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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70

发布时间:2018-03-21 所属栏目: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一 :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70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此赠与行为无效。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1992年5月15日法院应乙的请求宣告甲死亡。甲的全部遗产由乙继承,乙将继承的一间房屋卖给了丙,后带产改嫁。1994年2月甲重新出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并要求返还财产,与乙复婚。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院应首先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至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涉及两方面的关系:(1)财产关系。法院应支持甲返还财产的主张。《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予适当补偿。据此,乙应将继承的甲之遗产返还于甲,如原物不存在,应给予适当的金钱补偿,由于第三人丙是合法取得甲的财产的,依法可以不予返还。

(2)人身关系。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于甲被宣告死亡时起终止。后乙改嫁。依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维护现存的婚姻关系,故甲提出复婚的主张不能支持。除非乙同现在的配偶办理离婚手续,方可与甲办理复婚手续后复婚。

案例4、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五万元合伙成立一汽车修理厂。汽修厂成立后前两年因经营得法有一定盈余。丙将分配所得用于全家生活。此后两年中因经营不善,不但无盈余且对债权人丁负债六万元。此时,丙要求退伙,经甲、乙同意,其退伙。一年后,合伙企业的财产损失殆尽,并无力清偿丁之债务。丁要求丙清偿全部债务,丙称他已退伙,此事与他无关。

问:丁之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因为(1)该债务为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该债务是在丙退伙前已经存在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丁有权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权。丙应对此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丙曾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丙应先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案例5、某中学的校庆筹委会和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合同。校庆晚会举行后,租金拖欠未付。某剧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筹委会偿付所欠租金。

问:(1)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对此债务负责?(2)若筹委会不能负责,法院应判令谁偿付剧院租金?

答:(1)筹委会不是法人,它仅是某中学为组织校庆活动临时成立的一个机构,在组织校庆活动过程中,筹委会仅以某中学代理人身份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因此它不能对所拖欠的租金承担民事责任。(2)某中学为法人。是剧场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承租方,筹委会不过是某中学同某剧院签订租赁合同的代理人。因此,法院应判某中学承担偿付剧院租金的责任。

案例6、甲厂与乙厂签订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厂生产的瓷器,除客户自提货外,均由甲厂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数月后,甲厂一司机在为乙厂送货途中发生撞车事故,车内瓷器损失严重。乙厂得知后要求甲厂赔偿损失。甲厂以厂里早已同司机签订了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一切损失由司机个人负责为由,拒绝赔偿。乙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承担责任。

问: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司机在送货途中给乙厂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厂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甲厂司机为乙厂运送瓷器属执行甲厂赋予他的职务,从事的是甲厂的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厂负担。因此,法院应判令由甲厂承担赔偿乙厂损失的责任。至于甲与司机之间的承包,属企业内部关系,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当然,甲厂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内可依承包合同追究司机的责任。

案例7、甲厂贴出广告声称有全新解放牌汽车出售,价格优惠。乙厂得此信息即派人前往购买。双方约定好价格,乙方即一次付清了货款。乙方提货时见车外表和轮胎全新,确信新车无误,并将车驶回厂里。数日后乙厂司机在用车时发现声音不正常,立即停车检查,才发现全部机器零件是旧的且已磨损,次日,乙厂向甲厂要求退货,曹甲厂拒绝,其理由是该车是乙厂来人选中的,并已交付,不能反悔。为此,乙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甲厂出售给乙厂的汽车已使用10年,是甲厂重新涂漆冒充新车出售,目的为换取钱款再购新车。

问:(1)甲厂以旧车冒充新车出售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厂以旧车冒充新车出售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因为,甲厂主观上存在着欺诈的故意,即以旧车重新涂漆冒充新车以换取钱款;客观上甲具体实施了欺诈行为,即做广告宣传并将旧车冒充新车售给乙厂。乙厂是在甲欺下产生的错误认识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的,此行为显然违背了乙厂的真实愿意。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2)法院在处理此案时首先应确认该买卖汽车的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判令甲、乙双方退款还车。甲厂作为有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乙厂造成的损失。

案例8、甲有三个弟妹,二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铺面房一处。甲已出嫁,其三个弟妹均未成年,年龄均在12-15岁之间,生活十分困难。邻人乙便想乘机购买该铺面房。于是怂恿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投靠其叔叔,三个弟妹遂产生去新疆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此时乙进一步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拿几百元钱给你们做路费。三个弟妹无奈,只得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甲之三个弟妹540元,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甲之三个弟妹去新疆后因不能定居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甲与三个弟妹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查明:

