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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10 所属栏目:通报批评

一 : 2016年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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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各级机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六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一级专业技术官、二级专业技术官、三级专业技术官、四级专业技术官、五级专业技术官、六级专业技术官、七级专业技术官、八级专业技术官和九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专业技术官:十二级至七级;

(二)二级专业技术官:十四级至九级;

(三)三级专业技术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四级专业技术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五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六)六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七)七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八)八级专业技术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九)九级专业技术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一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二)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二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三)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四级至九级专业技术官。

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官的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总数为基数确定。具体的结构比例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其工作特性,执行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用

第十二条 五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职位报考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注:此处缺乏推公前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何进行同期改职的规定条款。譬如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应该不涉及重新报考录用的问题。这部分人员怎么过渡为专业技术官,应该明确一下。)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经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低于本机关年度优秀等次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职务任免和升降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基本任职条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任五级专业技术官;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任六级专业技术官;

(三)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的,任七级专业技术官;

(四)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八级专业技术官;

(五)大学专科毕业的,任九级专业技术官。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年限,并对其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拔。

(一)晋升一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二级专业技术官、厅局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三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三)晋升三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四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四)晋升四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五级专业技术官、乡科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五)晋升五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六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乡科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六)晋升六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七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

(七)晋升七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八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科员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八)晋升八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九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层次3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破格或越级晋升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专业技术职位的,应当免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确因工作需要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兼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取得重要的、创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有显著成效的;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五)长期工作在科技基层一线,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等科技奖励、资助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性,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单独建立行业性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和科研资助等多种奖励机制。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条 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交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交流。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别公务员改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内部交流应当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之间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改任其他类别公务员: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二)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中挂职锻炼。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另行制定。(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继续教育津贴等。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定期体检、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四十一条 长期在强磁、放射、有毒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二条 已任二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岁:

(一)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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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甘孜州公务员管理若干规定71

中共甘孜州委组织部 甘孜州人事局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务员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州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适应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意见》,结合甘孜州公务员队伍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州、县、乡三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工商联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依法管理、有效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能力和素质建设,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公务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机关工作制度,按照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第五条 公务员应确保年出勤天数。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年出勤天数(除双休日104天,国家、州法定节假日17天,下同)不得少于244天(法定节假日以当年国家、州下发的放假通知为准,下同)。年度考核评为称职等次的,年出勤天数不得少于184天。年出勤天数少于184天,多于122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年出勤天数少于122天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参加考核。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安排,双休日、节假日加班每天超过4小时或夜间加班超过零点的作为正常出勤一天。

第七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第九条 对公务员考核,各单位应做好季度自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第十条 对公务员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实行测评制,即:部门每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公务员进行一次测评,组织根据需要可适时安排测评。

第十一条 几种情况的考核: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上挂、下派的,由派出单位根据学习、培训、上挂、下派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上挂、下派的情况,以所在学校、培训、上挂、下派单位提供的材料为准。

(二)对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三)当年六月三十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四)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要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必须在单位公示七天。

第十三条 建立公务员《工作日志》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日志》内容包括:每天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疑难问题处理等,即时间、地点、事件、原因、结果。《工作日志》实行逐级检查制度,纳入公务员考核,并作为评定等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假 期

第十五条 公务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 确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九条 单位对公务员请假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报批、登记制度。事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单位必须制定与个人人事关系相挂钩的审批办法,职工请假要按程序履行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员按政策规定可享受以下假期:

(一)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公务员,与配偶在异地(不在同一乡镇或城镇)居住的,每年可以享受30天的探亲假一次;与父母亲双方在异地(不在同一乡镇或城镇)居住的,未婚的每年享受20天的探亲假期,两年休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的每四年享受一次20天的假期。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均计入假期内。

(二)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限内结婚的,婚假为5个工作日,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下调2岁)的初婚者,可再享受20天的假期。公务员异地结婚的,单位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三)产假:符合计划生育的公务员生育子女享受假期如下:

1、正常生育者,享受90天产假,难产者增加15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2、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少数民族22周岁),增加产假30天,男可享受15天护理假。

3、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出具证明后,可再享受30天的哺乳假。

4、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1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两次,合计时间不超过1小时。

