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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部分未成年人涉案兼具受害人和施害人双重地位

发布时间:2020-05-29 所属栏目:国内新闻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今日(5月29日)上午,北京高院发布《北京法院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的情况通报》称,北京高院近5年共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113件。其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113人。根据北京高院统计,此类案件中,出现利用法律及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未成年人做“挡箭牌”的趋势,部分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的双重地位。在北京高院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父亲通过未成年女儿的微信朋友圈划定目标,并与女儿一起实施绑架的案例。

  从女儿朋友圈找目标 父女联手绑架获刑

  被告人黄某与16岁的黄小某是父女关系。2016年9月,黄某向黄小某提议实施绑架并索取赎金,且多次翻看黄小某的微信朋友圈寻找作案目标。

  经预谋,于2016年9月某日凌晨,在北京市某歌厅门口,黄某假扮黑车司机,将黄小某及其17岁的朋友林某带至一胡同内后,对林某实施恐吓、捆绑,致林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黄某驾车将林某先后带至河北省、山西省某处房屋实施拘禁。其间,黄某多次打电话威胁林某亲属,索要赎金300万元,并在其间花费林某500元。同年9月19日,民警将林某解救,并将黄某及黄小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被告人黄小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索取巨额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黄某诱导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黄小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对黄某予以从轻处罚,对黄小某依法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黄小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北京高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赵德云介绍,此案是一起亲生父亲诱导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黄小某来自离异家庭,黄某作为其生身父亲,不仅未能承担起培养教育女儿成为善良公民的责任,反而劝说并诱导女儿与其共同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更明显违背人伦常理。

  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侵财类案件占六成

  北京高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近5年,北京法院共审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113件,涉案被告人324人。其中,成年被告人211人,未成年被告人113人。另有20余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在个别涉恶案件中,出现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形。

  蓝向东说,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相对集中于侵财类案件,累计占比约为63%。其中,又以敲诈勒索罪数量最多,案件量接近侵财类案件的一半。此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约占14%,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犯罪约占14%,故意伤害、贩卖毒品、绑架等其他案件约占9%。

  根据目前的案件审理情况,北京高院调研发现,部分案件出现利用法律及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拿未成年人当“挡箭牌”的特征。例如,在汪某某运输毒品案中,其运输行为都是在成年人的电话遥控下完成的,而汪某某本人不知幕后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未成年人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双重地位()

  此外,部分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兼具施害人和受害人的双重地位。表面上看,部分涉案未成年人直接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违法犯罪人的身份,但他们常常在一定程度也是“受害人”。

  在此类案件犯罪团伙中,成年人往往起支配和管理作用,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反抗能力较弱、易于控制等特点,直接殴打、胁迫未成年人;有的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等特点,对其施以小恩小惠,进而唆使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高院表示,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案件,北京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加大对成年利用者的处罚力度。同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严惩的严惩,当从宽的从宽。一方面,以抢劫、绑架等重罪名为例,对成年利用者依法从严惩处,半数以上成年利用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重刑;另一方面,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予以从宽处罚。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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