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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电磁辐射只要符合标准就能确保公众健康安全

发布时间:2020-04-15 所属栏目:国内新闻

  61阅读4月15日电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收到了关于电磁辐射的投诉,电磁环境问题引发关注”的问题,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司长江光表示,有电的地方就有电磁辐射,目前的研究成果表明,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健康效应主要是热效应。电磁辐射只要符合我国执行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应频率的限值要求,就能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

  生态环境部15日召开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近年来一些地方收到了关于电磁辐射的投诉,电磁环境问题引发关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江光表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电磁设施包括通信基站、输电线路、变电站等越来越多。这些设施一方面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帮助,同时引起公众对其环境影响的关注。近年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断收到各种与电磁辐射相关的信访投诉、行政复议等的意见反映。

  江光介绍,电磁辐射虽然也叫辐射,但是跟常规意义上的辐射不是一个概念。辐射分两种,一种是电离辐射,另一种是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是放射性物质产生的能够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电离辐射剂量大了,对人体健康确实有损伤。而电磁辐射无论从形成机理、防护要求还是环境标准上,都跟电离辐射不一样,它属于非电离辐射。有电的地方就有电磁辐射。目前的研究成果表明,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健康效应主要是热效应,这点与电离辐射有很大不同。

  目前,我国现行的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标准是《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对照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遵循的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推荐限值标准,我国执行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标准更为严格。只要符合该标准相应频率的限值要求,就能确保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近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我国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是能够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要求的。

  江光指出,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加强行业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国家法规标准得到落实。二是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2017年,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三家通信运营商、铁塔公司共同签署了《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备忘录》,同时也将所有通信基站环评等级从报告表降到登记表。签署《备忘录》旨在压实企业在环境监测、信访投诉、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主体责任。三是妥善处理关于电磁辐射的投诉纠纷。对于涉及环境质量问题的,监测以后如果确实超标,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于涉及土地使用、拆迁补偿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耐心做好公众沟通,告知其向有职责的部门表达诉求。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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