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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知青贴心人——张维敏(人民广场传发)

发布时间:2018-02-05 所属栏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 : 新疆知青贴心人——张维敏(人民广场传发)

新疆知青贴心人——张维敏

(一)爱心互助会给我带来了温暖

1、我叫许秀义,妻子叫王金凤,都是黄浦区外滩街道的新疆退休回沪老知青。我们退休回沪后,养老金低,身体又很差,有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医保水平低,在上海生活很艰难,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

后来新疆退休回沪知青成立了“爱心互助会”,张维敏任会长。大家发扬团结、关爱、互助、奉献的精神,为困难知青送温暖。2010年初我参加了《爱心互助会》并赞助了40元费。因为我夫妻俩患有多种慢性病,一年下来门诊医疗费自付现金达到6000余元。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困难,“爱心互助会”帮助我解决了240多元补助。虽然钱不多,但却使我感到莫大的安慰,是“爱心互助会”给我送来了温暖。

许秀义王金凤

2、原农一师三十三团退休知青韩玉珍。一九六四年进疆,回上海后2008年参加了“爱心互助会”,赞助了30元。同年因肝炎住院,当时张维敏代表“爱心互助会”登门慰问,给韩玉珍送去了一箱牛奶(价值50元)。2009年韩玉珍又因肝炎住院后不幸死亡,张维敏知道后派人到龙华殡仪馆参加开追悼会,并送了花圈和花篮,共用去180多元,令我感动不已。

陶福全

3、2009年7月20日新疆知青吕鸿根因患重病在卢湾区中心医院住院,张维敏带领“爱心互助会”部分代表前去探望、慰问,并送给慰问金100元。

4、2009年9月8日十五团新疆知青鞠至传因病住院,张维敏和周兴良代表“爱心互助会”前往医院探望,送去慰问金200元。

5、2010年11月十五团新疆知青程桂英在华东医院住院开刀,张维敏和王薇代表“爱心互助会”在11月10日和11月20日两次前往医院看望,并送去慰问金200元。

6、2010年农二师二十九团姚光启因病住院,张维敏组织人员前往医院看望,并送慰问金100元。

类似得到“爱心互助会”关心和帮助的知青达到近百人。虽然钱不多,但得到的是比金钱更珍贵的精神抚慰。

吕鸿根 鞠至传 程桂英 马服长

(二) 爱心深如海 知青情谊长

新疆退休回沪老知青工作单位在新疆,而晚年生活在上海,生病住院无法得到单位的关心,去世后的丧事料理更无人问津,这种社会管理的缺失,多次向上反映,结果是石沉大海,毫无音信。在这种情况下,“爱心互助会”挑起了这个重任。知青群体联合起来,抱团取暖,谁有了重病就去“探一探”,谁告别了人世就去“送一送”,大家自觉凑些钱送个花圈表表心意,开个追悼会寄托哀思。为了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追悼会后谢绝逝者家属的招待,不吃“豆腐饭”就各自回家,来回的路费和用餐费全部自理。大家不但没有怨言,还增进了知青间的深厚情谊。

1、2004年原农二师35团学校女教师刘佩军,退休回到上海的第二年就因肺癌去世,张维敏并不认识刘佩君,得知刘佩君的家属料理后事有困难,主动组织农一师和农二师,南疆和北疆的知青战友为逝者开追悼会。

2、2010年5月,35团退休知青高素珍因病去世,高素珍的子女根据母亲的遗愿,向张维敏提出为其母亲开追悼会。张维敏一口答应,立即安排人员与家属联系,派了许多知青前去召开追悼会,送花圈,还致了悼词。

3、2010年5月原2团知青家属邹兆均因患重病逝世,张维敏、王薇、钱福妹、沈兰花、陆丽英、马素英、吴祥智、吴云凤、郎雪王、蒋菊妹、夏艳芳、乔志华、纪永康等许多知青战友不仅去探望病人,还去殡仪馆参加追悼会送别战友。张维敏亲自写悼词致悼词。

4、2010年8月,7团老知青李名玖因患重病去世。张维敏组织“爱心互助会”的成员前去参加追悼会,还动员大家捐款。参加捐款的有:彭慰仙10元、汤习武10元、陆丽英10元、刘雪娥10元、刘阿六10元、陆考国10元、马素英10元、汤习武10元、金惜珍20元、王宝兴50元、王薇元10元、吴祥智10元、孙月华10元、姚美英10元、张维敏10元、吴云凤20元、蔡楚君20元,还有吕紫安、张银道、张惠英、范玲娣、高小凤、曹家珍、钱庆霖等。“爱心互助会”送慰问金100元,知青战友送慰问金240元。给李名玖的家人带来精神上的安慰!追悼会后大家就各自回家了。

