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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最新汇票样本及填写规范

发布时间:2018-03-09 所属栏目:冶金/矿山/地质

一 : 最新汇票样本及填写规范

汇票样本及填写规范

英文汇票样本如下: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No. Date:

银行汇票样本 最新汇票样本及填写规范

For: 汇票金额

L/C No.

填写规范:

汇票(BILL OF EXCHANGE)

简称B/E,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的书面命令。(www.61k.com)

汇票名称一般使用Bill of Exchage、Exchange、Draft。一般已印妥。但英国的票据法没有汇票必须注名称的规定。

汇票一般为一式两份,第一联、第二联在法律上无区别。其中一联生效则另一联自动作废。港澳地区一次寄单可只出一联。为防止单据可能在邮寄途中遗失造成的麻烦,一般远洋单据都按两次邮寄。

汇票号码(No.)

由出票人自行编号填入,一般使用发票号兼作汇票的编号。

在国际贸易结算单证中,商业发票是所有单据的核心,以商业发票的号码作为汇票的编号,表明本汇票属第×××号发票项下。实务操作中,银行也接受此栏是空白的汇票。

出票日期(Dated)

填写汇票出具的日期。

汇票金额(Exchange for)

此处要用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表明。填写小写金额,一般要求汇票金额使用货币缩写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金额小写数字。例如:USD1,234.00。大小写金额均应端正的填写在虚线格内,不得涂改,且大小写数量要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且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汇票币别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币别一致。

付款期限(at ____sight...)

银行汇票样本 最新汇票样本及填写规范

一般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类。[www.61k.com]

即期付款只需在汇票固定格式栏内打上“at sight”。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sight”,应在横线上打“----”。

远期付款一般有四种:

(1)见票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sight”,即以付款人见票承兑日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

(2)出票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date”,即以汇票出票日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将汇票上印就的“sight”划掉。

(3)提单日后××天付款,填上“at ×× days after B/L”,即付款人以提单签发日为起算日,××天后到期付款。将汇票上印就的“sight”划掉。

(4)某指定日期付款,指定×年×月××日为付款日。例如“On 25th Feb.1998”,汇票上印就的“sight”应划掉。这种汇票称为“定期付款汇票”或“板期汇票”。托收方式的汇票付款期限,如D/P即期者,填:“D/P at sight”;D/P 远期者,填:“D/P at ×× days sight”;D/A 远期者,填“D/A at ×× days Sight”。

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

也称“抬头人”或“抬头”。在信用证方式下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例如:“付××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 Co.,)。

(2)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例如:“仅付××公司(Pay ×× Co. only)或“付××公司,不准流通”(Pay ×× Co. Not negotiable)。

(3)持票人或来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例如,“付给来人”(Pay to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即可转让。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指示性抬头使用较多,在信用证业务中要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写。若来证规定“由中国银行指定”或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规定,此应填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若来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此栏应填上“Pay to the order of ×× Bank”(开证行名称)。

汇票金额(the sum of)

要用文字大写(Amount in words)表明。填大写金额,先填写货币全称,再填写金额的数目文字,句尾加“only”相当于中文的“整”字。例如,UNITED STATES DOLLARS ON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Y FOUR ONLY。大小写金额均应端正的填写在虚线格内,不得涂改,且必须与汇票的小写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且汇票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汇票币别必须与信用证规定和发票所使用的币别一致。

信用证号码(L/C No.)

填写信用证的准确号码,如非信用证方式则不填。

开证日期(Dated)

填写信用证的准确开证日期,而非出具汇票的日期,如非信用证方式则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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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Issued by)

信用证方式下通常为进口地开证银行。(www.61k.com)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方式的汇票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银行将视该汇票为一份附加的单据;而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付款人的名称,汇票付款人亦应填开证行名称。

在信用证业务中,汇票付款人是按信用证“draw on ××”、“draft on ××”或“drawee”确定。例如:“? 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s) on applicant”条款表明,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 又如:“? available by draft(s) drawn on us”条款表明,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再如“drawn on yourselves/you”条款表明以通知行为付款人。信用证未明确付款人名称者,应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如非信用证方式,则填进口商名称。

被出票人(To)

被出票人名称和地址,通常为进口商。

右下方空白栏(Authorized Signature)

出票人,即出口商签字,填写公司名称。

汇票是出票人向付款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即期、定期或在可确定的将来日期,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本票是出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将来某一确定日期,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承诺。两者的主要区别:

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本票票面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本票签票人即是付款人所以不需要提示或承兑远期汇票必须提示要求办理承兑,以便确定主债务人

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为主债务人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后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本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是二份或一套几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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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进口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2)

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2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杂费率: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2.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值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H2000通关系统
  1. 杂费标记填写在杂费标记处。
  2. 杂费总价填写在杂费总价处。
  3. 杂费币制填写在杂费币制处。
  

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 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在SimTrade中可不填。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一)H883/EDI通关系统
  填报:1个集装箱号+“*”+集装箱数+“(折合标准集装箱数)”。
  如:TEXU3605231*1(1)表示一个标准集装箱。
  EXU3605231*2(3)表示两个集装箱,折合为三个标准集装箱,其中1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1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二)H2000通关系统
  填报在集装箱表中,1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规格和自重。

随附单据
  指随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一)H883/EDI通关系统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证件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后半部分。
  (二)H2000通关系统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栏应填报许可证件编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或“04”填报:
  “01”为“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
  “02”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的进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H2000通关系统下,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H883/EDI系统下,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2.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H2000通关系统下,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H883/EDI通关系统下,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用途
  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标记唛码及备注
  与合同相关内容一致,请参照“Shipping Mark”栏。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具体填报如下: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册”。
  (4)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协03>”;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项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协01:1-3,5>”。
  (5)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2.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如下:
  (1)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2)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二)H2000通关系统
  1. 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 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4.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应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号栏。

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1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www.61k.com)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海关编码
  海关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8位数字填写,如皮革服装的H.S.编码为42031000。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如:CANNED SWEET CORN
    3060Gx6TINS/CTN

数量及单位
  指进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如:9530PC。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3. 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 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5.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6. 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7.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五)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0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二)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0142)。
  (三)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0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四)加工贸易转内销时,最终目的国(地区)需区分2种情况:
  1. 料件内销时,原产国(地区)按料件的生产国(即料件进口时的原产国)填报;
  2. 加工成品转内销时,填报“中国”(代码0142)。
  (五)料件内销货物,属加工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状态内销的,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均填报“中国”(代码0142)。属剩余料件状态内销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海关估价时,应在H2000通关系统“海关总价”栏修改。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币制
  指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征免
  指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并打印。

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记录并打印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录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报关员、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制单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一)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二)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三 :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进口货物报关单

是进口单位向海关提供审核是否合法进口货物的凭据,也是海关据以征税的主要凭证,同时还作为国家法定统计资料的重要来源。(www.61k.com)所以,进口单位要如实填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

一般贸易货物进口时,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并随附一份报关行预录入打印的报关单一份。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应按照不同的贸易性质填写绿色或粉红色的进口报关单,并随附一份报关行预录入打印的报关单一份。

合资企业进口货物,一律使用合资企业专用报关单(蓝色),一式两份。 预录入编号

指预录入单位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在SimTrade中可以不填)。

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此栏报关单位不用填写。

(一)H883/EDI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二)H2000通关系统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数字,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在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向H2000通关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通关系统的要求。 进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如:TORONTO PORT。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及代码。(www.61k.com)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以下均简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备案号栏目为12位字符,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

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四)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五)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六)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应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进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www.61k.com)

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本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 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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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二)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四)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9”,区外企业填报“Z”。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五)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www.61k.com)

(六)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具体填报要求

1. H883/EDI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或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2. H2000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4个汉字)。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7)对于“清单放行,集中报关”的货物填报“集中报关”(4个汉字)。(www.61k.com]

(二)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要求

1. H883/EDI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直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铁路运输:直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

(3)航空运输:直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免予填报。

(4)公路及其它各类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地区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 H2000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汽车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他地区提前报关货物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报关单

1. 在H883/EDI通关系统下: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保税区内或不同保税区的企业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即“转入ⅩⅩ(关区代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填报。

2. 在H2000通关系统下,本栏目免予填报。

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进口商可参照出口商在SHIPPING ADVICE中填写的船舶名称。[www.61k.com] 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 H883/EDI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免予填报。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2. H2000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

(2)汽车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进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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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883/EDI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中转填报“@”+总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中转填报“@”+总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它运输方式,本栏目免予填报。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www.61k.com)

2. H2000通关系统:

(1)江海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本栏目免予填报。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货单位的中文名称或其海关注册编码,同"经营单位"栏。

