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上海婚假条例
无忧保—上海2016年新规:婚假产假能放多少天?
婚假产假是很多职工关注的问题,那么新的政策出来了之后,上海婚假产假能放多少天呢?小面金柚小编带您来看看!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上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只有一个小孩的无需再生育审批:2016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www.61k.com)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非晚婚和再婚多7天婚假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 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 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生育津贴与生育假同涨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 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修正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 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不过,相比外省市,有人还是觉得少了。浙江、福建、广东陪产假15天,广西、宁夏甚至长达25天,上海为什么把陪产假定为10天呢?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 主任刘平解释,社会福利总的理念是不可能做
减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虑一个,这里的假期成本承担是有区别的,像生育假或者说过去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 府的财政承担,而晚婚假和陪产假由单位包括很多企业承担的,这些决策都需要一个平衡。 再婚“再生育”要求明确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修正案》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上海婚假政策答疑
问:陪产假、产假、婚假遇到双休日是否顺延?
答: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使用与原来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 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问: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的,不予退回。目前,国家正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等等。上海也将根据国家意见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专家:取消晚婚假可采取渐进式方式
随着晚婚假的取消,婚假实际上已经大幅缩短,只保留了三天,这对很多人来说有很强的“痛感”,因为当下人们结婚越来越晚,按照过去的规定基本上都属于晚婚,婚假大幅缩水让人一时难适应。
因此有专家建议,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逐步实施,让更多年轻人有所准备。
2016年婚假国家最新规定: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也就意味着2016年晚婚假取消!消息一经公布,全国各地打算结婚的人抢在2016年元旦之前领证结婚,各地也抓紧时间制定当地新的婚假假期规定。
多地已取消晚婚假 专家建议采用渐进方式
1、广东取消2016年晚婚假
广东省在2015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但按照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3天晚婚假的。
2、北京拟取消2016年晚婚假
北京1月8日也正式对计生条例进行修正,已经进入到公开征集意见的环节,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删除了多条涉及到晚婚晚育的条款,看起来北京晚婚政策优惠在今年也会“终结”。
3、山东拟取消2016年晚婚假
山东原来晚婚假有14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4、上海取消2016年晚婚假
上海卫计委也对婚假问题做出了回应,表示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就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5、湖北取消2016年晚婚假
1月15日,湖北省也确定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款,享受15天晚婚假待遇的时期结束。
劳动法婚假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2015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婚假多少天2015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上海婚假条例}.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上海婚假条例}.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上海婚假条例}.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相关阅读:劳动法婚假规定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5]
2、“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上海婚假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上海婚假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上海婚假条例}.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婚假国家规定2016
婚假是每个职工都享有的法定假期,不过我国各省市对婚假的房价天数各有不同的规定。2016年开始,也有不少省市开始取消晚婚晚育假。那么目前我国2016年各省市国家婚假天数。
2016年婚假国家规定天数
一、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拟取消)
二、上海:婚假3天=3天
三、广东:婚假3天=3天
四、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五、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六、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七、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八、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十、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十、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十一、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二、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十三、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四、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五、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六、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拟取消)
十七、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十八、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十九、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二十、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二十一、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二十二、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二十三、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二十四、湖北:婚假3天=3天