5、女性公务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假。

(四)丧假:因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丧假为7个工作日(单位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五)病假:请病假需持有医疗保险指定医院或急诊所在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癌症、精神病除外),方可请病假。一年累计超过二个月的,超过的天数不能作为出勤。

(六)事假:因事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应严格执行

事假期间的规定。事假期间不能作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 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病假期间,按下列办法计发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4、不享受出勤补贴。因公负伤按国家公伤政策办理。 因病经组织批准疗养的,疗养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疗养期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多渠道、分级分类开展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有权利接受培训,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上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推诿拒不派员的,上级组织应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有义务接受培训,对组织安排的教育培训拒不参加的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

甘孜州公务员管理若干规定71_公务员管理条例

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

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公务员集体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

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

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

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

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奖励标准:嘉奖:奖金 800元;三等功:奖

金 1500元;二等功:3000元;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

称号:奖金10000元。

第三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

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未经组织批准,在

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

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

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

第三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章 职 责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州委组织

部、州人事局负责全州公务员综合管理;各县委组织部、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县机关、乡镇公务员综

合管理;州级部门政治部、人事科(办公室)负责各部

门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公务员管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第一责

任人负领导责任,县委组织部部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局长和州级部门政治部主任、人事科长(办公室

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规范公务员管理,有利于造就一支高素

质的公务员队伍。各县、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与本办法相悖

的从严或从宽的规定,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对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以及负有

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处分。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

公务员,要主动了解公务员思想、工作情况,要加强教

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州、县每年组成督查组,对公务员管理情

况集中开展督查。

第四十二条 结合日常工作,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实

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的管理,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负责解

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 : 洗浴技师部管理规定

技服部管理规定(2)

本规定为《技服部管理规定》的补充条款,《技服部管理规定》和《技服部管理规定2》在即日起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严惩。

一、服务态度:

所有技师必须面带微笑,时刻铭记“顾客就是老公”。

二、服务流程:

日式礼仪贯穿流程(配合日本和服、护士服、学生服、旗袍、睡衣、晚礼服、露背装)

①自我推荐:进房间后说“我是ⅹⅹ号,来自ⅹⅹ,名字叫松下,请多关照!”鞠躬90度,依次自我介绍,未被选中者说“多谢关照”,鞠躬90度缓缓退出房间,不得有任何埋怨声和表情。

②调情阶段(将感情融入):躺在客人身边,亲一下额头,然后亲耳朵,亲声问:“亲爱的我们可以开始吗?”,如果客人未反映,在耳边轻声哼叫舔耳朵,这时候客人一般会动手为技师解衣服,技师为客人解衣服,服务依次开始[吹萧(射入嘴内)、胸推、沙皮、过水、漫游、后花园、玉女小旋风(沙漠风暴)和红丝带(龙凤戏珠)选择其一]

③高潮阶段:期间客人提出任何要求必须回答“是”,叫床叫“老公!老公!加油!!我要你!!!”服务结束后,帮助客人揉揉腰,再亲一下额头撒娇说“希望尽快能够见到你或你什么再来啊?”等留恋的话,提高点钟率,协助客人穿好睡衣,送出房间,离开现场,鞠躬90度,说“我是ⅹⅹ号,谢谢关照”。

④服务质量保证:经理做不定期抽查,或向顾客了解服务,发现未按要求服务,扣除技师3日提成,扣除技师长7日提成。

⑤护士服:带听诊器进入房间后说“我是ⅹⅹ号大夫,请多关照” ⑥学生制服:带红领巾说“我是班长、学习委员或体育委员请多关照”等等。

⑦机动组:除现有技师外,增加5—6人的机动组,身材好,气质好,素质高(由值班经理评估),用于接待更高级别贵宾,提成可适当增加(由刘总定),技术差些没关系,能够随叫随到。

⑧技师类型:高挑型、丰满型、娇小型、性感型(身材棒)、技术型。 ⑨末位淘汰制:每月点钟率最低3位淘汰,更换新人。

二、仪容仪表:

头发:禁止染成黑色、板栗色外的色彩,经常局油,穿学生制服时,必须是黑色且光亮,而且要扎成马尾状。

面部:着淡状,淡粉底、淡口红、眉毛不要刮,可用眉笔修饰。 口腔:上钟前,嚼口香糖或喷除臭剂去烟味。

眼睛:做加长睫毛,尽量上翘。

腋下:将“发菜”剃净,喷水果味香水。

内衣:欧式内衣或“丁”字裤

脚趾甲:修剪整齐,涂银白色指甲油。

行走:走路时,挺胸抬头,翘臀。

其他:必须请专业化装师为技师着装,每日14:00—15:00开始做发型、化装,19:00由部门经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上钟。

