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模板_亲属关系证明
证 明
XX,男,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
XX,男,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123456789012345678
XX为我社区居民,XX是XX的父亲,特此证明。(www.61k.com]
开证明单位:
开证明人签名:
单位座机:
单位盖章:
日期:
二 : 无经济收入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附件一:相关证明材料表样
无经济收入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与 为(父子/母子/父女/母女等)关系, 男年满60周岁
或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供养人) 供给。(www.61k.com)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无经济收入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与 为(父子/母子/父女/母女等)关系, 男年未满60周岁或女年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供养人)
特此证明
供给。[www.61k.com]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无经济收入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模板
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与 为(父子/母子/父女/母女/弟弟/妹妹等)关系,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供养人) 供给。[www.61k.com)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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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派出所直系亲属证明模板
派出所直系亲属证明模板(一)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存根)
第 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与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系 关系。
(www.61k.com)特此证明
领取人 承办民警 局(所)领导 派出所(公章) 年 月 日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 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与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系 关系。
特此证明 派出所(公章) 年 月 日
派出所直系亲属证明模板(二)
附件一:相关证明材料表样
无经济收入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与 为(父子/母子/父女/母女等)关系, 男年满60周岁
或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供养人) 供给。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与 为(父子/母子/父女/母女等)关系, 男年未满60周岁或女年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供养人)
特此证明
供给。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与 为(父子/母子/父女/母女/弟弟/妹妹等)关系,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供养人) 供给。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派出所直系亲属证明模板(三)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 ,男,生于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因
有以下 人:
一、父母:
父亲:
母亲:
二、配偶:
三、子女:
该居民生前无非婚生子女、
女。
死亡,其直系亲属只无收养子女、无继子
派出所直系亲属证明模板(四)
亲属关系证明书
兹证明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生前住xx省xx市xx区xx镇,公民身份证:xxxxxxxxxxx),直系亲属只有以下xx人:
父亲:xxxx(x,生于xxxx年x月xx日,死于xxxx年xx月xx日)。
母亲:xxxx(x,生于xx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现在住xxxx省xxx市xx镇。
女儿:xxxx(女,生于xxxx年xxx月x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现在住xx省xx市xxxx巷xxx号。
儿子:xxxx(男,生于xxxx年xxx月x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现在住xx省xx市xxxx巷xxx号。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2014年 月 日
派出所直系亲属证明模板(五)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淮公办〔2010〕102号
各派出所:
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
二十六日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文件
苏公通﹝2010﹞99号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 O 一 O 年四 月 二 十 日
主题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规范办理 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0年4月20日印发
承办人:叶晓俊 校对:戴苏生 附件:
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申请人姓名: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因赴 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工作、□探亲、□旅游,或因在国内 需要(因应聘工作需要须注明从事何种职业),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本公证处拟受理此公证事项,现请你持此通知书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机构地址:
承办公证员: 电话: 传真:
XXX公证处
年 月 日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第四条 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第七条 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第十条 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派出所直系亲属证明模板(六)
公安部门为了方便居民办理户口手续,公布了《办理户口须知》,具体内容如下:
办理户口须知
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
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征用土地落户:
由单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协议;(3)安置协议;(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接受单位证明、配偶户口薄、结婚证上述证明到市公安局审批,由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兵团系统调动及家属、子女的落户:
在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内,由本人凭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落户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受单位证明到公安局审批,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住宅产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购房公证书或自建房手续;(3)工商营业执照。经公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单位证明及工作证(退休证);(4)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签署意见,经主管所长审批后,报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入学前非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1、指分配到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由本人持(1)报到证;(2)户口迁移证;(3)接受单位证明;
(4)分到兵团驻乌单位,由兵团分办出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核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2、分配到民营科技企业大中专毕业生:由本人持(1)就业合同书(公证书);(2)报到证;(3)科委民营科技办出具的证明(兵团分配的,由兵团工商联出具证明);(4)接受单位证明;(5)户口迁移证;(6)分配到市属非国有企业单位的凭市分办及就业指导报务中心出具的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大学毕业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在乌市落户:
来乌市工作满二年,交纳了二年社会养老金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来我市工作满五年,交纳了五年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可免交城市增容费办理落户。凭本人申请、大学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籍
证明,和各级人民政府人事、劳动、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凭证),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
