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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发布时间:2018-02-19 所属栏目:亲属关系证明

一 : 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篇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需知》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需知

特别提醒:前来办理提取的职工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便于初审核对。

(www.61k.com)

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出示原件核实。

涉及婚姻状况的,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涉及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一、退休提取。

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退休批文复印件。

二、户口迁出或调离本市辖区提取。

调离本市的,提供相关部门工作调动文件复印件;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身份证和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出国定居的,提供护照、国内户籍注销证明。

三、购建住房类提取。

同一套住房,可选择非贷款购买或按揭贷款购买其中一种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房、建房类提取。

1、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提供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2、签订网签购房合同的提取。提供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网签购房合同(合同密码)和维修基金缴交发票复印件。网签合同必须复印有合同编号、买受人姓名、房屋基本信息、购房总价款、双方签字、房管部门签章的页码。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文复印件和建房支出费用发票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或翻建批准文件、安全鉴定证明和支出费用发票的复印件。

(二)按揭贷款购房类提取。

1、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①商业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提前还贷金额银行票据的复印件。

②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到管理处贷款管理股申领)和提前还贷金额银行票据的复印件。

2、支付住房贷款月供本息提取。(可在贷款期间每年度提取)

①商业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复印件和最近六个月以上还款流水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②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到管理处贷款管理股申领)和最近六个月以上还款流水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3、住房按揭贷款结清后提取。

职工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偿还按揭贷款,按本项办理。

①商业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复印件和贷款结清票据复印件。

②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到管理处贷款管理股申领)和贷款结清银行票据复印件。

(三)涉及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类提取。

比照本类前(一)(二)款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关资料或还贷相关资料。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类提取。

此类情况均需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1、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明。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的,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本人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及近期缴税票据或免税证明。

4、非本市辖区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提供非本市辖区城镇户口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提供身份证。

五、租住自住住房类提取。(每年度提取一次)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金缴纳票据复印件。

(二)承租商品住房。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婚姻情况证明复印件及本县内本人及配偶房产信息查询证明。

六、其他提取。

(一)缴存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

1、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提供家庭生活困难申请(须经所在单位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的提取。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当年缴纳学费票据的复印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取。提供购房网签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缴交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办理人提供其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办理人并签具承诺书。

(三)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四)缴存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提供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台管理处 2015年5月6日印制】

篇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证明材料》

附件:

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及提前还贷业务要求

及所需相关资料

一、支取

(一)需满足条件:

1.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有效期限为: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之日止,所有户型不超过4年;二手房支取申请有效期限放宽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内。

2.同一购房合同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如未办理过装修提取的并在有效期内的购房合同,可再次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4.已办理商业贷款的,需提供上一年的银行缴存流水,按照全年缴存额提取。

(二)需提供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开发商《房屋预售许可证》(有购房网签合同或机打发票的贷款无需提供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有效的购房合同及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机打发票。

2.申请只有购房款收据的、额度在50万以上的(及中心有异议的)贷款,需要提供所付房款在售房单位银行账户

的入账流水(有购房网签合同或机打发票的不需要该流水)。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及购房机打发票。

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结婚证。

5.购房合同为本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配偶、直系亲属身份证)、如购房人为直系亲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三)提取公积金相关规定:

1.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职工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全额提取,以百位取整。支取总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人员需留足六个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的,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各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购买一套住房的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须具备的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自主产权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2.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的在岗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

3.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不少于购房总款20%的首付款,购房行为在4年之内。

4.已支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支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职工,在帐户余额留足六个月及以上的,再次购房者亦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只可支取一次、贷款一次,并同时办理,必须先支取后贷款。

5.一位保证人原则上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两位借款人可互相作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保证人可同时为两位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在保证期限内不得申请贷款;但为一个借款人提供一次担保时,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可申请贷款。

6.保证人担保方式:

(1)住房担保贷款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管理中心建帐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作为保证人。第三方保证在有效保证期内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由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

(2)保证人必须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的能力。

(3)保证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之日止。

(4)保证人可以同时为两个借款人提供保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给其他借款人进行担保;经认定收入高且信用好的借款人可以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

(5)在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双职工贷款,不在需要担保人担保。

(6)保证人剩余的法定工作年限,必须大于等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

7.作为共同借款人,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

(三)贷款所需资料

借款申请人到人资部领取相关贷款材料,按要求填写并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一并提交:

1.借款人工资卡、夫妻双方的二代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结婚证;

备注: 未婚,本单位开具单身证明;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相关单位开具的离异未再婚证明。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开发商《房屋预售许可证》、有效的购房合同及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式的购房机打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及购房机打发票(购房时间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

4.贷款金额

(1)贷款上限:为80万元,且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80%;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员工,月还款额按不得超过家庭工资收入(含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60%;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下的员工,月还款额按不高于家庭收入的70%(含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确定,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如借款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或其他有偿还款能力的自然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视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

(2)装修贷款:为符合国家住宅“全装修”的政策要求,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按住宅“全装修”进行核定,购买未装修住房的购房金额基础上增加25%。此前未按“全装修”核定贷款额度的,可按购房金额的2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5%。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购房合同。

