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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发布时间:2020-02-26 所属栏目:国内新闻

  (抗击新冠肺炎)中国最高法: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中新社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 张子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26日在北京表示,应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中国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

  张述元在发布会上指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

  “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张述元说,“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张述元补充说,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发文,要求全国法院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这个理念,对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这些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复工复产的,或者是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执行方案。

  “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困难企业的,要加大执行的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困难企业的,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渡难关。”张述元表示,“在积极推进复工复产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如申请执行人急需用钱治病或救命,还是应当以生命健康保障为优先,不得随意以复工复产为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完) 【编辑: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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