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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18-03-06 所属栏目:物业服务合同

一 : 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区/县________乡/镇 路_______弄_______号
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二。
第二条 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
(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
(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
(八)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位于 路 号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间供乙方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
(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
(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
(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详见附件七
(六)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
第六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
第七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住 宅:
高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多层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别墅________元/月平方米 物业:________元/月平方米
(二)办公楼:______ 元/月平方米
(三)商业用房:________元/月平方米
(四)
(五)
(六)
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元/月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二、非住宅物业
1、综合管理服务费: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
3、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
4、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6、
第八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和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出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出售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甲方承担。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以及甲方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____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____%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________元的酬金。
(三)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逾期交纳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一)
(二)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一)停车场属于全体共有全体业主共用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二)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三)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收费约定如下:
(一)健身房:
(二)棋牌室:
(三)网球场:
(四)游泳池:
(五)其他:
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3、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甲方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收费由甲方与乙方或者业主、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费属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或者第____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2、直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3、
(二)年度结算亏不足部分,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由业主追加补足
2、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帐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在物业销售前,应在其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中向业主明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三)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依照《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四)完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业的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转站、垃圾房等
(五)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六)
第十八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具有岗位资格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 个月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按实结算项目的费用收支帐目
(五)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
第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
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
(六)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以违约事项涉及并收取的服务费为基数向相应业主支付
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 倍返还。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算规定确定)2/3以上通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 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一)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三)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物业购买人。
(四)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入住通知并已办理相应手续。物业买受人依约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已交付使用。
(五)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 、 、 等部位。
(六)共用设施设备,是指:1、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电视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 、 、 等设备2、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 、 、 等设施。
(七)公共区域,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住宅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八)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补充协议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 份,一份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期限未满,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 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 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 : 物业服务协议书

本协议当事人:
甲  方:
甲方电话:
乙  方: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乙方电话: 0757-85915006, 020-81154888
本物业名称:万科四季花城
甲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甲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
座落位置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府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专有部分——指甲方在本物业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等。
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房屋交付使用——指甲方收到开发商交付使用书面通知并办理完结开发商指定的相应手续;甲方收到交付使用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
4.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资金,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做好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专有部分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负责。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享有业主临时公约的其他权利,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
4.依据本协议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资金,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遵守政府房屋装饰装修的相关规定,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8.做好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对专有部分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负责。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享有业主临时公约的其他权利,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和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1、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2、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四、安全管理:
1、 内容: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公共区域安全值班、监督和间歇巡视。
对大件物品搬运进行登记、检查。大件物品指:体积超过0.5立方米或重量超过25公斤的物品。
2、责任
严格管理安全管理员队伍,工作规范。
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发生在公共区域内危及住户安全的情况。
乙方不承担甲方人身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与停泊。
定期维护停车场各项设施。
2、责任
负责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维护。
维护停车场设施的运行。
乙方不承担甲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责任。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提供管理服务。