二十五、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二十六、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二十七、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二十八、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二十九、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多地取消晚婚晚育假
1.上海市登记的夫妻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将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仅剩3天婚假。
2.山东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3.湖北确认删除相关晚婚假的条款。
相关阅读:
1.2015年最新保险公司排名_历年中国保险公司名
/zt/baoxiangongsipaiming/
2. 2016失业保险怎么领_热门地区失业保险怎么领-沃保保险网
/zt/shiyebaoxianzenmaling/
3.退保【流程_手续_申请书】
/zt/tuibao/
4.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_转移_补助_办理】
/zt/tuiwujunrenyanglaobaoxian/
2013上海婚假规定
2013年上海婚假规定: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所述,2013年上海婚假规定晚婚的公民可享受10天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另外,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全国各地婚假天数(2014年最新)
不管你什么时候结婚,都应该了解一下婚假的相关知识,提前了解可以做好规划和安排,快把它收藏起来~~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
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
不变。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
产假 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
2016年31省市婚假一览表。制表人:杨淼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记者 杨淼)昨日(13日)下午,湖北省召开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原草案中拟保留的“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奖励“的规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被删除。
日前,湖北省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还保留着对晚婚假的相关规定,而昨日审议后,该规定被删除。据媒体报道,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我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以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了落实上位法精神,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且此说法在投票表决时以高票通过。
昨天上午还在“喜大普奔”的湖北民众,下午就被现实狠狠“撞了一下腰”。
“晚婚假取消”已坐实 多地网友表示不解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今年,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
晚婚假的取消“震惊”了众多网友,中国经济网记者对此了解了一下网友的意见,许多网友对此规定表示不解。
网友@豆豆2号简称还是豆豆表示,作为80后,赶上了独生子女政策、高考改革、开放二孩、取消晚婚假、延迟退休,而专业学医又赶上了医改,今后我要养两个孩子和四个老人......这位网友语气中有着些许无奈。
另有网友吐槽称,原本对结婚还有点儿欲望,晚婚假一取消,连结婚最后的一点儿动力都没有。
还有网友表示,取消晚婚假后,如果地方没有补充政策的话,国人能享受到的婚姻假期就只有3天,最多可以举行个仪式,其他准备只能自己插空休息去做或是父母亲朋帮忙,蜜月行也完全没有时间了。
当然,除了这些有负面、或保持中立态度网友外,也有不少网友和专家表示,晚婚假的取消符合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对我国人口数量的稳定保持,还有减缓老龄化都有好处。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
新计生法导致元旦前结婚人数激增 新人突击领证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晚婚假取消的消息一经传出,各地即将结婚的新人都坐不住了,一些新人为了保住“晚婚假”,扎堆在元旦之前结婚。
据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所消息,初婚新人的主力多为85后,有过半新人符合晚婚,所以新人结婚事情比较繁杂,都想享受晚婚的福利假期。
有很多地方“晚婚假”的依据是领结婚证日期,所以元旦之前扎堆结婚也不足为怪了。
除此之外,晚婚假很多时候被新人用做外出旅游,“新婚蜜月之旅”似乎成了一种新的婚俗,也滋生了旅游产业中的蜜月产业。取消晚婚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旅游业的市场份额。
有专家分析,元旦前扎堆结婚折射出了人们对于晚婚假强烈的心理渴盼和对旅游的巨大消费需求。可见,晚婚假是一种人文关怀,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多地已取消晚婚假 专家建议采用渐进方式
新计生法实施后,广东省反应最快,据中国经济网了解,广东省在2015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但按照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3天晚婚假的。
北京1月8日也正式对计生条例进行修正,已经进入到公开征集意见的环节,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删除了多条涉及到晚婚晚育的条款,看起来北京晚婚政策优惠在今年也会“终结”。
山东原来晚婚假有14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上海卫计委也对婚假问题做出了回应,表示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就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今日,湖北省也确定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款,享受15天晚婚假待遇的时期结束。 其他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中,具体的晚婚假变化还必须等待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明确,从新计生法已出的5个省市来看,晚婚假都被取消了,看来这也将是其他各省顺应国家新计生法的主流趋势。
对于很多人来说,晚婚假的取消戳中了一些大龄晚婚青年的痛感,婚假的缩水让很多人倍感不适。专家建议,是否采用渐进式取消晚婚假的方式,让人们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会更好。
2016年31省市婚假一览表。制表人:杨淼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记者 杨淼)昨日(13日)下午,湖北省召开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原草案中拟保留的“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奖励“的规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被删除。