5、探望癌症病人方国定。在4月10日上午在我家集合,定好下午去探望癌症病人农一师知青方国定。他家属打来好几只电话,第一个电话上午9点,第二个电话是10点半打来的,11点出发,下午1点10分才到闸北区中心医院。方国定直愣愣等着我们的到来。方国定在2007年11月26日生病住闸北区中心医院时确症为肠癌,同年12月6日在医院开刀(这是知青的定点医院,属于二级医院,新疆退休老知青只能在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方能享受待遇),他顽强地坚持,等待着我们,战友们和他一一告别后打算离开,刚到大门囗他家属电话打来讲方国定刚刚走了。我们立即返回到病房,一直等到他家属处理妥善后,我们发现他两眼没闭,就叫他儿子给他抹一下,没想到还是不闭,我们知道他家里有事,就和他讲你家的事我们的事,“爱心互助会”肯定会一一帮你们的,你放心的去吧!他儿子又抹了一下双眼,这才闭上了。但只闭了一秒钟后眼睛又睁开了,他爱人就跟我们讲,他不放心以后房子动迁,我们听后承诺动迁时一定会帮他家的忙,他这才双眼紧闭安祥地走了……在场的知青战友无不动容,当场纷纷捐款:张维敏100元、钱庆林20元、王薇20元、史国伟20元、王宝兴20元、孙月华20元、姚美英20元、方秀红20元、吕紫安20元、夏艳芳20元、汤习武20元、陆丽英20元、马素英20元、徐惠英50元、吴祥智20元、吴云凤20元、即雪玉20元、蒋菊妹20元、丁志刚20元、乔志华20元、张惠英20元、许秀义20元、张秋芳20元、王同俊20元,“爱心互助会”慰问金100元。最后还操办了追悼会。

6、我是新疆兵团89团的回沪知青高小凤,1997年我退休。“落叶归根”回上海是人之常情,我回到了分别33年的故乡上海,可回到上海后才发现没有住房,生病无法享受医保,微薄的退休工资使日常生活都过得很艰难,辛苦了半辈子退休回到上海的生活却是如此辛酸,心里感觉非常苦闷。

2003年我认识了张维敏,也认识了许多返沪的知青,在政府的批示下我们推选了张维敏当我们的知青代表。在这个以知青为群体的团队里大家体会到了人间的亲情与温暖,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张维敏的辛苦付出。

这几年来张维敏风雨无阻地带领大家与多方沟通协调,为大家争取微薄的福利,很多次她的风湿性关节炎发作,几乎无法走路,可她还是忍着病痛来到团队中。有她的带领和组织下,大家自发性地从微薄的退休工资中拿出部分钱成立了“爱心互助基金会”。

2007年我的爱人病逝,张维敏带领大家给我送来了200元慰问金。

2010年5月世博会在上海举办,我们为了顾全大局,听从了政府的安排。

每年春节,在张维敏的带领和组织下,我们知青团队欢聚一堂,度过一个个喜庆而有意义的新年。她为大家所做的类似事情数不胜数,但她自己却从来没有想过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反而这几年中自己出钱为大家争取利益而不断支出(合计5—6万元)我们真心希望她能尽快回到我们中来。

知青:高小凤

7、我老公方国定于2007年11月生结肠癌。医院查出时已为晚期重病患者,作为新疆知青,家底薄,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只能放弃生命。“爱心互助会”会长张维敏闻知此消息后,多次为我们的困难奔波北站街道以及和区领导协商。在张维敏的努力下,闸北区北站街道居委会同意救助我家,此时我方才对今后的生活有了信心。张维敏为我的事奔走期间,不管是车费还是饭费都是自己出,她说:你们困难,看病要钱,儿子结婚要钱,没有住房在外借房都要钱。我病重的老公为此还多次流泪。

2010年4月,老公病情突然加重。也许是有所预感,他打电话给张维敏,希望身后事由张维敏帮忙操办。4月10日病危中的丈夫坚持着等待着他的战友张维敏的到来。在病痛中坚持着,看到了战友们后才安详地离开了人世。

当天张维敏和“爱心互助会”其他代表一起送来了慰问金700元。

4月14日张维敏帮我家操办了后事。张维敏是个好人,真的乐意助人,不求回报。请相关部门根据事实还其清白。我愿意为张维敏证明一切,包括我的子女们!

