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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肉精清查收缴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0-01-02 所属栏目:工作经验
瘦肉精清查收缴工作总结
  
  省局市场处: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有"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1﹞9号)和省局转发《开展"瘦肉精"和含有"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农业发〔2012〕11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1月18日开始到2月底,开展"瘦肉精"和含有"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省局文件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分局、各工商所切实把"瘦肉精"的清查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定下发了紧急通知,细化工作措施,迅速对瘦肉精专项检查进行了周密细致的部署,为猪肉等食品的市场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清查收缴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扩大"瘦肉精"清查范围,防止流散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完善"瘦肉精"监管制度,加强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全区健康养殖档案和诚信责任体系。
  
  三、开展清查收缴工作的措施
  
  (一)深入开展饲料生产企业、饲料销售网点专项整治。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局监管部门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饲料生产企业行政许可、饲料经销备案管理制度,做到有程序、有标准、有依据,实施技术专家现场审核制度,严把饲料企业准入关,加强"瘦肉精"的源头治理。
  
  饲料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档案。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严密监控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流向,消除各种隐患,确保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强化饲料标签的作用和管理,饲料标签的基本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其饲料名称、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原始主要原料组成)、净重(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编号必须与同批次实物完全相符,并要标明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标签认证号等;坚决查处在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做好农业部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的监测。对于生产不合格饲料产品和安全隐患多的企业,要停产整改,跟踪监测。对于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饲料企业,取消其生产和经营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饲料安全监督。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杨凌示范区工商局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重点抽检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养殖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牲畜收购、贩运、屠宰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收购贩运单位(个人)和经纪人管理,实行经纪人从业承诺、备案、黑名单等制度。督促生猪、肉羊、肉牛定点屠宰场开展"瘦肉精"整治,一是把好入场关。屠宰的生猪、肉羊、肉牛必须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耳标入场,同时货主还需提供在产地出具的"瘦肉精"检测(抽检)证明。二是把好准宰关。严格监督屠宰企业宰前按2%的比例对"瘦肉精"进行自检,进场(厂)屠宰生猪要批批监测,每批次51-100头的至少抽检2头,每批次不足50头的抽检2头。屠宰企业需提供宰前"瘦肉精"自检报告,经宰前检查个体健康,方可出具准宰通知书。三是把好出证关。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查验企业"瘦肉精"自检报告和检疫人员随机抽检"瘦肉精"记录,结果均为阴性时,方可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牲畜,移送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处理。
  
  截止目前,共检查经营户59户,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暂未发现销售"瘦肉精"和"瘦肉精"饲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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