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北京8月8日电(记者 梁晓辉)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在此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作品”定义和类型。
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二是将“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三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形成规定——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完)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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