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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7-11-11 所属栏目: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 :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甲方(委托人)
(签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乙方(拍卖人)
(签章)
 
 
通信地址及邮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将拍品清单中列明的共      件拍品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法公开拍卖。甲方(允许 / 不允许)乙方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
拍品交付时间
 
佣金
及费用支付
拍品成交
拍品未成交
其他费用
佣金
落槌价的    %
未拍出手续费
保留价的    %
文物鉴审费
           元
保险费
落槌价的    %
保险费
保留价的    %
其他应收费用
           元
图录费
整页
      元
1/2页

1/3页
      元
1/4页
    元
其他

乙方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限
 
支付
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甲方支付未成交费用的时限
 
支付
方式
□现金 □转账 □其他:
拍前撤回费用
 
甲方取回拍品的时限
撤回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
逾期未取回拍品的保管费标准
     元/日或保留价的
千分之    /日
无保留价拍品毁损、灭失的
赔偿标准
 
迟延付款
的违约金
支付标准
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
千分之     收取
 
拍品未售出时的约定
 
□再次拍卖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
□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其他约定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拍品清单(表格不够可另附清单)
序号
作者/年代
拍品名称
数量
单位
保留价(人民币)
规格尺寸
质地
保存现状
瑕疵
备注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拍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第二条  保留价:甲方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乙方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乙方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乙方不得确认成交。
  第三条  拍品的交付、保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拍品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时提交拍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经乙方确认并在背面签字后取回。乙方应承担拍品自交付时起至交割或甲方取回时止的保管责任。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拍品在交付时的原样,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品损坏、遗失的;2、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3、逾期未取回的;4、其他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拍品毁损、灭失。
  第四条  佣金、费用:拍品成交的,乙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图录费、佣金、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其他约定费用;拍品未成交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图录费、未拍出手续费、保险费和其他约定费用。
  第五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拍品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成交款扣除约定费用后如数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品的撤回与中止:甲方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品,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费用。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共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
  第七条  取回责任:拍品撤回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拍品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未对拍品进行拍卖或未经允许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拍品,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低于保留价拍出拍品的,应向甲方双倍赔偿保留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
  6、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该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乙方《拍卖规则》执行,《拍卖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品流转另有要求的,双方应按要求执行,乙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 :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1 - 监制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签约使用文本,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

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专业 用词理解不一致,应该进一步咨询,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

的房屋。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 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 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 本印刷文件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 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 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 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5.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 致;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双方当 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

- 2 -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住所(址);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 ;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国籍; 住所(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 - 3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月日向武汉市住房

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局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 ]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层, 地下层数为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房厅

- 4 -

厨卫,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 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第四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 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4、其它:。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 金额(币)仟佰拾万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

4、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 5 -

三 :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鉴于购房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签订后,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决定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买受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订本合同。

4.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它需要添加或删除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6.在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及本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依据和商品房销售依据。

7.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本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

8.买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位)出卖人不得出售。

9.为便于买卖双方相互告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买卖双方宜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买卖双方应及时相互告知。因买受人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出卖人,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通知该商品房有关事项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0. 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均可使用本文本。

11.本合同说明部分,出卖人和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盖章或签名 。

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本楼盘售楼电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护照】【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号码: ;备案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

【本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20 页 第 3 页 共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

【身份证】【护照】【 】 ;

住所(址): ;

户籍所在地: 省(直辖市) 市 县(区) 。

居住地: 省(直辖市) 市 县(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 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证号: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为现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批准机关为 ,证号为 ;

2.该商品房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海口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 ,核发机关

20 页 第 4 页 共

为 。

3.该商品房土地【已】【无】设定抵押。已抵押的土地证号为 ,抵押权人为 ;【已】【无】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号为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卖人销售该商品房。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 【幢】【座】 【层】【单元】 号房(以下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项目地址:海口市 区 路 号。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层高】【净高】为 米。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选择购买编号为 的【车库】【车位】,该【车库】【车位】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

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 币) 元,总金额( 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按 【套】【单元】【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车库】【车位】按每【个】【位】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0 页 第 5 页 共

2.分期付款 。

3. 其他方式付款 。

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日之内,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日数要求买受人每日按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的万分之_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于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在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后,一次性全部退还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应退款总额的万分之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款项为止。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按逾期日数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应付而未付房价款部分万分之_的违约金。

2. 。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备案确认和预告登记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30日),持本合同及相关材料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备案确认手续。

如买受人要求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出卖人应于本合同书面备案确认之日起 日内,与买受人共同申请办理。

出卖人未按约定与买受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持书面合同等备案凭证单方向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20 页 第 6 页 共

1.该商品房已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各种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项目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因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第九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查验手续及买受人应当携带的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会同出卖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如果买受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查验,可以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委托他人办理。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买受人拒绝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退房。给买受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造成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房屋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条 风险责任转移

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

20 页 第 7 页 共

任由买受人承担。 。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日之内,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逾期日数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_的违约金。 3. 。

第十二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一次性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自双方确认之日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20 页 第 8 页 共2.双方自行约定: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通知的除外。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应当保证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等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约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买受人取得该商品房权属证书后, 出卖人应当在 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为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出卖人应当提前 日如实书面告知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 买受人应及时提供。

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准。出卖人不得在相关税费标准之外以代办之名向买受人收取额外费用。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 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

20 页 第 9 页 共

单方解除合同。 。

第十六条 关于税款缴纳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税款: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缴相关税款。

2.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3.

第十七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及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

第十八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买受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买受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须自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之日,一次性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退还买受人。出卖人逾期未退款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未退款金额的万分之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退完款项为止。

20 页 第 10 页 共 。

第二十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房屋交付使用即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

1.物业管理区域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小区物业服务由出卖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方式和条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该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在国家、省或者海口市取得了相应物业服务资质。出卖人与该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2.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年】【半年】【季度】【月】收取。价格构成包括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见附件四) 。

第二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存入由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缴纳标准: ;

应缴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开 户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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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二十三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有关事项的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外墙面、屋顶的所有权归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全体业主所有。利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屋面、外墙面、屋顶进行经营的,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均属全体业主所有。利用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实施

出卖人应当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出卖人向买受人明示的能源消耗指标(附件五)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

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买受人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涉及重大权益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告知形式,非重大权益事项亦宜采用书面形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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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补充条款、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负 责 人】:

【代 理 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于 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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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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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分摊建筑面积及不属公共部位以及不属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部分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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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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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2.前期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及价格

3.物业服务临时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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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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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出卖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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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本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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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11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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