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贸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辅料进口报关单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贸易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或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进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全部使用国内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报关单填报“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贸易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残次品、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或进料)成品减免”。(www.61k.com)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出口、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相应的退换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七)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相应的来料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进口报关单应填报“(来料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加工贸易料件或成品放弃,进口报关单应填报“(进料料件或成品)放弃”。

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征税比例

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代码0715)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一般报关单可以不填。 许可证号

应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必须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起运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www.61k.com]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运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装货港

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即出口港。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境内目的地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在SimTrade中可以不填)。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并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批准文号

本栏目用于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编号。 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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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境的,填报CIF价。

在SimTrade中,有三种成交方式可用,它们在《成交方式代码表》中对应的代码分别为:

1. 方式:CIF;代码:1。

2. 方式:CFR;代码:2。

3. 方式:FOB;代码:3。 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www.61k.com]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 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

2. 运费单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价标记,如: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3. 运费总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总价的数值+“/”+运费总价标记,如: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二)H2000通关系统

1. 运费标记填写在运费标记处。

2. 运费价格填写在运费价格处。

3. 运费币制填写在运费币制处。

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 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

2. 保费总价:填报保费币值代码+“/”+保费总价的数值+“/”+保费总价标记,如:10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0/3”。

(二)H2000通关系统

1. 保费标记填写在保费标记处。

2. 保费总价填写在保费总价处。

3. 保费币制填写在保费币制处。 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www.61k.com]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例如: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 杂费率: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2. 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值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二)H2000通关系统

1. 杂费标记填写在杂费标记处。

2. 杂费总价填写在杂费总价处。

3. 杂费币制填写在杂费币制处。

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件数

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TEU)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 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毛重(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www.61k.com]

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在SimTrade中可不填。 本栏目用于填报和打印集装箱编号及数量。集装箱数量四舍五入填报整数,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一)H883/EDI通关系统

填报:一个集装箱号+“*”+集装箱数+“(折合标准集装箱数)”。

如:TEXU3605231*1(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二)H2000通关系统

填报在集装箱表中,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规格和自重。 随附单据

指随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的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一)H883/EDI通关系统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证件编号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后半部分。

(二)H2000通关系统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栏应填报许可证件编号。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02”、“03”或“04”填报: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01”为“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

“02”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的进口货物;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

“04”为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www.61k.com)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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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H2000通关系统下,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和“<03>”;H883/EDI系统下,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2. 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H2000通关系统下,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01:1-3,5>”; H883/EDI通关系统下,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用途

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以产顶进”填报“13”。

标记唛码及备注

与合同相关内容一致,请参照“Shipping Mark”栏。

(一)H883/EDI通关系统

1. 本栏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内容,具体填报如下:

(1)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目,即“转至(自)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手册”。

(4)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应填为:“<协03>”;未实行原产地证书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写“<”+“协”+“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项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为:“<协01:1-3,5>”。[www.61k.com)

(5)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2. 本栏目下部供填报随附单据栏中监管证件的编号,具体填报如下:

(1)监管证件代码+“:”+监管证件号码。一份报关单多个监管证件的,连续填写。

(2)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打印其余的集装箱号(最多160字节,其余集装箱号手工抄写)。

(二)H2000通关系统

1. 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2. 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3.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4. 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应填报在“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号栏。 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www.61k.com)

(四)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海关编码

海关编码,按《商品分类及编码协调制度》8位数字填写,如皮革服装的H.S.编码为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42031000。(www.61k.com]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61阅读提醒您本文地址: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如:CANNED SWEET CORN

3060Gx6TINS/CTN 数量及单位

指进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如:9530PC。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一)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www.61k.com)

(二)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公斤”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 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 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3. 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 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5.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6. 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7.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五)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0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二)深加工结转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0142)。[www.61k.com]

(三)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0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

(四)加工贸易转内销时,最终目的国(地区)需区分两种情况:

1. 料件内销时,原产国(地区)按料件的生产国(即料件进口时的原产国)填报;

2. 加工成品转内销时,填报“中国”(代码0142)。

(五)料件内销货物,属加工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状态内销的,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均填报“中国”(代码0142)。属剩余料件状态内销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总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海关估价时,应在H2000通关系统“海关总价”栏修改。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币制

指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征免

指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录入员

报关单 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并打印。(www.61k.com) 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记录并打印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录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报关员、单位地址、邮编、电话

本栏目指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总栏目。

申报单位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位地址、邮编和电话等分项目,由申报单位的报关员填报。 制单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预录入和EDI报关单由计算机自动打印。