(www.61k.com)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整体外观统一、完好、整洁。
2、对公共区域违章、私搭、乱建现象依法进行管理。
二、设备运行:
1、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率达95%,保养、检修制度完善。
2、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二次供水无污染及隐患。
四、环境卫生:
1、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保持清洁,垃圾日产日清。
2、定期杀虫灭鼠。
五、绿化:
1、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
2、定期消杀除虫。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车辆停放、行驶有序。
2、主要干道和消防通道交通顺畅。
七、安全管理:
1、公共区域内文明有序。
2、可能危及住户安全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明显标识。
八、消防:
1、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发生火警及时通报,并协助消防部门救助。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小修小补按计划进行。
急修:水电急修在接到报修通知后30分钟到达现场。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含应从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15日前按月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如在当月最后一日止仍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
多层(不带电梯):¥0.90 元/平方米·月。
小高层(带电梯):¥1.50元/平方米·月。
情景HOUSE(情景洋房):¥2.00 元/平方米·月。
趋优HOUSE:¥3.50 元/平方米·月(含附属车位的车位服务费)。
优尚HOUSE:¥3.50 元/平方米·月(含附属车位的车位服务费)。
2、商业用房:¥3.00 元/平方米·月。
3、会所:¥3.00 元/平方米·月。
4、其他不同类型的房屋,其管理服务费标准由乙方同开发商另行约定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特别提示:除小区物业管理处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小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喜庆活动、宣传、装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外,其它公共水电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照明、清洁等水电费)不包含在以上物业管理服务费中,由全体业主按政府规定另行分摊。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时间起计收,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应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计收时间不变。
四、因甲方原因空置房屋,由甲方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六、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七、乙方采取酬金制方式收取服务报酬。乙方根据物业服务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车位使用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特约服务费、装修管理费等)应收费总额的10%每月计提酬金,作为乙方服务收入。
八、年度物业服务资金有结余时,结转到下一年度,如发生亏损,选择以下第 c 种方式处理。
a、由开发商补贴不足部分??? b、由乙方承担????? c、由全体业主在下年第一季度内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一、车位服务费用:
本物业内车位权属依照法定或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小车(指载重2吨及以下、载客20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
1、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租用服务费。
2、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甲方应按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服务费。
3、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业主应按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服务费。
4、临时停车应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车位租用服务费。
(特别提示: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物价部门批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5、收益分配方式:
A、临时停车收入,按临停车位所有权的比例分配。
B、 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收入,由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扣除车位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返还开发商。车位服务费纳入物业服务资金中。
C、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后,剩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资金(不重复提取酬金)。
D、 业主个人购置的车位服务费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后,剩余部分全部纳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资金(不重复提取酬金)。
二、甲方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向本物业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
三、甲方同意,在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利用除车场、会所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乙方按照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后,其余部分纳入物业服务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中。
四、装修管理费
装修管理费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办理装修申报手续时,根据申报装修天数按5元/天交纳,如有延期则按延期天数补交。
五、会所收费
由会所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会所经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公布。如乙方接受委托经营会所,在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酬金、扣除经营成本后,盈亏均由会所产权人承担。会所产权依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有关的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 15日前交纳上述费用。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范围:本物业范围内除专有部位外的非市政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地下排水管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共用设备、共用部位。
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标准:本物业范围内道路路面、路基严重损坏,造成无法通行;路灯线路需要改造或重新敷设;沟、渠、池、井、井壁(面)出现严重断裂或破损;园林绿化地树木、草皮及雕塑、小品等设施需重新造植或更新改造;文化娱乐体育场所需改造、改建;停车场、连廊、自行车房(棚)需要更新、改建;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上下水管道及地下排水管网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等。上述范围之外的由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确定。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由甲方按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向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资金专用帐户缴交。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按拥有2/3及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的方案续筹,业主大会成立后,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续筹。
四、在四季花城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政策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当地政策法规无规定的,按照以下约定使用和分摊:
A、由拥有或涉及相关权益的2/3或以上业主通过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分摊。
B、 突发情况需要即时处理的,由乙方决定使用,使用完后,由拥有或涉及此部分权益的业主确认和分摊。
五、相关业主不批准乙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或资金不够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业主批准后,乙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已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特别提示:上述代收代缴水电费、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物业服务资金。

第八条 保险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代为办理,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
二、甲方或物业使用人的人身安全、私有财产、车辆等的保险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住宅物业不允许随意设置任何广告牌。
二、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设置广告牌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乙方书面认可,其收益在乙方提取10%酬金后,其余部分分别按50%的比例纳入物业服务资金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滞纳金外,逾期一个月仍拒绝缴交的,乙方可采取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停止提供物业管理特约服务;将欠费业主房号报本物业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在交清所欠费用之前不予办理转让手续等催缴措施。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交的,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 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 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盗窃、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3、 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 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 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 乙方书面提出需完善专有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共用设备的合理建议或措施,对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 自甲方迟延交付物业服务资金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 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之损害。
9、 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
10、 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的手写体文字与打印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本物业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每份共9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终止。

甲  方(单位盖章):
证件号码(自然人):
受 托 人:
证件号码(受托人):
年    月    日
乙  方(单位盖章):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乙 方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三 :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www.61k.com]

(住宅∕商业)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物业: (广场项目) 单元 楼 号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的物业服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小区物业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126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甲方与本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商业中心广场”各业主权益及促进该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甲方担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共同遵守《“商业中心广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条款,享受相关权利、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应由业主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有偿服务、公共用水、电〔电梯、公共照明用电、绿化、清洁用水〕分摊费)等。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财务年度计划;

