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团伙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导语:小编整理的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要是团伙犯罪,则根据每个人的犯罪情节来量刑,当然,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定罪量刑也是不同的。故意伤害罪在生活中非常的常见,为此,我国法律对其认定以及量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到底是怎样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4、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1)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2)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3)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4)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5)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5、个罪自由裁量刑规则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团伙打架斗殴怎么处罚?
这样的团伙打架斗殴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条款判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 打人致人轻伤怎么办,构成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一、打人致人轻伤怎么办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打人行为都是犯罪。
[www.61k.com]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家庭琐事,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虽然行为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伤已经达到轻伤程度,但是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已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打人致轻伤的责任的话,可以调解处理。
但不能调解时,就需要按照先前做出的伤情鉴定结果,并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作出处理。
二、构成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4、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以上就是“打人致人轻伤怎么办”以及“构成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很多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但是刑法的威严不容侵犯。打人致人轻伤的,行为人就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遇到这样的情况,尽快聘请专业律师与被害人协商,取得他的谅解,争取一个较轻的处罚。
三 : 犯了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犯了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一、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残疾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级残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 :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深圳律师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www.61k.com]
二、犯了故意伤害罪会如何判刑?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三、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案例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分别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981号刑事判决;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9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某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2月14日17时许,被害人阮某到深圳市南山区某某大道某某号某某气站充气时,与该气站财务人员刘某某发生争吵,在该气站工作的被告人袁某某也加入争吵。后袁某某用手中的饭碗砸向阮某,致阮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阮某面部缝合创累计长度为11.8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10天,医嘱出院后休息两周,工资1.6万元,因伤误工24天,误工损失为12800元,伤残等级为拾级,在深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阮某德陈述;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接警经过;4、被告人身份信息;5、伤情鉴定结论;6、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8、原告人提交的门诊病历、CT报告单、住院病历、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作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户口本等。
原判认为,(一)刑事部分: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本案的起因、案发过程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节,对被告人袁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遭受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作为袁某某的雇主,且原告人在某某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遭受伤害,某某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袁某某就其侵权行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本院确定由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总额的70%,计54542.33元,袁某某承担赔偿总额的30%,计23246.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袁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542.33元、23246.71元。 二、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赔偿总额77489.04元负连带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阮某的月工资是1.6万元是错误的;认定需赔偿交通费和营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上诉提出:1、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法院认定被害人阮某的月工资是1.6万元是错误的;3、被害人阮某在本案起因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原审法院判令其和袁某某互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袁某某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害人阮某的工资收入有其提供的劳动合同证明,足以确认;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及就医情况,其主张的交通费和营养费各500元客观合理;被害人是在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遭受的侵害,且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作为侵害人袁某某的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上诉人袁某某和某某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作为袁某某的雇主,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袁某某就其侵权行为有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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