(一)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二)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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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签章)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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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①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即FOB进口或CIF、CFR出口,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②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运费标记填报如下:

a.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www.61k.com)

b.运费单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价标记,如:30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30/2”。

c. 运费总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总价的数值+“/”+运费总价标记,如:3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3000/3”。

③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22)保费

保费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即“FOB、CFR”进口或“CIF”出口,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②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保费标记填报如下:

a.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5‰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5”。 b.保费总价:填报保费币值代码+“/”+保费总价的数值+“/”+保费总价标记,如:500美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502/500/3”。

③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23)杂费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填报要求:

①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杂费标记填报如下:

a.杂费率: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b.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值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www.61k.com]

②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例如:在成交价格外需另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属于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应填为正值或正率;我方支付给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或是国外卖方给我方的折扣等,属于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应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③无杂费时,免填。

24)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5)件数

件数是指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②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与散装货物应填报为“1”。

③有关单据仅列明托盘件数,或者既列明托盘件数,又列明单件包装件数的,填报托盘数。如:“3PALLET/S.T.C. 150CARTONS”本栏目填报“3”。

④有关单据既列明集装箱个数,又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按以上要求填报;如果只列明集装箱个数,未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填报集装箱数。

26)包装种类

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外表所呈现的状态。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的名称。常见的包装种类中英文名称如表5.8所示;

②如果有多种包装材料,统报为“其他”。件数是各种包装的合计数。

表5.8 包装种类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27)毛重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www.61k.com)填报要求如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8)净重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填报要求: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9)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填报要求: ①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按照“集装箱号”+“/”+“规格”+“/”+“自重”方式填报。如“COSU8491952/20/2275”。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本栏目,其余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

②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30)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运单等基本单证,监管证件、征免税证明、外汇核销单等特殊单证和合同、信用证等预备单证。填报要求:

①基本单证和预备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随附单据”栏仅填报除进出口许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可证之外的监管证件的代码及编号。(www.61k.com]

②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表5.9)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应填报监管证件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 监管证件编号。

③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第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在本栏目填报,其余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④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的填报:

a. 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03>”;

b.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Y:<01:1-3,5>”;

c.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和减免税;

d.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e.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表5.9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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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表5.10 进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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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用途/生产厂家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应用的范围;生产厂家是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的名称。(www.61k.com)填报要求如下:

①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表5.11)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企业自用”填报“04”。

表5.11 用途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常见用途说明: a.外贸自营内销(01):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以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www.61k.com]

b.其他内销(03):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c.企业自用(04):进口本单位(企业)自用的货物,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特殊区域内的企、事业和机关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

d.加工返销(05):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履行产品出口从国外进口料件,用于国内加工后返销境外。

e.借用(06):从境外租借进口,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退运出境外的进口货物,如租赁贸易进口货物。

f.收保证金(07):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g.免费提供(08):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无偿援助、捐赠、礼品等进口货物。

h.作价提供(09):我方与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由外商作价提供进口的货物,事后由我方支付或从我方出口货款中或出口加工成品的加工费中扣除,如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等。

②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填报。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标记唛码是运输标记的俗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标记唛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记。[www.61k.com)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②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格式为:“委托***公司进口”。

③填报关联备案号。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格式为:“转至(自)************手册”

④填报关联报关单号。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应填报在本栏。

⑤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

⑥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集装箱号。 ⑦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33)项号

项号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可打印5项商品,纸质报关单表体共有5栏,可另外附带3张纸质报关单,合计一个报关单编号下的一份报关单最多可打印20项商品。

②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和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如一张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上某项商品的项号是上“03”、下“027”,说明其位列报关单申报商品第3项,且对应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备案料件第27项。

③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a.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b.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www.61k.com]

c.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d.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e.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f.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g.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h.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i.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34)商品编号

指按《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此栏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有附加编号的,还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②《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www.61k.com)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是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商品的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必要时可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②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③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④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⑤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⑥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⑦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⑧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36)数量及单位

数量及单位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以《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规定为准。(www.61k.com]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a.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b.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c.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化后的数量,同时须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在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留空。

②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a.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b.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c.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d.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e.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f.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g.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③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对于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对货物进行加工并产生实质性改变的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www.61k.com]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为:

a.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b.深加工结转货物和以产顶进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c.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

d.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原产国(地区)按实际填报,即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地区);对于经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地区);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最终目的国为中国。