(3)车库:鉴于我区地处严寒地区,为保证家庭车辆冬季正常使用,将与缴存人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地下车位购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核定范围。

(4)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购房时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归还商业贷款。购房合同在有效期内的,贷款额度按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购房合同超出有效期的,贷款额度按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还款金额核

篇三:《公积金说明》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市政发[2008]21号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为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住房

公积金提取的审批、转账业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时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注销公积金账户:

(一)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四)缴存人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五)缴存人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

(一)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二)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一)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提取时做销户处理。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况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出家庭负担部分的费用,且同一事项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账户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超过时限不再受理。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时的实际支出。

第九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提取存储余额。

第十条 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预留印鉴。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持审批表及有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二条 准予提取的,职工应当持审批表以及本单位出具的转账凭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手续,以及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及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被提取人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四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住房合同或者有关协议;

(二)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或者原房屋产权证明; (二)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三)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相关费用的票据;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合同;

(二)借据或还款计划表;

(三)最近一次还款证明。

第十八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

(二)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本人患病的,还应当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严重疾病的范围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明;

(二)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大修住房是指,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2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12日 (地方法规)

篇四:《住房公积金办理及使用说明》

住房公积金办理及使用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住房公积金转入办理

教职员工与其他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本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须按以下流程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

入职教职员工在人事处领取欧亚学院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并交回原工作单位办理转移,转移完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转移凭证》复印件交至欧亚学院人事处,人事处即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入。

(二)住房公积金转出办理

教职员工与学院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办理离职手续后,须按以下流程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 ⑴教职员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异动的,须向人事处提交转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个人信息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人事处办理转出手续。

⑵教职员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异动的,须向人事处提交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异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异地单位全称、异地单位公积金账号、异地个人公积金账号);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人事处办理转出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的享受

参保职工连续缴费6个月后即可开始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1、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⑴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1、5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⑵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2、3、4、10、11、12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⑶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6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3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家庭月工资收入×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⑷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7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⑸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8、9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时按账面余额留存十元及角分余额,提取至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提取至整数。属于第8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⑹属于第9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2、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

⑴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⑵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交的资料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⑴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⑵本人书面提取申请;{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⑶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房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⑴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⑵借据(指公积金贷款)或还款计划表(指商业银行贷款,贷款银行出具的本年还款计划)原件及复印件;

⑶最近三个月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三个月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三个月扣款记录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三个月扣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⑴离职证明;

⑵户口薄(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⑶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原件及复印件;

⑷个人书面申请。

注:以上三种情形为最常见情况,其余九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可另咨询人事处(行政楼111室)。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2、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本人及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连续每月及时、足额缴存管理中心一年(12次)以上,期间未发生断缴、补缴的情况;

4、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6、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的确定

1、额度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总价款的80%且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期限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最长贷款期限30年;

(2)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利率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施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办理贷款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3、借款人婚姻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住房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情况证明(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单位情况证明》一式三份);

5、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凭证,或者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6、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或者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7、用于贷款担保的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1、由申请人到管理中心个人贷款业务部门领取《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

2、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贷款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

4、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5、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担保公司。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6、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房产证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收押保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五、西安欧亚学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西安欧亚学院

参保机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编码:0007294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

银行账号:72040157*****0030

人事处

2010年6月

篇五:《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件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件指南

一、非销户性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4.职工或其配偶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

(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一批,一人/一批可不填)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一批)

4. 单位填写《个人银行帐户信息表》(一式一份/一批,联名卡启用后可不填)

(五)提供要件

1.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一年以内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首付款凭据;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以内的: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规划及建设部门出具的翻房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有权机构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

婚证或户口簿。

4.职工及配偶支付住房租金的:租赁社会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协议)、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租赁公租房或直管公房的,提供与房屋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凭据。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复印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销户性提取(单位需先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一)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

(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一批,一人/一批可不填)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一批 )

(五)提取要件

1.离休、退休的提供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本人《离(退)休证》或退休文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调函或户口迁出证明,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有效继承证明;提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备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填写需完整清晰、无涂改痕迹;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使用性提取与销户性提取分别申请。

5.所需要件需提供原件审核,收取复印件。

离职职工提取

一、非销户性提取

(一)提取要求

1.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2.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用途。

(二)需填表格

《托管户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直接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领取)

(三)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

(四)办结时限

当日

(五)提供条件及要件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要件与在职职工提取同。

二、销户性提取

(一)提取要求

1.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2.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提取用途。

(二)需填表格{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1. 《托管户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直接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领取)

2.《个人银行帐户信息表》(一式一份,有联名卡的职工可不填)

(三)受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节县分中心

(四)办结时限

当日

(五)提供条件及要件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要件与在职职工提取同。

篇六:《公积金(在职提取)》

在职职工提取

非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①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如果是二手房贷款,可用契税发票代替(原件审核、复印件提交);②第二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③第三次及以后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篇七:《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职工因住房消费或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部分提取);

(二)职工在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销户提取)。

第四条 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管理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受委托银行负责提取金融业务的办理。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取管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属于中低收入家庭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

