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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详细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中的电子数据范围

发布时间:2019-12-26 所属栏目:国内新闻

  中新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 张素)“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6日在北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据当日通报,最高法对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其中新增条文47条。

  江必新说,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则。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此次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还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最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指出,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五方面,分别是: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陆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同时要求,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江必新在会上说,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他说,要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新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方法完成举证,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的客观度和公正度。(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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