③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应填报“国别不详”或“701”。

④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38)单价

单价是指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以某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一个完整的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价格术语四个部分,如果含佣金和折扣,也应注明。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单价如果不是整数,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原始单据显示单价条款为:USD31.68 PER DOZEN CIF LONDON,则本栏填报“31.68”。

②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总价

总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值。填报要求如下: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①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www.61k.com]总价如果不是整数,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原始单据显示:“TOTAL AMOUNT:USD56234.16”,则本栏填报“56234.16”。

②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或符号。

②《货币代码表》(表5.12)中无实际成交币种的,需转换后填报。

表5.12 币制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41)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其填报要求如下: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①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表5.13)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的名称。[www.61k.com]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③《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表5.13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主要征减免税方式说明:

a.照章征税(1):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b.折半征税(2):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c.全免(3):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d.特案(4):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e.随征免性质(5):指对某些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f.保证金(6):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www.61k.com]

g.保函(7):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42)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3)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并打印。

44)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记录并打印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录入单位名称。

45)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填报要求如下:

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填制日期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46)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编码。 ②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中文名称及编码。

47)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五 :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报关单的填写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含义和种类

1) 含义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作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照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 类别

按照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和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按进出口状态分: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表现形式分:

①纸质报关单

②电子数据报关单

——按使用性质分:

①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报关单

③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按用途分:

①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

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

②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

的报关单。

③电子数据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按照《填制规

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纸质的报关单。

④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

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第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第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第三,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构成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联,分别是:

海关作业联

海关留存联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 企业留存联

海关核销联

进口付汇证明联

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六联,分别是:

海关作业联

海关留存联

企业留存联

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核销联

出口收汇证明联

出口退税证明联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和留存联是报关员配合海关查验、交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的重要单句,也是海关查验货物、征收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事务的重要凭证。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售汇、付汇和收汇及核销手续重要依据之一。

对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或出口收汇核销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放行货物或结关以后,向海关申领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是指口岸海关对已实际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的重要凭证。加工贸易的货物进出口后,申报人应当向海关领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核销联,并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是海关对已实际出口并已装运离境的货物所签发的证明文件,是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

对可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载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实际离境、海关收到载货清单、办理结关手续后,向海关申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三、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

1)如实申报

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

2)真实填报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3)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完整、清楚

报关单所列各栏要逐项详细填写,内容无误;要求尽可能打字填报,如用笔写,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4)八不同须分别填报

不同批文或合同的货物、同一批货物中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征免性质的货物、不同运输方式、相同运输方式但不同航次的货物、不同原产地证书项下的货物,均应分别填写报关单。

5)正当理由更正

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来填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对原来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更改,更改内容必须清楚,一般情况下,错什么,改什么;但是,如果更改的内容涉及到货物件数的变化,则除应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更改外,与件数有关的项目,如货物的数量、重量、金额等也应作相应的更改;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两种以上的不同货物,更正单上应具体列明是那些货物作了更改。

四、填写报关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当处贷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报关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递交洪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不按规定填写报关单将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

因此填写报关单是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项法律行为,报关员必须对其一切报关行为负责,他们必须保证按照海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报关单。海关对发现有违章、走私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报关业务、吊销有关报关员的证书。

五、海关对填报不实行为的处罚

为了有效地改进报关单填报质量,海关对单因报关填报不实,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而仅影响统计数据准确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停止报关员报关资格的处罚措施。

(一) 填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处以两者差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I万元;

(二) 填报其他统计项目违反规定按照其商品的到(离)岸价格计算,处以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1) 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填报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乱涂改的;

2) 对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装配成品出口,未分别填报原料费和加工费的;

3)对于不同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或不同产、消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填报的;

4)实行集中报关的企业;对不同产、消国别(地区),未分别汇总填制报关单的;

5)报关人对海关的查询未按期作出答复,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动,未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从而影响海关实施统计的;

6)其他填制统计项目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 统计项目填报不实,当事人主动纠正或经海关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的,从轻或免于处罚;拒绝改正填报差错或经海关多次处罚仍不能如实填报的,除从重处罚外,海关可视情节暂停其报关资格和吊销有关报关员的报关员证书。

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制规范

1) 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是指预录入单位录入报关单的编号,用于申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2) 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是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顺序号。海关编号由各直属海关在接受申报时确定,并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一般来说海关编号就是预录入编号,由计算机自动打印,不须填写。编号规则如下: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报关单海关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即《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第10~18位为报关单顺序编号。

