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鹏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业主的宴请和旅游安排;将本人应支付费用由他人支付,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公款借给他人,设立“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鹏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鹏简历
李鹏,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新疆乌鲁木齐人,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新疆八一农学院水利系水工建筑专业学习;
1986年7月至1993年3月,自治区水利厅水电开发公司工作;
1993年3月至1997年4月,自治区水利工矿石油供水总站技术干部;
1997年4月至2001年3月,自治区水利工矿石油供水总站副主任;
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工程技术处处长;
2002年12月至2005年8月,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恰甫其海管理处处长、工程技术处处长;
2005年8月至2009年6月,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恰甫其海管理处处长;
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伊犁库克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副总工程师、伊犁库克苏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年5月至2012年4月,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副总工程师、新疆特克斯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2年4月,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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