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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变更抚养权法院的流程

发布时间:2018-01-07 所属栏目:抚养权变更

一 : 变更抚养权法院的流程

  导语: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变更抚养权法院的流程是如何走的吧。文章仅供大家的参考借鉴!

变更抚养权法院的流程

  变更抚养权法院的流程

  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决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抚养权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四)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与生活的实际要求密切相关,当孩子的生活在此抚养关系下不快乐,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时,就应该变更抚养关系。当然变更抚养权的时候还需要搜集证据或者参加诉讼,其中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说抚养权变更到哪去办理流程等等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有专业律师的帮助,这样就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 :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10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答辩人:黄永清、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箕中街49号902房,身份证:4410619741223037X

被答辩人:黎锦容、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鸥涌新村一区十一巷9号,身份证:441900198008232788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海法少民初字第16号】, 依据事实、道德和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予法律保护,以维护黄毅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请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补充协议给予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黎锦容的不道德行为给予教育。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理由:

1、黎锦容要求变更黄毅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黎锦容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判令将黄毅判给原告抚养是不合法的,是对【离婚补充协议】的反悔,是对【离婚补充协议】的不尊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2、被告针对原告在答辩状中的的四个理由一一作出反驳。 第一、原告认为被告再婚家庭给小孩黄毅的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是荒谬的,不符合事实的。被告是再婚了,但被告没有因为再婚而影响对孩子的关爱,孩子的后妈,孩子亲切地称她为阿姨,后妈也是非常喜欢孩子的,非常爱孩子的。可以说被告成立了家庭,只能说给了孩子更多的关爱,让孩子得到了父爱也得到了母爱。给了孩子的家

庭温暖。孩子除了得到奶奶的爱,孩子爸爸的爱,又得到了后妈的爱。这对孩子又有什么不好呢?而恰恰相反,原告称并没有再婚的打算,如果黄毅由原告抚养,只会给黄毅的成长带来不利。在人类丰富而复杂的感情世界里,父爱同母爱一样,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也是一种伟大而崇高的情感。没有父爱的家庭会严重地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失父爱的孩子大多缺乏自信、意志薄弱,常表现出自卑的情感素质和性格特征。父爱是一种深沉、严肃的爱,父爱的眼里更多地考虑未来。在家庭中,男孩子往往以父亲为榜样,逐渐学会自尊、自爱、自强, 并树立起对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母爱可以使人变得温柔,而父爱使人变得刚强、坚毅。好父亲的角色是任何人无法替代的。因此,如果作为男孩子的黄毅交由作为母亲的原告抚养将不利于黄毅男子气概的培养。

第二、原告认为被告为了生计经常忙于工作,根本无暇照顾黄毅纯粹是自己的主观推测。没有任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原告所列举的用来支持、证明原告的这一推测的主张所依据的所谓事实和理由也是推测想象的,或者是编造的,或者说,根本就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原告供职于东莞市樟木头一家电厂,月均工资是:4500元 ,上班时间是早上八点到下午四点,有时会轮值,每月休八天。孩子的后妈每天五天半后准时下班,被告没有和孩子的奶奶分家,他们都生活在一起,应该说孩子是他爸爸和他奶奶在一起生活。被告没有和孩

子的奶奶分开生活。在正常工作日,孩子每天由校车在晚上七点准时接送回家。不存在把孩子独自留在家里的情形。被告作为一家之主,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得要到外面去打工挣钱,他得养家糊口。这样被告在家时间会少些,与孩子的交流机会会少些。但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对孩子的关爱。在黄毅三岁前,主要是由原告在家(广州市)抚养,被告在东莞樟木头工作,而被告每个周末都会返广州居住,与孩子一起玩。黄毅三岁后即2007年后,原告和孩子黄毅也搬来东莞市樟木头镇居住,家庭的开支全由被告支付。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小孩。2011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原告就争着要孩子黄毅的抚养权。但由于原告忙于生计(原告住樟木头镇,工作在谢岗镇,两者相距十多公里),根本就无暇照顾孩子,只能把孩子黄毅放到其外婆家由外婆照顾。在小孩黄毅在其外婆家居住半年多的时间里,由于原告疏于管教,孩子黄毅常常在晚上11点还打电话 给被告要求父亲指导功课。因此,原告在起诉状中称除了工作之外,有时间照顾和教育小孩是不符合事实的。

2011年7月25日,原告以自己工作时间忙,无时间带小孩及小孩不听话难于管教为借口,以被告补偿15万人民币给原告及把粤SLA630小汽车给原告为条件,把孩子黄毅的抚养权归还给被告。在孩子黄毅归还给被告抚养期间,父子俩常常在一起打蓝球,打羽毛球假日带小孩去游乐园玩,小孩玩得好高兴。

第三、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的不良嗜好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是对被告人格的污蔑,是一种诽谤。被告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原告认为其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完全有能力给予小孩黄毅想要的生活。同样也不符合事实的。

原告虽然是东莞本地人,但其工作却极不稳定,没有社保,没有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的社会保障。从2008年到现在,原告四年就换了五份工作,相继就职于东莞卫视眼镜公司,东莞清泉网络公司,东莞东众驾校,东莞观音山旅游公司,东莞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事岗位都是待遇比较低的文员工作。原告现在就职的东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作点是在东莞市谢岗镇,也没有给原告购买基本的社会保障。试问,原告自己都没有基本的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障,又如何给儿子保障呢?如何给儿子想要的生活呢?而被告供职了8年多的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仅收入丰厚,而且对员工有完善的社保和福利。而被告作为广州市居民户籍,孩子黄毅也属广州市居民户籍,这对孩子将来的升学,就业是何等的重要。