8、定期向乙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向乙方有偿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服务,如出现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1、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本物业实施物业管理;

12、甲方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但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对本物业享有优先管理服务权。

14、甲方应接受乙方专有部分的报修请求,不随意推诿。超过保修期后,可由甲方承担维修事宜,但乙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15、甲方或其指定部门在有关法规或职能部门允许的条件下,享有在小区外墙和屋顶及小区公共部位张贴、悬挂、安装招牌、广告宣传物及其他物件(在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情况下),并拥有将其拆除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限业主)。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无权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3、遵守本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

4、应当接受甲方的物业服务管理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用水、电(含电梯、公共照明用电、绿化、清洁用水)分摊费及应由业主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责任。

5、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与甲方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自觉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期间管理费、装修垃圾二次清(转)运费等相关费用。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需要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缴交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出租、退租房屋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提供承租人资料和费用缴交情况,否则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9、告知承租人、使用人、雇员、佣人、及访客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对上述人员因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损失、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对带有花园、露台专用或便利使用权的业主,应对其使用的花园承担维修责任并无条件为公共维修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12、明白并承诺业主及使用人与甲方在本物业内部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险或保管责任。

13、保持本物业的安静及安全,不得进行影响其他业主休息与生活的活动。

14、节庆、婚、丧等活动,应事先向甲方通报,自觉遵守**市、**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并尽量避免减少对其他业主构成侵害和干扰。

15、商业用房在经营活动中悬挂门牌广告和产生的噪音、油烟、气体、垃圾等,应符合国家职能部门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予赔偿。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宅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智能管理系统、通讯线路、供电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设备、路灯等。

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烟道、垃圾站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公共绿地、花木及其设备系统的养护和管理。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四、环境卫生

1、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

2、住宅和商业垃圾的收集、清运(不包括装修垃圾的收集、清运)。

3、公共污水井、化粪池、下水管道的疏通等。

4、公共区域定期消毒、灭杀蚊、蝇、鼠等。

5、商业用户缴交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自行到有关部门缴纳。

五、安全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公共区域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但不含人身、业主房屋内的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2)小区公共部位安全监控、防范、巡逻等。

(3)小区内消防系统的管理、维护和监控、

(4)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处理小区消防事故。

2、责任

(1)对业主隐私不打听、不干扰、不公开;

(2)快速反应,业主有需求及时出现。

(3)因甲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因乙方人员违反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或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在小区内指挥引导车辆按序行驶,按指定地点停放,收取停车服务费及管理。

(2)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小区内交通事故。

2、责任

(1)认真履行车辆管理职责,保证本物业区域内交通畅通;因甲方工作失职,造成小区内交通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仅对本物业的车辆提供场地清洁服务和停放秩序维护等相关的物业服务,而不对车辆及车辆上的财产承担任何保管义务,由乙方自行负责车辆及其内部财、物的安全与保管;因乙方违反小区交通管理制度,造成车辆及财产损失和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对居室装饰装修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并提供便利的服务,确保物业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不受到损害,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乙方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装饰装修前应提前向甲方申报,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交纳装修保证金(风险金)、管理费、装修垃圾二次清(转)运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入场装修。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规定如需办理其他手续的,乙方应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并在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应告知甲方(有批文的应将复印件交与甲方),方可进场装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一、房屋外观:除自然老化外,保持物业楼宇原设计外貌,房屋完好率达85℅以上,楼宇外观洁净,统一美观,无改变使用功能,无违反规划的乱搭乱建现象。

二、设备运行:

1、保证配电室、电梯机房、供水系统设施设备、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设备停运维修保养时,提前通知业主(住户)。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规范操作,定期巡视、适时保养,制定年度维护和管理计划,使其随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设施设备停用维修时,提前通知业主(住户)。

四、环境卫生:

1、公共区域每日清扫、巡视保洁。

2、垃圾日产日清,无杂物,垃圾桶保持洁净,无污迹。

3、保持公共污水井、化粪池、下水道的畅通清洁。

五、绿化:完好率90℅以上,定期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花草树木、水景观、建筑小品等进行养护,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六、小区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交通标识明显,车辆有序进出、停放,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场地服务费。

