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分析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实施日期:1997年11月07日二 : 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监发[1998]第4号
发布日期:1998-1-23
执行日期:1998(www.61k.com]-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近来,一些企业就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的问题请示我部。经研究,并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文件“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标注委托者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以及国家《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三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www.61k.com)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原文件下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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