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海口12月14日电 (记者 洪坚鹏)记者14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行的案件通报会获悉,当天海口中院对海南仲裁委员会所作的“(2016)海仲(三)字162号裁决”(下称“162号裁决”)作出撤销裁定,该裁决涉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及三亚沈煤信诚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亚沈煤公司)两方,在三亚半岭温泉4393亩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上所产生的纠纷,涉案标的达80亿元左右。
据了解,三亚沈煤公司与三亚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9日签订《三亚半岭温泉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2012年5月2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14年,三亚沈煤公司因后续开发资金不足拟转让案涉项目。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商议由三亚市政府回收项目,因就项目回收中财务费和管理费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因而发生纠纷。
2016年2月4日,三亚沈煤公司依据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海南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三亚市政府返还项目开发成本17亿多元及财务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请求裁决三亚市政府支付项目预期可得利益28亿余元及三亚沈煤公司需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1.5亿元和律师代理费1000万元。海南仲裁委经审理,认定三亚沈煤公司投资开发成本为26.70亿元,扣除三亚市政府在仲裁前已支付的11亿余元,三亚市政府还需向三亚沈煤公司返还投资开发成本15.57亿元,并据此就三亚沈煤公司所主张的投资开发成本部分先行作出“162号裁决”。
仲裁裁决生效后,因三亚市政府未能依裁决向三亚沈煤公司全额支付款项,三亚沈煤公司遂于2018年1月30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亚中院立案执行。2018年3月16日,三亚市政府向三亚中院申请不予执行“162号裁决”。
在三亚中院审查不予执行案中,三亚沈煤公司以利益冲突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三亚中院于2018年5月3日裁定驳回三亚沈煤公司的异议,三亚沈煤公司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诉,海南高院于2018年7月24日裁定驳回三亚沈煤公司的申诉。其间,三亚市政府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及2018年5月31日向三亚沈煤公司支付了项目款项3亿元和2亿元。截至目前,三亚市政府共计向三亚沈煤公司支付项目款项16.1282亿元。
三亚市政府于2018年6月20日向海口中院申请撤销“162号裁决”。因海口中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审查162号裁决,三亚中院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中止“162号裁决”的执行。
据悉,因涉案标的额巨大,且社会各界关注度高,海口中院组成合议庭,开庭按照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进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陈述、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海口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仲裁庭未依照相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将案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违反了《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此外,仲裁庭对三亚市政府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及鉴定申请均未书面答复,程序上亦存在瑕疵。海口中院同时认为,三亚市政府的其他撤裁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
海口中院据此就拟撤销海南仲裁委作出的162号裁决向海南高院报核。海南高院经审核后,认为海口中院撤销裁决的理由成立,同意其撤销裁决的意见。海口中院据此于2018年12月14日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裁定撤销海南仲裁委作出的“162号裁决”。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因涉案标的额巨大,当事人一方为市政府,一方既涉及国企又涉及私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就所涉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继续协商。若该案所涉仲裁裁决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海南法院一定会公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公平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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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三亚半岭温泉项目仲裁撤销 房企与三亚市政府纠纷未止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