2、严格管理,保持小区内主干道及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对公共停车场(位)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

七、公共秩序维护;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

1、统一着装,行为规范,微笑服务,快速反应;

2、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

3、施工人员、车辆进入,实行出入证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实行登记制度;大件物品运出小区实行放行条管理制度。

4、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本物业公共区域内的治安秩序;业主应自行对房屋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甲方不对业主房屋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任何责任(除工作失职外)。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小区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等。

八、消防

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小区防火安全管理达到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

2、定期检查器材,使所有消防设施常规状态下保持完好,正常运行。

3、消防组织健全,制定有防火应急预案。

4、定期进行消防宣传、演练,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小修:及时处理,热情服务,接到住户电话后60分钟内前往处理。

2、急修:迅速到位,及时处理,接到住户急修电话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十、年度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综合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

(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和环卫部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每月交纳一次(可预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

二、首期物业服务费从售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和开发商通知交房截止之日起计收,乙方在办理收房手续时需一次性预交十二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如交房截止日期过后,业主仍未收(接)房或房屋巳装修未入住的空置房屋,业主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本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全额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逾期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

三、收费标准

1、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计收,商业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2.00 元;一、二层商业,每月每平米1.50 元;附一、二层商业,每月每平方米1.20 元,由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交。

2、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按上述1项的标准全额计收(《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4、建筑面积的计算,是在产权部门核定面积批复下达之前,以购房合同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批复之后,以产权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面积核定前后的物业服务费差额不作退补。

四、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事先有书面约定且通知甲方的除外,但任何时候乙方均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

五、乙方转让∕转租∕退租物业时,须交清转让∕转租∕退租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甲方有权按照市场物价上涨指数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七、本协议与开发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相抵触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代收代缴

甲方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提供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生活垃圾处置费等项。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办法及标准按委托单位及部门的收费标准和政府的规定执行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停车位租金及其管理服务费(指车位场地清洁卫生费和车场秩序管理费、能源费等)。

一、机动车车位收费标准:

1、电动摩托车每月30元∕位(临时:白天2元,晚上3元);

2、摩托车每月50元∕位(临时:白天2元,晚上,3元)。

3、小车:指小轿车、越野车(高度不超高2、2米);本小区业主200一400 元∕位∕月;小区外人员260一460 元∕位∕月。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5元/位/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10元/位/次,8小时以上至24小时内20元/位/次。

4、自行车每月20元/位。

待本小区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后,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报县物价部门核准后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停车位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使用。

二、业主产权范围内,房屋建筑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不属于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属有偿服务范围,应由业主向甲方交纳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执行。

三、装修时的垃圾清运费、装修后入住前的室内卫生清扫;代管房屋、代照看病人;预订车票、飞机票等,收费标准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七条 无偿服务内容

代订报纸和杂志服务、联系外修服务、联系室内保洁服务、联系室内电话、宽带安装等。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火险、第三者责任险由本物业的开发商或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投保,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不得擅自架设各类广告牌。

二、业主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擅自设立广告牌的,在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仍未拆除的,甲方有权将其强行拆除:乙方除承担甲方拆除物件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

三、本物业内所有标识系统,由甲方统一制作并负责维护。

四、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信箱、住户/单位名牌。未经甲方许可而悬挂信箱、住户单位名牌,视为违约行为。

五、乙方不得在公共场地悬挂旗帜、天线、铭牌、招牌、广告或书写张贴字句、标语等,禁止乙方在屋顶搭建棚架。

六、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正本物业内组织任何大型集会或活动,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乙方在其使用范围内应从事与房屋功能相符合的活动,若为住宅单元则只能用于居住,不得用于开设酒店、旅馆、商店、仓储、餐厅、发廊、歌厅、茶楼、学校、办公室等经营活动场所或其他用途。

第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县房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乙方在购房时应当按相关标准,足额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由县房管部门统一专户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及续筹按**市、**县房管局规定执行。

三、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设备用水、电由业主分摊费用,包括:消防、二次增压供水(含线损、变损耗电)、楼道公共照明用电,绿化、清洁用水、电、等费用。

第十二条 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无须对业主和使用人负责

1、因任何设施、设备必要之保养,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拒的损害、毁灭,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供水、供电等短缺造成服务中断的;

