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活动承办协议书
甲方:第三届“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组委会
乙方:
根据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XX年工作思路及重点工作安排,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方向和工作任务,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艺术教育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丰富学生课外文体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组织好公共艺术展评活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工作,使艺术教育工作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科学、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届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由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战略发展学会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主办,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战略发展学会终身教育工作委员会艺术交流中心和北京知更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办,并广泛邀请艺术界著名老艺术家、教育专家、艺术院校专业教育工作者进入艺术指导委员会,充分保证本次活动权威性。
为保证第三届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 选区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使第三届“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顺利、圆满的完成,同时也为了更好的让每位选手发挥更好的水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正式批复乙方在 选区内对该活动的评选运作,并确保该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乙方自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甲方的权益和义务:
1、 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分选区承办协议书后,甲方即向乙方出具分选区承办授权书。
2、 甲方提供给乙方相关必备文件:第三届“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方案及海报等宣传品小样,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地方分选区的工作。
3、 甲方负责分选区评选活动运作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定相关工作人员指导、联络分选区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确保评选活动按期正常运行。
4、 如需要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组委会及主办单位指导当地的选拔工作,须提前通知甲方,且吃、住、行将由乙方负责。
5、 参加展示活动全国总决选的选手由分选区领队负责带队,所有选手在京期间食宿费自理,由分选区领队负责收取,缴纳全国组委会财务部,由全国组委会统一安排;分选区进入全国决选的优秀参选选手,都将获得由第三届“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组委会颁发的全国优秀选手荣誉证书。
(三)乙方的权益和义务:
1、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承办 分选区保证金 。
2、 为确保本次活动为总决选输送更多优秀选手,乙方须达到组委会规定的本分选区进入总决选选手不低于 人.
3、 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乙方须向甲方上交承办分选区申请报告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件及甲方下发的分选区资质条件调查表(须如实填写完毕),自觉接受甲方的指导及工作的全面监督。
4、 乙方作为分选区的承办单位,应严格依照第三届“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组委会制定的章程实施操作,确保地方分选区选拔活动规范、有序的运行。
5、 乙方须向甲方保证分选区参选的每个项目优秀选手参加全国评选。报道时间为 XX年7月20日(暂定),具体时间请关注活动网站通知。
6、 乙方须将本地分选区的评委会名单上报至甲方组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案,以确保其专业性和权威性。评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杜绝任何幕后的交易行为。
7、 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享有分选区的冠名、赞助、协办等单位的广告集资权,由此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属乙方,出现任何责任甲方不予承担。
(四)地区领队必须为每位进京参加展示活动的选手签订选手全国总决选协议书,方可进京参加展示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修改选手全国总决选协议书内容,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五) 乙方在评选活动组织过程中需自觉维护第三届“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总体形象,确保评选活动的圆满成功。若乙方违约或操作不当,造成的司法、民事纠纷或经济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并有终止乙方在该地区组织评选活动的权力,乙方应在当地媒体公开发表声明,甲方视情节轻重保留对乙方的追诉权。
(六)甲、乙双方竭诚合作,务必严格、认真履行此协议规定之条款,若
有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
(七)此协议书不得转让,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此合同终止时间为: XX 年 8 月 30 日。
(九)甲方保留其最终解释权。
甲方(盖章):全国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展示活动 乙方(盖章):
组委会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二 : 场地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适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厂房、生产设备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www.61k.com]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1、 租房用途
甲方提供租赁的厂房及生产设备可供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双方职责、权利及义务
(1) 甲方
1、甲方对所提供租赁的厂房及生产设备,应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提供租赁的房屋或场所确保有基本的消防设施;
(2)确保有畅通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 确保提供的出租厂房内有基础配电设施,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且保证场所内线路布置的安全合理。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告知甲方。
(2)甲方有权知道乙方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时,其装修的总体方案及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甲方有权对出租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监督。
3、甲方作为出租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传达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2) 乙方
1、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2)乙方确保不将设备设施等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转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安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乙方从事生产、仓储等经营活动,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防栓、灭火器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5)乙方在租赁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确保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并告知甲方所存放的物品的危险特性。
(6)乙方租赁场地用作开设餐厅、旅馆、娱乐场所等,确保场所内(除厨房内可存放少量的瓶装煤气外)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乙方确保不在租赁场所进行私自隔间、隔楼等违章搭建,严禁“三合一”、“多合一”等现象发生(“三合一”场所指企业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的场所相通连的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多合一”场所指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等为一体的场所)。
(8)乙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场所或仓库内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确保事先通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许可,同时告知储存的种类、数量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9)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作业场所积聚的杂物、灰尘时候每日清扫;电线是否老化,接头是否裸露;插座回路是否装设漏电保护器;电器线路及设备接地(接零)保护是否可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10)乙方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11)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12)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确认。