技校毕业生落户:
由单位持 (1) 计委、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或劳动部门调分计划、花名册; (2) 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劳动合同; (3) 接受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审批, 市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集体户口。 投资、兴办实业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人才落户:
1、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投资、兴办实业证明、户籍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按规定减免城市增容费。
2、凡是我市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在乌市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户籍证明、市人事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户口接待室核准登记后,再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手续。按规定减免城市增容费。
离休干部安置和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各级党委老干局批准文件;(2)离休干部安置单位证明、本人离休证;(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随离休干部当地安置的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证明,到安置单位所在地分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各地驻乌办事处工作人员落户:
由申请落户单位持自治区、市政府的批文和落户人员花名册到现住地分局审批,由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科技人员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从事厅(局)证明;(2)被投靠人单位证明;(3)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到现住地(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随军家属落户:
由本人或所在部队持(1)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证明;(2)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两份;(3)本人任职命令原件、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官证、结婚证;(4)投靠人原籍证明,到现住宅区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军队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2)调入部队证明及任职命令;(3)军官证、结婚证;(4)随迁人员原籍户籍证明;(5)原随军“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复印件,到分(县)局审批,分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落实政策人员落户
由单位或本人持(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平反决定;(2)接受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转业干部及随迁家属落户:
由本人持(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户介绍信”;(2)本人“转业证”、接受单位证明;
(3)结婚证、户口迁移证;(4)安置部门出具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干部、工人调动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接受单位证明到分(县)局审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招工、招干人员落户:
由本人或单位持(1)录用通知书(5联单);(2)劳动、人事部门招干、招工文件;(3)接受单位证明;(4)招工、招干登记表;(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分(县)局审批,分(县)局审批后,到派出所落单位集体户。
收养小孩落户:
由收养人持(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2)收养人申请,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在乌市直系亲属的户口簿;(3)在乌市直系亲属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经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华侨港澳台胞落户:
(1)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凭此证办理落户手续;(2)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凭《回乡证》由本人持上述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出国、留学、探亲返回人员:
由本人或单位持(1)本人护照、出境卡、单位证明;(2)因公出国、出境工作的,凭县以上政府外事办恢复户口证明;(3)因私出国出境、留学、进修的凭市公安局外事处出具恢复户口三联单,到现住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恢复户口。
补录:
凭(1)本人申请;(2)本人户口簿或迁移证;(3)户籍调查报告(包括户口档案资料和原居地调查)由户籍警调查核实后,填《补漏登记表》,经所长审核签字,到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补录。
出生日期、族别变更、更正:
由本人持(1)本人申请;(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区、县两劳动部门职工出生年月认定表或区、市民委族别认定证明,到现住地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查户籍档案,确属工作失误填错的,填写变更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县)局审批,由分(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到派出所变更、更正。 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本人退伍证;2、户口簿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由派出所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入学前系本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落户:
1、毕业证;2、户口迁移证;3、户口簿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内勤民警查核确有迁移登记,打印户籍证明报所长审批后,应当场恢复户口。住址跨所变动的,先落户口后迁出。
大中专院校、技校招生落户:
1、入学时选择户口迁入乌市的,由学校派专人(1)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或技校招生计划;(2)迁移证;
(3)花名册;(4)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户口内勤直接办理落户。
2、入学时不愿意将户口迁入乌市的外地生源学生,凭居民身份证、招生花名册由学校派专人持上述材料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落户:
自治区范围内办理转学的凭自治区教委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跨区办理转学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部门批准文件办理,学生因故退学的,凭学校批准文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当地派出所民警审核后,所长批准办理落户。
劳改、劳教注销: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参军注销:
1、入伍通知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上述证明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
出国、(境)人员户口:
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户口的规定。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人员(对于以往已注销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若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政策。对于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
死亡注销:
由家属持1、死亡医学证明书;2、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高校录取学生迁出:
由本人持1、户口簿;2、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劳教本市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2、户口簿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申报,经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由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
新出生婴儿落户须知
凡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随父母自愿选择。
2、出生证、准生证各复印件一份(落户时必须带上原件)两证章子必须盖全。
出生证(盖章处指妇幼保健站)准生证(盖章处指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3、三个月内新出生的婴儿直接落户,超过三个月经所长审批方可落户。
4、结婚证复印件。
父母投靠子女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投靠人女性满55岁,男性60岁。
2、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身边无子女照顾证明。
3、个人落户申请。
