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企业存货暂估入账几种情形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此外,暂估存货对汇算清缴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www.61k.com]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1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10
9月1日,冲暂估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贷:银行存款 5616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200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 : 关于原材料暂估入库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
关于原材料暂估入库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网络摘抄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存在当月收到供应商原材料,但以后月份结算货款时,供应商才开具发票的情况;根据会计制度,收到材料当月应该暂估入库,下月冲回,按发票金额重新入账;在实际交易中,收到发票的时间往往在一个月以后,因此,很多企业不可能在下月冲回;这种情况发生在年中,不会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问题;如果原材料在年底暂估入库,该原材料经生产加工后在本年度销售并确认收入,根据配比原则,企业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该产品耗用原材料使用暂估价格,但该原材料的发票在本年度没有收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呢?
我们认为,企业外购原材料暂估入库,是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是为了与收入进行配比的要求;企业的采购合同、供应商的送货单、以及企业与供应商的对账单,都可以证明外购原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及时取得发票有多种原因,但不能因为没有在当年取得发票就不允许企业转结当年的产品销售成本,这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www.61k.com)
在实际处理上述问题时,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不一;如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辽国税函〔2007〕55号 )规定,“ 五、关于纳税人购入的存货估价入账问题 :
对纳税人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各种存货,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但其核算必须严 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取得合法购货凭证时,可以在取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没有上述规定,但从对实际工作的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为第二年的5月底,从12月份送货到第二年5月份,在六个月内纳税人都无法取得发票,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165号 )规定精神,企业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最长时间为货物发出后的180天,如果送货后六个月供应商都不开具发票, 一般情况下,该暂估入库原材料的应付账款基本上属于付不出去的款项(企业无钱付款供应商不开发票例外),需要作为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 辽国税函〔2007〕55号 规定将暂估价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是相同的;
原材料暂估入账 关于原材料暂估入库当年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
跨年可以冲暂估入库吗?2011年12月暂估一种库存商品入库,销售后结转成本,2012年1月收到发票,如何冲减?
skfv18 10级 被浏览485次 2013.05.11
检举
冲减结转成本的分录是不是影响到损益?我该怎么做?
vhhrezqmj
采纳率:53% 10级 2013.05.12
照常暂估。(www.61k.com]会影响到损益。 成本按照暂估成本结转,下月冲回暂估入库,按实际发票金额入库,再调整结转成本差额(多冲或少冲的成本)。 12年1月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再冲减本年利润。金额按照暂估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计算。 具体分录: 暂估入库时,借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100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100 下月发票回, 冲暂估,借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100 从新入库,借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150 冲减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贷主营业务成本50 调整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5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
三 : 暂估成本时原材料的入账金额怎么确定材料单价成本是暂估的,例如A材
暂估成本时原材料的入账金额怎么确定
单价成本是暂估的,例如A材料暂估5元,B材料暂估4.5,合计9.5元,材料转车间的时候是转9.5元还是要加、减上月挂账后少入或多入的成本啊。比如我上月暂估价比实际价多0.5元,材料转车间的时候是9.5-0.5=9元吗?
建议你实际价格和估计价格的差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例如你上面所说估计价比实际价多0.5元,做会计分录应为:
借:生产成本 9
材料成本差异 0.5
贷:原材料 9.5
四 : 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此外,暂估存货对汇算清缴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210
贷:原材料--甲材料210 9月1日,冲暂估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6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
贷:银行存款5616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12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200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外贸企业出口未取得单证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
国内收购货品出口,货品已经出口了,但未取得货品的增税发票,期纬功该若何入账?是否应该暂估入账,分录如何做?暂估入账需要计提增值税吗和报税吗? 货品出口,是在本月,进项发票没到,那就先不消做帐,出口发票也不要开,下月发票到了,再开,再做出口的┞肥务包孕退税,转成本.退税申报是90天刻日,所以在90天内做应该没问题,在帐务上是没进货没出货.假如你暂估入库了,也不需要计提增值税,只暂估商品.当然不消报税,暂估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帐款同样转成本,下月再冲回,发票到做正常退税,和结转成本.