几年来,张维敏为送别知青战友,主持、参与追悼会累计达到近百人次。

李芳华

(三)流浪知青进了养老院

新疆退休回沪知青是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最听党和政府的话,在新疆工作的时间最长,吃过的苦最多,而退休后的养老、医保的待遇最差。拿着新疆的待遇在上海生活,必定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难以克服的困难,许多知青流着泪水找到张维敏,她不顾自己患有多种疾病,顶风冒雨,不怕严寒酷暑,不叫苦不喊累,带着流泪知青到各个街道去找政府部门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最突出的是,有一位知青叫刘金海,他无家可归。几年来他留宿于马路、车站,有时吃了上顿没下顿,有时一天只吃一个馒头。令人气愤的是,连自己的亲属姐姐都不愿照顾他。是热心助人的张维敏带着他从上到下找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经过多次努力,终于把刘金海安排在养老院安度晚年。

曹丽珍

(四)满含深情的心声

维敏:您好!

我们想念你,你是我的一个忠实朋友,也是可亲可爱的老姐妹,更是我们弱势群体中的一个忠诚的维权战友,我们大家十分想念你!

过去的几十年,我们在大西北的戈壁荒漠中受尽苦难;如今,我们回到了上海,在这几年上访维权活动中,我们为了公平、正义,为了能过上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又处处遇到难以想象的各种困难。

维敏,在长达9年上访中,你为大家吃了不少苦,帮助新疆知青解决了许许多多个困难,才能使我们上访群体维持到现在,这是跟你不屈不饶的精神分不开的,真不容易啊!你处处为大家着想,常常为大家办实事,我们很佩服你,我们很敬重你!

维敏,我在2006年上访中,被黄浦分局关押34天。在这段日子里,你全心尽力设法营救我,催促警方放人。我出来后,身体状况很差,在我生命危急时,你出钱帮我看病,救了我一命,我这一辈子永远忘不了。

维敏,在2009年,我又一次住院期间,你带着知青战友来看望我,使我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安慰。

维敏,在2010年,我因腿伤不能走路,又是你带领战友们到家里来看望我,使我铭记在心,永世难忘!

期盼你保重身体,期盼你早日出来,洗掉冤情,和我们大家一起共同度过美好的晚年。

你的忠实战友李雪燕

(五)伸张正义 倾力相助

我叫肖克强,原是新疆农一师十四团十六连职工,我丈夫叫秦红宝已于2001年去世。我女儿秦XX离异带着五岁的小女儿,我们三个女人回沪后一起住在我妹妹位于瑞金二路409弄326号的小阁楼上。2005年409弄动迁,为房屋承租人的妹妹拿到动迁款就签了约,搬走了。仅仅留给我们三人十一万元让我们买房子!这点钱我们无法买到房。我们根本无法搬走!

四月中旬的一天,动迁组趁我外出,女儿上班未归,家中无人之际,派人把我们房子扒了个大窟窿!等我回到家一看,那惨像就跟地震过了一样,家具上、床上、桌子上都堆满了厚厚的水泥板下,家中器具都深埋在水泥板下,根本无法生活了。我的朋友李德发把这事情告诉了张维敏。她义愤填膺,坚决表示要管!这是对我们新疆知青的侮辱!于是几百个知青战友包围了动迁组,迫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项目经理当面做了深刻的检讨,总经理责成项目组妥善解决此事。最后他们在小木桥路斜土路(卢湾区)附近给了我一套当时价值44万的一居室,让我搬进去,圆满的解决了这件事。

通过这件事使我认识到,我们新疆知青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是会受欺负的,但我们群体力量是强大的!尤其是张维敏有勇有谋,出手相助,为我伸张了正义!因此我们要为了公平、正义团结在一起,为你、为我、为了大家!

新疆十四团肖克强

(六)张维敏何罪之有

新疆退休回沪知青张维敏4月19日被黄浦警方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一个月后黄浦警方推翻了原先的决定,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了张维敏。我也是一名新疆退休回沪知青,得知张维敏被逮捕的消息后,当然感到震惊和气愤!

