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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06 所属栏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一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时间限制】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管辖分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第五条【报告责任】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报送方式】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自主公示】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公示年度报告内容。

第九条【工商公示】对于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一条【举报】社会公众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后进行核查,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对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救济途径】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以书面形式补报年度报告或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做出是否恢复该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状态的决定。

第十六条【处罚公开】对于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附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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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商户季度工作分析报告

一、1季度整体业务发展情况

(一)团队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3月底,累计发展有效商户XX户(折户),收单及消费回佣收入1070.69万元,分别完成1季度计划的XX%、XX%;品牌特惠商户累计发展15户,营销策划活动6项,特惠本行卡消费增长额2902.89万元,分别完成1季度计划的XX%、100%、XXX%;公积金营销累计1212户,完成1季度1500户任务的80.8%。

1季度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比去年4季度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全行商户交易量、全口径收入、特惠本行卡交易量下降幅度分别为:-2.93%、-11.76%、-4.13%;而引起整体指标(以全口径收入为例)下浮主要商户类型有:酒店类,下降-18.91%;MIS类,下降-24.49%等。

(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011年1季度业务发展整体情况基本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如下:

收单方面:一是系统频繁升级,特别是1月23日晚上7点-10点30左右、3月26日晚上10点-27日凌晨6点,2次时间较长的系统升级造成商户投诉不断,给我行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中间业务收入下降。二是PGS、外卡网络3-D等新业务一直停滞不前,使我行业务发展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很好地与他行竞争。三是收单收入与交易量增长不成正比,原因是收单收入市场竞争激烈,费率降低,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收单量的增长。四是年初团队重新组合给商户维护带来一定影响,在日常维护、管理上,第三方给外包商户耗材配送不够及时,引起商户的投诉。五是2014年全年,第三方共计发展商户249户,远低于合作要求。

公积金营销方面:由于团队前期业务不熟、营销不够主动,1季度公积金成功签约31户、归集1212人,只完成1500户指标的80.8%。

特惠营销方面:特惠团队刚组建,业务不熟,时间仓促,致使年前“浪漫情人节,龙卡礼相伴”等营销活动,效果不佳,截止3月底特惠本行卡交易量2902.89万元,比去年4季度下降-4.13%。

收单业务推动方面:由于1季度春节放假的延误和工作重心放在公积金营销上,影响收单业务的发展。截止3月底,支行/团队共计发展128户,比去年4季度179户下降60.89%。

(三)工作亮点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收单方面:一是积极应对市场/各大行的抢占,截止到3月底,已成功“抢占”10家,“骚扰”30家。在系统技术上采取对部分重点商户陆续加装直联POS以做备用机,洽谈和推动新业务财XX通“快捷支付”平台、EXXX网等项目。二是将交易量3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商户均外包给第三方,重新修订维护/特惠两个团队的考核方案,以激励队员工作积极性。加强第三方服务商工作建设,计划4月底完成招标并引进1-2家有实力的服务商。三是拓展重点大型项目,特色业务的成功上线及推广,将提高2季度的交易量和中间业务收入。四是(www.61k.com]发挥对公优势,挖掘集团大型项目,陆续开展全国性收单业务。成功完成无交易、风险商户的调查和商户档案的清理和移交等工作。

公积金营销方面:把指标、责任、奖励落实到个人,建立公积金日营销一览表,每天统计并汇报公积金营销情况。1季度成功归集500户“深圳市盐田港同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季度归集的中大型商户有瑞XXX科技、网XXX网、收XX汇XX宝、实XX有限公司、爱XX健口腔等,争取5月底前完成XXXXX指标任务。

特惠营销方面:拟订好“2011年特色促销活动计划表”,切实按计划要求,做好特色促销活动。

业务推动方面:加强支行/团队建设,将今年最新的奖励政策、营销指引、目录商户名单等及时告知支行/团队,积极配合做好营销工作,推动业务发展。

二、2季度重点工作目标

(一)业务拓展计划目标

有效商户新增200户,营销重点目录商户20户,营销知名品牌特惠商户10户,公积金营销并归集1000户。

(二)营销策划活动计划目标

4月主要营销策划活动:举办“龙卡麦霸、唱响大运”、“建行龙卡香港尊贵之旅”、欢乐XXX、积X分兑换(4月开始,贯穿全年)、明星见面会等活动。

5月主要营销策划活动:香XXX湖美食街营销活动和西餐主题或甜品类商户活动等。

6月主要营销策划活动:XXXXXX卡爱车生活季(贯穿整个二季度)、欢乐谷优惠、家装主题、KTV飙歌等活动。

(三)项目上线、系统优化计划目标

完成直XXMIS系统积分兑换程序并接调试和财付通无卡支付网上“快捷支付”功能验收、调试等工作。完成信用卡积分商户兑换业务系统测试、商户培训、业务宣传资料制作、上线和完成第三方服务商招标及签约等工作。做好分期、积分兑换程序并接入间、直联MIS系统一体化操作技术开发业务性需求的工作。配合总行完成分行MIS-POS、POSP类(无卡支付8家)系统集中整合切换工作。

(四)维护团队及其他工作

做好激活存量5万交易量以下10户商户的走访工作,完成2014年4季度第三方服务商分润清算,做好每月重点特约商户、特惠商户、洗车店巡查工作,每月检查第三方外包商户维护情况,完成150户6个月以上无交易量商户撤机工作。

三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工商总局令第69号

发布日期:2014-8-19

执行日期:2014-10-1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www.61k.com]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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