其实你做暂估,很麻烦,得调帐,你当月出口,不必然当月回款,就是说收入也不确定,成本也不是精确数,那就得回款,发票到时,一路做,又不消调收入,也不消查询拜访本.我公司是表面和内贸都有的,我们出口根底上是如许做的,就是当月出口,在出口90天内开票做帐
意思就是在增税发票到来之前不消做任何账务处理吗?增税发票可以在出口90天以内开都可以认证吗?
是的。最好不要预估,等收到发票有不同还要调账很麻烦的。在增值税发票来之前可以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你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时刻再开出口发票,然后做出口退税申报,时辰节制在90天之内就OK!
那么出口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上的日期可以不一致吗?报关出口日期是2月份,增值税发票以3月或者4月吗,那出口发票的日期也是可以如许吗?有什么规定或者属意事项的呢?
可以不一致,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可所以3月或者4月,然则发票开具的日期要早于你做出口退税申报一个月,假如你4月做出口退税申报,那么3月就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认证,出口发票的日期是本身可以填写的,只要不要晚于报关单上申报日期就可以。因为原则上出口发票有一联是要交给海关的,假设你是2月7号出口的,你的出口发票的填开日期不要跨越2月7日都可以的。
商业企业商品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
商业企业暂估入库的账务处理!工作实务中,由于发货和开票未能同时的原因,有可能货先到,先入库,先销售了,先出成本,但发票和账单未到,造成库存余额数据是负数,为了避免该情况,实务中一般是先暂估入库,出销售成本。【例题】甲公司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购入彩电一批,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账单尚未收到也无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业务员提供数据,暂估价值为30 000元(一般是不含税价)。借:库存商品30 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30 000销售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0 000贷:库存商品30 000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上述购入的彩电于次月收到发票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31 000元,增值税额5 270元,对方代垫保险费2 00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借:库存商品30 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30 000借:库存商品33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270贷:银行存款38 270因上个月少出成本33000-30000=3000现在补出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3 000贷:库存商品3 000(如果是多出成本,当然是做相反分录即可)
暂估入库的分录怎么做啊?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3台
借:库存商品56410.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589.74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66000
没有开具发票的33台做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660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66000
待取得发票时,红字冲回暂估入账会计分录,重新编制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56410.26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589.74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66000
成本应当按照贵公司选择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的单位成本计价。即:已销商品数量*单位成本计算=已销商品总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我们公司购了一批商品,货已发·我们也把货给我们的客户了
总数量是66单价是2000总金额是13200(含税的),可是本月才开了一半的票给我们既33台的票
我怎么把另一半暂估入账呢?
分录怎么做啊?成本怎么算啊?
我们已经把款付给供应商了
DR库存商品1000 cr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1000
已开发票的:
借:库存商品5641.03
应交税费-增(进)958.97
贷:应付账/或其他相应科目6600
未开票:
借:库存商品5641.03
贷:暂估应付款5641.03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1282.06
贷:库存商品11282.06
没开发票的商品以暂估价入账(其实一般都会知道真实价格),次月初冲回,等收到发票再正式入账。结转成本的时候理论上说也是按暂估价结转,如果实际有差异在收到发票时调整当月销售成本就OK。
存货暂估入账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存货的暂估入库核算
在制造业企业中的财务处理中,常常会遇到"暂估处理"的问题,这对于新手来说,比较"棘手",会到网上到处查资料,搜索了半天,介绍暂估入库的文章很多,但是对于具体怎么处理还是一头雾水。我来系统完整的讲一讲暂估入库的账务核算知识。
首先还是要提一提暂估入库的定义和由来:
一、什么是暂估入库核算?为什么会出现暂估入库核算?
