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2017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方法
2017年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要经过什么样的办理流程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方法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www.61k.com)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2017年经济适用房办理流程
第1步:办理申购登记
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将由政府组织统一的公开销售,而每一次销售之前,有关部门都会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如果公告的房源有适合你需要的,而且你又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那你就可以在公告中注明的购买期限内,带着你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年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申购手续。
相应职能部门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你的年收入、住房条件等材料的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这一点是为了保证申购人的具体住房和收入情况的真实性,因为在公示期间,如果有人认为你的材料有虚假成分,均可举报,并由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则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第2步:按住房困难程度排序
为了确保住房最困难的人可以优先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市住宅发展中心将依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
第3步:确定入围和候补名单
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均可取得参加摇号资格,不同的是,2004年12月31日之后动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将先确定入围名单和候补名单,然后才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所以,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市住宅发展中心将按照前一环节的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在按排序确定入围申请人名单时,如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这时市住宅发展中心会采取摇号等公开方式来确定谁入围。
第4步:摇号确定选房顺序
入围名单确定以后,有关部门将以公开摇号的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和候补入围申请人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在公证部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5步:核发购房证明
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确定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对结果进行第三次公示,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该在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逾期未办理购房证明的,视作弃权。
第6步:按顺序轮流选房
正式入围的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及市住宅发展中心开具的购房证明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
2017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方法
二 : 申请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
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其住房问题肯定是非常紧张的,而且房价又贵,因此很多人想要看看了解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看看是否符合申请标准。(www.61k.com)今天就随小编来看看申请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以供大家参考哦。
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申请对象
1、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购房类型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选房方法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
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一)申请户持身份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选房书面通知,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选房,排序在前的申请户在公布的房源中优先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二)申请户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随机摇出一组房源,申请户在该组房源中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
申请户选定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所需材料
【申请表】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身份证】
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户籍证明】
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房地产权证】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收入证明材料】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财产情况证明】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书面文件】
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其他】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及流程——办理地点
申请对象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关于上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相关信息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下方给小编留言哦,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三 : 常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常营经济适用房价格朝阳区常营乡A地块、B1地块、B2地块。这三地块位于朝阳区常营乡,附近有规划中的地铁6号线,与八通线距离也不远,交通比较便利;生活配套比较成熟,其中金融、教育等都较完善。这三地块总占地面积49.37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01万平方米,是今年北京推出的最大两限房地块。这三地块均限价5900元/平方米,是目前北京推出的两限房中价格最低的限价房。预计可提供7000余套经济适用住房和1000余套廉租房。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均严格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主要以70平方米以下的两居室为主。
常营经济适用房 【常营经济适用房】常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常营经济适用房政策一、价格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格由项目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 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 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 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 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二、机构及职责
1、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成立朝阳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区房管局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测算和审核的日常工作。
2、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和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提出的定价申请,选取、委托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申请项目的定价方案,召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集中审议和拟定项目定价方案,并上报区政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北京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建设技术导则》,负责对项目定价方案中的建安费用、市政绿化、公用配套、配建公(廉)租住房等事项提出意见。
区市政市容委: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管委关于道路建设及养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09〕22号),负责对项目定价方案中的市政建设费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负责将价格审核工作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对价格审核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区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负责对中介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在联审中提出审计意见。
区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过程中,监督各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查处相关信访举报事宜。
市国土局朝阳分局:负责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等文件规定,对项目定价方案中的征地费用提出意见,研究项目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区房管局: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负责对项目定价方案中的房屋征收费用提出意见。
三、工作程序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的有序开展,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核工作按受理申请、委托评估、部门联审、上报审批四个程序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项目单位的定价申请后,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受理申请。项目单位在完成前期手续、办理房屋销售之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提供以下定价材料:
1.项目销售价格定价申请;
2.项目报价表;
3.报价编制说明;
4.项目规划意见书;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立项核准的批复;
7.项目规划方案;
8.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意见书;
9.项目建设方案;
10.预测费用的票据或合同复印件;
11.工程设计图纸;
12.项目预算;
13.其他相关材料。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单位定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定价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接收定价材料后,发展改革委将于4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之项目单位。
(一)委托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单位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市发展改革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目的定价方案进行评估。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扩展: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 常营经济适用房
(二)中介机构将根据政府委托内容,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对项目整体价格情况开展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的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超大规模项目适当增加工作日。
(三)部门联审。中介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区发展改革委将于6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审会。
部门联审主要听取项目企业的项目定价申请、中介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区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整体情况和评估结果做出的初步审核意见,各成员单位就项目定价进行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形成部门联审意见。
(四)上报审批。依据部门联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拟定定价申请报告,提出项目销售基准价格意见,经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签后,上报区政府。
项目销售基准价格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按照本办法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开发企业(单位)应将确定的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批准的价格及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政策,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要依法处理。
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常营经济适用房 【常营经济适用房】常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常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常营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 5 年。其中,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 年;
2.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收入的标准要按家庭人口不同而不同:1人户家庭、2人户家庭、3 人户家庭、4人户家庭、5人及以上家庭的年收入应分别低于 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二、八类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本质是要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为此新办法对部分比较困难的家庭提供了优先的保障;分别为老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这八类家庭可优先配售。
扩展: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 常营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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