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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 39号-2012-7-916:39

发布时间:2017-11-10 所属栏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 : 2012-7-916:39

耳旁响起陈奕迅的那首《因为爱情》,心中想起自己的爱情。因为爱情,我学会成长;因为爱情,懂的关心他人;因为爱情,体验为她付出的感受;因为爱情,感受到人世间最美好的爱;因为爱情,有了生活的目标;因为爱情,有了前进的动力;因为爱情,为了你,我愿意付出一切……爱,是人世间最美好的情感。在最美好的大学四年里,收获今生最值得的爱情,也许,现在说是今生有点早,但那段刻苦铭心、真挚、热烈的爱情,永远留在心里,这份爱也将永远保存心底,我难以释怀的爱呀。有人说,时间是一把杀猪刀。的确,它杀了我的爱情,杀了我那颗炽热的心,杀了我脑海深处的记忆,杀了我们四年的光阴。有人说,现实是残酷的。的确,现实让我失去了爱人,失去我的爱情。现实容易让人失去方向,继而迷茫。爱情的世界里,我有了生活的目标,有了前进的动力。哪怕路途多么艰辛,我们一起的日子都很快乐,无论何时,都能看到生活的希望。然而,现实,,,一个从前很少关注的名词,把我从爱情的高山拉到失落的低谷,惨不忍睹。因为爱情,不会轻易悲伤,所以一切都是幸福的摸样;因为爱情,怎么会沧桑,所以我们还是年轻的模样……打开记忆的大门,那是我们的爱情。翻开往日的相片,那些属于我们的记忆。

二 : 国税发【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中介行业,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了科学规划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蓝图,实现注册税务师行业跨越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基础和机遇

  (一)“十一五”时期的成就奠定了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一五”时期,在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各地注册税务师协会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注册税务师行业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开拓进取为动力,以推进诚信建设为导向,以提高执业质量为抓手,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十二五”时期实现跨越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截止“十一五”末期,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总计4231家,业务收入80.1亿元,服务纳税人约238万户次,从业人员84567人。其中,执业的注册税务师31894人;具有其他中介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3455人。

  ——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和执业准则体系初步建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行业法律规范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以规范涉税鉴证业务开展、保证鉴证质量为契机,初步建立起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操作指南构成的符合行业特点的执业准则体系,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依据。

——行业涉税鉴证业务快速发展。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亏损税前弥补三项鉴证业务开展取得突破性进展,鉴证金额和调增、调减的应纳税额逐年大幅增加,切实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在税务机关支持和行业协会努力下,鉴证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鉴证比重逐年扩大。

——行业社会信誉明显提升。通过业务培训和诚信建设,行业服务纳税人的职业胜任能力明显增强、执业水平显著提高,逐步赢得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认可和信赖。纳税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好纳税义务,积极寻求并依托注册税务师提供专业服务。各级税务机关从征管改革需求出发,不断尝试利用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作为完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补充。

——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得以加强。各地协会注重自身建设和服务意识培养,不断强化行业培训和行业宣传,使得行业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

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一些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如:行业管理体制不够明确,行业相关制度尚不完善,行政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滞后;涉税鉴证业务地区开展不平衡,涉税服务市场占有率低;行业高素质人才缺乏,注册税务师队伍发展不能适应业务拓展需要;行业监管有待加强,涉税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有待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内部机制建设有待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意识仍需进一步提高。

  (二)“十二五”时期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面临的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世情、国情、税情将发生深刻变化。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和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将会促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越来越多地选择借助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专业优势,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动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提出推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规范提升商务服务业,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服务的要求,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主题,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强化监管和规范发展为主线,推进行业法制建设,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创新行业发展模式,拓宽行业服务领域,强化行业质量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四)基本原则

“十二五”期间,注册税务师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税法遵从度。通过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既维护税法严肃性,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又帮助纳税人增强纳税能力,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坚持强化监管和支持发展并重。强化监管是手段,科学发展是目的。通过实施监管,加强对行业发展方向的规划、指导,建立、健全覆盖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入与退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行业监管体制机制,完善行业执业规范和各项监管制度。通过实施行业做大做强战略、领军人才培养战略、知名品牌战略,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引导税务师事务所模式创新,推进税务师事务所整合转型,确保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行政监管是维护行业秩序和保障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行业自律是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动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行业规范运作、科学发展。行业协会作为社团组织,应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会员拓展业务,引导会员诚信执业。