按照相应会计政策和制度规定,企业在作外购入库核算时,必须基于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材料货款已经结算,要有外购发票、外购入库单等相关单据票据。
而暂估入库是指那些材料的实物已到公司,可是相应的发票还没有取得,财务部门因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外购入库核算处理,因而采用"暂估入库"这种方式。
通俗的说,这是由于会计分期造成的。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其业务都是随着时间的自然顺序而发生,在企业购销业务中,货到票到、货到票未到、票到货未到,这些情况一般都是正常的。
但会计核算是有期间的,并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月底,即便是对于货物已收到、但尚未正式取得供应商发票的(有时连价款都不能完全确认),但为了尽可能真实地体现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保证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必须对这种业务也要进行核算,先进行暂估,待收相应的发票后予以冲销,会计业务上把这种作业方式称为"暂估入库核算"。
二、暂估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在手工会计下分月初回冲、票到回冲和票到补差三种方式。
1、月初回冲:是指在月底时进行一次性暂估、次月初又对于暂估材料一次性冲回的方式,且不管有没有拿到发票。《企业会计制度》是这样样规定的。在手工会计下,核算多在月底、所以多是采取汇总制证的方式,既暂估一张凭证、冲销一张凭证。现在在计算机软件业务之下,暂估经具体到相应的明细业务单据,如果取得发票的周期比较长,跨期超过两个月及两个月以上,采用月初回冲的方式会产生一大堆垃圾单据,且计算机会计核算可以做到适时,所以,不建议再采用月初回冲的方式。
2、票到回冲:是指在收到发票之后,先冲销原来的存货估账、尔后待发票结算之后再以蓝字存货入账的核算方式。
3、单到补差:是指即便拿到发票后,也不冲回原暂估金额,而是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与原有暂估材料金额之差进行入账,存货金额多冲少补。
那在财务软件中是怎么处理的呢?看一看金蝶K3:
金蝶K3软件中的货核算,把存货核算与暂估相关的核算情况设置为两个:
1、"暂估差异的生成方式",分为"单到回冲"和"单到补差"两个类别。
2、"暂估冲回凭证的生成方式",分为"单到回冲"和"月初一次冲回"两个类别。
从上述参数的设置,我们可以看出,金蝶在外购入库单的暂估处理上,关于单据冲回已经取消了月初回冲的方式,但有保留了会计凭证月初一次冲回,使之更符合计算机业务下的存货核算处理。
这一点,与用友的方式不同,用友仍在单据冲回上保留了月初回冲、票到回冲和票到补差三种方式,然后再通过凭证生成进行总账核算。
三、企业存货核算实务不以发票为标志怎么办?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应当说超出会计学的讨论。就我个人而言,希望国家应当还是有一个好的纳税环境、大家税负公平,当然,这是理想。
实务中,有的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人会说,外购入库核算不以发票为标志,根本不会取得发票、不用发票或取得少量发票只是用来做税账的。
我个人认为,不管是否真的取得税务发票,企业购销双方都会进行结算,对账单也好、月结单也好,你就把他们视作结算发票就好了。
四、暂估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以及出入库成本调整
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暂估核算的审核还是比较重视的,因为存货的暂估,对于存货核算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核算结果,不仅影响以各期的利润结果是否真实,更会影响到企业各期的资产权益是否真实。
关于成本调整,我先来举个例子:
期初A材料无库存。
2007年4月3日外购A材料1000SER,未取得发票,暂估500元/SER 2007年4月14日生产领用1000SER,生产的产品当月已全部销售。
2007年5月11日取得发票,实际金额为1000PCS*800元/SER=800000元。
在2007年5月在做完暂估冲回、外购入库核算之后,我们不能忘的是,还要做存货出库成本差异的调整。
显然,即便是我们做完存货出库成本差异的调整,2007年4月、5月的会计利润,与真实的业务仍有差异,这个差异,就是暂估业务造成的。
实务中,利用存货进行会计舞弊的企业比比皆是,他们当然也不放过暂估这一手段。
五、暂估核算与外购入库核算的会计分录,假定是"单到冲回冲":
(一)、暂估核算
1、暂估入库(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材料采购(暂估)
月底时,确认暂估金额(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付账款--暂估
2、次月收到发票,先冲回(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采购(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次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材料采购(结算)
3、次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采购发票)
借:材料采购
税金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当然,实务中,对于暂估,有的企业可能不会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而是直接挂应付账款-暂估科目,那么分录应为
1、暂估入库(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2、次月收到发票,先冲回(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次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材料采购(结算)
3、次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采购发票)
借:材料采购
税金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二)、当月,非暂估外购入库核算
1、外购入库及暂估入库(基于非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材料采购(结算)
2、当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采购发票)
借:材料采购
税金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存活的暂估入库核算
一、什么是暂估入库核算?为什么会出现暂估入库核算?