(1)甲与三个弟妹未曾对作为遗产的铺面房屋进行分割;(2)该房为砖木结构,总面积为123平方米。按当地房价每平方米30-50元

问:(1)甲之三个弟妹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之三个弟妹与乙之间签订 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民事行为。首先,三个弟妹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此行为能力是不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条件的。另外,该房为父母遗产,在未分割前属甲及三个弟妹四人共同共有,若处分,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处分无效,因属无权处分。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征得甲的同意。上述情况说明该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格。其次,乙的购房行为属乘人之危。因当时甲之三弟妹处于十分困难境地,乙利用对方的困难情状,以不适当的条件迫使以对方与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蒙受重大不利—该合同达成的价款低于该房屋当时的价值数倍。显然是违背卖方真实意愿的。再次,房屋买卖合同属要式法律行为,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始发生效力,而此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依据《民法通则》第56、58条之规定,主体不合格、乘人之危和形式不合法的行为均属无效民事行为。(2)法院应首先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判令乙退房给甲

及其三个弟妹,三个弟妹将卖房款返还于乙。乙作为过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及其三个弟妹造成的损失。

案例9、售货员甲误将标价1.350元的绞面机以350元价格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换?”甲答:“商品出售,概不退换。”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查访到乙,说明情况并承认了错误,要求乙补交余款或退回绞面机。乙以“这件事先已讲好概不退换”为由拒绝。

问:(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1)乙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买卖绞面机的行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售货员甲于过失误将绞面机以低于应售价格10倍的价格卖给乙,由此给商店造成较大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重大误解的行为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甲所在商店可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法院应依法变更或撤销该行为;或判令乙补足货款或判甲、乙双方退货还款。

案例10、某甲在村头发现一头无人照管的母牛,便领回村里,反复打听,没人知道该牛是从哪儿来的。某甲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牛栏里养了几天。后某甲发现此牛属优良品种,就将自己家的公牛与其进行交配。不久,母牛怀胎,某甲更是精心照料,就在母牛临产不久,牛的主人某乙找上门,要将母牛牵。某甲提出愿意给乙200元钱留下小牛,某乙不同意。其后某甲多次又去找某乙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对小牛的所有权,并要求某乙返还小牛。

问:这头小牛应归谁所有?理由是什么?

答:(1)小牛应归失主某乙所有。(2)理由是:本案中的母牛与小牛的关系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根据传统民法理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物的所有人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由于拾得人某甲并不能因自己的行为而取得拾得物即母牛的所有权,当然某甲也就不能取得母牛的孳息即小牛的所有权。

案例11、李某在盆游玩时,丢失了一进口手表,被人拾得后将表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张某购得此表。不久,该表被小偷偷走,卖给了马某,马某又遗失了该表,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在招领失物时,李、张、马均到公安机关认领,遂发生争执,诉诸法院。

问:该表应归谁?理由是什么?

答:该表应返还给张某。李某、马某无权取得该表。理由是:(1)该表虽原来是李某所有,但李某大招领期内,未去认领,该表已被依法拍卖,属所有权被消灭。(2)张某拍卖得此表,是合法取得,其表被偷,并不因此而丧失对该表的所有权。(3)马某从小偷处购买此表,依法无论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均应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案例12、张某、王某是好朋友,张某出资2万,王某出资3万,共同投资了一饭馆,由张某经营,利润按比例分享,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经营不善,王某提出散伙。饭馆现有资产5.5万元,张某提出将王某应有的份额卖给自己,王某不愿意,后张某提出4万元买下王某的份额,王某则称宁可以3万卖给他人,后王某以2.5万元卖给了李某,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李的买卖无效,王某应将份额出售给他。

问: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答:张、王共同出资开饭馆属合伙关系,双方对包馆的财产属按份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如王出售其合伙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张某有优先购买权,张某愿出资4万元购买,但王某却以2.5万元低价卖给李某,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应确认王某将其份额出售给李某的行为无效。在同等条件下,张某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非共有人出价更优于张某时,张某才丧失优先购买权。

案例13、甲向乙购西瓜一万斤,约定7月5日验瓜,但甲晚去一周,瓜在地里提高了成熟度;原合同约定乙用棚车装瓜免太阳晒,但乙为省钱装了敞车,途中10天,经晒又提高了成熟度;运到甲地,甲未及时运走销售,10天后全部腐烂。乙索瓜款,甲拒付,乙起诉,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应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2)甲违约未按期验货,乙违约未用棚车,甲先违约又未采取有效措施,所以承担主要责任,给乙大多数货款。《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第114规定,一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部分损失要