(2)乙方发现基础设施存在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向上级主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部分经营场所再次转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下称丙方)。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转租,且丙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
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整改。
(2)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3)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 法律责任
(一)甲方
1、因甲方未能履行安全责任,而导致乙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因甲方未能履行安全责任,而导致甲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
1、因乙方未能履行安全责任,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场所及设备,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乙方未能履行安全责任,而造成乙方自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乙方未能履行安全责任,而给甲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经追索赔偿。
4、 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均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三)甲乙双方均应在签订处签字并盖章或压手印。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后即刻生效。
(五)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三 : 活动场地租赁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
就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地面活动(“有关活动”)之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有关活动
(1)活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举办时间和地点
a)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的责任
(1)由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将校内的体育馆演出场地租与乙方,作为本次活动广州赛区的其中一个准决赛会场。如因校内主管部门需占用同一场地,则甲方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通知乙方,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逾期通知,则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负责活动当天的场地保安工作;
(3)甲方允许乙方/或乙方邀请的其它人于活动时间内在活动现场的舞台上进行表演;
(4)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的灯光及音响系统予乙方使用,并提供活动所需的电力,同时须派出专业的控制人员协助乙方;
(5)甲方负责提供独立的vip化妆间及公用化妆间各一个;
(6)甲方将提供一个独立的储物室供乙方存放活动物料;
(7)甲方将于校内人流密集的地点提供两个面积不大于2米×4米的空间供乙方作为活动咨询点使用;
(8)甲方将容许乙方的舞台及灯光音响等相关活动设备提早于活动前一晚(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进场进行安装及调试的工作,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9)在乙方的相关物料进场并进行安装调试时,甲方须提供场地的电力工程人员在场协助;
(10)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或公众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和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得到的有关乙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及时提供其委托甲方就有关活动向有关部门报批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活动的具体方案;
(2)乙方应按照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有关活动内容举办有关活动。如因为超越有关国家机关批准的有关活动范围引起的有关活动被取消,乙方将负全部责任;
(3)乙方邀请的第三方搭建或执行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协调工作;并确保搭建工作的安全,如产生不良隐患应及时排除解决;并对此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或公众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和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得到的有关甲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四、费用和支付
(1)乙方总共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____),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指服务的费用;
(2)乙方应在_____月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____)作为预付费用,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提供相应的收据;
(3)乙方将在整个现场活动结束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___佰元整(rmb_____),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予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提供相应的收据;
(4)除本协议规定之外,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各自承担由于其各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规定的有关税费和政府规费;
(5)乙方在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全数支付了有关费用后,对甲方不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
五、陈述和保证
(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该方有权及/或得到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本协议在正式签署后对该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可根据本协议行使其权利和利益。
(3)该方已获得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条件以及采取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其他行动。
(4)本协议的签署将不会导致该方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合约及适用法律。
六、违约责任
(1)当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或不正确的,违反或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2)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七、终止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为止。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但第(e)款除外)要求对方就本协议的终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关的赔付责任:
(a)严重违反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
(b)进行清盘或类似行为;
(c)于任何法律程序中被裁定为破产;
(d)有关活动未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被有关部门中途下令停止举办;
(e)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文)使其无法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连续达3个月之久。
八、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防止及避免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受到妨碍,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从速以电传、传真或挂号空邮信件通知另一方,并须在其后的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书面证明,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九、通知
(1) 除非经另一方事先通知更改地址,否则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有的通知均应以专人派送、特快专递、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往下述通讯地址:
如送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 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送到乙方
上海代表处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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