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诽谤与名誉侵权有什么区别?
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下面就是61k网为大家整理的诽谤与名誉侵权有什么区别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要注意民事侵权行为与诽谤罪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另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
4、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二 : 印光大师:“唯除五逆诽谤正法”在《观经》和四十八大愿中的区别
至于《无量寿经》乃至十念,咸皆摄受,唯除五逆,诽谤正法者,此约平时说,非约临终说。以其既有五逆之极重罪,又加以邪见深重,诽谤正法,谓佛所说超凡入圣,了生脱死,及念佛往生之法,皆是诓骗愚夫愚妇奉彼教之根据,实无其事。由有此极大罪障,纵或有一念十念之善根,由无极惭愧极信仰之心,故不能往生也。
《观经》下下品,乃约临终阿鼻地狱相现时说。虽不说诽谤正法,而其既五逆十恶,具诸不善,必不能不谤正法。若绝无谤法之事,何得杀阿罗汉,破和合僧,出佛身血乎?每有作此无谤法、彼有谤法解者,亦极有理。但既不谤法,何又行三种大逆乎?是知四十八愿系约平时说。《观经》下下品,是约已见地狱至极之苦相说。其人恐怖不可言宣,一闻佛名,哀求救护,了无余念,唯有求佛救度之念。虽是乍闻乍念,然已全心是佛,全佛是心,心外无佛,佛外无心,故虽十念,或止一念,亦得蒙佛慈力,接引往生也。
四十八愿乃约平时说,《观经》下下品乃约临终说。由时事不同,故摄否有异。谓为冲突,则成凿死卯子汉矣。
《复善觉大师书》
三 : 诽谤与名誉侵权的区别,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情况下,诽谤罪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就是61k网为大家整理的诽谤与名誉侵权的区别,构成诽谤罪的条件有哪些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1、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
4、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诽谤是否构成诽谤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四 : 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上:
1,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其次,从主体要件来讲,只有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最为特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要件上,以上所有的犯罪都是出于直接故意的.但是,目的有所区别:诬告陷害在于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侮辱罪在于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罪则是明知自己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人员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然后,在客体要见上.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诽谤罪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但是侮辱罪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复数;报复陷害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
客观要件而言,诬告陷害罪必须是捏造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必须是特定的对象,只要具有强烈的导向性即可),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侮辱罪必须是公然进行侮辱(暴力或非暴力,主要是揭露隐私或肉体虐待或强制行动)特定的人并且必须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行为,另外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诽谤罪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有导向性即可)进行的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和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报复陷害罪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是一种渎职行为.
五 : 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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