(五)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购买、偿还、租住保障性住房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偿还贷款本息、房租、物业管理费、大学学费、医疗费用以及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

第八条 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农业户口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调动工作转移公积金的,须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为其开设的公积金账户内的。

第九条 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十条 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还本息额。

第十三条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额度标准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四条 中低收入家庭职工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租、物业管理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平均标准),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第十五条 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学费总额。 第十七条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和事故、灾难费用,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第八条(一)至(五)款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职工提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除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配偶、直系亲属以上(一)至(三)项资料。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属于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以及购房名单复印件。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需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或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或详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缴差价发票或补缴差价催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产过户受理回执单、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C级房屋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和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须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的除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外,还须附上职工提前还贷的申请和贷款银行会计联原件及复印件。

(十)装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全额购房发票、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表、载明职工或其配偶姓名的装修税控发票或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发票、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和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住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十二)职工租住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的,需提供职

篇八:《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

2013-9-9 10:57:29

请选择你需要了解以下哪种情况:

1. 购买自住住房

2. 建造自住住房

3. 翻建自住住房

4. 大修自住住房

5.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6. 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7.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8. 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9. 退休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境定居

12.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3.失业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5.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6.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7.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非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除高档别墅外,平常的居民楼一般都在1.0,这条基本可以不用考虑)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平方米);(你买了套房子138平就是普通住宅,你要再买套141平的,这套就是非普通住宅)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1.2倍以上(不含1.2倍);(有的地区有成交价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本区域市场指导价为10000一平,而你买的房子合同单价是13000一平,这就是非普通住宅了。)]

1.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①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②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暂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③以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已付购房款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 ④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经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借款合同、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建造自住住房供以下证明材料:

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4.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①选择按年提取还贷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②选择按月提取还贷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表,缴存银行与贷款银行不一样时需提供在缴存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储蓄卡及银行出具的储蓄卡账户基本信息)、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③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部分提前还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提前还款后的月还款计划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以住房公积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贷款银行出具的最新贷款余额表。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还款专用过渡户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贷款银行出具的最新贷款余额情况、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6.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的:

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发票、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职工工作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无住房的证明及所租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

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提供房地产权证、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有关证明、增设事宜已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的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8.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除根据所申请项目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按其住房所在区域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家庭在我市无其他住房的证明、购房人家庭状况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非我市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住房的证明。

②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所购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的证明、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其他住房的证明、购房人家庭状况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非我市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住房的证明。

9.退休的:

提供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提供退休证,男性年龄满60岁、女性年龄满55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提供所在单位的证明。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1.出境定居的: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或《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2.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户口迁出我市的证明或非我市户籍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3.失业的:

市区户口男性达到40岁(含40岁),女性达到35岁(含35岁),提供劳动手册或失业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书等合法继承身份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办理,监护人应提供身份证及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证明。

15.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及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6.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7.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①职工因事故造成本人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果、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②职工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人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见义勇为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③职工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含核损证明)、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 : 亲属关系证明

来自QC99.COM实习报告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表

兹证明我单位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其亲属关系的情况如下:

关系人姓名性别出 生 日 期住 址与其关系

(称谓)工 作 单 位备注

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办人(签名):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

单位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2、本证明须有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的统一称谓。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制表

亲属关系证明(通用)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国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兹证明 (姓名), (男或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有关亲属关系如下:

称 谓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或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填写人:____________(签名)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必须如实填写,字迹清楚。如有不实,经办人和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无工作单位人员,由街道出具证明;已离开原单位,且档案已转入人才交流机构的,由该机构出具证明。

3、如系养(或继)父母-子女、养(或继)兄弟姐妹的应填明。

[本处咨询电话:0551-2651442]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www.61k.com)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应为直系亲属。

属于旁系血亲。

不属于。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是。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属于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血缘关系是指同胞兄弟姐妹、父母、表(堂)兄弟姐妹;非血缘关系是指与患者无任何血缘关系者。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 ,(□男,□女),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在  因

死亡。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情况如下:

称呼姓 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住 址如已亡故请填写死亡时间、地点

父亲

母亲

配偶

子女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死者子女均已列出,总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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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亲属关系证明范文

中国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文化传统的国家,亲属关系是中国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下面我们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亲属关系证明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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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篇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 号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与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系 关系。

特此证明

派出所

(公章) 年 月 日

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篇二: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

我处居民

某某 男(11010XXXXXXXXX8)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根据其档案记载,与其亲属关系如下

姨母:张某某 女(1XXXXXXXXXXX0) 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亲属关系

上述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

经办人_____________

北京市XXXXXXXXX居委会

年 月 日

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篇三: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与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为 关系。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特此证明。

经办人: 村(居)委会盖章

居委会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必须由村(居)委会出具并盖章。

3、关系称谓(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等)

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篇四:亲属关系证明书

兹有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要与身份证地址相符):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状况:________(已婚/未婚),其直系亲属成员共有____人:

父母及配偶:

父亲姓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亲姓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姓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女:

姓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兄弟姐妹:

姓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标题: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公积金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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