2、物业管理所无法控制的一切原因。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多收或乱收的费用。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就其应交的费用按每天百分之三(3%)收取滞纳金或并停止一切服务;3个月后仍拒绝缴纳的,甲方可采取必要的催缴措施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违反本协议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并承担赔偿金、违约金。其赔偿金按损失的100%,违约金按损失的50%标准赔付。

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遇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执行除外条款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协议是否履行或善后事宜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及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均为人民币定价。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协议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附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交房时一并交付乙方,同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市**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 兵

委托代理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

安全、消防责任书

(商业使用)

“**市中心广场二期工程(广场项目)”物业服务处(以下简称甲方)与“商业中心广场”业主∕租户/商户 (以下简称乙方),对其租∕售之单元就安全、消防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我国《消防法》和公安、消防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加强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物业财产以及业主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与乙方签署《安全、消防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内容要求,甲方应始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依法管理”的原则,要求乙方本人与公司职员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求乙方应从维护物业和贵方声誉的高度出发,正确认识加强安全、消防工作的意义。切实将安全、消防工作与乙方的各项业务工作紧密挂钩,确保物业和乙方的安全。

1、 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安、消防机关及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2、 物业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并指派专职人员进行日常性检查,以监督各项安全、消防制度的落实和具体执行情况,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3、 乙方应加强对本公司职员在安全、消防方面的知识教育,提高所有职员的安全意识及法制观念。

4、乙方应定期组织本公司职员认真学习有关的安全知识,对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的火警、火灾事故及刑事、治安案件等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报甲方。

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消防管理规定,并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

6、乙方应教育其职员按照安全要求保管好所掌管的现金、支票、专用印章、重要单据、文件等。现金过夜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数额。

7、乙方对其商铺区域内的要害部位要加强管理并严格按照程序工作。

8、乙方应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应有专人负责安全、消防工作。

9、严禁在商铺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特殊需要应先通报甲方,待甲方许可后设专人妥善保管。

10、乙方对本单位区域进行装修时,应事先通报甲方并将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查,按规定交清所有费用后,由甲方发放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

11、乙方所聘用的装修承包商必须有合格的资质证明,在进行装修前,应事先到甲方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并签署装修安全协议书,保证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规则。

12、装修期间,乙方应按照《装修安全协议书》的内容加强管理,对其有违反物业安全、消防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甲方将分别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13、装修中的废弃物品应及时清理,所摆放物品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及任何消防设施。

14、乙方商铺所使用的钥匙应有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遇有钥匙丢失或损坏现象,应立即更换新锁,以防止发生意外。

15、乙方商铺负责人应按照责任书的要求严格管理本公司职员,对乙方各项安全工作的部署,甲方将不定期进行综合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整改。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情或治安事故时,都应向物业服务处报告或及时采取扑救的义务,但必须服从物业服务处统一指挥。

17、以上规定由乙方执行落实,甲方将监督检查,凡有违反者,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没收押金等,情节严重者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8、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遇责任人变动时必须重新签订。

甲 方:“商业中心广场”物业服务处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

共建精神文明公约

为了搞好“商业中心广场”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使业主(租户)能在文明、健康、优美,整洁的环境中经营、特制定以下文明公约,望共同遵守执行。

一、爱国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定、制度、条例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小区安定。

二、讲文明礼貌、家和睦邻、团结互助、济困扶贫、不争吵、打架、斗殴,不影响他人休息,晚上十点后不得高声喧哗、吵闹。

三、美化环境、讲卫生、不乱吐痰、乱抛垃圾杂物,不让宠物到处排泄。维护小区环境,保护业主(住户)身心健康。

四、爱护小区绿化,不践踏草地,不采摘花草,不污染环境,不乱搭乱建(盖)。

五、爱护公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准乱动消防设施,不得将小区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六、不得占用公共地方(如楼梯间、通道、绿化用地等),公共地方种植蔬菜、果树,不准堆放杂物、停放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等),摆摊设点叫卖等。

七、进入小区的车辆不准鸣喇叭,乱停乱放,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

八、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合法经营,不得销售非法物品,欺行霸市,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

**商业中心广场物业服务处

二〇xx年 月 日

本文标题: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业物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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