求对方赔偿。

案例14、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总货款为60万元,需方乙公司支付作为合同担保的定金9万元。供方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双方约定,若有违约,违约金的支付比例为5%。合同成立1个月后,甲公司交付了三分之一的货物,但此后,甲公司以货源有困难,拒绝继续交货,并要求延迟交货时间。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延迟交付时间。但在双新的约定交货时间内甲公司仍未交货。因此给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万元。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甲违约责任。

请问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答:(1)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法。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2)此案中甲公司为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18万元给乙公司。甲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给乙公司,同时因甲公司的违约给乙公司造成了5万元的实际损失,而违约金2万元并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所以甲公司还应支付赔偿金3万元。

案例1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扶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房,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对这12间房屋, 问: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乙夫妇共建瓦房12间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现乙死亡,由其继承6间。(3)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乙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乙妻、乙母、丙,由这三人继承乙的6间房屋,每人2间。(4)乙母去世,其2间房屋分别由甲和乙继承。乙已死亡,由乙的晚辈直系敌血亲代位继承。因此由甲和乙子 丙各继承1间房。(5)乙妻去世,其遗产由其子丙继承,共8间房。(6)本案中,甲继承其母遗产房一间,丙继承11间。

案例16、林某与苏某于1957年结婚,婚后生育二男一女;长子林甲、女儿林乙、小儿子林丙。1968年,林某继承其父留下的16间房产。1983年,林甲与顾某结婚,生一子林戊(现年6岁)。1986年,林甲死亡。1987年,林乙与赵某结婚。婚后一直与丈夫的父母住在一起。1988年,林乙死亡。1987年林某病逝。1989年,林丙通过伪造他人放弃继承的材料,将房产全部登记于自己名下。为此,苏某,林戊,赵某联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他们的合法继承权。

问:本案苏某、林戊、赵某是否有权继承林某的遗产?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1)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16间房是林某与苏某结婚后,由林某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前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死者林某的遗产应为8间房,苏某有8 间房的所有权。(2)本案死者均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3)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第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林某的儿子林甲先于林某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林甲的儿子林戊代位继承。(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继承人林某于1987年死亡,继承开始,女儿林乙并未表示放弃继承,可认定林乙已接受继承。但在分割遗产前1988年也死亡,因此她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配偶赵某和母亲苏某享有。(5)被继承人林某的8间房由苏某继承两间,林丙继承两间,林戊代位继承其父两间,林乙所应继承的两间房,由其配偶赵某和苏某各继承一间。

案例17、徐某妻子早亡,有一子甲,一女乙,甲未婚,在外当临时工。乙乙婚。1990年10月,徐某在进城途中被拖拉机撞伤,送往医院。由于徐某的儿子女儿一时无法通知,拖拉机驾驶员便到徐所在村通过询问找到了徐某的侄子丙,让丙到医院作为病人家属处理有关问题。丙到医院后,侍候徐某生活。徐某受伤后有生命危险,在进手术室前当着值班医生、护士和拖拉机加强员的面立下口头遗嘱,指明由丙为其送终,并继承徐某的3000元存款和一台彩电,房子留给儿子甲。徐某手术后情况良好,15天后出院回家。这是徐某的儿子甲、女儿乙也得到消息赶回家侍候其父亲。徐某回家后15天即突然死亡,丙协助甲乙处理其丧事。之后。丙告知甲乙口头遗嘱一事,并索要徐某的3000元存款和彩电,甲乙不肯,发生争议,丙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徐某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2)徐某的遗产应如果处理?

答:(1)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2)徐某在被撞伤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当着医生、护士和拖拉机驾驶员的面所立的口头遗嘱,当时有效。(3)徐某手术后情况良好,已脱离生命危险,“危急情况”已解除。在此后一段时间徐已能够用局面或录音的形式立遗嘱,故该口头遗嘱无效。(4)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由其子甲和女乙继承。(5)丙可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分得适当 的遗产。

案例18、甲某夫妻收养乙为子。甲某病,立下遗嘱,全部4间房及财产均其妻继承。后甲某病重,怕妻子无经济收生活无人照管,又立下遗嘱,全部房屋、财产归养子乙,但养子要赡养其母,按月给养母生活费。1981年母子关系恶化,乙停止付生活费。一年后,养母要求脱离母子关系,按第一次遗嘱内容继承甲某的遗产。

问:(1)两遗嘱哪个有效?(2)遗产如何分割?