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有这一良好的愿望,甚至是强烈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被告比原告更有条件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1、原告有住房条件,被告同样也有固定的住房条件。但被告的房子是靠自己的能力和收入购买的。而原告的房子是由被告出资购买的。

2、原告的收入证明不可信,其收入不足以让孩子有尊严地生活。首先原告的收入证明盖的不是财务专用章,而是行政印章。如果原告有近期的整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那样的收入证明就是可信的。即使可信,其3000元一个月的收入也不能让孩子生活得有尊严。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10_变更抚养权

从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被告支付144000元的抚养费就可以看出原告的收入及能力都无法胜任抚养孩子上完小学、初中、高中、大学。

3、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没有再婚的打算,属单亲家庭。众所周知,单亲家庭对小孩的健康成长相对完整家庭来说,有好多不利的地方。被告已再婚,可以给小孩完整的充足的父爱与母爱,让孩子健康成长。

4、被告已帮小孩黄毅在东莞市樟木头中心小学就读。早上返学和晚上放学均由学校准时到被告家接送。且孩子在校的成绩和表现都良好。被告工作和住宅都在樟木头。而原告房子是在樟木头,而工作的地点却是在谢岗镇。两者相距十多公里,原告早出晚归,根本无时间也无精力去照顾、教育小孩。

5、原告偏激的性格不适宜抚养作为男孩子的黄毅。

2012年1月16日,原告以手机号码 向被告发来短信,说带孩子陪几天,春节就会把孩子送返被告处。结果至今未把小孩送回。 春节期拒接被告打给小孩的电话。隔绝小孩跟作为父亲的被告的一切联系。让孩子跟其爸爸在新春佳节都不能享受天伦之乐,不但给被告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对孩子的心理也是一种极大的打击,让孩子产生不安全和被抛弃感。原告还有意识地在孩子面前把被告贬得一无是处,向孩子灌输敌对情绪。对孩子说家里只有妈妈才是唯一的亲人,父亲及奶奶都不是亲人。原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成长。

6、从孩子的性别及性格特点来看,孩子黄毅由男方抚养比较适宜。从儿童成长的心理规律角度及众多社会案例,3-12岁的男性儿童由

父亲抚养教育为宜,3-12岁的女性儿童由母亲抚养教育较为适宜。单身母亲对儿子的性别角色教育是一个复杂的课题,生活中缺乏父亲形象的儿子,好易会使孩子在性别角色确认这一环节出现困难和混淆,表现出“男性女性化”的倾向,在性格上会表现出敏感、多疑、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这会给他的人格塑造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7、被告作为父亲跟原告相比,对孩子的智力发展有重大的影响 经对“有父亲”和“没有父亲”家庭中的幼儿进行测试表明,“没有父亲”的男孩子智力往往偏低,女孩几乎不受影响;“没有父亲”的孩子普遍缺乏好奇心和探索精神;从学习成绩来看,“没有父亲”的孩子比“有父亲”的孩子要逊色得多。这里所说的“没有父亲” 是指家庭中没有父亲或父亲长期不在孩子身边,以及父亲虽然同孩子一起生活,但投入孩子身上的时间很少。被告在抚养孩子期间,晚上辅导孩子功课,假日经常带小孩一起玩耍,运动。有力地促进孩子的智力成长。小孩在学校的成绩就是证明。而小孩在原告抚养期间,由于忙碌于工作,早出晚归,心力憔悴,无精力再照顾小孩,只好把小孩独自放在其外婆家里。小孩只能在晚上打电话给父亲要求辅导功课。

8、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黄毅也曾多次向原告诉说,其想跟妈妈一直生活。关于这一点原告没有证据支持。原告所提出的儿子的“书面证言”,不具有可采性,不具有证明力。我们认为原告的取证方式有问题,有误导、诱导的嫌疑。这份证言很难保证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方对原告所提出的所谓的孩子的“意愿”表示怀疑。同时,孩子的

证言也没有表示愿跟妈妈一起生活的意愿。我们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我们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没有依据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2-

答辩人: 8

三 :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就要填写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变更抚养权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廖元明、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 、教师。
被答辩人:黄丽红、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 、干事。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2009)浔民初字第664号和(2009) 字 第

变更抚养权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1371798XXXX,13661058044(律师转原告)
代理人:王秀全、郭万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X字第21X号,双方自2002年11月起即常住在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x号楼xx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277XX号民事判决,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在北京生下一男婴。在2007)朝民初字第277X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千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千强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09年1月14日

四 : 抚养权: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如何争取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子女抚养权_抚养权 -变更

抚养权: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如何争取_子女抚养权
抚养权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哪些情况下可享有优先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纪分2种情况来决定:

[www.61k.com]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妈妈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妈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爷爷母或姥爷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爷爷母或姥爷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 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妈妈直接抚养,而爸爸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

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爷爷母或姥爷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爷爷母或姥爷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抚养权_抚养权 -如何争取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子女抚养权_抚养权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子女抚养权_抚养权 -协议样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此抚养权协议书样本。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儿童村孤儿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

(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纪必须在30岁至四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6.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7.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8.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9.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10.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11.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一)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二)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三)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五)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寄养协议的履行

(一)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必须对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_日。

(二)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时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三)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六)本抚养权协议书样本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七)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子女抚养权_抚养权 -确定办法

总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爷爷母或姥爷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爷爷母或姥爷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哺乳期内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妈妈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妈妈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

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妈妈生活。但妈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爸爸生活:

一是妈妈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妈妈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爸爸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妈妈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妈妈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未成年子女

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爸爸和妈妈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子女抚养权_抚养权 -其他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子女抚养权_抚养权 -抚养费

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离婚孩子抚养费用如何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给付的时间

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已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十六周岁;

2、在校的,给付至高中毕业。

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

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相关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文标题:抚养权变更-变更抚养权法院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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