4、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被投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7、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子女投靠父母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子女不得超过十八周岁。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
4、被投靠人单位证明及办事处证明。
5、被投靠人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6、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夫妻投靠条件及申请落户材料
1、结婚满四年。
2、个人落户申请。
3、投靠人原籍出具户籍证明。
4、非农业户口(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无业证明,兵团户口出具兵团社会保障局无业证明)。
5、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或办事处证明。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派出所直系亲属证明模板(七)
户籍业务
一、户口迁移
(一)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1)户口迁移证
(2)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或人才代理手续(代理的不需单位接受信)
(3)单位接收信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未分配毕业生落户要求回原籍的
(1)毕业证及复印件
(2)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3)户口迁移证
(4)原籍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投靠
1、婚迁
(1)书面申请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4)有随迁人员的,提交随迁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2、18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校就读子女年龄可放宽到未达法定婚龄)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3、父母投靠子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4、离婚回原籍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3)离婚证或判决书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三)工作调动
(1)调令或干部介绍信
(2)单位介绍信
(3)户籍有关证明(省内人员户口簿或身份证)
(4)结婚证、出生证(有随迁人员的需出具)
程序:县外迁入的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办理准迁证。县内迁移持以上资料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同意后到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所内移居的直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
(四)复转、退伍
(1)安置办落户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
(3)户口注销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号登记表(异地落户)
程序:持以上资料由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核盖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变更更正
1、姓名变更、更正
(1)经审批过的变更审批表;
(2)本人或父母申请;
(3)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4)变更人员变更前的户口页、常住人口登记表;
(5)变更姓氏需公证。
(6)姓名变更调查表
程序:持以上资料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派出所审核同意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股审批,县公安局局户政股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到派出所办理变更。《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两份,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2、更正出生日期
(1)公安派出所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3)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证明;
(5)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差错情况说明;
(7)能够证实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申请,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民族变更
(1个人书面申请(十六周岁以下公民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原始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说明;
(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派出所受理公民民族变更更正申请,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相关资料齐全后盖章同意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手续由派出所进行更正。
《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留档一份,县(区)级公安机关和市级公安机关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三、出生申报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结婚证
(3)申请人户口簿
(4)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
程序:三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受理,填写《补报往年出生户口申报审核表》派出所盖章同意后报县公安局审批,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办理落户。十四周岁以上的需经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审批。
四、注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公民应征入伍的,由本人或者亲属持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依照法定程序直接注销户口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
2、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3、公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4、公民出国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1)本人凭书面申请
(2)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5、公民事实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凭以下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3)在家中死亡的,应当提供当地区、乡一级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4)丢失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书存根复印件(加盖医院档案管理专用章);
(5)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辖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6)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7)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须凭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8)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须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
(9)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收回)。
五、迁出(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大、中专院校新生凭以下手续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
(1)本人申请
(2)录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
2、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本人申请
(2) 居民户口簿;
(3)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凭证材料;
(4)对不能在迁入地落户的,可凭上述手续和户口迁移证恢复户口。
3、因夫妻投靠、父母子女投靠、工作调动等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发《户口准迁证》的,可凭以下手续办理户口迁出: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簿。
六、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1)分户书面申请;
(2)房证、契证;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或判决书。
七、其他登记
1、对公民户口遗失、漏登的: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二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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