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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人大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编纂以“不变”和“变”回应中国之问

发布时间:2020-04-07 所属栏目:国内新闻

  民法典编纂以“不变”和“变”回应中国之问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2020年,民法典有望正式出台,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必然反映着最为鲜明的时代特征。编纂民法典,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形成一部立足中国、放眼世界、体现时代特点、凝聚民族精神的法典。和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民事法律相比,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有哪些“变”与“不变”?这些“变”和“不变”之间是何种关系?近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民法典寄托了新中国几代法律人梦想

  记者:您是此次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也是民法典物权编专项课题组牵头人之一。作为全程参与的专家,回顾整个民法典的编纂过程,有哪些瞬间让您印象深刻?

  王轶:2015年3月20日一定会载入史册。这一天,新中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正式启动。时至今日,我都清晰地记得那一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楼第四会议室里,时任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宣布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开始。当时,坐在我身边的好几位与会前辈都说“今天是一个足以载入史册的日子”!也是在这一天,工作小组确定了“两步走”的工作策略,即先完成总则起草,其次是各分编编纂,最终完成整部民法典编纂。

  还有一个重要日子就是2019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总则和经审议完善后的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完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巧合的是,17年前的同一天,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文总数为1209条的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那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法典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是历史上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民法典编纂以“不变”为原则“变”为例外

  记者:相较于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和单行民事法律,我们都很关心这次民法典编纂究竟哪里变了哪里不变。该如何看待这种“变”与“不变”之间的关系呢?

  王轶:这次民法典编纂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与时俱进、继往开来”,要在现有民事法制基础上根据共识的转变作出相应改变与调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不应作出改变。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法律秩序的延续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不变”在其中发挥着“定海神针”的作用。换言之,这次民法典编纂是以“不变”为原则、“变”为例外。

  对于民法典“变”与“不变”之间的关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说明中有一段话很好地进行了回答:“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大部分规则实际可行,为人民群众所熟悉和接受。制定民法总则,必须深入总结这些法律的实施情况,对实践证明正确、可行的,予以继承,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内容和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对社会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并适度体现前瞻性。”

  四个价值判断决定民法典之“变”

  记者:编纂民法典就是将民事权利法定化、具体化,很多问题都需要通过具体条文展示出来。整个讨论过程中如何找到最大共识从而使编纂顺利地展开和推进?

  王轶:民法典的“变”,需要从事实判断之“变”、价值判断之“变”、解释选择之“变”、立法技术之“变”去逐一考察。

  所谓事实判断,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主要存在哪些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面对这些冲突的利益关系,要采用什么样的协调策略?究竟要实现什么样的协调目标?最终是否实现了最初设定的目标等等诸如此类。

  所谓价值判断,即哪些类型的利益关系适合用民法进行协调?面对冲突的利益关系,民法通常采用的协调策略是作出利益取舍,要么保障有些类型的利益实现,要么阻止有些类型利益的实现,或者是让有些类型的利益优先得到实现,有些类型的利益序后得以实现,也就是安排利益实现的先后序位。

  所谓解释选择,即使用专业的、抽象的民法术语来解释、表达、描述和想象所面对的生活实践。我们在草案中找不到日常生活中的手表、茶杯、手机,它们或以动产名义出现,或以买卖合同标的物等名义出现。目前草案已有1260条,但社会生活是无限丰富的,即便是2000条、3000条都不一定够。编纂民法典就是要用有限的法律条文来应对无限丰富的社会生活。

  所谓立法技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面对形形色色的立法技术问题,主要解决诸多价值判断结论及其附属因素究竟在一部法典中如何逬行妥当安放的问题。

  民法典编纂就是要去回应中国之问

  记者:编纂民法典是为世界提供“中国方案”。那么,民法典是如何立足中国实际实现“变”的调整呢?

  王轶:民法典编纂中基于事实判断之“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和“共识之变”。

  首先是“中国之问”。民法典编纂必须要立足于中国的实际。这次编纂民法典要回应的现实问题和此前制定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相比存在相应的差异。以民法通则为例,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当时,制定这部法律面对的“中国之问”就是如何解决国人吃饱穿暖问题以及如何推动我国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问题。因此,民法通则绝大多数条文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被视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如今进入21世纪第三个十年,编纂民法典面对的“中国之问”早已发生了变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即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正是民法典编纂所面对的“中国之问”。所以,我们会注意到,目前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益的保护放在了远比民法通则更为突出和优越的位置,尤为重要的是人格权也实现了独立成编。

  其次是“时代之问”。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阶段。时至今日,中国正在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所以。无论是总则编还是各分编都有大量的条文和规则回应信息社会、智能社会所带来的问题。基于“时代之问”的转变,民法典回应的对象也在发生转变。

  最后是“共识之变”。一部法典是否能够顺利编纂完成并顺利地出台、出台之后能否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仰,主要取决于它在多高的共识程度上编纂完成。目前来看,无论是在价值取向上,还是解释前见上以及立法偏好上,所分享的共识都跟改革开放初期存在明显的区别。这种“共识之变”必然会使民法典编纂呈现出与以前不一样的精神面貌。

  总而言之,这样一部建立在“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和“共识之变”基础上的民法典一定是一部中国的、21世纪的民法典。

  价值判断之“变”是最为核心和关键部分

  记者:此次物权编草案一个最引人注目的内容就是增加了有关居住权的内容。在您看来,这种“变”意味着什么?该如何看待?

  王轶:价值判断之“变”是民法典编纂最为核心的部分。相较现行的物权法来讲,此次物权编草案中认可居住权就是价值判断之“变”,可以说是一种质变。

  对于居住权,当年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里也规定了居住权。但最后正式通过的法律中并没有居住权的规定。现行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草案总则编第一百一十六条重申了这一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自己是不能够创设一个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物权类型的。但这次物权编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居住权,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物权编草案有关居住权所作的规定,总体还是把居住权作为传统民法中的人役权来对待。所谓人役权,就是人在权利就在、人不在权利就不在,而且这个权利只能给特定人。这一点在此次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中争议很大。很多法学家都主张在民法典当中不把居住权当作人役权来对待,而是把它作为兼具投资功能的一种用益物权,以便让居住权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从而让住宅能够更好贯彻物权编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我个人很支持这样的价值判断结论。但目前为止还没看到物权编草案作出改变。所以,从未来看,居住权作为人役权,它的适用范围一定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编辑:丁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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