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肺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决定
61阅读广州2月11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11日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于当日公布并施行。
该决定规定,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广东省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
与此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该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该决定明确,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该决定提出,广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该决定还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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