当前的中国毕竟是一个法制国家。新疆回沪知青为了争取“公平、公正”的退休待遇而进行的集体上访,是一种维权活动,是国家法律所许可的,但黄浦警方却要将上访代表张维敏治罪,我们也要以法律为依据,用事实来证明:张维敏不但无罪,而且是我们群众的贴心人。

几年来,张维敏作为新疆退休回沪知青上访代表,她一直大公无私,热情为困难知青群体服务,深得大家的信任和拥护。

一、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下,长期帮助有困难的知青朋友。

1、新疆知青王薇回沪后,生活十分困难,她儿子在居住小区的街边摆了个水果摊,挣点小钱维持生计。因为有一次得罪了某个当官的,水果摊就被砸了。张维敏得知后,立即出手相帮,带领大家到所属的街道据理力争,终于使事情得到解决,王薇儿子的水果摊又开张了。

2、有位知青得了大病进医院治疗,出院后却欠下了一大笔医疗费,可医院既不给报销,也不出具证明,以便去街道、居委报销一部分。张维敏得知后,带领我们去医院与院方交涉,有理有节地说服了医院领导,开具了证明。最后医疗费由街道、居委、病人三方分担,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3、新疆知青年纪轻轻就去了边疆,在艰苦的环境从事繁重的劳动,体力严重透支,退休回沪后都患有各种疾病,有的不幸得了癌症,早早地离开了人世。张维敏总是带领我们去病人家里或医院去探望、慰问病人,进行安抚和帮助。病人去世后又组织大家开追悼会,亲自写悼词、致悼词,给家属以极大的安慰。

4、为了帮助有困难的知青,开展互帮互助活动,成立“爱心互助会”,坚持自愿原则,资金由专人管理,定期公布收支账目。人人都夸“爱心互助会”好,是张维敏为退休回沪知青做的一件好事。

二、上访维权活动,在法律许可框架内进行。

1、张维敏一再要求我们,上访维权活动要做到两点:一是在政府规定的上访日到信访办或接待站,二是不在拥挤的马路上去妨碍交通,只能在信访办门口或人行道上。事实上,我们每次上访都遵循了这两个原则。

2、世博会举办期间的半年内,张维敏要求我们不要去人民广场上访,为了整体利益,我们决不能在这个时候去干扰。因此世博会期间,我们始终是以国家利益为重的。

3、曾经有一段时间人民广场出现了什么“茉莉花事件”,张维敏一再强调,绝不与那些人接触,见了那些人就马上离开。因为他们是反政府的,而对我们来说,政府就是我们的父母,我们是来求我们的父母帮助我们解决困难的,我们怎么能与反对我们父母的人同流合污呢?

以上这些事例说明,新疆知青的上访维权是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进行的,可能在维权过程中有些过激的情绪,存在一些错误和缺点,但是这仅仅是错误,是不足之处,而决不等同于犯罪,两者有天壤之别。

黄浦警方、政府有关部门,就不能深思深思,新疆知青的上访维权的根源是什么?不就是我们回沪知青的生活面临种种困难,要求政府帮助解决吗?政府有关部门难道就不应该实事求是地合理地加以解决吗?新疆知青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了,上访活动不就停止了吗?

知青的实际问题不去认真解决,却别有用心地来罗织罪名,以什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张维敏,就用这种粗暴的方法来阻止我们上访维权。这是人们政府“执政为民”的表现吗?

我们强烈要求黄浦警方和有关部门不要一错再错,将张维敏无罪释放,并实事求是地解决知青的各种困难,这才是创建和谐、安宁社会的正道。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做出正确的抉择。

新疆回沪知青郎雪玉

2011年6月

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 结合自治区实际,法规, 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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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制定与本地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培训等技术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强制扑杀补助、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补助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因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导致死亡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九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条 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动物诊疗机构具有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狂犬病免疫防疫工作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并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发布动物疫情预警。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保管、运输和分发工作。

第十三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厂(场)、储存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四条 禁止销售、收购、运输、屠宰未按照规定佩挂畜禽标识的牛、羊、猪等动物。禁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做好养殖档案的记录和归档,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种用、乳用动物健康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种用、乳用动物健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组建动物防疫应急队伍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发布动物疫情信息;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畜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控制、扑灭疫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在封锁的疫点、疫区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出入口设立警示标志和消毒站(点),配备消毒设施,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禁止与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进出、交易,禁止隐匿、转移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