答: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全部4间房及财产属于甲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所以,第一份遗嘱不应把全部财产都当作遗产。该遗嘱不完全合法。(2)根据《继承法》

第21条的规定,第二次遗嘱是附条件的,义务不履行即不生效。所以,第二份遗嘱无效。(3)该遗产先分出二分之一归甲妻。另二分之一按《继承法》第5条处理。因第一分遗嘱分部有效,因此,另二分之一按遗嘱也归甲妻继承。乙无份。

案例19、张某与王某(女)结婚4个月后,王某怀孕。张某喝酒庆祝,醉后坠入山谷身亡。当时,张某与王某共有财产计18000元,公公张甲提出将18000元与王某平分,王不服,双方发生争议,王遂诉至法院。

问:法院对这笔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1)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此案遗产为9000万。

(2)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的继承办理。据此规定,9000元由张甲、王某各继承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1、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3000元由张甲和王某各继承1500元。2、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即取得了遗产的继承权,为其保留的3000元归其所有。3、如果胎出生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视为他的遗产,由胎儿的继承人王某继承。

案例20、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年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死亡,甲有一笔财产。

问:(1)甲的遗产应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各得多少遗产?(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

答:(1)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推定甲先于乙死亡。(2)甲死,其四子(包括乙)继承其遗产。现乙死,其继承人份额当中有其妻一半,余者由乙妻、乙子继承。(3)若乙先于甲死亡,乙继承份额由乙子代位继承,乙妻无份。 老师给

案例21,某甲(18岁)在路过某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碎砖头向卧在门口的狗扔去。狗立即跳起扑向某甲,某甲紧急躲避,狗则咬伤了某甲旁边的过路人某丙,某丙在狗扑过来时,匆忙躲避,将在路边卖西瓜的某丁的西瓜踩碎3个。某丙为之狗咬伤花去医疗费80元。某丁的习惯三个,价值16元。某丙要求某乙支付其医疗费,因为某乙的够咬伤了某丙。某丁要求某丙赔偿其西瓜。某丙认为应由某乙来赔。

问(1)某丙的医疗费由谁来承担?

问(2)某丁的习惯应由谁来赔偿?

问(3)某丙躲避某乙之狗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什么?

答1,某丙的医疗费由某甲承担,饲养的动物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2,某丁的西瓜由某甲赔偿。某丙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的某甲承担民事责任

答3,紧急避险,是指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70_民法案例

案例22,文某夫妻无子女,1951年将5岁的孟某收为养女。1968年文妻死亡,1970年孟某与黄某结婚另居,但时常回来探望文某。此后,文之侄子文甲,文之弟,妹也与文某有来往。1979年底,文某病故,孟某,文甲,文弟,文妹四人争继承权,四人中谁有继承权?

答;孟某有继承权。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中,子女列第一顺序,兄弟姐妹列第二顺序,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只由孟某有继承权

案例23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一女丁,甲有住房五间,乙,丙,丁成年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87年,甲亲笔立下遗嘱,其死后五间房由乙继承,并到公正机关办理了公正。1988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时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一家照顾周到,甲便杂病中亲笔立下遗嘱,五间房屋由乙继承两间,由丙继承三间。甲病愈后,到女丁家休养。1988年底,甲在丙家旧病复发,并转化成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三个人的面,又口述了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签了字。这一遗嘱规定,乙丙各继承房屋两间,丁继承一间,此后不久,甲死。在继承遗产时,甲乙丙各持一份遗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问(1);1987年的遗嘱将全部五间房屋都留给乙,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问(2);1988年在丙家所立遗嘱是否有效?能否作为 继承依据?

问(3);甲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继承依据?

