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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发布时间:2017-12-05 所属栏目:股权质押利好利空

一 :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九条 声明及保证
  出质人:
  1.出质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质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质权人:
  1.质权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质权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质权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质权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效力
  1.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 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样式一)

  出质人(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期间,()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甲方应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_____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七条 乙方贪污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用于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质押财产清单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日  │  颁证日  │  有效期  │  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 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


  出质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第2条 质押期限。
  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第10条 违约及索赔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
  质权人:
  代理人: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一.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该表格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2)主合同和质押合同
  主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一致。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
  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应出具批准文件。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受委托办理登记时,要出具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作为具体承办的联系人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指用作质物的所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专利有效文件。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包括实施规模、经济效益、许可次数、许可合同等。
   (7)其他有关材料,如公证书、评估材料等。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前言
  当事人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情况。
   (2)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联系人系指出质人、质权人自己办理登记具体承办人,代理人系指受出质人、质权人的委托代办登记的人员。地址应确保通讯无误。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4)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本款要求的内容应与专利证书的记载相同。
  若用作质物的专利不止一件,应分别填写清楚。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在这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其中几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7)质押的金额
  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8)质押金支付方式
  以已往债务,不需约定支付方式;对因借贷、预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次数等由当事人约定。
   (9)以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指是否可以转让或许可,若可以转让或许可对相应收益的保管、处置所做的约定等。
   (10)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专利年费由谁交纳;
  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11)违约及索赔
  当事人违反以上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对方相应的索赔办法。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是协商解决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解决。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质押期满,若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质押期间质物所值明显减少时,或其他异常情况下如何处理等。
   (15)合同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名、盖章
  五.登记变更
   (1)对质押期间的专利著录项目作变更时,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同意变更的协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著录项目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2)变更质押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批。
  六.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七.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1)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于专利文档的记载不符;
   (2)专利权存在纠纷或已终止;
   (3)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
   (4)合同约定债务未受清偿时,质物自动归质权人所有;
   (5)其它原因。
  八.需要办理登记注销的情况:
   (1)专利权因故丧失;
   (2)主合同无效、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3)质押期满;
   (4)其他原因;
  九.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1)当事人提交原登记通知书、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2)经专利局审核后,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3)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
  十.期满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依约或依法处置质物。
本文标题: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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