日前,湖北省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还保留着对晚婚假的相关规定,而昨日审议后,该规定被删除。据媒体报道,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委员认为,我国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以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了落实上位法精神,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且此说法在投票表决时以高票通过。
昨天上午还在“喜大普奔”的湖北民众,下午就被现实狠狠“撞了一下腰”。
“晚婚假取消”已坐实 多地网友表示不解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提倡符合法理法规规定生育的,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今年,关于“晚婚假”的存废也已经尘埃落定。
晚婚假的取消“震惊”了众多网友,中国经济网记者对此了解了一下网友的意见,许多网友对此规定表示不解。
网友@豆豆2号简称还是豆豆表示,作为80后,赶上了独生子女政策、高考改革、开放二孩、取消晚婚假、延迟退休,而专业学医又赶上了医改,今后我要养两个孩子和四个老人......这位网友语气中有着些许无奈。
另有网友吐槽称,原本对结婚还有点儿欲望,晚婚假一取消,连结婚最后的一点儿动力都没有。 还有网友表示,取消晚婚假后,如果地方没有补充政策的话,国人能享受到的婚姻假期就只有3天,最多可以举行个仪式,其他准备只能自己插空休息去做或是父母亲朋帮忙,蜜月行也完全没有时间了。
当然,除了这些有负面、或保持中立态度网友外,也有不少网友和专家表示,晚婚假的取消符合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对我国人口数量的稳定保持,还有减缓老龄化都有好处。
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取消晚婚晚育假是因为,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
新计生法导致元旦前结婚人数激增 新人突击领证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晚婚假取消的消息一经传出,各地即将结婚的新人都坐不住了,一些新人为了保住“晚婚假”,扎堆在元旦之前结婚。
据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所消息,初婚新人的主力多为85后,有过半新人符合晚婚,所以新人结婚事情比较繁杂,都想享受晚婚的福利假期。
有很多地方“晚婚假”的依据是领结婚证日期,所以元旦之前扎堆结婚也不足为怪了。
除此之外,晚婚假很多时候被新人用做外出旅游,“新婚蜜月之旅”似乎成了一种新的婚俗,也滋生了旅游产业中的蜜月产业。取消晚婚假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旅游业的市场份额。
有专家分析,元旦前扎堆结婚折射出了人们对于晚婚假强烈的心理渴盼和对旅游的巨大消费需求。可见,晚婚假是一种人文关怀,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
多地已取消晚婚假 专家建议采用渐进方式
新计生法实施后,广东省反应最快,据中国经济网了解,广东省在2015年12月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
根据新版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假期的确取消了。但按照政策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设定,在12月31日前完成婚姻登记且符合晚婚政策,还是可以享受13天晚婚假的。
北京1月8日也正式对计生条例进行修正,已经进入到公开征集意见的环节,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删除了多条涉及到晚婚晚育的条款,看起来北京晚婚政策优惠在今年也会“终结”。
山东原来晚婚假有14天,在新条例中,拟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上海卫计委也对婚假问题做出了回应,表示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就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
今日,湖北省也确定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款,享受15天晚婚假待遇的时期结束。
其他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工作也在进行中,具体的晚婚假变化还必须等待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明确,从新计生法已出的5个省市来看,晚婚假都被取消了,看来这也将是其他各省顺应国家新计生法的主流趋势。
对于很多人来说,晚婚假的取消戳中了一些大龄晚婚青年的痛感,婚假的缩水让很多人倍感不适。专家建议,是否采用渐进式取消晚婚假的方式,让人们有一个缓冲、接受的过程会更好。
二 : 上海出台新《工伤保险条例》
自2011年起,上海将施行国务院公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这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步修订的配套法规。[www.61k.com]上海市社会保障局称,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将大大惠及各大职工和企业。
新《条例》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新《条例》规定,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令人关注的是,新《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对于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进行了简化。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海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居全国首位
新《条例》明确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同时,新《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人保局透露,目前上海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居全国首位。据统计,截至2010年11月底,上海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达955万,其中农民工达471万,累计工伤认定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人次16.07万,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
三 :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
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
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
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
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
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 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四 :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www.61k.com]五级伤残的,两项补
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致残7—10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
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九级伤残的,为8个
月;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
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
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 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本文标题:上海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婚假条例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