——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并举。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鼓励、引导纳税人寻求具备合法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调节涉税服务供给,实现资源合理配置。通过正当、有序竞争,促使税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坚持诚信建设和党建统战工作协同发展。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把诚实信用理念贯彻到行业专业服务中,使行业成为受社会尊重和纳税人信赖的专业服务组织。进一步加强行业党建、统战工作,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发展目标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行业规模实现较快发展。力争实现行业收入总额翻一番,注册税务师资格人数、执业人数和行业从业人数分别达到12万人、5万人和12万人,税务师事务所数量达到6000家的目标。税务师事务所重组、转型运转顺利,涉税鉴证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涉税服务高端业务、新兴业务比重进一步提高。

——行业法制建设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行业立法工作有所突破,监管规范体系和执业准则体系建设趋于完善,行政监管考核机制和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建立。

——行业人才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升。完善行业人才选拔评价标准,健全行业人才培养使用机制,拓宽行业人才培训渠道,提高行业人才职业胜任能力,着力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行业领军人才。

——行业各项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能力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行业党建、统战工作进一步加强。

  三、大力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制体系建设

  (六)完善行业法制体系

积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进程,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修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满足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工作需要。

  (七)建立行业行政监管制度体系

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制度体系架构,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建立行业行政监管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实施有效的行政监管。

  (八)完善行业执业准则体系

借鉴其他行业有益经验,进一步强化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准则体系建设。逐步完成涉税鉴证类、涉税服务类、质量控制类执业准则及操作指南制定工作,为注册税务师执业提供标准和依据。

  (九)健全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行业有益做法和经验,完善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税务行政监管要求和执业水平不断提高,为税务师事务所长期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四、全方位拓展业务范围

  (十)优化业务发展战略

通过对市场需求和行业能力的调查与研究,制定行业业务拓展策略。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特色业务,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可行性,拓宽政府购买服务渠道,倡导协会通过品牌推介等方式拓展业务领域,扩大业务范围。

  (十一)进一步拓展涉税鉴证范围

——在巩固原有涉税鉴证业务基础上,对纳税清算,各类资格、涉税事项认定,以及加计扣除、特别纳税调整等,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专业鉴证。

——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和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备案的重大事项,凡属专业性强、管理难度大、有利于防范税收风[www.61k.com)险、加强税收征管的,在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专业鉴证。

——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拓展注册税务师参与涉税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协助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司法案件中重大、疑难的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

  (十二)进一步拓宽涉税服务领域

——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

——鼓励、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发涉税服务高端市场,开展涉税服务特色业务。争取五年内,在新股发行、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年报审计等上市公司有关业务,企业重大重组、资本运作业务,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大型民企等重点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管理、战略咨询、产业规划业务,预约定价、税务调查、特别纳税调整涉外税收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五、鼓励支持行业发展方式创新

  (十三)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特色化发展

  ——大力推动行业做大做强。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进行战略性整合;引导不同资质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与其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形成大、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市场定位各有特色,不同规模税务师事务所有序竞争、持续发展的市场格局。

——鼓励大型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推动大型事务所创新发展模式、创建服务标准,争取五年内培育出一批拥有自主品牌,规模上亿,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的特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着力提高其对境内外上市公司、特大型企业集团、重点产业龙头企业、重要行业和重点区域企业的专业服务水平。

——支持中型税务师事务所做精做专。指导中型税务师事务所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手段,不断挖掘市场需求,做精做专服务领域。争取五年内培育出一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涉税鉴证、纳税审核、税收筹划等专业技能,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中型税务师事务所。

——引导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有序发展。规范小型税务师事务所发展,通过扶持引导,使小型税务师事务所成为面向纳税人提供优质税务代理服务和涉税会计服务的重要补充。

  (十四)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模式创新

——加强对行业发展模式创新指导。鼓励执业质量过硬、治理机制科学、发展势头良好的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重组,跨地域整合资源,建立大型或特大型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国际化税务师事务所。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事务所重组联合,发展成为中型或较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科学制定转型方案,推动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向特殊的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转换。