3)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出口口岸均特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和代码。

②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从海关《关区代码表》中查找,能具体就具体。如果《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如果有隶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应填报隶属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4) 备案号

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设备登记手册”、电子帐册及其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备案号为12个字符,其中第一位为标记代码:

——《加工贸易手册》第一位为:

“A”表示备料;

“B”是来料加工;

“C”是进料加工;

“D”是加工贸易设备(包括作价和不作价设备);

“F”是加工贸易异地进出口分册;

“G”是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

——《征免税证明》的第一位是“Z”;

——“H”表示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原产地证书》第一位为“Y”。

该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②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免填。

③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货物和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货物,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和《征免税证明》编号。

④加工贸易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备案编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⑤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⑥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⑦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⑧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报“Y”+“11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曼协规则和东盟规则项下的进口货物均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

5)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出)口日期是指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为8位数, 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如:“2006.08.10” ②进口日期栏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相同,如果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免于填报。

③出口日期栏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免于填报。

④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6)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②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③除特殊情况外,进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早于进口日期;出口货物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7)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填报要求如下: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和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数的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的结构为:

第1至第4位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5位为市经济区划代码(见表5.1);

第6位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见表5.2);

第7至第10位为顺序编号。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的原则为:

①援助、赠送、捐助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②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③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唛头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④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不是同一个企业的,经营单位应该填合同执行企业。

⑤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对于委托我驻港澳机构成交的货物,国内委托人为经营单位。

⑥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

表5.1:市经济区划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表5.2:企业经济类型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8)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实际运输方式专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主要包括江海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汽车运输、邮递运输和其他运输(驮畜、电网、管道等)。

特殊运输方式仅用于标识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①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

②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

③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货物;

④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

⑤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⑥其他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货物。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表5.3)填报。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

①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②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③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④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填报“9”,区外填报“Z”。

⑤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不同保税区之间、同一保税区内不同企业之间、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转移(调拨)的货物,

以及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和内销货物,填报“9”。

表5.3运输方式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9)运输工具名称

运输工具名称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的名称,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a.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船舶英文名称。

b.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四个字。

c.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

d.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e.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f.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g.对于“清单放行,集中报关”的货物填报“集中报关”四个字。

②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进口:

a.江海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b.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c.汽车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d.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e.以上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他地区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出口:

a.江海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英文单词)〕;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英文单词)〕。

b.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c.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d.其他各类出境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③无实际进出境货物报关单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航次号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a.江海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b.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c. 铁路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d. 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e.邮政运输:填报进出境日期。

f.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②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进口:

a.江海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b.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c.铁路运输:“@”+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d.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e.其他各类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出口:

a.江海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b.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c.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③上述规定以外无实际进出境的,免予填报。

本栏目纸质报关单填报格式要求:

①江海运输填报船舶英文名称(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编号+“/”+航次号。例如:提单显示“Shipped by S/S:DONGFENG V.101”,即“DONGFENG”为船名,“101”为航次,本栏目填报为“DONGFENG/101”。

②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

③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 ④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如“KZ0225”,前两位为航空公司代号。

⑤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

⑥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10)提运单号

提运单号是指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的相应内容一致。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分单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免于填报。填报要求如下:

①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a.江海运输: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如果有分提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运单号+“*”+分提运单号。例如:1320135*P130

b.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c.铁路运输:填报铁路运单号。

d.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下划线)+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e.邮政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②进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

—— 进口:

a.江海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b.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c.航空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总运单号+“-”(下划线)+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于填报。

d.其他运输方式免于填报。

e.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转关运输的,填报车牌号。 ——出口:

a.江海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于填报,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b.其他运输方式:广东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他地区免于填报。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如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等;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如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和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等。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填报其经营单位的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 ③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贸易方式是专指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需要综合设定的对进出口管理管理方式。本栏目填报要求为:

①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表5.4)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③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表5.4监管方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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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征免性质

征免性质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的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②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参照《征免性质代码表》(表5.5)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③加工贸易货物应按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④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a.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料件,填报“一般征税”;

b.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应享受的征免性质填报;

c.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的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d.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填。

表5.5征免性质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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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⑴进口填报征税比例

征税比例原用于“进料非对口”贸易方式下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现该栏不需填报。

⑵出口填报结汇方式

结汇方式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

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表5.6)选择填报相应结汇方式的名称或缩写或代码。

表5.6结汇方式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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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许可证号

许可证号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填报要求:

①许可证管理商品必须填报,非许可证管理商品本栏留空。注意这里填报的是“许可证”而非“许可证件”的编号,长度为10位字符。

②一张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运抵国是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货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②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③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17)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也称装运港,是指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①对于直接运抵货物,以货物实际装货的港口为装货港,货物直接运抵的港口为运抵港。

②对于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中转港为装货港,指运港不受中转影响。 ③对于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区或最终运抵的地点;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包括供货地点)。填报要求如下:

①“境内目的地”栏和“境内货源地”栏均按《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代码含义与经营单位代码前5位的定义相同。

②境内目的地和境内货源地要填报具体的行政区域。

③境内目的地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为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 直接接受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调拨物资的境内消费、使用单位所在地; b、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作在地;

c、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作在地;

d、如难以确定进口货物的消费、使用单位,应以预知的进口货物最终运抵

地区为准。

④境内货源地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为准。如出口货物在境内多次周转,不能确定生产地,应以最早的启运地为准。

19)批准文号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20)成交方式

成交方式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表5.7)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②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或其代码,出口填报FOB或其代码。 ③如果采用“CPT”术语成交,本栏目填报“C&F”;如果采用“FCA”术语成交,本栏目填报“FOB”。

表5.7成交方式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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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运费

运费是指进出口货物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国际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口货物,即FOB进口或CIF、CFR出口,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

②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运费标记填报如下:

a.运费率:直接填报运费率的数值,如5%的运费率填报为“5”。

b.运费单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价标记,如:30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30/2”。

c. 运费总价:填报运费币值代码+“/”+运费总价的数值+“/”+运费总价标记,如:3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3000/3”。

③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

22)保费

保费是指进出口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付给保险人的保险费用。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口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口货物,即“FOB、CFR”进口或“CIF”出口,应填报该份报关单所含全部货物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

②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保费标记填报如下:

a.保费率:直接填报保费率的数值,如:5‰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5”。 b.保费总价:填报保费币值代码+“/”+保费总价的数值+“/”+保费总价标记,如:500美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502/500/3”。

③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目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23)杂费

杂费是指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填报要求:

①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填纸质报关单时,本栏目不同的杂费标记填报如下:

a.杂费率:直接填报杂费率的数值,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

b.杂费总价:填报杂费币值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如: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②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例如:在成交价格外需另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属于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应填为正值或正率;我方支付给采购代理人的购货佣金,或是国外卖方给我方的折扣等,属于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应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③无杂费时,免填。

24)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25)件数

件数是指有外包装的单件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货物可以单独计数的一个包装称为一件。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应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②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与散装货物应填报为“1”。

③有关单据仅列明托盘件数,或者既列明托盘件数,又列明单件包装件数的,填报托盘数。如:“3PALLET/S.T.C. 150CARTONS”本栏目填报“3”。

④有关单据既列明集装箱个数,又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按以上要求填报;如果只列明集装箱个数,未列明托盘件数、单件包装件数的,填报集装箱数。

26)包装种类

指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外表所呈现的状态。填报要求:

①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的名称。常见的包装种类中英文名称如表5.8所示;

②如果有多种包装材料,统报为“其他”。件数是各种包装的合计数。

表5.8 包装种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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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毛重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填报要求如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8)净重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填报要求: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报为“1”。

29)集装箱号

集装箱号是在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填报要求: ①在填制纸质报关单时,按照“集装箱号”+“/”+“规格”+“/”+“自重”方式填报。如“COSU8491952/20/2275”。多个集装箱的,第一个集装箱号填报在本栏目,其余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

②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30)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运单等基本单证,监管证件、征免税证明、外汇核销单等特殊单证和合同、信用证等预备单证。填报要求:

①基本单证和预备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随附单据”栏仅填报除进出口许

可证之外的监管证件的代码及编号。

②本栏目分为随附单据代码和随附单据编号两项,其中代码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表5.9)选择填报相应证件的代码填报;编号应填报监管证件编号,格式为:监管证件代码+“:” 监管证件编号。

③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第一个监管证件代码和编号在本栏目填报,其余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

④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的填报:

a. 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CEPA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Y:<03>”;

b.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曼谷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1到第3项和第5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Y:<01:1-3,5>”;

c.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同一份报关单上的商品不能同时享受协定税和减免税;

d.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e.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表5.9 监管证件名称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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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0 进口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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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用途/生产厂家

用途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内应用的范围;生产厂家是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的名称。填报要求如下:

① 进口货物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表5.11)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如“企业自用”填报“04”。

表5.11 用途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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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用途说明: a.外贸自营内销(01):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以正常方式成交的进口货物。

b.其他内销(03):进料加工转内销部分、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c.企业自用(04):进口本单位(企业)自用的货物,如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特殊区域内的企、事业和机关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

d.加工返销(05):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履行产品出口从国外进口料件,用于国内加工后返销境外。

e.借用(06):从境外租借进口,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退运出境外的进口货物,如租赁贸易进口货物。

f.收保证金(07):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g.免费提供(08):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如无偿援助、捐赠、礼品等进口货物。

h.作价提供(09):我方与外商签订合同协议,规定由外商作价提供进口的货物,事后由我方支付或从我方出口货款中或出口加工成品的加工费中扣除,如来料加工贸易进口设备等。

②生产厂家指出口货物的境内生产企业。本栏目供必要时填报。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标记唛码是运输标记的俗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标记唛码专指货物的运输标记。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②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格式为:“委托***公司进口”。

③填报关联备案号。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如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本栏,格式为:“转至(自)************手册”

④填报关联报关单号。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应填报在本栏。

⑤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监管证件的,除第一个监管证件外的其余监管证件和代码。

⑥所申报货物涉及多个集装箱的,除第一个集装箱号以外的其余集装箱号。 ⑦其他申报时必须说明的事项。

33)项号

项号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一张纸质报关单最多可打印5项商品,纸质报关单表体共有5栏,可另外附带3张纸质报关单,合计一个报关单编号下的一份报关单最多可打印20项商品。

②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和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必须填报与《加工贸易手册》一致的商品项号,所填报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如一张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上某项商品的项号是上“03”、下“027”,说明其位列报关单申报商品第3项,且对应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备案料件第27项。

③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a.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b.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c.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d.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e.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f.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g.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h.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i.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对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34)商品编号

指按《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此栏目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税则号列,有附加编号的,还应填报商品编号附加的第9、10位附加编号。

②《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商品名称是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商品的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必要时可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②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③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根据商品属性,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④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⑤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⑥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进口货物应同时申报,视为同一报验状态,据此确定其归类。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

⑦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应在本栏目中填注规定的字样。

⑧一份报关单最多允许填报20项商品。

36)数量及单位

数量及单位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

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以《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规定为准。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a.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b.凡海关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c.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化后的数量,同时须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填报在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留空。

②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a.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b.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c.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d.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e.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f.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报“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g.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③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对于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对货物进行加工并产生实质性改变的

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为:

a.料件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中国”(代码142),进口报关单填报原料件生产国。

b.深加工结转货物和以产顶进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均填报“中国”(代码142)。 c.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复运出境时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

d.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原产国(地区)按实际填报,即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地区);对于经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地区);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最终目的国为中国。

③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应填报“国别不详”或“701”。

④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在一票进口货物中,对于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

38)单价

单价是指商品的一个计量单位以某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一个完整的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价格术语四个部分,如果含佣金和折扣,也应注明。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单价如果不是整数,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原始单据显示单价条款为:USD31.68 PER DOZEN CIF LONDON,则本栏填报“31.68”。

②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39)总价

总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值。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总价如果不是整数,小数点后保留4位。如原始单据显示:“TOTAL AMOUNT:USD56234.16”,则本栏填报“56234.16”。

②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40)币制

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或符号。

②《货币代码表》(表5.12)中无实际成交币种的,需转换后填报。

表5.12 币制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41)征免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表5.13)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的名称。

②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 ③《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表5.13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报关单填制规范 报关单填写规范 (有重点标识)

主要征减免税方式说明:

a.照章征税(1):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b.折半征税(2):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c.全免(3):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d.特案(4):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e.随征免性质(5):指对某些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f.保证金(6):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g.保函(7):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42)税费征收情况

本栏目供海关批注进(出)口货物税费征收及减免情况。

43)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并打印。

44)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记录并打印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录入单位名称。

45)填制日期

指报关单的填制日期,填报要求如下:

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填制日期由计算机自动打印。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46)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其填报要求如下:

①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中文名称及编码。 ②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中文名称及编码。

47)海关审单批注栏

本栏目指供海关内部作业时签注的总栏目,由海关关员手工填写在预录入报关单上。

其中“放行”栏填写海关对接受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作出放行决定的日期。

本文标题:报关单样本填写规范-最新汇票样本及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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