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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发布时间:2017-11-05 所属栏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一 : 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行〔2014〕30号 2014.5.7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4年第6号)
补充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补充公告

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www.61k.com]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厅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待报财政部后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_广西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区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www.61k.com]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自治区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07〕44号)同时废止,过去有过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政发〔2008〕57号

发布日期:2008-12-19

执行日期:2008-12-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桂政发〔2008〕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拨付本行政区域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完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驻外机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救灾捐赠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指定账户,专项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明确专项资金审批额度、报批程序和公示办法。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预算年度终了后,将专项资金按预算科目编入部门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定期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监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或审定资金分配计划;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组织绩效考评。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规定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专项资金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应引进竞争机制,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实施主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项目库排序选择,实行班子集体研究,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审批。涉及到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属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的文件20个工作日内拟订资金分配方案。属于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也要及时拟订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www.61k.com]开支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对采取评估论证、竞价投标等办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当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结果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救灾专项资金报送备案制度。各级分配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的业务主管部门,须在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方案或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款物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抄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年度终了或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同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作为考核部门(单位)以及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部工作程序和监控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切实履行好内部监督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研究、通报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息,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四)贪污、私分、挥霍、浪费专项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五)在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不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原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本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30号 广西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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