(三)组织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立即扑杀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染疫动物的用具、圈舍、场地以及动物粪便、垫料等受污染的物品,由业主在相关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易感动物进行普查、监测、紧急免疫接种,并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

第二十二条 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州、市(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厂(场)和动物交易场所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小型屠宰点等不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送交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并承担处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牧民和城镇居民散养的动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将该动物、动物产品送交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农牧民和城镇居民收取费用。不具备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条件的农牧区,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从事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和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识。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屠宰、销售、运输动物以及销售、运输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地检疫相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动物检疫的,应当携带养殖档案、免疫档案或者村级防疫员出具的免疫证明,并申明拟接收单位和运输时间等情况;申报动物产品检疫的,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来源、检疫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运输时间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区域内设立检疫申报点,接受检疫申报。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并按照下列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集中检疫:

(一)对进入屠宰厂(场)的动物查证验物,回收、登记检疫证明;

(二)依据动物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回收、保存、销毁畜禽标识,注销畜禽标识信息;

(三)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监督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从自治区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之前,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并在其监督下按规定实施隔离观察,隔离期满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公路重要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站,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任务。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主动接受沿途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当查验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等有关证章标志,必要时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采取消毒措施。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不得转运、销售和更换,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赶赴现场查证验物。

第三十四条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销售、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动物的产地、饲养场(户)名称、购销日期和数量、畜禽标识等事项以及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单位、购销日期和数量、产品保质期等事项。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五条 动物、动物产品运抵目的地后,需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分销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应当载明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购买动物、动物产品用于经营的,经营者应当留存检疫信息追溯凭证,以备查验。

第三十六条 动物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市)调运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在调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三十七条 动物产品运抵目的地后,需要跨县(市)调运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在调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取费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调运的动物产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附具检疫证明的动物、动物产品时,除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能够提供免疫证明、且证物相符的动物,补办检疫手续;

(二)对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不能提供免疫证明、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或者涂改的,要求其将动物送至隔离场所观察十五天;隔离期间,由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进行饲养,隔离期满后,重新办理检疫手续;

(三)对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不能提供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或者涂改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补办检疫手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补检或者重检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或者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以及发现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运输、经营、屠宰未经检疫的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扑杀后,不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运输途中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动物产品或者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运输者(运输者是货主的除外)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同时废止。

三 :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

1949.02-文革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包尔汉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赛福鼎·艾则孜

第一任

第二任

1949.02-1955.09

1955.09-文革

55-61岁

40-51岁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主席

苏联留学

德国柏林大学

1949.12入党

1894-1989.08.27

1915.03.12-2003.11.24

享年95岁

享年88岁

新疆温宿人维吾尔族

新疆阿图什人维吾尔族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主任

1968.09-1979.08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龙书金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赛福鼎·艾则孜

第三任

第四任

1968.09-1972.12

1973.06-1978.01

58-62岁

40-51岁

北京高等军事学院

苏联留学

1932.02入党

1949.12入党

1930年参加红军

1915.03.12-2003.11.24

1910.11.21-2003.04.16

享年88岁

享年93岁

新疆阿图什人维吾尔族

湖南茶陵人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汪 锋(王钧治)

第五任

1978.01-1979.08

68-69岁

师范学校

1927年冬入党

1926年秋参加革命

1910.12-1998.12.12

享年88岁

陕西蓝田人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1979.09-至今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司马义·艾买提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铁木尔·达瓦买提

第六任

第七任

1979.09-1985.12

1985.12-1993.12

44-50岁

58-66岁

中央高级党校新疆班

中央民族学院

1953.08入党

1952.12入党

1952.03参加工作

1950.05参加工作

1935.09生

1927.06生

新疆策勒人

新疆托克逊人

维吾尔族

维吾尔族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第八任

第九任

1993.12-2003.01

2003.01-2007.12

51-61岁

59-63岁

新疆工学院

新疆大学

1960.07入党

1973.05入党

1965.09参加工作

1967.09参加工作

1942.03生

1944.11生

新疆伊宁人

新疆喀什人

维吾尔族

维吾尔族

新疆自治区主席 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努尔·白克力

现 任

2007.12-至今

46-

中央党校研究生

1982.12入党

1983.08参加工作

1961.08生

新疆博乐人

维吾尔族

本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知青贴心人——张维敏(人民广场传发)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43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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