——鼓励大型税务师事务所创建自主知名品牌。扶持中小型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化品牌创建,探索国际知名品牌本土化途径,推动国际知名品牌本土化进程。

——加快推进行业业务结构和规模结构调整,提高事务所承接综合性业务的能力。探索以注册税务师资格为主体,融合其他相关资格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可行性。

  (十五)引导税务师事务所不同地域均衡发展

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地域特点和纳税人需求,开发新兴市场。促进行业区域结构调整,优化税务师事务所的区域布局,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行业发展格局。

  六、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

  (十六)完善行业监管制度

研究制定行业监管办法。健全注册税务师审批、管理、备案、检查、公告制度,完善税务师事务所退出机制。加强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备案和多师资格跨行业执业等事项的管理。

  (十七)强化行业监管措施

加大对鉴证报告质量的检查和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整顿执业秩序。完善检查内容和检查流程、检查措施,强化建立健全检查人员的选拔与考评制度,加强管理人员监管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

  (十八)健全行业监管机制

坚持纠建并举,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相互推动、相互促进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利用中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对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勾结串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谋利等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九)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依托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的总体规划,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完善注册税务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功能,实现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防伪验证、资质核对、质量评价、业务约定书报备,行业数据统计,备案事项变更等日常管理事务的信息化管理。有效利用涉税鉴证报告的财务数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服务。

  七、大力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

根据“十二五”行业发展目标要求,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制定行业人才选拔标准,完善行业人才分类分层培养使用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行业。整合培训资源,合理规划培训层级、培训任务和培训内容,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人才培养的科学性、针对性。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国际培训机构及社会各类人才培养力量,着力培养一批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为上市公司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高端服务的行业领军人才,满足行业跨越式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二十一)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充分发挥中国注册税务师税协会和地方协会在行业培训中的主导作用,重视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教材开发。针对业务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业务助理人员、业务开发人员的不同需求,合理确定培训内容,突出重点,因材施教。采取网培面授、国内外交流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力度,促进从业人员知识结构、知识内容的及时更新,不断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十二)深化行业后备人员建设

加强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与财税类大专院校的沟通合作,共同探索税务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方法。支持开设注册税务师专业方向的院校应用型学科建设和教材开发。推动注册税务师专业方向院校开设涉税司法鉴定、税收筹划、税务会计、税务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等课程,鼓励在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大学生实习基地。推广注册税务师方向的“订单式”人员培养模式,解决行业人才短缺和培养滞后问题,促进行业发展。

  (二十三)推进行业考试制度完善

深入推进注册税务师考试制度改革。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基础上,加强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适时调整、完善考试相关制度,鼓励更多的优秀人才通过考试加入到注册税务师行业中,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八、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二十四)建立完善协会服务支持体系

——加强协会自身体系建设。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民主决策机构的工作机制,完善会员民主参与行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会员约束和奖励机制。加强协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和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自律制度体系。完善会员制度,丰富会员种类,扩大行业影响;完善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制度,探索评定后综合利用途径和效率;完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提高行业数据归集准确度和利用率;完善诚信执业评价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

——建立理论研究支持体系。通过组建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业内专家、院校专家组成的研究团队,就行业发展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系统开展理论与实证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为行业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健全服务支撑体系。加强中税协网校培训平台建设、会员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行业人才档案管理途径,增强协会服务会员能力。

  (二十五)充分发挥协会沟通协调职能

——要充分发挥协会沟通协调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通过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会员建言献策,举办论坛培训,赠阅会刊等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行业情况,反映会员诉求,促进有关部门对行业的了解,为注册税务师拓展业务搭建平台,争取有关部门对行业业务拓展的支持。

——要发挥贴近行业、反应灵敏的优势,完善以会员为中心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化服务会员意识,增强服务会员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二十六)加快推进行业党组织建设和行业统战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示要求,加快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努力做到党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着力加强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研究探索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功能定位,不断创新行业党建工作方式,为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政治动力和有力保证。

——加强与各级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拓宽注册税务师参政议政渠道。完善行业优秀代表人士推荐选拔办法,探索行业统战工作实现途径。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结合统战部门工作部署,有计划、分批次地对行业优秀代表人士进行培训、推介,力争五年内有行业优秀代表人士进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参政议政,同时进入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参政议政的行业代表人数大幅增加。

