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诉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依法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谓涉外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比如,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离婚,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产生合同纠纷。
2.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国外。比如,合同在国外签订或者履行,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在国外。比如,继承的财产在国外。
一个民事案件,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方面之一的,就成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
1.不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无任何拘束力,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任何效力。
2.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法律确认其效力,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的规定,我们也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承认其效力,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范。
3.我国在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时,明确声明保留的条款,是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条款,我们没有履行的义务,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不予适用,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除了适用国际条约,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还应当考虑国际惯例、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及平等互惠关系。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www.61k.com]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中国人大网
二 : 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对不起,暂不支持该格式!三 : 中国投资人拍得与“股神”共餐机会
四 : 让英国人民都吃上热腾腾的中餐!华人企业家创办的英国最大中餐外卖连锁
专业直接贷款公司 Beechbrook Capital旗下的“英国中小企业信用基金”为英国的中餐外卖和配送连锁品牌 Hotcha Group Limited提供750万英镑的5年期贷款支持。(www.61k.com]
Hotcha 是英国最大、增长最快的中餐外卖和配送连锁品牌,由 James Liang 创立于2011年,在英国西部已拥有 10家连锁店。Hotcha 是英国中餐外卖市场上,首个配备中央生产设备和电话服务中心的公司,因此业务具有高度可扩展性。
现年 34岁的 James Liang 目前是公司的大股东兼CEO,创办 Hotcha 前从事进口中国商品的业务,他表示,(在英国)中餐外卖市场规模是披萨外卖的两倍,但市场非常分散,Hotcha 拥有行之有效的商业模式和可扩展的平台。本次投资能让我们继续强势的发展势头,截止至 2017年 3月底,我们会增开 10家门店,成为英国首个全国性的中餐外卖品牌。
摄影师:Freia Turland
图片来源:http://www.southwestbusiness.co.uk/
Hotcha 每个中央厨房由两名专业厨师管理,开发菜品,并向外卖站点配送半成品,外卖站点的厨师则只需掌握翻炒等基本中餐烹饪技术,可以在几周内培训到位,这一套完整的体系确保了规模经营下菜品质量的可控性。
截止至 2016年 3月 31日,公司的销售额为 600多万英镑,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约为 100万英镑。
2016年底前,公司位于英国 Fulham、Brent Cross、Eltham、Romford 等地的站点将陆续开张,预计第一年将增加 55万英镑的销售额。未来 18个月,Hotcha 将在伦敦和英国西南部新增 10家门店。James Liang 曾表示:“自创立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目标就是就是成为一个全国性的连锁品牌。”
英国中小企业信用基金(UK SME Credit Fund)的董事总经理 Jon Herbert 表示:“我们为 James 今日的成就所震撼,很高兴能支持他和 Hotcha 继续扩张。”
本次交易中,Attract Capital 和 TLT 为 Hotcha 提供财务和法律咨询。Gateway 为 Beechbrook 提供法律咨询。
今年早些时候,英国另一家中餐外卖创业公司 Zing Zing通过众筹获得 156万英镑资金用于在伦敦开设新站点。
(1英镑约合8.3元人民币)
关于 Beechbrook Capital
创立于 2008年,Beechbrook 投资了英国和欧洲的多家中小企业。本次投资 Hotcha 的是Beechbrook 旗下 UK SME Credit Fund 进行的第四笔投资,该基金投资的其他公司有:蹦床公园运营商 Oxygen Freejumping、漫画活动公司 MCM Expo Group、信用等级分析公司 4Most Group。除 UK SME Credit Fund 外,Beechbrook 的三个私人债券基金投资于估值在 1000万~1亿欧元的公司,平均每笔交易投资 800~900万欧元。自 2010年起,Beechbrook 已经投资了近 40家增长型欧洲公司。
(消息来源:官方新闻稿、每日电讯报)
(图片来源:Hotcha Facebook 官方账号)
(责任编辑:Ali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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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九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第三条修改为:"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五、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一条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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