按照相应会计政策和制度规定,企业在作外风购入库核算时,必须基于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材料货款已经结算,要有外购发票、外购入库单等相关单据票据。
而暂估入库是指那些材料的实物已到公司,可其发票没有取得,财务这边没法进行正常外购入库核算处理时,而采用的一种方式。
简单一点说,这是由于会计分期造成的。
正常情况下,企业是持续经营的,其业务都是随着时间的自然顺序而发生,货到票到、货到票未到、票到货未到,在企业购销业务中,一般都算正常。
但会计核算是有期间的,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月底,即便是对于货物已收到、但尚未正式取得供应商发票的(有时连价款都不能完全确认),但为了尽可能真实地体现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保证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必须对这种业务也要进行核算,先进行暂估,待收相应的发票后予以冲销,会计业务上把这种作业方式称为"暂估入库核算"。
二、暂估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在手工会计下分月初回冲、票到回冲和票到补差三种方式。
月初回冲是指在月底时进行一次性暂估、次月初又对于暂估材料一次性冲回的方式,且不管有没有拿到发票。《企业会计制度》是这样样规定的。在手工会计下,核算多在月底、所以多是采取汇总制证的方式,既暂估一张凭证、冲销一张凭证。现在在计算机软件业务之下,暂估经具体到相应的明细业务单据,如果取得发票的周期比较长,跨期超过两个月及两个月以上,采用月初回冲的方式会产生一大堆垃圾单据,且计算机会计核算可以做到适时,所以,不建议再采用月初回冲的方式。
票到回冲是指在收到发票之后,先冲销原来的存货估账、尔后待发票结算之后再以蓝字存货入账的核算方式。
单到补差是指即便拿到发票后,也不冲回原暂估金额,而是根据实际发票金额与原有暂估材料金额之差进行入账,存货金额多冲少补。
具体金蝶K3软件中的设置来说,存货核算,金蝶把与暂估相关的核算参为设置为两个:
一是"暂估差异的生成方式",有单到回冲和单到补差两个。
二是"暂估冲回凭证的生成方式",有单到回冲和月初一次冲回两个。
上述参数的设置表明,金蝶在外购入库单的暂估处理上,关于单据冲回已经取消了月初回冲的方式,但有保留了会计凭证月初一次冲回,使之更符合计算机业务下的存货核算处理。
这一点,与用友的方式不同,用友仍在单据冲回上保留了月初回冲、票到回冲和票到补差三种方式,然后再通过凭证生成进行总账核算。
三、企业存货核算实务不以发票为标志怎么办?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应当说超出会计学的讨论。个人而言,希望国家应当还是有一个好的纳税环境、大家税负公平,当然,这是理想。
实务中,有的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人会说,外购入库核算不以发票为标志,根本不会取得发票、不用发票或取得少量发票只是来说什么做税账那一套。
个人观点是,业务最终,不管是否真的取得税务发票,企业购销双方都会进行结算,对账单也好、月结单也好,你就把他们视作结算发票就好了。
四、暂估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以及出入库成本调整
应当说,大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业务审计,对暂估核算的审核还是比较重视的,因为存货的暂估,对于存货核算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核算结果,不仅影响以各期的利润结果是否真实,更会影响到企业各期的资产权益是否真实。
关于成本调整,举个例子:
期初A材料无库存。
2007年5月1日外购A材料1000PCS,未取得发票,暂估500元/PCS 2007年5月20日生产领用1000PCS,生产的产品当月已全部销售。
2007年6月8日取得发票,实际金额为1000PCS*800元/PCS=800000元。
在2007年6月在做完暂估冲回、外购入库核算之后,我们不能忘的是,还要做存货出库成本差异的调整。
显然,即便是我们做完存货出库成本差异的调整,2007年5月、6月的会计利润,与真实的业务仍有差异,这个差异,就是暂估业务造成的。
实务中,利用存货进行会计舞弊的企业比比皆是,他们当然也不放过暂估这一手段。
五、暂估核算与外购入库核算的会计分录,假定是单到冲回冲:
(一)、暂估核算
1、暂估入库(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材料采购(暂估)
月底,确认暂估金额(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付账款--暂估
2、次月收到发票,先冲回(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采购(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次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材料采购(结算)
3、次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采购发票)
借:材料采购
税金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当然,实务中,对于暂估,有的企业可能不会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而是直接挂应付账款-暂估科目,那么分录应为
1、暂估入库(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
2、次月收到发票,先冲回(基于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红字)
次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材料采购(结算)
3、次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采购发票)
借:材料采购
应缴税费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二)、当月,非暂估外购入库核算
1、外购入库及暂估入库(基于非暂估外购入库单)
借:材料
贷:材料采购(结算)
2、当月收到发票,结算入账(基于已结算的采购发票)
借:材料采购
