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7月1日电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筹资建成的公路,其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其中国道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上传(或整理自网络),原作者已无法考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61k阅读网免费发布仅供学习参考,其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标题:三部门发文:国道的收费权转让必须经交通运输部批准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