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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新政 增加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发布时间:2018-11-22 所属栏目:国内新闻

  61阅读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 杜燕)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今后,北京的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将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而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每收住1人最高每月可获得1050元补贴。同时,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全域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收住北京市户籍老年人的,也可按相应规定享受运营补贴。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享同等待遇

  《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天正式公布。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委员、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介绍,《办法》规定,补贴对象主要包括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两大类。对于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

  李红兵强调,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将享受同等待遇。《办法》规定,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增加对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补贴

  按照北京市原养老机构运营资助政策,运营资助标准相对比较单一,仅仅是根据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进行区分,即收住自理老年人的,每收住1人每月给予300元运营资助;收住失能老年人的,每收住1人每月给予500元运营资助。

  李红兵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北京市失能失智老年人不断增多,民众专业化养老服务日趋增长。为此,《办法》提出要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4个维度,对养老机构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补贴标准是基础性补贴标准,其他三个维度补贴标准可以叠加享受,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维度。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00元下降到每月100元;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00元。同时,重点加大了收住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运营补贴力度,将其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到每月700元。

  ——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维度。《办法》取消原养老机构星级评定2万元至3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提出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激励机构不断改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办法》明确,一星级养老机构作为标准型养老机构,只能享受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维度的基础补贴标准,不再给予单独的星级评定补贴。

  ——信用状况维度。对于一年内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对于出现严重失信信息的养老服务机构,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

  ——医疗服务能力维度。目前,北京市医养结合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办法》重点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给予运营支持,规定对于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根据《办法》以上规定,养老机构共计获得的运营补贴将由原来每收住1人每月给予300元至500元变为最高可获得1050元运营补贴。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

  《办法》对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养老机构,尤其是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制定了专项扶持措施,明确提出参照《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执行,即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服务总收入50%的比例给予服务流量补贴。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开展居家社区辐射服务的,应通过养老助残卡、民政一卡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等方式实现刷卡记录服务信息,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并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李红兵强调,《办法》实施后,以往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养老机构辐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将不再实施。

  津冀蒙养老机构按规定也可享运营补贴

  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办法》规定,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全域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收住北京市户籍老年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负担,再由养老机构所属的地市(区)级民政局按当地财政管理规定及程序拨付至老年人实际入住的养老机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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