答1;1987年遗嘱有效,继承法第16条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丙丁均已成年且自食其力,不用特别考虑。因此这一遗嘱是有效的,并经过了公正,是本案继承的依据。

答2;1988年在丙家的遗嘱有效,但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因为它虽然在第一份遗嘱之后,但未经公正,不能变更,撤消前面的公正遗嘱,因而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答3;甲最后一份遗嘱无效,这一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继承人丙丁做见证人,因而无效。

案例24况某与梅某夫妇一直与独生女儿王甲一起生活。1976年,况甲与白某结婚,白某在外地工作。1977年况甲生孩子时难产死亡,孩子白甲活了下来。白甲一直为况某和梅某照看,白某每月寄付白甲生活费,逢年过节总要带礼品来看望况某和梅某及白甲。梅某母亲早亡,老父梅甲与梅某之弟梅乙一起生活。况某父母早亡在老家有弟弟况丙和妹妹况乙,侄子况丁。1986年夏,况某梅某夫妇带白甲乘车外出旅游,中途不幸翻车,梅某当场死亡,况某和白甲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白某,梅甲,况丙,况丁,况乙前来奔丧。清理遗产时,发现除日常生活用品之外,还有存款3万元,况丙主张5人平分,梅甲不同意,认为5人中只有他一人有继承权,其他四人均不享有继承权。五人争议不绝,诉至法院。

问(1);梅某的法定继承人有谁?

问(2);况某的法定继承人有谁?

问(3);白甲的法定继承人有谁?

问(4);况某,梅某夫妇的3万元遗产应如何分配?

答1;梅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况某,白甲(代位继承),梅甲。

答2;况某的法定继承人有白甲

答3;白甲的法定继承人有白某

答4;梅甲继承遗产5000元,白某继承遗产25000元

案例25张某夫妇有一子张甲,一女张乙,养女张丙,张甲早亡,留有一子张丁,张甲之妻改嫁,此后再无来往。张丁由张某夫妇抚养。张乙夫妇与张某夫妇一起居住生活,张丙已经出嫁。1986年3月张某夫妇去世,张乙独占张某夫妇房屋6间。1986年4月,张丙要求月张乙平均分配养父母的遗产,张乙则认为张丙是养女,且已出嫁。张丁年幼,张乙夫妇视之如亲生,因此,张某夫妇财产应由她一人继承,此时,张戌(张某弟弟)也要求继承张某夫妇的遗产

问(1);张某夫妇的继承人有水?

问(2);张戌的要求是否应支持?

答1;张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有张乙,张丙和张丁,养子女同生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有同等继承权

答2;张戌是张某之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时候,张戌无权继承张某夫妇的遗产

案例26曹某与吕某是邻居,同住一栋楼的底层。两家住室门前长是30米,宽1.2米的公共通道。某日下去5时许,曹某约吕某洗澡,曹下从锅炉房提了一桶热水(约80度),放在住室门外,然后进屋去换衣服,此时,曹某之子王某(2岁)拖着玩具汽车在通道中倒行,不慎退坐在热水桶内,吕某听到哭声,立即跑出来把王某抱出,脱去衣裤,赶送医院抢救。王某因烫伤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问(1)本案是否属于意外时间

问(2)对于王某烫伤致死,曹某有无责任

问(3)对于王某烫伤致死,吕某有无责任

问(4)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响应规定。

答1;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孩子不满3岁,是无行为能力人,想怎么作便怎么做,以孩子倒退着行走这一行为是不可预见的为理由,认定损害的发生是意外事件,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事理上都是不允许的

答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王某之母曹某自己去洗澡而对孩子放任不管,任其自由活动,曹某对孩子保护不力,照顾不周,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3;吕某作为邻居不知道生活环境中有孩子,热水烫伤人的危险性,将之放在通道上对孩子来说是一种危险因素但她对此缺乏警惕,因此,吕某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答4;《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 :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来详细了解下!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民,男,汉族,1 9 5 X年3月1 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

被告:重庆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 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 16条第6款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09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限制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薄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特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贵院起诉,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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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民事诉讼法学之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至2013年7月)

简答题与案例分析题

1、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答: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1)诉讼主体不同。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准法人组织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他们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在不同的个案中,可以位置互换,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和提起诉讼的先后为准。行政诉讼主体的位置是固定的,都是以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为原告,以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位置不得转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有区别的,被告人往往占有优势。(2)诉讼客体不同。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是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之间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引起行政诉讼。(3)某些程序、制度不同。在程序方面,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之外,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凡能够调解的均应进行调解。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还规定了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既未规定简易程序,也未规定调解制度。(4)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争议的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一般由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被告即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且有法律依据。(5)提供证据的时间不同。在民事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都可提供证明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这是从尊重当事人诉讼地位而作出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遵守自行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但是,法律的规定并未改变。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的特殊地位,人民法院不支持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证据,在特殊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答:(1)诉讼主体不同;(2)某些诉讼原则、制度不同;(3)政治制度不同;(4)特殊程序不同;(5)执行程序不同。

3、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1)法官中立。(2)当事人地位平等。(3)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4)程序安定。

4、民事程序法的内容?

