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参观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
秋末,我和家人一起参观了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这里建筑独特,环境优雅,空气清新,令人流连忘返。
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位于烟台至蓬莱的黄金旅游线上。酒庄占地两千一百亩,其中酿酒葡萄园五百亩,主体建筑五十亩,葡萄长廊、道路二十亩。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是一个集旅游、观光、休闲为一体,成为烟台市又一旅游景点;同时它又是张裕高档葡萄酒的酿造基地;而且还是引进、选育国内外优良葡萄新品种,进行相关栽培技术研究的的重要场所。
国际葡萄·葡萄酒组织名誉主席罗伯特·丁洛特先生称,该酒庄是非常漂亮又非常专业的。
酒庄建筑为欧式园林风格。葡萄园种植的葡萄都是世界知名品种,主要有蛇龙珠、赤霞珠、梅鹿辄、霞多丽、贵人香等优良无毒葡萄新品种。
葡萄酒庄一词源于波尔多,法语为城堡之意,它是指一块陆地单位,包括葡萄园、酒窖、葡萄酒及其相关的建筑。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目前大多数的国外葡萄酒庄,都已发展成具有旅游功能的庄园。当今国际上顶级的红、白葡萄酒无不来自酒庄。
在导游的带领下,我们边走边看,边看边拍,领略了酒庄的风采。
远远看去,酒庄的欧式建筑别具一格。
园内的绿化整齐有序。
马上要进入展示厅
一进门就看到脚下的图标,原来这是获国际大奖的标志。
这是卡斯特酒庄的迎宾图
展厅内的壁画鲜明的表现出劳动人民种植葡萄的愉悦的场景
从展厅内向西边看去直至西门,全是整齐划一的绿化带。
从展厅的后窗看去,大片的葡萄整齐的排列着,等待着人们的检阅。
这是鲜食葡萄长廊,已过了葡萄采摘的时机,要不还可以品尝到新鲜的葡萄~
这是醒酒器,没见到过这个样式的。
各种酒启
冰酒,好贵呦!据说这种酒需要用上冻的葡萄来制作。
张裕白兰地XO,这酒厉害!
各种各样的红葡萄,注意看价格。
冰酒,不像红酒,也不像白酒,度数也不大,真的好喝。货架上摆满了各类葡萄酒。
展区的一角
个性化体验中心
各类酒杯琳琅满目
高档的酒杯
参观结束,来到贵宾室,服务人员准备好了高级红酒供我们品尝,具体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只知道这酒四百多元一瓶,不太会喝,大家都说好喝,跟普通的红葡萄酒就是不一样。
请朋友们也来品尝一下这名贵的红葡萄酒吧,美酒飘香,沁人肺腑,心情舒畅,祝福朋友们生活愉快!身体健康!平安幸福!
二 : 张裕卡斯特酒庄
酒庄/酒厂
开放时间:
8:30-16:30
门票信息:
成人票:80;1.2米儿童及70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证件)免票;1.2-1.4米儿童及60岁以上老人(凭有效证件)半价
景点介绍 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由中国葡萄酒业巨头张裕公司和法国葡萄酒业巨头卡斯特公司合资兴建,位于烟台至蓬莱的黄金旅游线上。酒庄占地两千一百亩,其中酿酒葡萄园五百亩,主体建筑五十亩,葡萄长廊、道路二十亩。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是一个集旅游、观光、休闲为一体,成为烟台市又一旅游景点;同时它又是张裕高档葡萄酒的酿造基地;而且还是引进、选育国内外优良葡萄新品种,进行相关栽培技术研究的的重要场所。 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由中国葡萄酒业巨头张裕公司和法国葡萄酒业巨头卡斯特公司合资兴建,位于烟台至蓬莱的黄金旅游线上。酒庄占地两千一百亩,其中酿酒葡萄园五百亩,主体建筑五十亩,葡萄长廊、道路二十亩。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是一个集旅游、观光、休闲为一体,成为烟台市又一旅游景点;同时它又是张裕高档葡萄酒的酿造基地;而且还是引进、选育国内外优良葡萄新品种,进行相关栽培技术研究的的重要场所。
三 : 李道之、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
李道之、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94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道之,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西班牙护照号码:XDA085868,住上海市建国西路91栋5号1502室。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绍兴路17弄3-4号015室。
法定代表人:李道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北京市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毅,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道之、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 1
斯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卡斯特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辖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道之、上海卡斯特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也就没有侵权行为地,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张裕卡斯特公司起诉时并没有生产、销售含有“张裕卡斯特酒庄”标识的葡萄酒,未使用的商标不能成为不侵权之诉的争议标的。2、其从未就该商标向张裕卡斯特公司发出过侵权警告, 律师函针对的是张裕卡斯特公司2005年以及之前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的侵权行为,该侵权事实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53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不侵权之诉成立的前提是被侵权人不行使针对“侵权行为”的诉权,而不是不行使“针对生产商”的诉权。且其律师函已发出五年多,张裕卡斯特公司未及时行使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张裕卡斯特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其提起的是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诉,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李道之、上海卡斯特公司不仅委托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向其发出侵犯商标权的律师函,委托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其驻山东大区经理还通过《山东商报》公开说明“张裕葡萄酒不能再叫卡斯特”,并指出如果不在酒标上作出改变将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向 2
其经销商发律师函或者起诉其经销商,但却不起诉张裕卡斯特公司,导致其权利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其提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以此否定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尽管李道之、上海卡斯特公司向其发出律师函的时间是2005年10月,但没有撤回律师函,且于2009年6月委托律师发表声明,于2009年起诉其经销商。况且,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与管辖权没有关系。3、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裁定针对的是管辖权异议,不管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侵权行为,都是实体法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程序法解决的问题。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李道之、上海卡斯特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张裕卡斯特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在此从事李道之和上海卡斯特公司认为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的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张裕卡斯特酒庄”之间是否带隔点并不能影响张裕卡斯特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合法性,故李道之、上海卡斯特公司在再审中主张张裕卡斯特公司起诉时并没有生产、销售含有“张裕卡斯特酒庄”标识的葡萄酒,未使用的标识不能成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争议标的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5年9月和10月,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定代表人为李道之的温州班提酒 3
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向张裕卡斯特公司发出侵犯其商标权的律师函后,李道之等虽然提起了侵权诉讼,但并未起诉张裕卡斯特公司,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5383号民事判决并不当然对张裕卡斯特公司产生拘束力。2009年6月1日,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卡斯特公司的委托发表律师声明,该律师声明虽然针对的是在葡萄酒等相关产品和宣传上使用“卡斯特”字样的不特定的企业和个人,但因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卡斯特”字样,这必然涉及张裕卡斯特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致使张裕卡斯特公司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鉴此,张裕卡斯特公司在该律师声明发表后一定期限内在李道之和上海卡斯特公司未采取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于2009年7月20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李道之和上海卡斯特公司在再审中又主张其律师函针对的张裕卡斯特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538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且其律师函已发出五年多,张裕卡斯特公司未及时行使权利,已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道之和上海卡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道之和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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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审 判 长 夏 君 丽 代理审判员 钱 小 红 代理审判员 周 云 川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佳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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