三、投诉惩罚:

如出现由于技师服务不当造成投诉,当事人扣除7天提成,1月超过3起投诉,技师长全月提成全部扣除。

四、培训:

新技师到岗后,不得马上上钟,必须先培训2天方能上岗,并且配齐服装(每人根据自身特点,选三种服装,由值班经理和部门经理检查合格方能上岗)

总经办

2006-9-13

四 : 洗浴技师部管理规定

技服部管理规定(2)

本规定为《技服部管理规定》的补充条款,《技服部管理规定》和《技服部管理规定2》在即日起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严惩。(www.61k.com)

一、服务态度:

所有技师必须面带微笑,时刻铭记“顾客就是老公”。

二、服务流程:

日式礼仪贯穿流程(配合日本和服、护士服、学生服、旗袍、睡衣、晚礼服、露背装)

①自我推荐:进房间后说“我是ⅹⅹ号,来自ⅹⅹ,名字叫松下,请多关照!”鞠躬90度,依次自我介绍,未被选中者说“多谢关照”,鞠躬90度缓缓退出房间,不得有任何埋怨声和表情。

②调情阶段(将感情融入):躺在客人身边,亲一下额头,然后亲耳朵,亲声问:“亲爱的我们可以开始吗?”,如果客人未反映,在耳边轻声哼叫舔耳朵,这时候客人一般会动手为技师解衣服,技师为客人解衣服,服务依次开始[吹萧(射入嘴内)、胸推、沙皮、过水、漫游、后花园、玉女小旋风(沙漠风暴)和红丝带(龙凤戏珠)选择其一]

③高潮阶段:期间客人提出任何要求必须回答“是”,叫床叫“老公!老公!加油!!我要你!!!”服务结束后,帮助客人揉揉腰,再亲一下额头撒娇说“希望尽快能够见到你或你什么再来啊?”等留恋的话,提高点钟率,协助客人穿好睡衣,送出房间,离开现场,鞠躬90度,说“我是ⅹⅹ号,谢谢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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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服务质量保证:经理做不定期抽查,或向顾客了解服务,发现未按要求服务,扣除技师3日提成,扣除技师长7日提成。[www.61k.com]

⑤护士服:带听诊器进入房间后说“我是ⅹⅹ号大夫,请多关照” ⑥学生制服:带红领巾说“我是班长、学习委员或体育委员请多关照”等等。

⑦机动组:除现有技师外,增加5—6人的机动组,身材好,气质好,素质高(由值班经理评估),用于接待更高级别贵宾,提成可适当增加(由刘总定),技术差些没关系,能够随叫随到。

⑧技师类型:高挑型、丰满型、娇小型、性感型(身材棒)、技术型。 ⑨末位淘汰制:每月点钟率最低3位淘汰,更换新人。

二、仪容仪表:

头发:禁止染成黑色、板栗色外的色彩,经常局油,穿学生制服时,必须是黑色且光亮,而且要扎成马尾状。

面部:着淡状,淡粉底、淡口红、眉毛不要刮,可用眉笔修饰。 口腔:上钟前,嚼口香糖或喷除臭剂去烟味。

眼睛:做加长睫毛,尽量上翘。

腋下:将“发菜”剃净,喷水果味香水。

内衣:欧式内衣或“丁”字裤

脚趾甲:修剪整齐,涂银白色指甲油。

行走:走路时,挺胸抬头,翘臀。

其他:必须请专业化装师为技师着装,每日14:00—15:00开始做发型、化装,19:00由部门经理检查,合格后方可上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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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诉惩罚:

如出现由于技师服务不当造成投诉,当事人扣除7天提成,1月超过3起投诉,技师长全月提成全部扣除。[www.61k.com]

四、培训:

新技师到岗后,不得马上上钟,必须先培训2天方能上岗,并且配齐服装(每人根据自身特点,选三种服装,由值班经理和部门经理检查合格方能上岗)

总经办

2006-9-13

本文标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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