答:公证法、调解法、仲裁法、诉讼法、执行法。

5、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审判长负责原则。

6、简述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含义。

答: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的含义。(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2)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3)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4)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平等。

7、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1)审判长负责原则。审判长由法院或者庭长指定审判人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够担任审判长。(2)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大家应当发扬民主,共同协商,当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

8、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起诉权;撤诉权、请求调解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9、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哪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

答: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离婚案件。(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0、什么是级别管辖?什么是地域管辖?

答:级别管辖,就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1、裁定管辖包括哪三种管辖?

答:(1)移送管辖,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制度;(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制度。

12、专属管辖的类型。

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原告和被告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

答:原告和被告具有的特殊法律特征。(1)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2)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3)原告与被告处于相对的地位。

14、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前者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后者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原告被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后者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和本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站在一起,但又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人。(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前者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后者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入。(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否参加诉讼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不得强制;后者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5、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有哪些?

答:(1)诉讼主体在两人或者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

16、简述民事送达的方式。

答:民事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签收。(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无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的方式。(3)委托送达。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4)邮寄送达和转交送达。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受送达人。转交送达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5)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17、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五类:(1)拘传(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www.61k.com)(4)罚款(5)拘留

18、简述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答: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19、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答: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昕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20、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哪几类?

答:(1)按照证据的来源,可把政府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2)按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把政府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按照证据是否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以及所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21、起诉的条件。

答:(1)形式要件。首先,必须提交起诉状。(4分)其次,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2)实质要件。首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2、起诉状的内容。

答;(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

23、简述开庭审理的程序。

答:开庭审理的程序。(1)开庭准备(2)宣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6)合议庭评议(7)宣告判决

24、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的区别。

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给予当事人行使上诉权。(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针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适用程序不同。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适用普通程序,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不能径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径行判决。(4)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内不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二审程序所作的裁判,一经宣告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准上诉的终局裁判。

25、简易程序的特点:

答:(1)起诉方式简便,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不附加任何条件和限制。

(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4)审判组织简单,一人独任审判;(5)审判程序简便;(6)审结期限较短,3个月内审结。

26、上诉与起诉的不同点。

答:(1)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2)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同;(3)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4)提起诉讼的形式不同。

27、抗诉的条件。

答:抗诉的条件。(1)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2)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诉权。

28、简述审判监督的特点。

答:(1)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2)审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3)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4)没有设置专门的审判程序,不是适用一审程序就是二审程序。

29、简述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

答: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情况。(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得以生效的裁判、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可提起再审程序。(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程序。(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程序。

30、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2)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3)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法定事由的。(4)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3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关或者公职人员;(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3)必须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做出裁定书。

32、抗诉的条件。

答:抗诉的条件。(1)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2)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诉状

33、抗诉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1)抗诉的主体是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2)抗诉的客体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3)抗诉依法定程序进行。(4)抗诉的案件应当再审。

34、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5、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答: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的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含程序上的自愿(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租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2)真实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查清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基本法律关系。(3)合法原则。一是程序合法,依法定程序进行;二实体合法,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定规定。

3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可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答:(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7、民事判决种类有哪些?

答:(1)依照民事判决的性质,可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2)依判决的内容,可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3)依照做出民事判决的案件性质,可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4)依照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可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5)依照判决的法律效力,可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38、特别程序的特点。

答:(1)审理的案件性质比较特殊;(2)当事人特殊;(3)审判组织的特殊性;(4)一审终审;(5)审理期限较短;(6)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7)免交诉讼费;(8)特别程序不具有普遍实用性。

39、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须满法定期限;(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书面申请;(4)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40、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答:(1)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者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持续不断届满2年;(3)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4)提出书面申请;(5)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最后住所地或者居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1、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1)程序的特殊性;(2)适用案件的特定性;(3)支付令的附条件性;(4)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42、公式催告程序的特点

答:(1)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2)申请主体具有特定性;(3)想对方当事人具有不确定性。

43、执行的条件

答:(1)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44、涉外民事诉讼的表现:

(1)争议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3)争议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

45、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

答:(1)涉及国家主权;(2)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3)有些诉讼行为要在国外完成;(4)民事诉讼期间较长。

46、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答:(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2)国家主权原则(3)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4)司法豁免权原则。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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