  (二十七)加强行业宣传推介力度

制定行业宣传推介规划,整合行业宣传推介资源,创新行业宣传推介模式,拓宽行业宣传推介渠道,利用《注册税务师》会刊和其他各类报刊,以及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各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推介,展示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

  (二十八)提升行业协会国际影响力

积极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涉税服务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提升行业协会在国际涉税服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26日封发

校对:纳税服务司

三 : 91解读财税[2012]39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退税手

续简化 企业负担减轻

浏览次数:39 发表时间:2012-7-2 14:57: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作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新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新文件对纳税人有3大利好

从1985年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至今已有27年,在这期间,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出口退(免)税政策也随之调整以适应需求,对外贸经济的稳步增长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体现出3项利好。打破旧规,利于发展。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退

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手续。归并清理,利于操作。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文件进行了调整。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发文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约60余份,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利于出口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缓解矛盾,利于公平。新政策的出台是在出口企业与税务机关双方共识、运作合理的基础上对现行有效规定进行的整合。如放宽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减轻过去短时间企业收齐单证的压力,避免征纳双方发生的税收争议。

两个文件有哪些新变化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规范的称谓、计税依据、政策操作、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告还明确对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那么,范围之外的应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

理。

梳理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主要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了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另外,新增加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货物,是出口的一种形式,应该实行出口退税。目前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而对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没有实行这一政策,导致政策不平衡,因此,通知对该类业务,也实行出口退税。

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四是对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况分为5类,并且明确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求。五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和公告对此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二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如某外贸企业在2011年1月1日出

口的货物,原规定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1年4月20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110天。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同为一个出口时间,新旧计算对比,申报退税期相差364天。 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一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并要求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或发生免税业务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计划卷烟和来料加工另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否则,按内销规定征税。二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原政策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通知和公告将其调整为免税。三是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二是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三是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同时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

91解读财税[2012]39号_财税2012 39号

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四是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对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货物范围扩大为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增加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行为。五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

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

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由于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因此,通知进行了调整,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如某外贸公司7月份购入一批面料委托A公司加工服装出口,购入面料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收回服装时加工费计税金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假设,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面料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均为17%,其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50000×16%+100000×13%=21000(元)。如果按新政策计算,外贸公司将购进的面料按原价买给A公司,加工收回时,A公司将购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中开票给外贸公司,计税金额为150000元,税额25500元。则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100000+50000)×16%=24000(元)。可以看到,在新旧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下,当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时,对退税额的影响并不大;但当出口退税率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上例中退税额的差异。 另外,需注意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单独设账用于核算货物购进的金额与进项

税额的情况,如果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也应先记入出口库存账中,待用于其他用途时从此账中转出。

回归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

一是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按原规定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对此,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通知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二是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通知调整为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如某生产企业所用××号进料加工手册仅进口了一笔保税料件,外汇折算人民币价格为9000元,在当月一次性耗用完毕并报关出口一笔货物,外汇离岸价换算人民币为10300万,按原规定计算,应纳税额=10300÷1.03×0.03=300(元)。如果按新规定计算(以购进法核算进料加工),其征税率为17%,销项税额=(10300-9000)÷1.17×0.17=188.89(元)。考虑到如果出口企业采用实耗法或抵减进口料件金额不实的,通知要求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

调整出口退税报表

公告对用于出口退(免)税的报表(以下简称报表)进行了调整,将过去所

用的近80张报表调整为了43张,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调增报表项目,如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增加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以适应试点地区“营改增”业务的处理,为全国推广打好伏笔。二是合并使用报表,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17项不同情况的免税业务,采取通用一张《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方式来实现申报,减少报表成本,避开报表多样,利于申报操作。三是取消报表内容,如许多报表的签字栏由过去的三栏次变为了两栏次,以减少审批周转的环节,利于出口企业退(免)税。

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

通知和公告考虑到调整中可能会遇到难以处理的各种问题,在执行中将部分条款的时间向前作了追溯。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征税申报期限分别延长至2012年7月、8月、9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来源:网络转载)

四 :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www.61k.com)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

财税2012 39号 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www.61k.com]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本文标题:财税2012 39号-2012-7-9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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