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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概述,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08-21 所属栏目: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 :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概述,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概述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概述,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_剥夺政治权利包括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

厘清适用问题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5月16日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但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1979年刑法所作的,能否适用于现行刑法?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并罚?审判实践中对这些问题一直存有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司法解释,将消除上述分歧,规范和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今天(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1个非常明确的答复。
数罪并罚含主刑与附加刑并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否数罪并罚?
该负责人透露,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采纳了肯定意见。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符合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规定的要求。附加刑未执行完毕的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此外,根据刑法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数罪并罚不仅包括主刑之间、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也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在徒刑执行完毕以后才能开始执行,而不能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同时继续执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
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算法:
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一问题是在前述数罪并罚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在数罪并罚时,必须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剩余刑期。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符合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剥夺政治权利的连续性,有利于维护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停止计算标准的统一性。
“如果不停止计算前罪的剥夺政治权利,就造成一审二审仅因为判决时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显然不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果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停止计算时间,则一审判决时无法知道是否将经过二审程序和二审宣判时间,也就无法确定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该负责人说。
剥夺政治权利及于新罪主刑期间:
“正是因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才会产生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停止计算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对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一规定符合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规定精神。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告人所犯新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后,仍有主刑和附加刑,这两者仍是主刑和附加刑的关系,数罪并罚条件下一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可以及于并罚后决定执行的主刑执行期间。
这条规定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对犯新罪的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数罪并罚精神。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与没有再犯新罪的相比,理应实际上延长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受到更严厉惩罚。
剥夺政治权利并罚采取限制加重: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2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并罚?
该负责人说,如果数罪中有1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
司法解释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有期限的,采取限制加重的方法。这位负责人说,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主刑并罚的限制加重方法可以参考,以避免采用吸收原则畸轻、并科原则畸重的弊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6年10月20日在《关于数罪中有判处2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如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5年。尽管它是依据1979年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但是刑法修订后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仍可参照执行。
“由于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两款对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此情形下并罚时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能超过5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还补充了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该负责人说。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基本定位

1、中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1996年通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201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3、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出的部颁规定。一是公安部1995年23号令《关于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规定》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具体执行和管控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八项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因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规范基本得以健全。二是司法部2004年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1)被判处管制的;(2)被判处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二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制定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方式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3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和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1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十七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5.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

起算与执行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1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3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1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十七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机关

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意义

法理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根本法在部门法中的具体适用,反映了根本法法条的1个适用角度,是法律条文从抽象化向具体化转变的再现,是问题的2个方面。不享有政治权利不代表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在刑法范围内适用,但与宪法紧密相连。
剥夺政治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类型犯罪中适用,要不枉不纵。不知道法律条文的自然人仍要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谪,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否定自然人的以往历史,只是对自然人危害政治秩序作出正确的裁判。对自然人的政治权利作出限制,不是对自然人的政治资格全盘否定,不会影响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社会意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社会对自然人危害社会的否定评价,限制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必然在社会管理、社会生活有所体现。同样要指出的是,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要歧视,这只是消除罪恶。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法律适用随着形势发展,对出现的新情况必然要解决新问题。比如,网络出版商为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印刷个人文集,往往是不经书刊号审核的,这种印刷方式有无出版性质有待于验证。

人生意义

没有言论自由,只是要求在公众场合不能对社会现象做偏激性、不客观的评价,与人交谈的权利还是有的,同样在工作生活中说话的权利还是具有的。没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仍然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要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
在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解上,要有客观的认识,既指自然人已经出版的书籍不会被禁止传播,同样已经选举有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会依法终止。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条文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和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与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及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_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的某些消极后果并不因恢复政治权利而消灭。如不得担任司法人员的职务,等等。
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内容主要有:
1)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两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2)剥夺政治权利的限期。根据《刑法》第55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第一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8条第两款的规定: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 : 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

2014司考刑法讲义:剥夺政治权利。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www.61k.com]刑法中的重要考点剥夺政治权利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4司考刑法讲义:死刑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罚金

2014司考刑法讲义:管制

2014司考刑法讲义:数罪的认定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 敎育 网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 年以上5 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 个月以上2 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刑期。

【活学活用】(2002年试卷二第45题)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111

A.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无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D.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活学活用】(2005年试卷二第53题)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活学活用】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甲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法院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B.甲犯抢劫罪,虽然刑法典第263条中没有规定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法院也可以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甲在执行主刑的10年内有选举权,在主刑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没有选举权

D.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主刑执行4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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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简介
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
我们可能会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经常见到剥夺政治权利这个术语,但是也有很多人不了解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以及该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重庆刑事律师网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与您一起分享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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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详细知识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 一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各种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 二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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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 三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主刑执行的期间。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执行? 四
?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的长短。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四 : 2015年松原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刑法之剥夺政治权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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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本文标题:刑法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概述,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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