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法偿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___月偿还(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四条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偿还款本息金额。不足偿还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___________
贷款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委托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www.61k.com)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三 : 个人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 合同签订日期:
四 : 信用社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信用社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www.61k.com)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额度
1.1 借款额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限额。在额度有效期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借款,但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期限和借款本金额度、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详见第十五条。
1.2 在上述期间和借款本金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贷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批同意后发放借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
1.3 借款额度的冻结、调整与终止
1.3.1约定借款期间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
1.3.2 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任何一笔借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循环借款额度将被冻结。借款人全部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解冻循环借款额度。冻结期间,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
1.3.3借款人发生签约借记卡或存折丢失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1.3.4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合约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
A.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或其他银行发生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B.借款人的其他循环额度被冻结或终止;
C.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D.发生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E.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额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借款利率
2.1 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2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16.2条处理。
2.3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第三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3.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3.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借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4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3.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借款提取方式
4.1受托支付
4.1.1 借款人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销的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4.1.2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项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4.2 自主支付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十七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需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卡号见第十七条。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4.4 提款回转
4.4.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4.4.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4.4.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二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按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单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5.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5.1.2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5.1.3 按月/季/年结息,分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每季/约定的月数还本的,还本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5.1.4 其他还款方式见19.1条。
5.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9.3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5.3 还款顺序
借款人的还款,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5.3.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5.3.2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5.4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5.5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第19.2条。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7.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7.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借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借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随时有权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7.4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7.5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7.6 出现本合同第13.3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7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贷款人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和担保条件的变化对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可循环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
8.2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的情况。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3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3.3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8.4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8.5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8.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8.7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担 保
第九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中借款的担保方式见第20.1条。
最高额担保的共性条款
9.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9.1.1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形成的下列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见第20.2条。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A.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借款。
B.第20.3条约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信用社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等按照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www.61k.com)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信用社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www.61k.com)
9.5.4 质物价值发生了减损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履行。
9.6 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9.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
9.6.2 出质人声明并保证: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9.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9.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它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9.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9.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9.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违 约 责 任本文由论文联盟 www.61k.com 收集整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贷款人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故障、国家宏观调控导致信贷规模紧缩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10.2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见第21.1条约定,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贷款利率按2.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
10.3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具体比例见第21.2条约定,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借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贷款利率按2.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
10.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0.5 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0.6 担保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第21.3条;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A.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B.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C.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D.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E.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F.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其 他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第二十二条。
A.诉讼。提交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B.仲裁。提交各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2.2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3.2 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者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13.3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3.4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
13.5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3.6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人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13.7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8 其他约定见第二十五条。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条款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第二十六条。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立约人信息
立约人 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贷款人(债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担保人 (□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五条 借款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信用社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人可以在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且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大写) 。(www.61k.com]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月),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第十六条 借款利率
16.1 借款利率按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16.2 贷款发放后如遇贷款人利率调整的,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新的借款利率执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第十七条 借款提取方式
在符合第三条约定的提款先决条件的情况下,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卡号:
开户行:
借款人单笔提款时可重新指定放款账户。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第十九条 还款
19.1|其他还款方式 。
19.2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19.3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第 项所列账户:
A.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账户。
B.其他账户户名 账号/卡号: 。
第二十条 借款担保
20.1 本合同中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20.2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形成的下列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
20.3 借款人与贷款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尚欠借款本金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0.4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5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的价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_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
21.2 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21.3 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21.4 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诉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
第二十三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二十四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条款及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效力相同。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贷款人:(盖章“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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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签字、手印): 担保人(签字、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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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担保人 法人担保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公章:
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
邮编: 邮编: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五 : 信用卡担保合约(个人卡)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