应缴税费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暂估入库
青岛从事种子销售业务的公司:
3月份购入一批种子,不知道进价,也不开发票,该批货物在当月按照售价90元出售,5月份知道了进价,做账时是不是应该在3月份时按照进价暂估入库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同时按照进价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5月份知道进价后是不是应该冲减3月份做得两笔分录同时按照进价入库并结转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你公司3月份购入一批种子,不知道进价,不满足"(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结转成本。销售商品或原材料应在确认收入的同一会计期间结转成本,不能只确认收入不结转成本,也不能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收入与成本应遵循配比原则,否则会影响企业损益,税务部门也不认可。因此你的会计处理是不正确的。正确的会计处理应是:
1、3月份购入一批种子,未取得发票,不知道进价,3月底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下月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注:企业会计制度或更早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上述业务下月初用红字予以冲回;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
2、该批货物在当月按照售价90元出售,由于不满足"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也不能结转成本,按准则的要求,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可按售价)90
贷:库存商品90 3、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贷:发出商品90
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不知你们企业是否免征增值税,因此没作税务处理
(1)先冲销暂估入账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价(红字)
(2)然后,按照发票入账,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等
(3)再作冲销暂估价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4)最后,按发票价格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材料暂估入库处理急待规范.
月末对收到材料暂估入库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下实务问题研析--006、月末对收到材料暂估入库的会计处
1、《企业会计制度》--13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明确:
三、物资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七)月度终了,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抓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帐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1材料采购科目使用明确:
(二)期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期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比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实施新准则后的会计科目说明,在对仓库报来"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的会计处理,都是采用"暂估入库"的处理方法,以保证仓库账实相符,防止仓库实物保管明细账和材料科目出现红数,形成会计信息不实。
但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实施新准则后的会计科目说明中,不同的是对"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前者是"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记录"予以冲回,后者则是"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两者的差别主要是反映在个材料科目的全年借贷发生额,前者没有反映暂估的过程,而后者记录反映了暂估和冲回的数额。
我个人认为对企业来讲,无论采用那种方法都不会影响财务状况的反映,不一定强求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但在企业"暂估入库"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的"材料"实行计划价格核算时,如果处理过程仅对计划价格部分进行"暂估"会计处理,未对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异给予考虑,当对当期耗用材料在分配材料差异时,必须考虑上述影响,不然可能产生材料耗用成本偏离。(当企业按上月材料差异率分配材料差异时无重大影响;而按加权平均计算材料差异率时,妥善的方法是暂估计划价格的同时,对差异部分也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企业的"材料"实行按实际价格核算时,材料的暂估单价必须依据实时行情价格或最近一批的进货价格,决不能有任何随意性,防止人为操纵影响成本真实性。
本文标题:
原材料暂估入账-企业存货暂估入账几种情形的财税处理 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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