的路上
我会过得自在逍遥
我会常常喜上眉梢
四 : 我对文字的思考
昨天和朋友谈论了一下Poet and Suicide【诗人和自杀】这个迷一样的话题,感叹于如此多的诗人或者文坛泰斗最终都选择commit suicide(自杀)这种方式结束其灿烂多感而又凄美悲凉的一生。当灵魂与自己渐行渐远,而这种执着的孤寂是无法承受与背弃时,或许离去,才是乌托邦的归宿。
一夜辗转,脑海里越发的对此深刻和思考,到欲罢不能。由此,我从未有过的谈一谈自己对于文字的思考,不敢妄谈文学,在自己浅薄的认知里,我已经是匍匐的,而山的那边,我怀着的莫不以敬畏。
文字,是带着悲情色彩的最伟大的艺术。因为只有经历苦难与挫折,在追求理想与坚持生命的过程中才能提炼出伟大的感情,而这种感情,在文字中充满缅怀与记忆,即使她展现的是最甜蜜的爱情,最喜悦的成功,但刻画故事的文字,永远是黑色。
“当我步入丛林,因为我希望生活有意义,我希望活得深刻,吸取生命中的所有精华,把非生命的一切都击溃,以免当我生命终结,却发现自己从未活过”(I went to the woods because I wanted to live deliberately, I wantedto live deep and suck out all the marrow of life, and not when I had come todie, discover that I had not lived.)这段话出自美国作家Thoreau(梭罗)的《瓦尔登湖》。
文字,是一个人沉湎于此充满希望和孤独的意义。梭罗还有一句话叫“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平静的绝望中。”沉湎于此的人,妄图打破这种平静的绝望,而不得不把自己从现实中剥离出来,这是一条矛盾荆棘的道路,路旁开满了用鲜血染色的玫瑰花,那样艳丽却又凋零。你可以妄想背弃整个世界,却很难做到真正的遗弃自己;真正沉湎于此的人,唯有孤独的前行,以达到理想的精神世界,他们生命的意义就在于面对永恒或者永恒的反面。所以,大多数人还是在平静的绝望中度过。其实,于我来说文字是自己的,而生活中我是这个世界的。我在生命中颠簸,感受着一切发生的事情,匍匐也好,高大也好,平静的生存下去,是我追求的意义。突然间冒出这样一个想法,追求于此的人他们不是生而知之的,没有人会知道未来的命运,而你,可能成为任何一个人。
文字,是对世界与自身的矛盾和思考。卡夫卡《骑桶者》里的“人与世界的不可通融性”便是一次发生在想象里的失败交涉。有时候对于我来说,在写文字的同时也是一种斗争和折磨,我所表达出来的,往往不是心里所想的。出现这种矛盾,我一开始归咎于自己对文字的驾驭力不够,可越是深入的去探索,我会发现越来越背离自己的初衷。这种现象让我惊惧又无可奈何,我不能阻止自己思考,那么我也就不能阻止自己矛盾。曾经幼稚的想离开这个自己建造的乌托邦之梦,最后发现,那也不过是生命让我在短暂的混沌中停留,拨开迷雾,又是一个新的世界等待我去探寻。这或许就是人对世界的认知,乃至对自己的认知吧。(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最后,做一个总结,我欣赏文字的品质以及她精神的价值,在我生命的旅程中,她是永远闪耀在天启的极星。但我不希望做一个诗人那样的人,也不追求去如何凝聚伟大的文字,我希望生活在自然,宁静,平和,充满关爱,充满理解的世界里,而不是一个人的乌托邦。
这就是我对文字的思考。
五 : 对小偷的思考
在上一个周日,好不容易能出去逛街放松一下,但是后来看见一个比《黑客帝国》还刺激,比《天下无贼》还惊险的一幕,让我的心像被石头压住一样沉重。
那是一条熙熙攘攘的繁华街道,我和我的家人正在像猎枪一样,扫射四周的shop,但没有一个商店适合我们的口味,我们正在疲惫的走着,正在这时,一个陌生男孩进入了我的视线,他飞快地迈着大步往前走,紧跟着前面的一位妇女。这时,我注意到,这个孩子大眼睛,鼻子稍高些,穿着一身土色衣服,个子不算高,看上去像是三、四年级的小孩,看样子是新疆人。这时,他走近了那个妇女,妇女好象察觉到什么,立马把自己的随身包往胸前拿了拿,这时,我的心,随着那位妇女紧张了一下,突然醒悟,那是个小偷!接着,这个小孩一看情况不好,马上转向另一个目标,迅速的跟上,伸出那罪恶的脏手,往一个男人的口袋中伸……
由于这个男人行走的方向与我们正好相反,所以我没敢转头往后看后面的情景。
当时,我心中又像是燃烧起了一把火:愤怒!又像是被石头压住一样:苦恼!我在想:那是小偷吗?我反复地推翻我的这种想法,但,终于,从我父母口中得知,他确实是一个小偷!我惊讶极了,为什么他不是一个助人为乐的活泼的小男孩,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技术熟练的小偷?我太吃惊了,这时,我才感到社会的复杂性和一些人心灵的污点,我太为他感到惭愧了。你不知道他的技术有多熟练,他在作案时,你不知道他有多么沉稳,你还不知道,一个这样的男孩简直是破坏了人间真情和心灵的纯洁。
我像被石头压住一样,我思考着……
我痛恨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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