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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者区别

发布时间:2018-02-16 所属栏目:程序法

一 : 所有权转移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者区别

根据2008年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条文看出:

转移登记主要是发生在权利主体变化的场合,

而变更登记则是指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化的场合,

因此,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主休是否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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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1)一般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 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 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船舶、航空器以及机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由于其价值较高,在买卖时常常需要办理权属变动登记手续,如《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这类特殊动产的转让需登记,但登记并不是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此类动产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24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特殊情形下的动产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成立前,买受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标的物的,其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约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三 : 买卖商品房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q:买卖商品房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

  a:我国《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须到房屋所在地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法规,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也不认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相反,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实际支付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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